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公布招标的参数只有一家公司能满足,排斥其它公司,严重违反了招标法中规定的公开公正有地方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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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工程,公开招标了二次,可是都流标了,现在我们能否邀请招标?如果可以的话,该提供什么资料?还可以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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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可以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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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个别投标人就《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CGZX-)提出的质疑,经过认真研读,结合招标文件本身以及前期公示的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已分别进行了答疑,现再次对所有质疑问题答复如下: 一、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省级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最高得2分。”质疑: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在企业发展战略、重大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活动,为应对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方面而设立的独立研究开发机构,是整个企业技术管理、决策的龙头和核心。其更多的是针对某一个特定领域产品的创新和研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本项目是各系统的集成,非针对特定产品的研究,该项认定与本项目无关。而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省级科学技术部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资格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指向性,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志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点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省级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的得2分,最高得2分。 回复: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是一个集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综合型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此次项目招标需要采用当前最新科技,结合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实际业务需要而进行大量、针对性的软件设计与开发,并要求实现与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已有系统的高效集成。评分标准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省级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最高得2分。”是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没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指向性,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国家智慧旅游服务中心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同意在江苏镇江建设的国家权威机构;“投标人具有国家智慧旅游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家级智慧旅游相关荣誉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0-1分)”条款是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旅游发展和智慧景区建设质量保证的实际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没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指向性,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2)投标人具有云3DGIS引擎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1分,最高得1分。(0-1分);(3)具有智慧旅游云数据中心软件著作权、智慧旅游大数据分析决策云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智慧旅游管理服务营销一体化平台软件著作权和景区信息服务集成平台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2分。(0-2分);(4)具有智慧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著作权、虚拟游自助导游软件著作权、行程定制软件著作权和互动分享评价系统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2分。(0-2分)”质疑:云3DGIS引擎系统软件著作权、智慧旅游云数据中心软件著作权等系列著作权证书要求过于明确和具体,有指定投标人嫌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建议将系列具体的著作权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项目建设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回复:此次项目招标涉及云3DGIS引擎、云数据中心、综合指挥调度中心、电子商务系统、虚拟漫游系统、行程定制系统、互动分享评价系统等内容建设,并要求实现各应用系统的集成与综合管控,以上著作权证书要求与此次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对应,是项目招标本身、有效保证对应项目建设质量的实际需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 “(5)投标人具有国家智慧旅游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家级智慧旅游相关荣誉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分。(0-1分)” 质疑: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为国家3A级地市景区,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级智慧旅游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家级智慧旅游相关荣誉证书,明显要求过高,未能给投标人提供公平参与项目竞争的机会,有明显的指定投标人嫌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建议删除。回复:首先,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非国家3A级地市景区!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目前虽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但为更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高效的旅游管理、精准的旅游营销以及全面的景区生态与游客安全防护,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早已制定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发展目标,各项工作按照国家5A级景区创建从严抓起,智慧景区建设也不例外。该项要求是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旅游发展和智慧景区建设质量保证的实际需要,条款设置要求不高。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6)承担过国家级3D领域研究课题,并提供立项证书和验收证明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0-2分)”质疑:3D领域研究课题与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无紧密联系,并要求参与国家级的研究,要求不合理且过于苛刻。有明显的指定投标人嫌疑,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回复: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云数据中心、3DGIS引擎、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车船指挥调度系统、虚拟漫游系统、互动分享评价系统等诸多系统建设都涉及3D领域建设。该条款设置是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建设以及质量保证的实际需要,要求不苛刻,无明显的指定投标人嫌疑,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1)近三年来,具有4A级以上(含4A)景区智慧旅游系统集成建设案例,且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0-6分)”质疑:请明确近三年来的起止时间,同时建议可划分区间,单个1000万以上每个3分过多,可改为,单个1000万以上每个得1分,最多2分,500万-1000万之间,每个得1分,最多4分,其余不得分。回复:近三年来,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即自2013年10月以来。 六、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1)近三年来,具有4A级以上(含4A)景区智慧旅游系统集成建设案例,且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0-6分)(2)近三年来,具有5A级景区智慧旅游建设案例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0-5分)”质疑: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为国家3A级地市景区,评分标准中要求5A级景区智慧旅游建设案例,要求过高,且赋予分值较大,未能给投标人提供公平参与项目竞争的机会,有明显的指定投标人嫌疑,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而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议删除。回复:首先,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非国家3A级地市景区!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目前虽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但为更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高效的旅游管理、精准的旅游营销以及全面的景区生态与游客安全防护,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早已制定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发展目标,各项工作按照国家5A级景区创建从严抓起,智慧景区建设也不例外。该项要求是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项目建设质量保证的实际需要,条款设置要求不高。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3)具有5A级景区AR或VR或MR体验类项目建设案例,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2分。(0-2分)”质疑: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为国家3A级地市景区,且VR及AV技术只是本项目中的一小块内容,本项目不仅仅是建设VR及AR平台,作为评标细则明显不合适,疑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建议删除。回复:首先,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非国家3A级地市景区!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目前虽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但为更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高效的旅游管理、精准的旅游营销以及全面的景区生态与游客安全防护,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早已制定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发展目标,各项工作按照国家5A级景区创建从严抓起,智慧景区建设也不例外。该项要求是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有效提升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旅游体验、提高游客满意度的实际需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和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评分标准关于技术分中投标方案现场演示情况“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满足招标需求的在线演示系统,演示内容需紧密结合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现有情况,并符合实际应用需求。具体评分细则如下:1、微信公众号(0-2分)具有基于LBS的导游、导览、导航、导购功能,以及全景漫游、互动分享功能,并可在线预订,支持微信、银联等多种支付方式。2、一体化管控平台(0-12分)公共智能广播系统(0-1分)可视化管控平台软件具有广播点位的GIS信息展示功能,并能实现对广播设备的管控。停车场管理系统(0-2分)可视化管控平台软件具有停车场的3DGIS信息展示、调取车辆进出实时监控画面功能以及视频回放,并能查看停车场的车辆来源地信息。智能视频监控系统(0-2分)可视化管控平台软件具有前端摄像机的3DGIS信息展示功能,通过点击摄像机图标能调取对应实时监控画面以及视频回放。电子巡更管理系统(0-2分)可在GIS地图上选定安保人员,查看轨迹,在3DGIS地图上展示该安保人员当前时间执行的安保任务的巡逻路线,并具有轨迹回放功能。智能呼叫接警系统(0-1分)可视化管控平台软件具有前端报警柱的3DGIS信息展示功能,并能实现与求助对象的语音对讲,调取实时监控画面以及视频回放。系统联动性(0-2分)当有应急事件发生时,报警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与巡更巡检系统间具有良好的联动性(在警报发生时,可调取警报发生地附近视频监控画面,并能与就近安保人员及广播功放联动),可通过GIS平台,实现应急事件的快速处置。统计分析(0-2分)”质疑:现场演示内容中相关硬件系统演示中均以3DGIS平台进行功能性演示,同时要求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满足招标需求的在线演示系统,演示内容需紧密结合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现有情况并符合实际应用需求。我司领取招标文件时间为10月25日,开标时间为11月15日,20天的时间无法开发出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相匹配的并且紧密结合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现状的3DGIS平台,除非前期已经对本项目有深入了解且已经进行了前期开发。因此该要求有明显的指定某一投标人嫌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旅行无关”建议删除。回复: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招标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已于日在贵池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并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此项目11月15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开标,给足了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经专家论证,凡是诚意计划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该项目的投标工作。该条款符合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特点,是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没有明显指定某一投标人的嫌疑,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九、综合指挥调度系统中对于硬件需求中,要求视频监控平台“须提供图像同步专利”质疑:用专利项作为该项设备的参数且为★参数,使得针对的设备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该条目建议删除;回复:要求提供“图像同步专利”并未指定某一特定专利,而是图像同步类的专利,是保证项目设备质量的实际需要,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十、为保证LED全彩屏的产品质量,LED全彩屏生产厂商具备五年以上的生产制造经验(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准,以首次颁发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计算年限)质疑:拥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通常的3C)即表示该产品已经到达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与其生产年限并无相关性。且电子产品技术更替频繁,是否达到五年的生产历史无法代表产品的质量高低和先进与否,在此标明5年的限定条件只能是屏蔽了大多数优秀厂家且具有产品和厂家指向性,建议删除。回复:经专家论证,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不少于三家,请选择合适产品投标。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监控摄像机、存储设备、监控管理平台与液晶监视拼接屏、图像拼接控制器和室外P16全彩显示屏和LED全彩屏必须采用同一品牌产品,以相关产品的3C认证证书(加盖生产厂商公章)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加盖生产厂商公章)或公安部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为准。质疑: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监控摄像机、存储设备、管理平台等为同一品牌无可厚非,但是要求显示设备(拼接大屏、LED全彩屏)与其他设备为同一品牌则有指定品牌和限定投标人的嫌疑。拼接屏与LED全彩屏作为显示设备其只要是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就不会存在稳定性和兼容性的问题,在此设置同一品牌的要求并结合上述LED厂家的限制条件使得该项具有明显的产品指向性。建议删除室外P16全彩显示屏和LED全彩屏必须采用同一品牌产品的要求限制。回复:要求上述产品保持统一品牌是为了保证系统整体兼容性以及售后的统一性,经专家论证,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生产厂商不少于三家,请选择合适的品牌应标。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46寸液晶拼接单元外型尺寸(宽/高/厚): 6.57×117.00(无支架)质疑:此处对产品尺寸要求非常明确,明显指向大华一款产品,且目前市场上同规格的液晶拼接单元尺寸相差不大,与对整体性能没有影响。建议该项要求删除。回复:要求使用46寸液晶拼接单元。由于难确保每个潜在投标人都有到招标单位项目现场勘查过,为了不排斥没到招标单位勘查过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提出的尺寸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单位大屏安装位置大小的一个参考。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招标文件在视频监控系统中提出“为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响应国家对信息安全的号召,投标人须出具承诺函,确保其选用的监控摄像机、存储设备、监控管理平台、图像拼接控制器产品的生产厂家在三年内未因信息安全事故被行政查处、未被副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机关单位通报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限制条款质疑:该条款明显采用捆绑产品,设置不合理障碍,规避竞争产品。在当前市场上能有如此丰富产品线的厂家屈指可数,同时满足所有招标参数的厂商只有浙江大华,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回复:国家目前非常重视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招标单位对信息安全的要求也为正常的基本要求,招标单位的监控涉及到众多的游客信息、景区管理及经营信息,务必确保整体系统的信息安全、无信息泄漏,请投标人谨慎选择投标产品,确保投标产品信息安全的万无一失,经专家论证,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生产厂商不少于3家,请选择合适的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清单仅供投标参考,投标人须依据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一期(8平方公里)实际场所信息,提供详细的公共智能广播系统方案设计,对于所需场所信息,投标人需各自安排时间前往杏花村文化旅游区进行实际勘探。”的内容 质疑:需求清单每项后均标示清单为仅供投标参考,要求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完善,同时又明确了对清单偏离的评分标准以及设计优化深度的评分标准,请招标单位明确投标单位对清单深化的范围,如清单各子项的类型、参数及数量是否可以调整已达到等同或优于原有清单组成的系统。同时,针对原清单内★号的设备参数是否可以进行优化,且优化后的内容等同或者实质性优于原清单设备在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回复:需求清单要求是此次项目招标的最低要求,招标清单各设备以及★号设备参数在招标文件已有明确的要求,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五、智慧景区适合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杏花村旅游文化区作为池州市旅游资源的门户更要有通盘的考虑。目前池州市政府已与科大讯飞联合共同投资成立池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讯飞智元签订全市社管及智慧旅游建设项目合同,拟整合全市旅游资源,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杏花村此次招标项目中的云数据中心、综合指挥调度系统、游客流量监测与智能疏导系统、互联网门户、移动互联网门户、游客服务门户、舆情监测分析系统、虚拟漫游系统、自助导游服务系统、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目的地营销系统、游客智能行为分析系统等系统平台与池州市政府主导的全域旅游建设内容基本一致,存在重复建设的现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如统一纳入池州市全域旅游建设,则可为杏花村景区节约建设成本约500万元。因此,我方建议旅游主管部门重新评审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重复建设,节省财政资金。回复: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项目建设要求支持与池州市、安徽省、国家智慧旅游、全域旅游以及智慧城市等平台的对接与交互,项目在可研、立项和审批时已做通盘考虑,并经多方专家论证,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项目建设是池州市全域旅游建设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与池州市全域旅游建设不冲突,不存在重复建设现象。以上部分质疑内容我司在前期公示阶段就已提出,但招标方所给出的回复及理由极为牵强,并未给出实质性的修改方案。同时,结合本次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一些限制性内容和资质、业绩等条件,可以确定本次招标活动有明显的人为操作痕迹。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次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对象为浙江卓锐,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资质、业绩等可以说是未这家公司量身定做。这些本身就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望在后续阶段招标方慎重对待各潜在投标人的诉求,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否则,我司保留进一步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纪律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回复:1、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招标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已于日在贵池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广泛征求了潜在供应商的意见,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对各潜在供应商(包括贵司)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实质性回复!2、在采购标前公示时,贵司有两处质疑点与招标需求无关,我中心已在上次质疑回复时给予提醒;而这次质疑又将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误写为国家3A级地市景区,存在故意扰乱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正常招投标的行为,属于不良质疑,我中心保留将贵司列入贵池区政府采购不良质疑名单的权利!3、此次项目招标技术性指标以及潜在投标人整体实力、信誉、业绩等内容要求,是紧密结合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旅游业务发展、与招标内容相对应、有效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等条款,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4、贵司部分质疑证据不充分,存在捏造事实的嫌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款相对应,我中心保留将贵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权利。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在原招标文件的各项硬件清单中多次提到需要“原厂商授权书及原厂商五年售后服务承诺原件,投标文件须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具体内容见P26、P28、P47、P60、P70、P106标★号相关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修改:原厂商授权书及原厂商五年售后服务承诺原件,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两个月内由中标单位提供。回复:“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原厂商五年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投标文件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是为保证项目投标设备的质量,是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七、在招标文件P27-P37云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清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核心交换机硬件参数中“提供上述功能生产厂商官方网站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生产厂商或办事处公章”“★投标时提供入网许可证复印件:原厂商应具有TL9000认证、IS020000和IS027001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供应商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接入交换机硬件参数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复印件进行证明:★原厂商应具有TL9000认证、IS020000和IS027001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供应商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服务器交换机硬件参数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复印件进行证明;★原厂商应具有TL9000认证、IS020000和IS027001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供应商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防火墙设备硬件参数中“★支持链路负载均衡功能、服务器负载均衡功能,”要求提供配置截图及厂商单位盖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能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具有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ISCCC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能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网页防纂改硬件参数中“★支持防护规则基于HTTP头的各字段进行自定义(提供功能截图证明)”★支持自定义报表、定时报表、支持各类导出格式(WORD,PDF等),报表可自动发至管理员邮箱(提供功能截图证明)★支持对访问流程的校验(提供功能截图证明)同步服务器自带HA功能,保证同步服务器高可用★管理端支持ACL,设定允许的源IP才能访问(提供功能截图证明)。WEB服务器硬件参数中“★投标厂商连续六年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虚拟化产品通过“工信部泰尔实验室”测试,并提供完整测试报告(或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虚拟化软件化功能性测试报告)。ETL服务器硬件参数中“★投标厂商连续六年入选”“国家规划布局中重点入监企业”,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虚拟化产品通过“工信部泰尔实验室”测试,并提供完整测试报告(或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虚拟化软件功能性测试报告);数据库服务器硬件参数中“★投标厂商连续六年入选“国家规划布局中重点软件企业”,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投标虚拟化产品通过“工信部泰尔实验室”测试,并提供完整测试报告(或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虚拟化软件功能性测试报告)”以上参数具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招标法相关内容。建议修改:删除所有具有明显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的参数内容,投标产品如需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两个月内由中标单位提供。回复: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贵池区政府采购网已于日在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招标参数已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中进行了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由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回复。核心交换机、接入交换机、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设备、网页防篡改、WEB服务器、ETL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参数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期间,已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不止三家,以上参数没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参数要求及投标产品所需提供的相应复印件证明,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八、在招标文件P44-P47综合指挥调度中心设备清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6寸液晶拼接单元硬件参数中“采用进口A级液晶面板,须提供证明文件;亮度≥580CA㎡”(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图像显示清晰度,水平分辨力≥800TVL(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对比度≥3500:1(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视频综合平台硬件参数中“业务模块支持热插拔、双电源冗余、智能风扇自动调温,确保系统确定可靠(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3C认证;须提供图像同步专利。”LED小间距显示屏硬件参数中“4、显示屏要求采用集中供电技术,须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证书(加盖生产厂商公章)。5、显示屏要求噪音&25DB,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6、显示屏要求具备EMC电磁兼容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7、显示屏要求具备安全要求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8、显示屏要求具备温升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以上参数具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招标法相关内容。建议修改:删除所有具有明显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的参数内容,投标产品如需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发出两个月内由中标单位提供。 回复: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贵池区政府采购网已于日在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招标参数已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中进行了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由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回复。46寸液晶拼接单元、视频综合平台、LED小间距显示屏的参数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期间,已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不止三家,以上参数没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参数要求及投标产品所需提供的相应复印件证明,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九、在招标文件P48-P60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清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网络存储服务器硬件参数中“支持IPSAN、NAS、视频流接入三种业务模式,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加盖厂商单位公章”视频综合管理服务器引荐参数中“18显示:7寸LCD液晶显示屏,显示系统信息,包括:系统时间,系统硬件信息,平台服务运行状态等。支持一个VGA借口。以公安部有效形式检验报告为准。26须提供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27须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智能分析服务器硬件参数中“最大支持32路1080P分辨率摄像机同时接入分析,每路支持10条智能分析规则配置,能够对通道的所有智能配置信息进行导入和导出;须提供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商单位公章”。以上参数具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招标法相关内容。建议修改:删除所有具有明显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的参数内容,投标产品如需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两个月内由中标单位提供。 回复: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贵池区政府采购网已于日在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招标参数已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中进行了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由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回复。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视频综合管理服务器、智能分析服务器的参数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期间,已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不止三家,以上参数没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参数要求及投标产品所需提供的相应复印件证明,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在招标文件P60-P70公共智能广播系统设备清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网络广播控制中心硬件参数中“通过3C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网络化主控软件硬件参数中“软件必须为国家版权局认定登记的正版软件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前置放大器硬件参数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以上参数具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招标法相关内容。建议修改:删除所有具有明显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的参数内容,投标产品如需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两个月内由中标单位提供。
回复:为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贵池区政府采购网已于日在进行了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招标参数已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中进行了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由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回复。公共智能广播系统网络广播控制中心、网络化主控软件、前置放大器的参数在采购需求标前公示期间,已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不止三家,以上参数没有明显的单一设备厂商指向性和排他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参数要求及投标产品所需提供的相应复印件证明,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一、价格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以下招标文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在本次招标文件P113:
投标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每高于基准价5%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5%扣5分,不足值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扣分标准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修改建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权重×100。回复:此次项目招标价格分计算方法,按照常规平均价法制定,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二、在招标文件关于公共广播系统后面的第三点要求中的“广播生产商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200万,具有严重的抵制性,针对低于1200万的中型企业来说,非常不公,这跟国家出台的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规划恰恰相反。”回复:经专家论证,国内主流广播制造厂商均能满足招标要求,没有明显的抵制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三、对本次招标内容重要产品的技术指标相应情况问题《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予以及及时口头答复。”在本次招标文件P115:4、投标人提供的GIS地图产品定位精度可达2米以内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0-3分)目前国家没有权威的GIS地图产品的检测机构,本条中提供检测报告无依据。修改建议;建议删除回复:权威检测机构如测绘地理信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子产品检验所等。 二十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在本次招标文件P115:1、拟投入项目小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的管理师(高级)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7分;(0-7分)根据《国家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办法》,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本要求中投入7名高级项目经理不合理,属于明显的排他性条款。修改建议:投入项目小组成员中具有1名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得5分,没有不得分。回复:该条款是招标人为保证项目高质、高效完成,对项目组人员技术实力的合理要求,不具有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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