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哪些方面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通过施行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重任在肩。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对接国家战略 发挥叠加优势
  《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条例还规定,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
  扩大投资开放 营造营商环境
  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在哪些领域和行业扩大投资开放?《条例》规定,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对于具体的鼓励措施,《条例》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条例》明确提出,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包括哪些?《条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突出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亮点
  在实施贸易便利化方面,《条例》规定,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多样化涉税担保等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推行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便利化监管等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其中,对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条例》明确,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递等支撑系统,探索建立集中货物存储模式监管制度。鼓励开展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业务,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相关政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涉税订单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监管措施,对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简化商品归类方式。
  在推进金融创新方面,《条例》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指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融资。
  其中,对于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条例》作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等规定。国务院批准设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_凤凰资讯
国务院批准设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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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2日,国务院批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至12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均简称《方案》),并予印发。
链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链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链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四大自由贸易区示意图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日上午10时同步挂牌,标志着我国自贸区建设正式迎来&2.0&时代。加上上海,我国由南到北4大自贸区&连点成线&,勾画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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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无结果!自贸试验区离百姓生活有多远
作者:孟兴
首批入驻金融机构获颁许可证  奔跑吧!自贸试验区。  从“一枝独秀”到“四朵金花”,随着昨日、和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运行,中国的自贸战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那么,自贸试验区受到哪些企业青睐,有哪些创新举措?它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又会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呢?  在昨天举行的天津自贸试验区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兼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剑刚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扫“洋货”更便宜  刘剑刚说,自贸试验区和(,)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自贸试验区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和贸易便利化的创新,普通市民可以不用出国就能在境内买到更便宜、更货真价实的国外商品。自贸试验区通过建设进口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将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先放入保税库,然后在传统保税区的物理围网之外,进行商品的保税展示和售卖,整个环节由全程监管,商品的价格将比用传统方式进口并在商场销售的低30%左右。  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的天津欧贸中心的持续火爆也印证了这一点。欧贸中心可以说是自贸试验区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目前在欧贸中心的保税销售模式属于海关的创新管理流程举措,保税贸易减少了进口环节,节省了企业的成本,给消费者买进口商品带来便利和实惠。”保税区海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完税方式上采用分批出区的办法,简化手续,促进进口通关效率。最快情况下,进口商品到港当天就能在卖场与消费者见面,此外,在监管方式上,目前采用监控和信息化后台整体监控等多种方式实现全程监管。”  吃(,)更新鲜  自贸试验区的正式运行,为进口生鲜农产品的通关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在位于(,)片区的东疆保税港区内,有很多家从事农产品进出口的物流企业,它们每天都会从大洋彼岸进口新鲜的农产品。对于这些生鲜食品来说,通关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食品的品质。注册在东疆的一家农产品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从前,通关有时得需要三天左右,而自贸试验区运行之后,企业能够利用自贸试验区的通关便利和保税仓储的优势,缩短物流供应链,进一步提高效率,在保证食品新鲜的基础上,价格还能够再下探20%左右。  买进口豪车更划算  目前,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正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探索,并将很快被复制到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统计数据显示,天津港口岸是全国最大的汽车进口口岸,进口量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此外,位于天津机场片区的空港汽车园也是北方知名汽车销售集散地,汽车平行进口政策的早日落地,将为天津的汽车经销商和市民带来更多实惠。  从前,由于进口车要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加上4S店利润,国内的售价要比国外的价格多出很多,而平行进口车绕过总经销商、4S店等环节,位于自贸试验区内的公司直接从汽车原产地拿货,购买同款进口汽车的价格比4S店要便宜20%左右。  股市楼市或迎利好  目前,天津自贸试验区三大片区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平均在一万元左右,自贸试验区获批后,其周边配套将会有巨大的上升空间,不过,由于几个片区内很大部分为工业及商业用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房价短期内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不大。  资本市场方面,证券业内人士表示,天津自贸试验区可挖掘投资机会多,战略机会不仅局限于港口贸易,金融、也蕴藏机会。作为中国北方的航运中心,港口、地产、文化体育、环保、信息等新兴产业的投资价值有望长期看好。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相关受益股包括天津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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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12月11日电 11日央行官网公布关于金融支持建设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构建与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围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突出特点,积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二)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在总结和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建立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及时总结评估,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三)坚持粤港澳一体化发展。发挥区位优势,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扩大金融服务业对港澳等地区开放,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以开放创新带动粤港澳地区发展。
(四)坚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六)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七)深化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区内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八)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
(九)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根据需要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十)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办理与移民、捐赠、遗赠和遗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业务。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十二)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十三)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十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十五)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四、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十七)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十八)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应用于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业务。
(十九)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十)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区内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二十一)扩大自贸试验区支付服务领域、征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港澳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支持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征信机构和分支机构。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征信产品互认机制。改进征信机构业务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经营征信业务。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二十三)完善创新驱动的金融服务。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对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归侨、归国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创业项目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创新型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股权众筹平台、网络借贷信息平台、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合作。
(二十四)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港澳地区开放,促进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和港澳地区的互通使用。
(二十五)推动自贸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融资推荐机制。加快发展各类征信机构,推动征信产品在金融、经济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探索在跨境融资中引入信用评级机制。
六、风险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加强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沟通,完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二十七)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区内机构办理跨境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二十八)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九)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按照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责编:李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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