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约定条款是必须有吗

劳动法是否规定企业一定要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一定要交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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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规定企业一定要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一定要交公积
劳动法是否规定企业一定要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没有,其实住房公积金有点企业福利的性质,也不是每个企业都能负担,再说,也要看各个城市具体的政策,像深圳,非深户是不能买住房公积金的,就算企业想也买不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不缴存的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也应当是强制缴纳的
劳动法没有规定,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部分地区也有实施细则。下列法条来自公积金管理条例,请自己研究一下,再查找当地的具体规定就有目标了: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险一金中哪些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
属于劳动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以员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法律劳动法中有规定单位一定要给员工买社保的吗?哪条哪项??: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新劳动法是不是规定公司必须要为职工补交社保:
新劳动法是不是规定公司必须要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法是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买社保~~~这是肯定的请问你老婆...
离职时公司是否一定要给员工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公司必须要给交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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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法有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要给员工上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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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公司有对员工福利有什么样的要求?:
福利,顾名思义,是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另行支付给员工的,用于改善员工生活或激励员工积极性的补助性收...
请问法律有规定公司要多久必须为员工做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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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聘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广州中院民事庭 叶文建 魏巍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 应聘表裁判要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聘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应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号: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陈某于日入职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要求陈某填写了应聘表,该应聘表中写明了陈某的应聘职务、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工资。应聘表中有“双方劳动协议”一栏内容,写明了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5项规章制度。日,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订单全部转由具有业务关系的中山市某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生产为由,要求全部员工到中山公司工作,并承诺在日为不愿意去的员工结算工资。由于陈某不愿去中山公司工作,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日结算了陈某的工资,陈某于同日离开了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后陈某等8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日-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日,区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仲案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裁决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就此提交的应聘表只是简单记载了基本的应聘信息,并没有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制度等。因此,该应聘表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此作为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日-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11)。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入职时,上诉人与其签署了一份《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应聘表》,该应聘表本身就是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该表有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工作岗位、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劳动纪律等内容,有员工的签字,也有上诉人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的签字,因此,该表格实质上就是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需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上诉人所提供的应聘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制度等必备条款,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判令上诉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正确。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注解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应聘表替代劳动合同是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聘表是否是劳动合同,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任意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确定性的特点。一般而言必备条款不具备将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任意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具有选择性、约定性、广泛性的特点。任意条款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缺乏任意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任意条款采取列举性规定,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劳动合同法》确立必备条款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二是对用人单位滥用缔约优势地位的必要限制,实现劳动合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三是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应聘表虽具备书面形式的特点,但仅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间,即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没有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可获得的对价,即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以及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没有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等等,该应聘表实质上没有确定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应聘表因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两审法院据此均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此为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格式本文。广州中院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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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签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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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有关职业病内容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是否必须约定有关内容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有关职业病内容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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