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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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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实务教材P71(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进行了处理,但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属于增值税范围,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就应该有进项税进行抵扣 ,P119-120 页 日,将自产产品用于自营工程,也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请问,教材处理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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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实务教材P71(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进行了处理,教材处理错误,不能视同销售正确的分录借: 在建工程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P119-120 页 日,将自产产品用于自营工程,也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教材处理错误,不能视同销售正确的分录借: 在建工程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欢迎和我交流,QQ微信请输入验证信息,不能视同销售一般我不加新的号码为好友。从教材出来,我就发现这几个地方不对。吴福喜老师直播时,我向他提问这个地方,他还说,不算增值税,往那儿放?这几天我仔细听了2016中级会计实务的几位老师的讲课,高志谦,张敬富,刘忠,都一致认为不能视同销售备注,2016中级会计实务教材 当时已经营改增,初级会计实务教材这么一错,估计营改增这个点就不能考了,都错成这样了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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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将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需要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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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喻,我开一家饭店,那自己也要吃饭嘛,那我自已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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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给自己做饭吃也算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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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视同销售的话,是不是就 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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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一批用于一栋办公楼建设项目,成本19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请问怎么做会计分录???
???没人吗?有没有前辈指导一下?
营改增以前做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230
  贷:库存商品1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200*17%)
营改增以后,理论上用自产产品建造办公楼,到自产产品环节相当于一个在产品,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196
  贷:库存商品196
不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原因在于,营改增以后,用自产产品建造厂房不需要视同销售,按照正常的生产环节领用资产产品处理即可。那么什么时候应该考虑增值税呢?那就要等到处置办公楼的时候再计算销项税额了。
不过咱们2017年教材上的例题好像并没有改过来,这可能是没来得及改。一般情况下,考试会避免这种有争议的知识点,如果考试的时候出现了,我们就按照营改增以后的办法处理即可。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1、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企业办公楼,不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2、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196
贷:产成品& && && && &196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进项税额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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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会计处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企业是,现将一些自产产品,用于,我们如何会计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我们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或用于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需要作进项转出吗?如何作会计处理?
  答:1、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外购商品用于赠送或业务招待费,应视同销售,进项税不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的规定,此行为应视同销售。
  4、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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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造动产和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产成品的会计分录
15:49: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娜写年华”]东奥会计在线中级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6年《中级会计实务》答疑精选:企业建造动产和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产成品的会计分录。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企业建造生产线等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产成品的和企业建造厂房等不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产成品的两种形式下会计分录是什么?(按教材建造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产成品的不需对增值税进行处理,企业建造不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产成品应计算增值税税额是吧!)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自行建造设备等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
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
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 贷:工程物资
借:原材料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 贷:原材料
(原理类似于用半成品加工成品)
借:在建工程
&&&&&&&& 贷:库存商品
自行建造不动产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确认的需转出)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转出)
确认销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 贷: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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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在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常常会碰到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笔者本文试就对这个问题谈点认识,与各位同仁作一探讨。  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政策规定  会计上确认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所得税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类科目。因此,文件中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已失效。(瑞鑫工作室 石济海 刘厚兵)  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举例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由于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结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税调整适宜放在年终进行。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瑞鑫工作室 石济海 刘厚兵)  某钢厂2005年10月因改建传达室领用本企业自产钢材10吨,每吨钢村成本6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吨90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4%.该项工程2005年当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 75300    贷:库存商品——钢村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1)本月应纳增值税额:000=100000(元);本月应纳城建税:%=7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元)。  (2)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4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元)。  借:在建工程 ——传达室工程67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28.4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44.80   3、该项工程2005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传达室 75973.20    贷: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 75973.20  该企业按2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11月、12月共提折旧601.45元4、假定该企业年末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仅存在上述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那么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75973.20+()=(元)  2005年传达室的纳税调整减少额=30000×(1-5%)÷20÷12×2=237.50(元)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首先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购买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纳税调整增加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自产产品的成本-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673.20=29326.80应纳所得税=(26.80-237.5)×33%= (元)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综上所述,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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