在创建"请进来 走出去去"企业过程中,希望了解哪些国家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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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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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二、什么是非歧视待遇?
&&&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三、“走出去”企业在国外遭遇税收歧视怎么办?
“走出去”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国遭遇税收歧视性待遇、双重征税等涉税争议问题的,可以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程序,帮助纳税人解决与东道国的税收争端,维护“走出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56号)
四、“走出去”企业对外支付资金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特定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证明开具时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备案并开具税务证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0号)
五、“走出去”企业能否允许用境内利润弥补境外机构产生的亏损?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六、什么是税收抵免,“走出去”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七、什么是税收饶让,“走出去”企业如何计算?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八、“走出去”企业申请享税收饶让抵免要提交什么资料吗?
企业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除提供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企业及其直接或简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二)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三)简介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四)由本企业直接或简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九、“走出去“企业发生境外投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吗?
(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报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
十、“走出去“企业以机器、设备向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吗?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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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地税局
作者:黄楚涵 冯文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 走出去 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走出去 战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东莞市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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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东莞市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供对外投资精准信息,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在本期专栏里,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同时加强税收服务与管理,支持企业海外做大做强,促进东莞市对外经济发展。
问题一:什么是&走出去&?
从广义上,&走出去&战略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的战略取向。
狭义的&走出去&战略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的发展战略。
问题二: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国内税收政策,应注意那些事项?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国内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申报政策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其中,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以消除双重征税为目的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二是用于判断境外子公司在我国是否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管理政策;三是为打击恶意税收筹划而在国内法中列明的各项反避税条款。
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或遵循有关规定:1.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2.履行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3.履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规定;5.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6.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出资时,是否可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问题三:&走出去&企业履行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走出去&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企业如能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上述38号公告自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该公告规定。
问题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熟悉当地的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便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熟悉当地财务、会计规定,以便正确核算、准确计税,避免因财务、会计处理不当造成涉税风险;3.熟悉国际税收惯例,以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维护并争取涉税权益的最大化;4.树立国际税收意识,在涉税跨国所得的处理方面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减少与所在地税务当局发生争议和规避不必要的税务检查;5.如果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还要熟悉税收协定内容,以便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权益;6.了解当地涉税公共环境,注意寻求社会各界包括政界和税务中介的涉税支持和服务;7.与国内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常态化的联系,以便获得适时的咨询服务和涉税事务援助。
问题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答:&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收入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
实践中,中国居民企业经常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可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1.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未取得相关缴税凭证;2.在境外属于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3.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此类在境外&自愿&多缴的境外所得税在中国不可获得抵免;4.多层投资架构的情况下,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是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不可适用间接抵免。
问题六:&走出去&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答:境外工作人员有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所得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如果企业承诺为员工负担因被派至境外工作而需在对方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风险就会被转移到企业身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根据税收协定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对可抵免的税额提出了一些条件。例如,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本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实践中常有以下境外所得税税款可能无法获得抵免: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走出去&企业应保存完税凭证
&走出去&企业应注意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保存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当企业将员工派往境外工作之前,应熟悉当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同时,依法享受当地个人所得税和协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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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与风险管理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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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与
风险管理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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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壮大,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也呈现飞
跃式增长的势态。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到“一带一路”建设行动
文件的颁布,国家在推动企业海外投资,促进全球化、区域化经济交流等
方面的决心更加坚定、态度更加积极。
近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采取多项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地实施“走出
去”战略,鼓励企业全球化运营。统计显示,“走出去”投资的深圳企业
逾3000 家,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金额累计数百亿美元,
成为全球经济中越来越抢眼的“中国力量”。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和行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服
务管理的战略框架和工作思路,并帮助深圳“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热点
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和相关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梳理了深圳对外投资热点
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并编撰成册,以期为深圳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提
本手册涵盖了美洲区、欧盟区、亚太区等20个深圳对外投资热点国家
/地区的投资概况、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征管与合规性要求
及反避税规则的介绍。
我们希冀,通过本手册的整理和介绍,能够进一步帮助深圳“走出去”
企业更系统更便利地了解对外投资热点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和相关规定,
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合编写组
201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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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册的编纂主要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完成。
本手册中的内容根据截止2016 年 03 月23
日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可获得的信息资料编制而成。如有错漏或政策有改动,请以有权机关最新发布的文
件为准。本手册中所涉及的内容仅作一般参考之用,并非旨在构成任何决策的基础,
具体税务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当局。任何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情况变化可能会影
响本手册的内容。任何阅读者均不应在就其自身特定情况寻求适当专业意见之前
仅根据本手册做出任何决策。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对任何阅
读者承担任何注意义务或其它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
本手册中投资重点国家/地区税制介绍部分仅为粗略中文译本。鉴于我们并非专业
翻译人员,该译本仅供参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该译本与英文原稿之间存在任
何差异,均应以英文原稿为准。我们不对该译本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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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深圳 “走出去”企业投资概况1
第二篇 中国“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5
一、相关税收法律法规7
企业所得税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20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26
转让定价风险27
二、“走出去&
企业全球税收风险考量41
从中国走向世界—— “走出去战略”和全球化税务管理42
BEPS 对“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影响48
第三篇 税收协定概述与境外税务纠纷解决 ……61
一、中国税收协定概述63
二、境外税务纠纷解决74
第四篇 投资重点国家/地区税制介绍81
澳大利亚83
加拿大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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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问答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当今世界,资源和市场日益国际化。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拓展海外业务,促进企业发展。“走出去”企业在关注国际市场、海外投资环境等的同时,也日益关注税收问题。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9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类、农牧业税类。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相应的税收管理也有差异。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一般来讲,需要缴纳的税种会涉及到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等,由于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征收流转税,在现行条件下,“走出去”的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在税收管理上,与在国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基本相同,需要相应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职责。为满足广大“走出去”的企业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需求,我们归集了相关资料,供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事务时参考。
   1、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2、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优惠政策有哪些?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3、什么是税收抵免?税收抵免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具体办法是,先按纳税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或财产计算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然后再扣除其国外缴纳的部分,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4、什么是税收饶让?为什么要实行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依照国际税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以外,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因为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的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影响。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居住国,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对非居住国所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落空。投资者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只不过将发展中国家所减、免的税款,转到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增加了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而已。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被投资国家补征而变得无效,可以采用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
  款给予抵免,而且对作为非居住目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本国居民的减税或免税,也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在一些欧洲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只限于预提税),以某种方式接受税收饶让的方法。
   5、抵免法有哪些具体计算方式?
   按计算方式的不同,抵免法又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就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计算缴税时,可以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向本国政府应缴的税款中全额扣除。限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得汇总向本国政府计算缴税时,可以扣除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但扣除的限额应是其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6、我国现行税法有哪些税收饶让的条款?
   ⑴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⑵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7、对双重征税的免除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免除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能彻底解决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但对居住国政府损失较大,一般很少采用。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即将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部分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双重课税问题。
  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抵免法在两国政府都行使征税权的情况下,比较合理地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
   8、我国现行税法哪些规定能够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⑵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⑶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9、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境内外业务分别核算,并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其中:法定税率是指33%税率;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10、我国对外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利息”条款中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对利息所得都规定来源国即支付利息的国家有权征税。国内税法对利息所得的征税税率为20%。税收协定此项税率要低于国内法税率,一般为10%。也有个别税率高于或低于10%的协定。
  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及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实施,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即在来源国免税)。有些协定除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取得的利息做出原则性免税规定外,还专门对享受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予以列名。(详细情况请见下表)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阿联酋:7%、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巴西:15%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墨西哥、阿塞拜疆、特多、摩洛哥、巴巴多斯、沙特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日本: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国际协力事业团
  法国: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奥地利: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墨西哥:墨西哥银行、国家外贸银行、国家财务银行、国家公共建设和服务银行
  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和国家石油基金会
  特多: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保险公司、国家住房管理局、国家保险管理委员会、住房抵押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小企业发展公司、发展融资有限公司、抵押金融公司
  摩洛哥:中央银行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澳大利亚、塞浦路斯、西班牙、斯洛文尼亚
  与下列国家协定中列名的在对方予以免税的我国金融机构
  法国: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德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
  马来西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新加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总行
  加拿大: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瑞典: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泰国: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银行一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银行
  荷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巴基斯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奥地利: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韩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土耳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银行
  冰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老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葡萄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巴巴多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阿曼苏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委内瑞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摩洛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特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阿塞拜疆: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墨西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1、我国居民来源于缔约对方国家的所得在对方缴纳税收后,回国应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在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之后,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特别规定对各自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对方并在缔约国对方缴纳了税收的所得,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应通过免税、抵免或扣除等方式处理在境外已纳税款。不同的协定即不同的国家对境外税收本国抵免的规定不同。在协定中一般将各自国内法所规定或承担的抵免方式直接列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税法、抵免法。抵免法中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我国对本国居民采取全球所得征税的管理办法。对中国居民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按抵免法予以抵免。有些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取得的所得被予征税部分给予抵免。有些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股息被予征税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必须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个别协定也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具体见下表)
  &&&&&&&&
  我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消除双重征税规定
中国居民从下列国家取得所得已征税款在中国按限额抵免
包括间接抵免(条件:股份10%)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苏丹、葡萄牙、爱尔兰、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突尼斯、墨西哥、
不包括间接抵免
  新西兰、亚美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老挝、埃及、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古巴、哈萨克斯坦、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委内瑞拉、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
与下列 国家协定规定居民境外所得税款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普通饶让抵免:
  马来西亚、泰国、保加利亚、印度、毛里求斯、南斯拉夫、巴新、马其顿
  塞舌尔、古巴、阿曼、突尼斯、古巴、斯里兰卡(期限至2015年)、墨西哥
  特多、摩洛哥
  投资所得定率抵免:
  意大利(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5%)
  捷克(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巴基斯坦(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技术服务费:15%)
  塞浦路斯(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马耳他(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韩国(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越南(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牙买加(股息:5%;利息:7.5%;特许权:10%)
  葡萄牙(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期限至2008年)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EFFECTIVE TAX TREATIES
  Serial No
  Country
  Signed on&
  Effectrive from
  Applicable since
中(China):
  乌(Ukraine): 股利特个人(Dividend,Interest,
  Royalties and
  Individual Income Tax):;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Tax):
中(China)98.1.1
  孟(Bangladesh)98.7.1
  爱(Ireland)
针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于和起执行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AR)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MCSAR) 的安排
  Serial No
  Region
  Signed on&
  Effectrive from
  Applicable since
内地 (Mainland):
  香港 (HKSAR):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国家(或地区)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4. 互 免 间 接 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国家(或地区)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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