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期间,可以开始新的项目建设吗(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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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生产收入在新准则下是不是可以计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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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制度规定并无本质区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支出和收入仍然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需要把握的一点是:收入来自日常活动,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并不是日常活动。并且,如果试生产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则试生产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准则所指的“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这一特征,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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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陈老师意见
陈老师说得很对,我告你一下出处。
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的账务处理的科目说明中,在建工程科目中有如下规定:
五、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受教。关键还是在于预定可使用状态怎么判定
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的账务处理的科目说明中,在建工程科目中有如下规定:
五、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请问这个是哪版的应用指南呢?我在06和08版本固定资产的应用指南中,都没有找到。我只有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可以搜到类似的。我不太知道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指导作用呢还是一个规范作用?是可以这么做还是必须这么做呢?
那请问,如果没有冲减在建工程,是否应该调整到冲减在建工程呢?
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
需要把握的一点是:收入来自日常活动,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并不是日常活动。并且,如果 ...
陈老师,那关于试生产收入受到的现金,现金流量是挂什么比较合适?冲减“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还是”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还是挂别的?
建议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陈老师,那关于试生产收入受到的现金,现金流量是挂什么比较合适?冲减“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付的现 ...
谢谢陈总!
& & 关于试生产期间收入的确认
& & 如果A公司在15年开始筹建,在16年进入试生产阶段,并且主要技术是Q技术;同年B公司开始筹建,如果A公司在16年为B公司培养人员,同时还为B公司提供已经相对成熟的Q技术;但是培养人员的费用与提供的技术成本不好精确的计算,初步估计为1000万,虽然A公司对应的成本估算为1000万,但是为B公司后期带来的收益不止1000万,双方协商B公司在年底会支付A公司3000万报酬(16年底两家公司均未达到转固条件)
& &年底A公司怎样处理1000万成本费用与3000万服务费收入(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
& &目前A公司做法是1000万成本费用进行资本化,3000万收入中的1000万与成本对应,冲减成本的资本化,即冲减在建工程科目
&&请问陈版
&&1、 A公司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差额确认收入
&&2、A公司与B公司协商的3000万报酬是否合理(不考虑怎样计算),是否可以把报酬定价高于成本
&&3、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收入是可以不资本化,进入利润表的
以上问题,麻烦陈版帮忙解答下
该事项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该收入和成本不应调整在建工程成本,应按照正常核算方法计入当期损益。&
& &因为A公司还在筹建期(试生产期),工程项目未达到转固条件,所以 所有相关的费用都还在资本化,此时在费用资本化的前提下,提供的服务确认为收入,是否不合理?
IASB正在修改IAS16关于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的规定,可以预见,以后不允许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以上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的销售收入。但不冲减成本,是否列入收入则存疑。确实如陈版所说,不符合收入准则关于收入需来源于日常活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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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项两江新区二工厂试产 渝汽车配套产业建设再提速
两江新区汽车配套产业建设再提速。4月8日,记者从落户于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区的韩资企业——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已于今年3月底完成了二工厂一期的建设,目前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加工能力预计将达14万吨/年,主要为长安福特等整车厂提供配套。这对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形成完整的汽车产业链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龙兴二工厂项目,用地约79亩,分两期建设。3月底实现试生产的一期项目约3条设备线,主要生产加工汽车专用耐腐蚀性镀锌合金板、涂层板和高强度、高张力新型合金材料及相关配件。
  目前,浦项(重庆)主要服务对象为长安福特、长安铃木、长安汽车、东风小康、川汽等汽车厂商。随着位于浦项旁的北京现代加速建设,浦项也将积极努力与北京现代及其他零部件厂展开合作。
  韩国浦项制铁是世界500强企业,世界三大钢厂之一,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是浦项制铁在中国西部地区投资设立的第一家加工中心。记者了解到,浦项(重庆)2007年入驻重庆,经过9年的努力,市场份额正逐渐扩大。
  汽车产业是两江新区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如今,新区已经吸引了诸如长安、长安福特、上汽通用五菱、现代汽车等多家知名厂商入驻,两江新区汽车产量占我市汽车总产量的近七成,预计到2017年,将完成10大整车企业的集聚。
  据介绍,浦项(重庆)龙兴二工厂未来还将根据市场需求,开辟二期项目,设计约2条设备线,生产能力将达16万吨/年。(记者 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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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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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事儿”,戳一戳就知道重庆的大事儿!山东叫停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 暂停批新项目 _新浪山东_新浪网
  山东为保障危化品安全生产出重拳。记者从省政府今天召开的相关会议获悉,9月1日起全省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一律停止试生产,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建危化品项目。
  8月份,淄博和东营两市分别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为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根据部署,我省已经停止省内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对每个危化品试生产建设项目,各地将派专人盯紧看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停电、拆除关键设备等措施停止试生产。
  同时,我省决定对危险程度高、能耗高、效益差、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小型化工企业,加快淘汰关闭。停产1年以上的小型化工企业,一律关闭。省政府派出的17个包市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立即反馈给企业和当地政府,并限期整改到位。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责令立即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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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以搜到: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东政办发〔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医药化工企业中试项目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南通 海门 也有类似的规定
江苏省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小试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试验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小试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八、中(扩)试装置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九、试验开始前,应对小试、中(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中(扩)试装置试车前,要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现场勘查结论必须经检查人员鉴字确认。
十、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装置现场,遇有异常情况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十一、小试、中(扩)试结束后应当对试验进行总结,试验总结报告必须有试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处理措施的内容。
试验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确认。
十二、小试、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新产品试制的结果,是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科研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新产品试制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明确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让科研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十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上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或设立审批手续。未经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试生产工作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装置试生产工作小组,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小组内必须有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参加。工作小组负责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六、装置试生产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并编制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应当对参加试车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十八、装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装置的工程质量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装置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开车。
十九、在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对重点部位严格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试生产。
二十、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十一、科研部门和危险化学业品生产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新产品试制方案、开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十二、科研机构和其他化工企业进行的非危险化学品的小试、中(扩)试和装置试生产,参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试是指科研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的试验性研制;中试、扩试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试生产是生产装置建成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装置试运行。新化学品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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