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价运输?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有何区别?什么是铁路运输保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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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的区别是什么?
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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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来说,运输保险对危险所采取的对策只是善后处理,即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被动的经济补偿,对危险的发生它不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抢救对策。
  这个特点使得运输保险承保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成为优势。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预防的,具有很大的突然性和偶然性,事先很难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后采取抢救措施的难度也很大。保险业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有效地对不可抗力险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保价运输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保价标的的损失,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即使保价了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同时承运人对保价运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通过保险把这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不过这种险不属于货物运输险而是承运人的责任险,不能把这种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同货物运输保险混淆起来。
  如果托运人或旅客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而承运人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就要视造成损失的原因,确定是谁的责任,是承运人的责任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是保险的责任由保险负赔偿责任。有时承运人与保险人的责任难以划分或在一定的时间内难以划分,保险人在取得被保险人的代位行使权时可先行赔偿再根据实际情况向承运人进行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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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对危险所采取的对策只是善后处理,即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被动的经济补偿,对危险的发生它不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抢救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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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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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Value-insured Transportation)
  保价运输是适应责任赔偿限额原则而产生的一种运输方式,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特殊的交易安排,其构成了赔偿限额制度的必要补充,并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私权自治精神。合同当事人各方均应熟悉保价运输的特征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保价运输与代理保险之间产生了诸多的误解与混乱,应该引起、运输界的足够重视。
  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
  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保价运输滥觞于承运人赔偿度和商事交易活动的。从航运历史来看,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过几次重要的变化。
  18 世纪80年代,在英国船东的强大压力下,英国法院开始承认提单中的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当时的英国航运资本家在海运中几乎任意规定免责条款。到了19世纪20世纪初,这种免责条款一度多达六、七十种,其结果导致货主几乎承担了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此为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这引起了当时贸易界的强烈不满;
  同时,由于是一种可转让的,而、银行和提单受让人并无审查提单条款的实际机会,而且提单中的许多免责条款也往往影响提单的自由转让。这一方面不仅妨碍了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世界航运业的发展。
  自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均视过失责任为经典理论。过失责任是行为人须对自己有过失的致害行为负责的理念。鉴于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引发的贸易界与航运界矛盾的加深以及与主流经典理论的背道而驰,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便不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1921年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的做法。如第3条第8款规定:
  “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但是,海上运输毕竟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的利益,《海牙规则》同时又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第4条第5款规定: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该条同时增加了“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的例外性规定。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性约定。另外,保价运输还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保价旨在赋予托运人一种,即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保价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超过限额责任赔偿时,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因此,保值附加费构成了实际运费的一部分,它是缴纳基础运费以后额外支付的附加费,其好处是得排除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由是观之,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基于私权自治原则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做出的一种安排。
一般而言,保价运输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先订有合法有效的保价协议。
  在上,一般包含可选择性的保价条款。由于托运单属于,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条款属于,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承运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即提醒托运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反之,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则该托运单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格式条款无效。一般来说,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应该用加大、加黑字体印制。填单时,承运人及时提醒托运人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即可认为承运人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应该额外缴纳保值附加费,并在托运单上记载“保价运输”。按照,保值附加费一般按照货物离岸价格(价格)的1%收取。
  2. 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承运人对保价货物的赔偿不适用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因此承运人一般要强化各种管理措施,如采取特殊的装运容器、特殊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特殊的交接方式等,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抵收货人手中。可见,保价运输增加了承运人的,保值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承运人额外运营成本的一种补偿。
  3. 因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灭失、损坏、交付迟延等形式,其原因可能是来自于承运人过失行为、托运人过失行为、第三人、等原因。但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来自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行为。除非合同有相反规定,在托运人过失行为、第三人侵权和不可抗力情形,承运人不负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4. 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
  为防止,承运人一般要求托运人按照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填写声明价值,因此,如果保价货物出现损失,承运人按照不超过托运人声明价值的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保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的货运法律以及国际多边货运公约对此均有规定。由于保价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因此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重大。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
  2. 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我国、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一种例外。
  3. 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实践中,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在货运单中提前拟订,托运人只须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即可。因此,保价运输条款属于上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理论,承运人在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是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4. 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按航运惯例,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但此时应由承运人负。我国海商法未直接规定保价运输情形下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我国铁路法第19条规定: 经检查,托运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可见,国内立法对规定较轻,与国际航运惯例相比,托运人未尽诚实申报义务,则声明价值超出货物实际价值的保价部分当属无效,同时还应承担检查费用,但并不必然导致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 托运人及时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
  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如果托运人未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时,则承运人享有不按保价赔偿的。我国海商法没有直接规定托运人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由海事运输的特点决定的。按照,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因而具有。因此,提单中一旦载明“保价运输”字样,即排除了承运人限额赔偿责任,承运人便不能以托运人未支付保值附加费为理由对银行、收货人以及其他提单受让人抗辩。换言之,即便托运人没有按时支付保值附加费,承运人也不能以此抗辩受让载明“保价运输”字样提单的。
  6.托运人的责任义务
  如托运人确能证明“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货物损失”,托运人可不受保价范围的约束,而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受偿。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亦有类似规定。
  按照这种规定,实践中托运人经常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的一部分进行保价,如果此时发生因承运人的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超过保价时,托运人得不受保价范围的约束,而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请求赔偿。司法审判实践也明确地支持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唯应值得注意的是,托运人此时援引上述法律规定须对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负担举证责任。
  7. 原则上对货物保价不设限额,但对特殊货物可以设置保价限额。
  原则上,保价应该在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的价值范围内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某些特殊货物确定其实际价值并非易事。究竟哪些货物属于此类,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一些缺乏市场参考价格的物品,如名人字画、古物、、书证等。承运人可以按照国际运输惯例对其保价设置限额,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中。《万国邮政公约》第46条规定,对保价信函的保价额原则上不加限制;但作为例外,各国邮政有权自行规定保价的限额,这项限额不得低于5000法郎或在其国内业务中所采用的低于5000法郎的限额。根据国家邮政局2000年12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1条规定,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在这里,“邮件”包括邮政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函件和邮政包裹,但不包括邮政局按照商业化运营的具有竞争性质的直递包裹以及物流货物。笔者认为,邮政局在办理此类货物的保价运输时人为设置限额,意在防止托运人滥用申报权,避免漫无边际申报保价的。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保价运输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而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
  2.责任基础不同
  保价运输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运输保险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
  因素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内水路、的有关规定,保险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向补偿后,有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3.赔偿方式不同。
  保价运输赔偿的依据是保价协议,它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此协议,托运人要缴纳一定的,承运人以保价金额承运,发生承运人责任的损失时按保价运输的原则赔偿,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发生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4.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运输保险目的则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前者是运输责任的延续,后者是一种社会补偿方式。
  5.对货物的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是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因不参与,它只是一种形式。
  6.的范围不同
  运输保险的,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等设施的建设。而保价运输的保费收入,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改善运输设施,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比运输保险更直接地照顾了托运人、收货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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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国际铁路保价运输原则上适用于按照《国际货协》条件办理的所有货物,国内发站至出境口岸站间或进口货物自进境口岸站至国内到达站间办理保价运输。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愿保价。
保价金额和保价费
铁路所承运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不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铁路运输法规;保险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铁路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同:铁路作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提醒:通过办理铁路保价运输将有力的帮助铁路企业对保价运输的货物采取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办理保价运输的手续为在货运单上填写车站和车主双方认可的&声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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