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案防应该具备哪些

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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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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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目 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 .................. 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 ...... 6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 ........... 1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问答 ............... 15 五、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 ............... 19 六、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知识问答 . 21 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知识问答 ............... 24 八、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知识问答 ........... 26 九、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知识问答 ....... 30 十、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知识问答 ......... 31 十一、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 见》知识问答 .................................. 33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知识问答 34 十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 36 十四、《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知识问答 .. 38 十五、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 .......................... 41 十六、银行业务实务知识问答 .......................... 58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1.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 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 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 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关系人 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 金融法规确定。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 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 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5.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如何定罪处 罚? 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2 7.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8.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1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3 答: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 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11.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 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 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2.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13. 什么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4 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 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 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 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14.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 为。5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15.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 是什么?发生上述行为要 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 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 (六)修改章程; (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 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业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6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 还可以区别不 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 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7 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6.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 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措施的。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 还可以区别不 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 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7.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8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 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 还可以区别不 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 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8.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 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 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 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采取下列措 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9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 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9. 什么是“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 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设立银行 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 融业务活动。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 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 报 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 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10 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 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21. 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 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 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 关予以冻结。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22. 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3. 对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1 24. 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5. 对金融机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答: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2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7. 哪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向其发放信用贷款的关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 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 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8.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 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 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 的资金;13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 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9. 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处罚?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 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 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14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30. 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处罚?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 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问答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其所称的票据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什么?第四条 答: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5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什么?答: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34. 票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章?如果可以责任如何承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 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 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 分承担票据责任。3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是否有效?第六条 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 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签章有何规定?第七条 答: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 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 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16 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8. 何种情况下,不得享有票据权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 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9. 何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会因为不行使而消灭?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 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 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 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40. 什么是汇票?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 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 票。41. 有效的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17 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42. 汇票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什么是背书?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 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 据行为。43. 哪些票据欺诈行为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 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 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18 的; (六) 冒用他人的票据, 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 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五、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44. 什么是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答: 虚假出资是指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未依法缴足或未缴出资 的行为。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 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 什么是账外经营?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如何处理?答:账外经营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 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主要表现 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19 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 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 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什么?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其样式、 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虚 假的。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 保函、 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20 47.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 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 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 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六、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知识问答49. 能否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移送之前已经执行的程序和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答:不能。《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三 条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21 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查 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 不因移送 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50. 在何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答: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第七条指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 发现银 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 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 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 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 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2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 严重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51.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哪些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时,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 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 答:(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 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52. 何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答: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 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53. 哪些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适用《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答: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23 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 关或检察机关的,适用本规定。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知识问答54.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答: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 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 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55.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答: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 (二) 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 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 实和完整。5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包括哪些要素?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24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5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对账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应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除储蓄存款以 外的其他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58. 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哪些?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 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 险识别与监测体系, 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 防止对单一客户、 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 防止违反信贷原 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59.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是什么?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对集团客户 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 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当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 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银行 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60. 针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处理?25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 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 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6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如何承担?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商业 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 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 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 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 定、 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 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八、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知识问答62. 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是否负责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 答:不负责。依据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 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26 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 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 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 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 行审计和评价。63.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哪些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答: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商业 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 30 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 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 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中断业务 3 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中断业务 6 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 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 1‰的 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64.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27 法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银监 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 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 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 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 (三) 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 施;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 序; (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 (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65.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 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 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28 (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 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 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66.《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 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 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 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 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 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 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九) 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 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29 九、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知识问答 67.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规定,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 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 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 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Z。 68.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含哪些内 容? 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单位 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 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 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 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30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 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 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相抵触。十、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知识问答69. 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答: 是指政府监管机构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 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70. 安全评估小组的人员组成有什么规定?答:评估小组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 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71.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金库安全; (三)运钞安全;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 (五)内部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31 (七)案件防范能力; (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 (九)其他。72. 安全评估得分结果可以分为几个等次?答: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 100 分。银行业金融 机构累计得分在 95 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 累计得分在 95 分至 85 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 计得分低于 85 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 低于 80 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73. 根据安全评估得分情况,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相应单位采取什么措施? 答: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等次 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对列为治安隐患的单位,银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给予单位 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74.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 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 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 估32 十一、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的意见》知识问答75. 什么是《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所称商业贿赂? 答:依据《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 限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 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 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76. 什么是商业贿赂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答: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 意见》第四条规定,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 贿赂行为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 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 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 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反行为是商业贿 赂中情节较轻、 数额不大,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 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 罚的行为。77. 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答: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 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 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帐外暗中33 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十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知识问答7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所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 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 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79.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执行上级指令有何要求?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 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 报告。8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工作中遇到利益冲突时如何处理?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 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 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8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能否投资股票?如何操作?答: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一 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但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34 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 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82.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如何对待内幕交易?答: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三 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 利益, 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拒绝洗钱, 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8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有何更高 要求?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四条指 出,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本指引第五条至 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 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 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 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 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35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 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十三、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知识问答84. 什么是金融许可证?答: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 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85. 金融许可证的适用机构有哪些?答: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 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蓄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86. 金融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是什么?答:(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 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87.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哪些材料?36 答: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88. 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同时应如何处理原证? 答: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 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 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时, 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 出机构,并持领取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许可 证破损时,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许可证遗失时,金 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 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89. 什么是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答: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即金融机构除发 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 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如果金融许可证遗失或破损,再申37 请换领许可证时, 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如果金融许可证被吊销, 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90. 金融机构如何使用金融许可证?答: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Z以适当方式公示其 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 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金融机构在业务 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 容。十四、 《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知识问答91. 什么是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是哪些?答:上海银监局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银行业金融机 构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 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对象是银行业金融 机构。92.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何时上报?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上 海银监局,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发生挤提 事件的机构, 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 应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其他风险情况应每10天上报一次进展情况。93.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答:《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 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38 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 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 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 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 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 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案件要说明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自然灾害情况要说明基本情况 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人 员受伤害程度等。94. 重大事项停息后,案发机构如何处理?答:案发机构应在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 项的发生过程、原因、处Z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完 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Z报告,正式行文上报上海银监局。95. 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 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 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 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 处分,或者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96. 重大突发事件报送的标准是什么?答:(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39 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盗窃、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案件有下列情形 的:(1)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件;(2)涉案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盗窃案件; (3) 涉案金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诈骗案件; (4) 其他涉案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四)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人以上(含 1 人),其他工作人 员 3 人以上(含 3 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 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 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 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 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4)涉 嫌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5) 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长时间空缺的。 (五)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1)造成 信贷、资金等资产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等发生 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损失;(2)新发生或者新发 现重大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3)造成银行 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4)造成银行业 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 6 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 展的事件。 (六)发生事故、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的:(1)造成银行 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2)40 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 济秩序混乱的事件;(3)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账册、空白 凭证严重损毁、丢失;(4)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职工多人伤亡 事件。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丢失、被盗枪支的事件。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九)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建议或意见、处罚决定及结果。 (十) 其他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 融和社会稳定以及上海银监局认为事关重大,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时报送的事件。 (十一)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 突发事件不受以上10项的限制。十五、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97. 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答: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 引发的, 以银行或其客户的资金、 财产、 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 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 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98. 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目标”,指的是什么? 答: “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 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41 “四个目标”即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 惩重处违法违规人员,提高案件损失资金挽回率。99. 案件专项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答: (一)有“黄赌毒”行为的; (二)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 (三)大额资金买彩票或炒股的; (四)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的(正常消费 贷款除外) ; (五)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常旷工的; (六)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 (七)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 (八)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 (九)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100. 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设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 内容是什么? 答: (一)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 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 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 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 (三)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 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42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 动。 (六)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 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 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 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奖(表扬、奖励) 、惩(惩戒、 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101. 案件防控五项机制有哪些?答: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 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102. 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指的是什么? 答: 四个不准即发案必报不准隐实情, 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 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103. 违规违纪人员“五重五轻”处理原则指的是什么?答:凡本人能够主动交待或反映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被 检查出的,从重处理。 凡能够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暴露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瞒 案不报、压案迟报、继续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涉案人员主动举报案件线索的, 可从轻处理; 凡知情不报,43 甚至伙同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自爆历史陈案的,可从轻处理;凡新发生的案件,从重处 理。 凡认真查处的,能够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凡查处 不力,扩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104. 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必须”是指什么?答: “三个必须”即不管涉及到哪一级,案件都必须查清; 不管涉案人员是谁,犯错都必须处理;只要违规,不管是否发案 都必须追究。105. “一案四问责”指的是什么?答:即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督察责任人、领导 责任人进行问责。106. 银监会案件问责的原则是什么?答: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 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 案件, 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 原则上不再 “上追两级” ; 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 “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107. 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和“5 个 W”指的是什么? 答:“四项制度”即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 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 “5 个 W”指“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 “Who”谁在主谋作44 案; “Way” 作案手段和教训; “What” 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 “When” 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108. 案件防控的“五条防线”指的是什么?答:(一)在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岗位 自我约束防线; (二)按照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严密的业务流 程监督防线; (三)健全风险、合规、稽核部门,全面推行会计主管委派 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防线; (四)强化业务管理部门的辅导、检查职责,建立业务条线 监督防线; (五)进一步提升管理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持,逐步建立覆盖 所有业务、所有部门的 IT 系统技术防线。109.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称案件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 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 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 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 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45 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110. 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 “六个环节” 这 , “六个环节” 具体指什么? 答:六个重要环节包括授权卡(柜员卡) 、印鉴密押、空白 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111. 银监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要做到“六挂钩”,“六挂钩”具体指什么? 答:银监会提出来,强化案件整改工作要落实“六挂钩”原 则,即实行将案件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挂钩;将案件与行政处 罚和纪律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挂钩;将案件与 经营效益挂钩;将案件与银行业评级挂钩;将案件与高管人员动 态监管挂钩。112. 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指什么?答: “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 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 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和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 银行和 IT 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113. 防范操作风险“十项措施”包括哪些内容?答: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 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 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加大对金融违法违 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 条款, 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 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46 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 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 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 定》 。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 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尽 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 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帮助和督促银 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 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Z突发事件能力, 研究制定 《案 件损害控制办法》 ,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 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Z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 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114. 什么是银监会所称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答: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 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防范提出十三条 要求,包括:47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 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 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 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 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 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 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 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 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 踪检查制度; 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 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 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 明确的制度保障。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 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 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上报虚 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 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 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 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48 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 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 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 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 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 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要明确 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 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 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 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 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 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 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 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 要明确具体操 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 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 要即行调离原岗位, 并对其进行审计。 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 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 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 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 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 违法、 违规、 违纪的管理人员, 一经查实, 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 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 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49 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 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 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 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 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 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 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 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 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 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 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 措施, 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 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 要严格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 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 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 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 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 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 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 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 并严格遵 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 (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50 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 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 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 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115.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建立举报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 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116. 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答: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 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 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 的案件。117.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 政策,目的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 责任追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 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118.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有哪几种?答: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 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 IT 系统预警功51 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 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 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 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 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 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 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 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 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 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 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 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 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119.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答: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负责 实施案件责任的认定、处分级次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 罚和人事调整)工作。监管机构应根据确认的结果,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监督。52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予 以区别对待。一是对确认符合《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 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09) 148)(以下简称《通知》 》 )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可不再追 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 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同时, 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二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四款 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同 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三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 五款的, 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 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四是对确认 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六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 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 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 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五是 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七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 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 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 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审核工作中,应依据事实,53 细分案件责任, 对前款所列以外的有关人员责任及其他确有责任 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不得一概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属于《通知》中第三条第 六款所列的案件, 在对有关人员做出不再追究责任或减轻追究责 任的决定前,应向属地监管机构征求意见。监管机构有异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议。 (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 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 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 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等, 仍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 任。 (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侵害案件(定义见《中国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 号) )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 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处理。120.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认?答: (一)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 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见。 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出的意见进行确认。 (二)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向上级机构报 告和按照报告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案件时, 认为该案件属于自查 发现的,应同时提出“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 。报告应详 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并提出本机构的意见,经本 机构领导层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54 报。 (三)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报告案件时, 未提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 而是在案件查处的后续报告 中提出的,应在“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中着重说明延后 提出的原因。 (四) 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发案机构随案件报告报来的 “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工作,必要时应责成有关部门实地审核,并得出相应结论。对审 查(审核)确系自查发现案件的,由审查(审核)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向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报告。 (五)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 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意 见无异议的,应予肯定回复;有疑问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认为 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的,应说明否定理由予以退回。监管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应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后回 复,但延后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六)监管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银 行业金融机构一年之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银行业 金融机构(含相当级别)一年之内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 同质同类案件、延后提出自查发现的案件以及有疑问的案件,应 重点核查,并应视情况实地核查。由银监分局核查的,应向银监 局报备;由中小银行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机构核查 的,应知会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 (七) 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报告大案要案等重大突55 发事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是自查发现的案件,应附报有关材料。121. 什么是上海银监局所称的“四个禁止,一个公开”?答: “四禁止”包括: (一)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 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 金、购汇等;也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银行员工不 准为企业代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 密码等。 (二) 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 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 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 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 为,控制风险源头。提出切实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动态情况的排 查力度, 约束员工 8 小时外的行为规范, 定期开展异常行为排查, 重点关注员工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消费圈” ,消除风 险苗头。 (四)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 真正做到纪律严明,严惩不贷。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防止遗祸为 患。 “一个公开”指各银行业机构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 员职业操守指引》 在各经营场所向客户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22. 哪些机构适用《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56 答: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适 用于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分行,各 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城市 商业银行上海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各营运中心,村镇 银行等与上海银监局签订《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123.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的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答: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定性考评的 原则,并实行一年一评价制度。124.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案件防控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防控工作日常开 展情况和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情况两大块。其中,案件防控工 作日常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推动和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况; (二)风险自查自评、排查工作情况,特别是主动排查情况 及成效; (三)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和问责情况。 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 (三)信息体系建设情况; (四)纠错机制建设情况57 125. 依据《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几个等次?分别对 应的分数是多少? 答:上海银监局相关监管处按“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防控工作考评表” 评定后的总得分划为正常、 关注、 重点关注、 严重关注等四个等次,其中:90 分(含 90 分)以上为正常,90 -80 分(含 80 分)为关注,80-60(含)分为重点关注,60 分 以下为严重关注。126.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要求的“四到位”具体指什么? 答:指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整改到位。127.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要求的“六问责”具体指什么? 答:问案件当事人之责;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 之责;问知情人之责;问业务管理部门监督之责;问内审部门再 监督之责;问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之责。128. 《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要求的“四项制度”具体指什么? 答:“四项制度”指赔(赔偿)、罚(罚款)、走(开除)、 送(司法移送)。十六、银行业务实务知识问答129.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采取哪些保护措施?58 答:应合理设Z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 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 能力。130.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防止电子银行业务重要技术参数的泄漏? 答: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建立相应的技 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 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131. 对于犯罪分子假借银行名义骗取客户资料的行为,银行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答: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 意设Z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 资料的活动。132.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无业务往来的非金融机构转移电子银行业务数据? 答:不可以。133. 对于电子银行系统被恶意攻破并已出现客户或银行损失, 电子银行被病毒感染并导致机密资料外泄,以及可能会引发 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 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 后 48 小时内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134.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适用的制度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59 以下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 (一)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 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 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 (二)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 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 (三) 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 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 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 135.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 是否可以在一个申 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 答:可以,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136.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出入管理应如何管理? 答: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137.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息系统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应如何进行? 答: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 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138.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印、押、证”管理的规定,人员离岗时“印、押、证”应如何保管? 答: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139. 商业银行授信岗位应如何设Z?答: 应当做到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60 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140. 商业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后检查时,是否必须到实地进行? 答:是。141. 商业银行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是否可以参与? 答:不可以,应该回避。14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应承担哪些风险责任? 答: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 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143.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如何设Z?答: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 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 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144. 商业银行的资金的调出、调入是否需要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答:是。145.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应包括哪些内容?答: (一)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61 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 (二) 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 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 (三)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四)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 的责任。146. 商业银行对客户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如何管理?答: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 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 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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