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援外物资检验原则实行什么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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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检验政策变化
我省援外企业需关注
&&&&本报讯(记者 王向华)今年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89号),对外援助物资将实行市场化检验制度改革,为此,陕西检验检疫局2月16日发布提醒,我省援外企业需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据介绍,公告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范围内的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援外物资(以下简称法定检验物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工作流程进行出口检验检疫;对援外物资中属于非法定检验商品的,采用市场化检验方式,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委托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检验;涉及其他检验检疫要求的,如食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告中还明确了对属于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等七种类型免于检验。 &&&&为保障已经下发检验任务通知的项目不受影响,确保本次政策调整顺利实施,陕西检验检疫局提醒辖区内援外企业,首先要明确援外物资的检验监管条件,是否属于法定检验范围,是否属于免于检验的范围;其次,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要选择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对于已下发检验任务通知的,陕西检验检疫局将协助援外企业克服困难,在日以前完成待检援外项目检验工作。自日起,原则上不再受理以“援外物资检验任务”为事由的报检。 &&&&据统计,陕西地区近两年援外物资主要有工程机械、电线电缆、牙科治疗机、家用电器等,援助国家主要涉及哥斯达黎加、古巴、吉布提、埃塞俄比亚等南美、非洲国家,涉及货值近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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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
关于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各进出口企业,代理报检企业: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积极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5〕356号)的要求,开启泛珠三角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实现通报、通签、通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负面清单外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审单、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在各检验检疫机构间互认。二、报检企业在向施检机构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取得报检号后,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各检验检疫机构调取该报检号受理报检。施检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向受理报检机构调取必要的随附单据。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施国外备案签字人签发以及不合格证单、援外物资证书等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授权签字以外的证单,在施检机构完成证稿拟制后予以签发;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向报关地海关签发通关单放行。四、坚持“谁施检、谁负责”的原则(一)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结果,除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外,不再实施出境口岸查验。(二)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货物实行必要的查验和检疫处理措施后予以放行,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允许原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检疫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在具备条件的场库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及其集装箱实施口岸快速放行监管措施。(三)对于企业异地申领证单的,施检机构负责证稿拟制、审核以及证单复审,并根据企业申请在证稿上填写证单实际签证地点,实际签发机构(代签机构)负责证单缮制,加盖实际签发机构签证印章,并签发证单。(四)对报检数据进行调回、更改、撤销、重发等操作,需出具施检部门意见的,一般应在施检机构申请。五、坚持“一次申报、一号到底”的原则。企业凭唯一报检号在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不应出现同一批货物在不同的检验检疫机构重复申报的情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入境流向”受理报检、在发送电子通关数据的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转单信息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时自行生成本机构报检号,避免企业二次报检。六、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一)擅自损毁进出口货物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二)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三)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一体化业务咨询请与顺德局检务科联系。联系人:陈秀娟&& 苏峰联系电话:75&&&&&&&&&&&&&&& 顺德检验检疫局 & & && & 2015年9月25日& &&&&&&&&&&& &&&&&&&&&& &<font class=content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商务部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七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具有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方式由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的规模、性质、专业和特点确定。  企业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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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验检疫局公告
甘肃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发布人:检务处&&浏览次数:1525
甘肃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推进检验检疫
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代理报检企业: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5〕356号)要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现全面启动甘肃境内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从2015年10月8日起,我省报检企业凡符合相关要求的,可按实际需求在报检时申请甘肃省内“通报、通签、通放”(简称“三通”)以及在进出境口岸通关放行时的“进口直通”和“出口直放”(简称“两直”)模式,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类以上报检企业,所申报的货物未列入“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货物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从即日起:
(一)可以在甘肃省辖区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受理、检验检疫、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
(二)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任一口岸通关的,可自主选择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业务。列入“货物清单”内的货物,仍采用传统的报检模式进行申报。
(三) 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出/入境口岸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外任一口岸通关的,可以自愿试行申办一体化报检,具体参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一体化要求(详见第三条)进行申报,并在办理成功后及时联系甘肃局检务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检务部门。
二、企业申请实施甘肃省内“三通”模式时:
(一)报检企业在向选定的甘肃检验检疫局施检机构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取得报检号后,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辖区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调取该报检号受理报检。施检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向受理报检机构调取必要的随附单据。
  (二)坚持“一次申报、一号到底”的原则。企业凭唯一报检号在甘肃检验检疫局各机构办理业务,不应出现同一批货物在不同的检验检疫机构重复申报的情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入境流向”受理报检、在发送电子通关数据的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转单信息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时自行生成本机构报检号,避免企业二次报检。
(三)坚持“谁施检、谁负责”的原则。
1.对于企业异地申领证单的,施检机构负责证稿拟制、审核以及证单复审,并根据企业申请在证稿上填写证单实际签证地点,实际签发机构(代签机构)负责证单缮制,加盖实际签发机构签证印章,并签发证单。
2.对报检数据进行调回、更改、撤销、重发等操作,需出具施检部门意见的,一般应在施检机构申请。报检的计收费在施检机构办理。
3.甘肃检验检疫局各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施国外备案签字人签发、援外物资证书以及不合格证单等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授权签字以外的证单,在施检机构完成证稿拟制后予以签发;各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向报关地海关签发通关单放行。
三、企业申请实施进出口通关“两直”模式时:
企业选择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外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的,应在报检时注明报关关区,正确录入“出/入境口岸”和“目的机构”(出/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并勾选“一体化标志”。
四、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一体化申报。
(一)进出口的货物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二)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各报检企业在申请实施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模式时,应及时联系各自的报检软件运营商,确保报检软件已升级到符合通关一体化申报模式的最新版本。
通关业务一体化具体业务咨询请与甘肃局检务处及其各分支机构联系。
甘肃局检务处联系人:赵冠宏& 谢& 艳
联系电话:&&
附件: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企业报检注意事项&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
企业报检注意事项
一、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甘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受理、检验检疫、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实施“三通”),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报检:企业申报时自主选择受理报检机构,根据需要勾选增加“一体化”标记、“异地申领证单”标记,填写报关地海关代码等信息,并向进出口货物的施检机构发送电子报检数据。 
2.检验检疫监管:实施三通的货物,企业根据需要选择辖区内施检机构,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甘肃省各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予以互认。
  3.申领单证: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证单。异地申领证单的,应在报检单中填写证单申领机构,勾选“异地申领标志”。&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或区域外任一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业务(简称实施“两直”),并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出口直放”或“进口直通”的批次,报检时需在报检单中勾选“一体化标志”,报检信息电子数据要发送至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类别为“一般报检”的情况下,企业录入时“启运口岸”和“入境口岸”不能为空。
申请“出口直放”或“进口直通”的批次,报检时需在报检单中填写报关地海关代码,注明报关关区,且“目的机构”一栏不能为空,应填写起运口岸或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局。企业要区分好各个口岸,尤其是“青岛口岸”和“黄岛口岸”。如果目的机构填写错误,会导致系统退单。
“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货物清单”内货物或报检单位、收发货人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不能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报检单中“一体化标志”不能勾选,否则会导致系统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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