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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谋划四季度工业经济稳增长
筠连县谋划四季度工业经济稳增长
⑴抓研究部署。召开全县工业经济分析会,对当前工业经济形势进行深入研判分析,建立月度调度会制度,按月对工业经济各项工作逐指标分解,精准发力四季度工业经济。
⑵抓项目服务。积极盘活存量,推进生态漆产业、天河二期等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建设恒博包装、天健科技产业园、常年存栏基础母牛500头繁育基地示范场等项目84个,今年计划投资30.6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6.98亿元;发力培育增量,新储备项目501个,总投资165.77亿元,包装入库PPP项目16个,投资总额75.08亿元。
⑶抓政策落实。深化问题清单制度,召开银企对接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升级发展。
⑷抓市场开拓。积极筛选企业和产品参加贸洽会、西博会、渝洽会等大型品牌节会,赴北京、长三角地区等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持续扩大现有企业产品市场份额。力争全年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2%,工业投资42.4亿元,技改投资26.3亿元,培育净增规上工业企业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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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订阅号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9民初950号原告:,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法定代表人:罗加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镇滔,该公司员工。被告: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邵泽强。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杨尚楷。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应元刚。被告:应国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邵泽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黄载娴,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以下简称屏山农商行)与被告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平安煤矿)、(以下简称琼兴煤业)、(以下简称民强煤业)、(以下简称高坎坤宏煤业)、(以下简称金源矿业)、(以下简称鑫福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屏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莫镇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福担保公司、黄载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煤矿、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安煤矿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截止2016年8月25日所欠利息元,并同时偿付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注:2016年8月26日起,利息、复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即:借款本金按月利&#x20‰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息按所欠利息为基数,利率按月利&#x2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鑫福担保公司对第一项所列借款中的借款本金元及截止2016年8月25日所欠我行利息元,并同时偿付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和泰物流对第一项所列借款中的借款本金元及截止2016年8月25日所欠我行利息元,并同时偿付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对第一项所列借款中的借款本金元及截止2016年8月25日所欠我行利息元,并同时偿付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对第一项所列借款中的借款本金元及截止2016年8月25日所欠我行利息元,并同时偿付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平安煤矿于2015年3月2日以技术改造资金贷款续贷为由与原告签订AW6Q号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借款1160万元。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116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x02‰,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该借款由鑫福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AW6Q);和泰物流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AW6Q);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004号];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015号]为被告平安煤矿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告平安煤矿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结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截止2016年8月25日共欠我行本金元和利息元,本息共计: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平安煤矿、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平安煤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和借款事实证据。3.鑫福担保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担保意向书、担保函、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和担保依据证据。4.和泰物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和担保依据证据。5.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和担保依据证据。6.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和担保依据证据。7.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债权权利。被告未提供证据。屏山农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出示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能够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的真实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屏山农商行与平安煤矿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AW6Q号。合同主要约定:平安煤矿向屏山农商行借款人民币116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8.87202‰,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该条第(四)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x,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还本计划为2016年3月1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同日,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与屏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004号],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与屏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015号],为借款1160万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鑫福担保公司与屏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AW6Q)为借款1000万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屏山农商行存&#x万元保证金;和泰物流与屏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AW6Q)为借款160万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屏山农商行依约向平安煤矿发放了借款本金1160万元。被告平安煤矿取得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平安煤矿亦未履行返还本金的义务。屏山农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告平安煤矿、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催收贷款,无果;之后,屏山农商行于2016年8月20日将被告鑫福担保公司交纳&#x万元保证金用于抵扣本金元及利息68055.39元,因此原告屏山农商行起诉本金为元。被告平安煤矿一直未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8月25日共欠本金元和利息元。被告鑫福担保公司承担借款本金元连带责任为担保合同载明的担保金额1000万元扣除其抵还本金的保证金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屏山农商行与被告平安煤矿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屏山农商行己履约发放贷款,被告平安煤矿在履行与原告屏山农商行的合同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屏山农商行有权要求被告平安煤矿归还到期本金及给付利息。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自愿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法有效,屏山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保证人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分别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屏山农商行要求被告平安煤矿归还到期本金及给付利息、要求保证人琼兴煤业、民强煤业、高坎坤宏煤业、金源矿业、鑫福担保公司、和泰物流、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并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AW6Q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在上列第一项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490元,由被告筠连县嵩坝镇平安联营煤矿负担,被告、、、、对其中63128元、对其中12519元、应国勇、邵泽强、黄载娴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征友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欣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977402186****0023?476403132****6936?114904182****1831?82505188****4341?681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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