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报案可不可以在被受害人地方报案比如被害人在四川,而鉴合在宁夏,而犯罪人也是宁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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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均可申请办案机关重新鉴定。
  【案件背景】
  刘某将孙某殴打致伤。孙某先后到张掖等地治疗。2003年,公安局委托张掖市公安局法医对孙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重伤。刘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公安局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重新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人包括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法医、省人民医院、兰州医学院等专家、教授参与会诊)。孙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请问,孙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安局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公安局该委托何处重新鉴定?
  【专家解答】
  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均可申请办案机关重新鉴定。
  这种重新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选择哪家指定医院,由办案机关决定。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委托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办案机关对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后,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决定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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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故意杀人罪:因家庭纠纷,被告人赵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被判处死缓。 -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网-诈骗罪-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律师-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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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先后办理数十起无罪案、上百起缓刑免罚案、数百起取保候审案件,其中包括数十起亿元大案、数十起死刑案。同时,先后成功办理各类诈骗案件上百起,为多起诈骗案嫌疑人成功做无罪辩护,并成功为多起诈骗受害人提起控告,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
本站讯:日前,赵某故意杀人一案,经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至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一方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等事由,请求对被告判处缓刑,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律师、赵钰律师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被告人赵某携带刀具,窜至某市某区某号楼1门门口附近,因家庭纠纷问题与其岳父齐某发生争执,后其持刀捅、刺齐某面部、胸部、背部数刀。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 &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赵某持刀故意杀害齐某,致其死亡,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四、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律师办案感言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越来越多,源于人们不能正确的、理性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赵某与齐某不能以平静的心态解决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了悲剧。辩护律师提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等事由,被告人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请求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慎重考虑,判处被告人死缓。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赢得了被告人被判缓刑的结果。 六、主要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被告人之行为符合自首之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要件。 & &一、符合如实供述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日捕后第一份笔录明确供述,其已经如实供述了用刀捅其岳父齐某身体的经过,在其后的讯问笔录中对其杀害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辩护人注意到,在被告人赵某捕前笔录和预审笔录中,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带刀的动机,前往案发地点的目的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的不一致仅仅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且不属于主要事实的辩解,其对杀人之主要事实始终如实供述。二、符合自动投案之要件。(一)关于自动投案可以确定的基本事实:根据被告人口供及证人齐云强、齐洪来等证言,本案可以确定如下基本事实:1.一开始由被害人亲属齐云强、齐洪来两个人抓住被告人赵某:此事实有被告人口供和证人齐云强、齐洪来证实;2.在警方到来前只有齐云强抓着被告人赵某:此事实有案件来源和证人齐云强证实;其一,案件来源证实赵某被一名男子按在汽车上的事实。“日22时35分,天穆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在北辰区柳滩东里1门202号有人打架,其父亲被捅伤,接警民警随机驾车赶到现场,经了解,嫌疑人赵某因与其岳父发生口角,后持刀将齐某桶伤,当时齐某已被送往医院,赵某被一名男子按在汽车上。”其二,证人齐云强证言证实只有他一人抓着被告人赵某:齐云强补充卷笔录“……我老伯就松开赵某的左手,上车跟着去医院了,我继续用左手抓住赵某拿刀的右手,用右胳膊压在他胸前,防止他逃脱。” & &3.仅有证人齐云强抓着被告人赵某时,赵某手中持刀: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和证人齐云强及赵某本人供述证实;其一,天穆派出所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予以证实 & &《工作说明》:…现场群众称嫌疑人赵某手中持有的凶器是一把刀具,后民警发现赵某被一名男子按在一辆比亚迪汽车上,随即民警对赵某进行语言控制,要求赵某交出手中持有的凶器,赵某冲民警说:“我把刀给你。……其二,证人齐云强证言予以证实齐云强补充卷笔录“……我老伯就松开赵某的左手,上车跟着去医院了,我继续用左手抓住赵某拿刀的右手,用右胳膊压在他胸前,防止他逃脱。”其三,赵某本人供述予以证实日9时20分至9时36分当时我捅完齐某后,我没有走,我让齐云强报警,他具体报没报警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把刀就交给警察了,警察给我带到公安机关了。4.被告人赵某当时具有反抗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但并无任何反抗之行为和言语:此事实有证人齐云强等人口供予以证实。5.被告人赵某有不做任何反抗和逃离行为的言语:此事实有证人齐洪来、齐云强的证言证实 。 & &其一,证人齐洪来证言证实赵某说:“老伯没事你别摁我,我不捅你们,您不用摁着我没事。”日9点至9点40分 齐洪来笔录赵某说:“老伯没事你别摁我,我不捅你们,您不用摁着我没事。”还说没说别的我没注意,这时我把赵某左胳膊松开,让齐云强控制住赵某,我儿子开车,我就跟车去254医院。其二,证人齐云强证言证实赵某说:“我顾不了那么多了,老伯我不捅你们,我谁也不桶,我是冲他来的,你们不用摁着我。”及“我给我老丈人捅了,我给他偿命。”补充卷询问笔录 齐云强赵某说:“我顾不了那么多了,老伯我不捅你们,我谁也不桶,我是冲他来的,你们不用摁着我。”……我老伯就松开赵某的左手,上车跟着去医院了,我继续用左手抓住赵某拿刀的右手,用右胳膊压在他胸前,防止他逃脱。过了一会,警察来了问怎么回事,赵某说:“我给我老丈人捅了,我给他偿命。”警察拿着甩棍和赵某说:“拔刀放下。”警察从赵某的手里把那把刀拿了过去。 & &6.警方到来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把刀交给警察,无任何拒捕行为,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予以证实。 & &《工作说明》:…现场群众称嫌疑人赵某手中持有的凶器是一把刀具,后民警发现赵某被一名男子按在一辆比亚迪汽车上,随即民警对赵某进行语言控制,要求赵某交出手中持有的凶器,赵某冲民警说:“我把刀给你。……7.齐云玲在案发现场报警,被告人赵某明知齐云玲报警,但无任何逃离行为和言语,对此事实有赵某本人供述及证人齐洪来的证言予以证实。其一,被告人赵某当庭供述证实其在捅完被害人后无任何逃离的想法和意愿,且明知被害人一方报警的情况下,等待并接受警方调查。其二,证人齐洪来证实在他和齐云强将赵某控制住之后,叫齐云玲报警的事实;日1时22分齐洪来询问笔录这时候齐某的儿子齐云强正好过来,就把赵某的右胳膊给控制住,我就控制住赵某的左胳膊,我们两个人就把赵某控制住,这时候齐某踉跄了几步就坐在了地上,我当时看他胸前和脸上都是血,齐云玲这时候下楼来,我就让她赶紧打110和120,后来我们等不及120了,就找了一辆别的车直接送齐某去254医院了。综上所述,如证人齐洪来所说,在他和齐云强将赵某控制住之后,看见齐云玲过来了,便让她赶紧打110报警和120救护车。从常理可推断,被告人赵某就在齐洪来身边,势必听到了齐洪来让齐云玲报警的话语、看到齐云玲拨打电话的动作。因此,被告人赵某有关明知齐云玲报案,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的供述具有客观真实性。(二)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1.被告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在被告人手中持刀,且仅有齐云强一人抓着他的时候,并不足以形成对被告人的有效控制,也不足以排除被告人的一切反抗行为,被告人完全具有反抗之现实可能性,但其没有做任何反抗的行为和言语,且向证人齐洪来、齐云强均可以证实赵某说“老伯没事你别摁我,我不捅你们,您不用摁着我没事。”,显示其主观意识中已经放弃抵抗,在案发现场主动等待警察的到来,且在警察到来后,主动将刀具交给警察,并说:“我给我老丈人捅了,我给他偿命”,足以体现其有归案之主动性和自愿性。另,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亦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放弃抵抗,在现场等候抓捕后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假设赵某在只有齐云强一人陪同之时,拼死反抗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无争议。而在本案之中,其放弃抵抗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的行为,但却不能视为投案自首,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毕竟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要比逃跑后再投案低得多,且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2.被告人赵某明知齐云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赵某明知齐云玲报警,有反抗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无任何反抗之行为和言语,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且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第二部分,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赵某具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一、关于本案性质: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条第一款写明:“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二)事实依据: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齐云玲等人证言相互佐证,可证实本案确实起因于家庭矛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积累、日益激化,最终引发本案惨剧的发生。1.被告人赵某证实他和对象齐云玲因为家庭问题一直在闹矛盾。 赵某供述日9时47分至10时48分 & & 因为家庭问题,我和对象齐云玲一直闹矛盾,我老丈人也没起好作用,已经一年多了,正在闹离婚。日上午的时候我再电话里又和齐云玲吵了起来,我就特别生气。到了晚上我吃饭时喝酒了,越想越别扭,我就带着刀去找齐云玲,心想如果解决不了,我就用刀吓唬吓唬齐云玲,到了柳滩东里7—1—202找齐云玲,但是齐云玲不给开门,不和我见面,我就下楼了,在楼下碰到齐某,齐某一见到我就数落我、骂我、我也骂他,他打我,我就用刀把齐某捅了2.证人齐云玲(赵某之妻、被害人之女)证实最近几年她和赵某因家庭问题一直在闹矛盾。齐云玲证言日01时20分—02时20分大约三、四年前,赵某在家里把我打了,我就给家人打了电话,于是家人就把我接回娘家了,那次他到我娘家来找我,我父亲骂过他一次,在此期间,他还多次要挟我的家人,最近2年以来,赵某来找我要钱,没有给他,还有一次他想用的我的户口本,我父母也没有给他,他还骂我们一家子都是傻X,就因为这些事,他对我的父母就有了意见。3.证人齐洪来(被害人齐某之弟)证实赵某和齐某的女儿齐云玲两个人闹矛盾分居,分居后齐云玲一直住在齐某家的事实。齐洪来证言日1时22分—2时52分赵某是齐某的女婿,现在赵某和齐某的女儿齐云玲两个人闹矛盾分居,齐云玲和赵某分局一年多了,齐云玲分居后一直居住在齐某家,日晚上赵某来找齐云玲在路上遇上齐某,二人发生口角,后赵某就用刀将齐某捅死。4.齐云强(被害人之子)证实齐云玲与赵某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矛盾已经分居很久的事实。齐云强证言日02时19分—02时51分我姐姐与我姐夫赵某因为感情问题及家庭矛盾已经分居很久了,今天晚上10点多,我姐夫来我家找我姐,我姐没给他开门,后来我姐夫在我家楼下碰见我父亲齐某了当时二人就吵了起来,后来我姐夫赵某就用刀将我父亲捅了。5.刘淑华(被害人之妻)证实齐云玲和赵某分居两年多的事实刘淑华证言日10时30分至11时15分赵某打我女儿齐云玲,后来我女儿齐云玲就和赵某分居快两年多了,但是赵某和齐云玲之间有什么事情我不清楚。6.证人刘旗(被告人赵某的朋友,案发当天与其一起喝酒)证实赵某夫妻俩关系不太好,分居了这一事实。刘旗证言日15时28分至15时35分我和赵某刚认识一年左右,听赵某和我说,他们两口子分居了,关系不太好,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赵某也没和我说过,我也不好意思问7.董继秀(被告人赵某之母)证实赵某和齐云玲二人因经济原因有矛盾,已经分居两年多这一事实。董继秀证言日15时52分至16时15分赵某和齐云玲两人有矛盾,两个人分居两年多了,应该是经济上的问题,这两年一直闹离婚,因为什么原因没离婚我也不知道。8.米伟芝(被告人赵某的领导)证实赵某总请假接孩子,夫妻关系不好这一事实。米伟芝证言日10时10分至10时45分赵某总和我请假接孩子,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对象回娘家不回来了,我也没有深问是怎么回事,具体回娘家多长时间额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时间挺长的了,应该他们夫妻关系不太好.综上所述,正因为本案起因于家庭矛盾纠纷长期积累、日益激化,故应当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意见》及《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二、即使不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其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全部案件事实,且被告人坦白情节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赵某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二)事实依据 & & 根据赵某本人供述及证人刘旗证言,本案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前饮用大量酒水,且与其本有矛盾、争执的也是被告人之妻,其当晚并无任何要伤害、杀害死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临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到导致的,故其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日00时19分至01时52分 赵某笔录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就和齐云玲在电话里争吵了起来,我觉得特别别扭,晚上8点钟我就和我一个朋友刘齐去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我们两个人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喝完酒我就回家了,我心里越想越生气,就从家里拿起一把水果刀找我对象去了。日15时28分至15时35分 证人刘旗询问笔录当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和赵某在宜兰楼下相遇,我提出两个人去喝点酒,之后我和赵某就去中环线津门斋羊汤馆喝羊汤,我们俩边吃边聊,赵某和我说孩子回老家了,别的事没聊,我们两个人喝了一瓶牛栏山和两瓶啤酒,大约吃了一个小时左右,吃完饭我就和赵某就走着回家了,我看见赵某上楼后,我也回家睡觉了,后来也没看见赵某,听说出事了,具体什么事不清楚。 & &四、被告人赵某人身危险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一)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二)事实依据1.被告人赵某平时表现良好,对此有被告人赵某单位领导及朋友予以证实。日15时28分至15时35分 证人刘旗询问笔录赵某邻里关系挺好的,口碑不错,跟谁也没有红过脸日10时10分至10时45分 米伟芝询问笔录赵某在单位平时表现挺好的,和同事们的关系也都挺好的,赵某的工作任务挺多的,干的任劳任怨挺好的。2.初犯、偶犯:被告人赵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五、被告人赵某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愿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从经济方面补偿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23条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本人及其父母均表示愿意尽全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希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痛。六、被告人赵某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不判处死刑。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尚不属于《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量刑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赵某不属于《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依据立法精神,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后果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本案中,犯罪后果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自不必多言,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尚不属于极其严重。(三)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宽严相济、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当前党和国家极力倡导的刑事司法政策,亦符合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执行死刑的案件数量的大幅减少,由此可以明显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工作上严谨缜密、慎之又慎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审慎地执行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是对犯罪人最严厉的惩罚,且一旦执行就不可逆转。“少杀、慎杀”的政策不仅仅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死刑,保障适用死刑案件的质量,更是要求司法机关尽量少用死刑,即“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本案被告人赵某将岳父杀害,其罪行无可争辩,但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以及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情节,给被告人赵某一次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即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符合我国当前“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要求。(四)被告人赵某家庭具有令人怜悯之情节,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其一、被告人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其二,被告人赵某分居后,仅仅靠2000余元的月收入独立抚养年幼的孩子,着实不易;其三、被告人赵某儿子年幼,长期由父亲单独抚养,如果再对父亲处以重刑,将对年幼的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赵某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事发有因,是典型的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且存在自首情节,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出发,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留其一条性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同时也给其无辜的孩子保留一份残存的父爱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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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者伤情鉴定结果没出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不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
在受害者伤情鉴定结果没出来的情况下,机关可不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
你好如果涉嫌罪名属于行为犯,可以旦哗测狙爻缴诧斜超铆直接控制;如果涉嫌罪名属于结果犯,除非伤害后果明显属于轻重伤,一般不控制嫌疑人。
损伤评估最根本的一条是外部因素,应该是人类原发性损伤的直接结果和后果的基础,包括伤停补时的损伤,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的分析,综合评价。 病情稳定,功能稳定,不再有反复颁发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的旦哗测狙爻缴诧斜超铆一个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发出,如躯干和四肢伤口长神经损伤构成轻伤,鼻骨骨折长骨关节骨折很多,很短的时间颁发的身份证明。一些损伤评估涉及功能障碍,严重阻碍在较短的时间功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治疗和锻炼,可以恢复一些功能,如果发行短期验伤,结论是不正确的。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一般是基本稳定的,三个月后,这个函数的情况是稳定的,并不能发出一些共同的功能鉴定,鉴定创伤性脑损伤后遗症也不少短的时间内识别,已发行三个月后,有的可能是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两个人的CPL评估师第120条的基础上,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和签名。 医学鉴定有争议的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或识别精神科医务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为,并签署了由专家,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每个省,每个城市都有一个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3条的创伤性脊柱骨折或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外伤影响脊髓功能,根据对90个两院制在短期内复苏。你说整个腰椎骨折,构成轻伤的严重程度,一般不会有什么后果,所以短的时间内可以发出。法医损伤评估结果,机关只告知鉴定结果,这是不家庭的评估报告,甚至复制是不允许的。 5,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被处以监禁不超过三年,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的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该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法规。热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第一,机关侦察,完成提交的证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最后。一旦机关向被调查进入诉讼程序的文件,意味着,在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意味着,的状态行为的罪行将举行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可以不进行复合。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自诉案件主要是为了鼓励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只要一般达成赔偿协议并执行,一般不判处。
1.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2.前提有几个:(1)有初步病例,结局法医初检,给出初检意见:比如可能构成轻伤一下(2)无初步病例,但伤情严重,明显构成轻伤以上,比如严重受伤昏迷,头部、咽喉等重要部位受伤严重等等
在正式鉴定出来之前,是有一个初步鉴定的。经初步鉴定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机关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
可以,但这种控制还是比较文明的,就是怕他跑了
可以,但是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会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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