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外地建筑业预交税款款问题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在异地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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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发〔2016〕283号)规定:六、其他有关事项
  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包括技术安装改造及配套培训项目),地税机关未委托国税夹棍代征其企业所得税的,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预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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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预交税款中预交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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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老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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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收入附征的吧,入营业外支出吧,这个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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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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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当地的地税机关是根据你们的开票金额及核定的税率收缴的个税,个税是由个人承担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当然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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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规范外地建筑企业管理 确保预缴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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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平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时足额预缴税款入库,平罗县国税局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为依托,及时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和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加强纳税人宣传告知工作,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制度,有效地管控了外地建筑经营企业在我县的经营活动。一是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税收遵从。进一步加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履行税法规定义务的意识,努力提高外地建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通过媒体宣传、实地走访走访等方式,将政策和要求宣讲到位,使每一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熟知税法要求,自觉履行预缴义务。二是各部门协税护税,紧盯“重点工程”。起草《平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治税实施方案》报县政府组织实施,充分调动涉税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的科学性,着力解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门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真正实现部门涉税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整合全县优势资源,重点治理建筑行业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发挥建设单位(各支付部门及乡镇)在支付外经企业工程款中的职责作用,有效解决“跑冒滴漏”现象。共登记市、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99项,前七个月入库税款合计580.33万元。三是建立台账清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台账,深入施工地点和工程项目部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每项工程的投资情况、分包情况、施工进度和完成情况逐笔登记核实,由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地和工程项目部进行走访,掌握工程进度,对报验登记、预缴税款等数据进行核实和比对分析,及时辅导纳税人按项目进度申报缴纳税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对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及时下发纳税提醒函,堵塞征管漏洞。(供稿:赵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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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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