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地酒店经营管理问题论文缴税问题

纳税人外出经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出经营日趋普遍,那么,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办理哪些手续、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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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出经营日趋普遍,那么,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办理哪些手续、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一、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作废,需重新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因此,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在签发后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三、纳税人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定并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定并征收税款。
  四、外出经营时,经营期限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期限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属该地的非固定经营户,应向经营地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累计经营期满180天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后,该纳税人属于该地的非固定经营户,增值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
  六、经营地已申报纳税的,机构所机地汇总申报时,可将经营地已申报缴纳的税款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此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分别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形时增值税纳税地点及非固定经营户纳税地点做了明确规定,均规定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且纳税人经营期结,已回机构所在地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未直接指出经营地已申报纳税的税款是否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人扣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均规定&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由此可以推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已缴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补征税款,即不重复征税,也就意味着,经营地缴纳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是承认的,可在汇总申报纳税时扣除。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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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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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购了一家风电开发企业,其注册地在北京。内蒙发改委批准其在内蒙开发一风电项目,目前处于在建期。由于风电企业不能转移风电项目开发权,所以该在建项目只能由北京风电企业开发、建设、运营。项目地在内蒙古,未来电力销售也在内蒙古。该项目能否在北京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若不能在北京缴税,应如何处理?
答: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一地时,税务管理中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内蒙设立的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增值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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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林京华
【分工】&主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面工作。
【简历】  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广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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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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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上午,林京华局长在省局会见宁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曾智勇一行。  曾智勇首先转达了省政府副省长、宁德市委书记隋军和市长郭锡文对省国税给予宁德工作支持的感谢。曾智勇介绍了近年来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希望国税部门能一如既往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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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用户名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出租房产、跨区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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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出租房产、跨区建筑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具体网址可在市税务网站直接点击链接,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金三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
  条件报送:
  1. 签有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且在外地经营并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的,需报送:
  ——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 。
  ——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复印件。
  2.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需报送:
  ——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基本流程】
维护单位:市局办公室&技术支持:市局信息中心&电话:021-12366&邮箱:tax@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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