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大众创业政策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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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时间: 来源 :税政二科 访问次数: 次&&&&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3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67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3.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7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77.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税务总局将根据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步更新指引,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地办税大厅、中国税务报等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布。&&& |
主办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 铜陵市北京路 邮编:2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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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提升到推动经济转型和保增长的&双引擎&之一的战略高度。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兴&的30个方面的政策和上百项具体举措。在当前&调结构&和&稳增长&的压力下,如何在宏观顶层的目标设计中体现税收政策的支持,继续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涵养就业潜力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意义重大。一、现有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一是失业人员创业优惠待遇,对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3年内按每户8000元(新疆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随军家属创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创业、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吸纳安置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小型实体企业,在3年内按新增加的实际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人数按定额4000元(新疆为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1年以上的人数予以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3.5万元;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5%以上的(含3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2012年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6万元,2014 年提高到 10 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再次提高到20万元和30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标准,由月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月营业额3万元(季营业额9万元);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又调整扩大到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园自用以及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器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促进创新的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一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二是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等等。技术转让优惠。居民企业及注册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内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现行税收政策在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支持对象和范围仅限于特定类别企业和社会群体,离创业创新大众化和万众化尚有差距。从对象上看,现行税收政策仅惠及少数特定纳税群体,如:退役士兵、下岗再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吸纳这些特定群体就业的小型实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等。从行业看,现行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专门针对某一特定性质的行业和领域,优惠政策普惠性不高,不能惠及所有的创新创业群体。例如:有些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传统企业科技创新得不到优惠政策扶持。一些优惠政策只支持特定的产品和行业创新,如只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等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其他高科技行业则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二)政策目标性不够,执行期限相对较短,税收政策变动较为频繁,税收优惠的持续性效应保持不够好。目前的大部分优惠政策并没有从企业本身考虑其发展问题,而是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等社会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同时,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分散于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通知之中的,优惠政策缺少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连续性,多数政策期限短且到期后多以补充或通知形式出现,如鼓励创业就业、示范区内企业研发创新政策都是两年或三年的期限,到期后再延期,小微企业政策更是每年都在变化,频繁的调整,使纳税人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复杂的政策体系,而创业、创新者受自身素质、经济水平、企业科研能力等因素影响,在税收政策支持上更需要持续发力和长期引导。(三)优惠方式单一、优惠条件认定不一。现行的优惠方式多是降低税率和提高起征点等直接优惠形式,税基式优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较少,而且对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倾向于具有一定创新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正在实施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环节的税收扶持力度不大,在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上工信部等部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就符合小微企业人员数量的要求,而税收优惠政策则要求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两个标准相差200人。这使得相当部分小微企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四)对创新的支持还不够到位,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方面的效应不明显。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其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活动,由于投资方式、投资对象均受到限制,企业实际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非常有限。对孵化器给予税收优惠仅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增值税等税种上支持力度有限。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两项明文规定,优惠幅度和力度有限,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鼓励和推动作用十分有限。三、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四项(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第六条(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对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要求,是完善支持创业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纲领。要围绕创业创新主题,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体系,真正体现税收政策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撬动效应。(一)继续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普惠性和大众性。目前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成本高,利润率低,货物劳务税负远高于所得税负,目前来说私营企业的货物劳务税负率60%左右,企业所得税负率15%左右,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负率20%左右,在这种税负结构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减轻税负的作用力度较小,应继续扩大和完善对货物劳务税的优惠,借全面实施&营改增&,将3万元的标准提高到30万元,对投资周期长、收效慢的行业,提高前期税收优惠幅度;对就业带动强的行业,按照其吸纳就业的人数规模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更广泛地带动创业就业,让优惠政策变成小微企业的&真金白银&,让更多的人投身小微企业,掀起&小微&创业的时代热潮。(二)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科技水平。出台鼓励科技人员、专利持有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成果入股的方式投资或创办企业,使创新成果得到转化,并在税收上从转让所得、投入后的分红等方面在税收上予以支持;完善支持技术创新、研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金、天使投资等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行为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创业型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三)拓宽创新优惠范围和优惠对象,创新优惠方式。在税收优惠环节上,从对研发创新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终端环节向处于研发阶段、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的初始环节转变,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税收优惠体系。可以采取提高科研费列支、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鼓励研发支出投入等方面加大优惠力度,在新疆经济欠发达地区,改变&创新&&创业&受产业结构、社会资源、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的影响,从税收政策上出台高端人才引进、留住人才等支出的税前扣除优惠,避免&孔雀东南飞&的人才流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西部地区倾斜、投入的优惠等。(四)整合现行支持创业创新的各项税收政策,适当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立法权限。对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融合、简并,尽量简化税收政策数量和优惠方式,体现政策的科学性,突出优惠的公平价值和对创业创新的带动效应,提高立法层级,强化政策的稳定性和带动创业创新的持续效应。适当赋予各级地方政府一定的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立法权限,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一部分创业创新带动性强、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比较明显的地区的产业和行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本地区、本行业创业创新企业发展。
作者:何天资
责任编辑:隋晓梅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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