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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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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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渝文备〔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
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为了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印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1〕41号)一并执行。
&&&&&&&&&&&&&&&&&&&&&&&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
&&&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其劳动关系的合法表现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得因此免除各自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具备以下法律事实,即可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
&&&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
&&& (三)用人单位已经或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二、用人单位在实行承包经营(生产)时,凡与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以承发包形式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人员与本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凡发包给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使用的人员与该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凡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交通运输行业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另行文作出规定。
&&&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同期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
&&& 四、事业性质用人单位改制为企业性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职工成建制转移工作单位手续,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全体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改制时,原用人单位按照改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未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当计算为改制后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按照改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支付了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在改制后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 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使用的人员中凡属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都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按本意见第一条办理。
& &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所使用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按本意见第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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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文  号:劳办发[1997]8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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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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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所多的变动,但是劳动合同依然是现今劳动者在工作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经济秩序,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到一份保障,使得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本法。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公民的劳动关系。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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