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典当的渠道防渗工程设计规范有推荐吗?规范的那种

如果顾客无法还清典当行的借款,目前典当行如何处理顾客的抵押物,有哪些方法和渠道呢? - 知乎10被浏览2146分享邀请回答6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外租的车子一去不返 一些非法典当成了租车诈骗销赃渠道
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车子租出去后,租客却连车带人一同消失,这让湖城一些租车公司老板叫苦不迭。
租车公司老板说,虽然每辆车上都装了GPS车辆定位系统,但还是有不少租出去的车子被骗走。
一组来自湖州警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接到租车诈骗案件32起,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多辆被骗的车子。
警方认为,案件背后也显现,一些非法典当公司成为租车诈骗的帮凶。
车子GPS信号消失 租车人联系不上车被抵押
4月14日,湖城凤凰派出所接到湖州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报警称,他们一辆租出去的车子可能被人抵押了。
据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警方,4月11日,一名40岁左右的湖州男子来到凤凰网点租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当时租期为三天。
租车时,该男子出示了身份证和驾驶证。身份证显示,男子姓丁,今年42岁,是吴兴区八里店镇人。
按照租车公司规定,丁某交了3000元押金,之后将这辆丰田车开走了。
起初,这辆凯美瑞的行车轨迹一直在租车行的GPS监控范围内,但过了三天租期后,车子的GPS信号突然消失。工作人员再联系租车的丁某,手机已经关机了。
接到报警后,民警经过调查于当天晚上在吴兴区八里店大桥附近将丁某抓获。之后,同伙周某、丁某某也很快落网。
而此时,GPS信号消失的凯美瑞已被丁某等人以6万元抵押了。
丁某没有驾驶证,他租车时使用的驾驶证是伪造的。拿到车后他还把手机号码更换,但自作聪明的丁某没能躲过警方的追查。之后,民警在一家汽车抵押店里追回了这辆丰田凯美瑞。
事实上,这已不是丁某和周某第一次参与租车诈骗了。去年10月,他们在湖城沃尔玛超市附近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丰田锐志,最终被他们抵押了3万元。
租车公司老板吐槽 平均每年20多辆车子被骗走
陈良水是湖州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老板,经营租车公司已有7年时间。目前他经营的租车公司在湖州有6个网点,算是一家比较大的租车公司。
这几年,湖城私家车越来越多,陈良水的租车生意也越来越难做。除此之外,还要经常面对错综复杂的租车诈骗。
为了及时掌握车子的行车轨迹,防止租出去的车子被骗走,陈良水在每一辆汽车上都装了GPS定位系统。记者在久久租赁公司凤凰网点采访时,工作人员打开的GPS系统页面,清楚地显示他们外租车辆的即时位置。“一旦GPS信号消失,车子很可能已被租车人抵押了,我们就会马上报警。 ”陈良水说。
同时,租赁公司在租车流程上也做了严密的防范。比如租车人要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以及驾驶证,还得签一份借车合同。且他们安装的一套安全防范系统,还能识别租车人身份证的真伪。
尽管如此,在最近一年里,陈良水的公司还是有近30辆车子被骗走。有一次,骗子租走一辆汽车后,竟然将车一路开到河北,卖给他人。
不过让陈良水庆幸的是,这几年被租车骗走的车子都被警方追回了。
去年全市租车诈骗案32起 非法典当成为主要销赃渠道
这几年,租车诈骗越来越多。据统计,2015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接到关于租车诈骗的报案32起。
这些案件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租车人是湖州本地人,他们因生活拮据或用于挥霍,通过租车典当的形式获利。二是专业性租车诈骗团伙,他们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通过雇人租车,租到车后将车开到山东、河北等地进行销赃,侦破这样的案件也更为困难。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凌杰,参与了多起租车诈骗案的侦破。他介绍说,在租车案件中,非法典当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主要渠道。比如,在这次丰田凯美瑞租车诈骗案中,丁某等人就是将车子抵押给了一家没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店。
按照法律规定,车辆抵押需要去车管所进行登记备案。但在一些非法经营抵押业务的地方,不需要走这些流程,直接是一手交车一手交钱。尤其是在山东、河北等地,这样的现象更为普遍,所以很多不法分子会将租到的车子开到这些地方销赃。
因此,民警认为,在查处租车诈骗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处的同时,还需要对从事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人员进行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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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成昆明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日13:46  
  核心速读
  典当行在昆明越开越多,到目前为止已迅速发展到37家,暗示着背后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记者通过近几日的走访调查后了解到,如今的典当行已从原来的“剥削”形象转变为解决人们“一时之急”的特殊准金融机构,而且昆明的一些中小企业主还很喜欢到典当行融资。
  昆明出现37家典当行
  记者通过对昆明的典当行走访了解到,如今出入典当行的客户很多都是中小企业的老板和一些有固定收入的白领。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昆明的现代典当行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已经发展到37家,整体经营业绩都还不错。
  据了解,2005年我国新的《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典当行业的管理更加规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公布了一组数据:我国典当企业共2494家、行业注册资本总额246亿元、2006年典当总额达960亿元。巨大的数据似乎暗示着典当正带着浓厚融资色彩“卷土重来”。
  8成以上客户是中小型企业
  昆明市融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冯靖云说:“不管是从典当的金额还是典当业务量上来说,中小企业都比个人典当要多。在我们公司,中小企业典当占所有业务总量的85%。”据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小型企业已成为典当行的重要当户。他们由于达不到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只能选择较为灵活的典当融资来解决扩大再生产及资金流动的问题。
  “部分中小型企业由于经常需要资金的周转借贷,比如在房产的典当时为了方便多次融资和节省费用,还可以采取暂时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办法,以便再次典当。”昆明市鑫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说。
  当物换成“新三件”
  典当行业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典当行业最主流的当物是房地产、机动车以及一些股票证券等财产权力。这类“新三件”的出现是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要求,它们比起原来的金银首饰、名表相机等“老三件”有很大的差别。“新三件”更具价值同时也更具风险,因此在典当的时候,典当行要做更多更仔细的权属鉴定和价值评估。
  另据昆明市融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郑颖介绍,典当行业务的推出都是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更新的,目前,他们当铺已推出普洱茶这种新的典当业务。
  规避风险是关键
  据了解,典当收费都是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再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目前典当的一般月融资成本平均在4%左右。但业界提醒,对于长期大额典当,典当成本会随时间的加长而上升,典当利息和费用仍较高,客户需认真核算。客户在没有详尽还款计划的情况下,也很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因此只有在急需短期资金,又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典当融资才较为安全。(黄华张艺凡 石晓晶)
  ( 13: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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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范围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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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回答者:g***0 |
1、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o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o在上述经营范围内,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2、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回答者:g***6 |
- 典当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 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收当赃物,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则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适用本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回答者:y***7 |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回答者:g***6 |
  小规模的话在学校周边收下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但你首先要有稳定的渠道,多和外面的二手电脑市场,掌握适时的价格
  要是规模大点的 最好建在闹市区,可以收下电子产品,金银,珠宝等,总之是流动性较好的东西,容易出手,不过成立要求较高
  成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编辑本段]申请程序
  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回答者: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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