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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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请问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交什么税呢?回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根据《印花税税目表》相关规定,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0.05%进行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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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转让公司股份, 要交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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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股份要交税,且增值部分应当交税。具体的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在校本科生
一图帮您读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于你的问题;(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实际上没有任何收益:(一)出售股权这个问题有专门的文件,算出来是溢价转让,那就得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了。注意,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采矿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也就是说,起码价格要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一致。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在实务操作中。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你不会喜欢的。如果是核定与净资产一致,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得看公司经营情况,如果是累计亏损状态,每股净资产已经低于每股原值,自然不用交了?上面提到的文件里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继续看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均可以认为转让价格偏低。对整个文件的解读,刚才搜到一个图,是中华会计网的链接,链接在此,刚好相等也不用交。如果公司经营得好,受赠予方接受股权,是否要就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相关规定是真空状态,据我所知,送出去的人无论怎么核定价格,个人所得税是交不了的。但是: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注意第三种方法,一些地区是对比受赠房屋要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我个人不赞同这种做法,官方链接: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评论中有说到“赠与是属于其他转让形式,除了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赠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转让金额跟实际股权价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要,法无规定则无权;(二)公司回购股权?需要按什么金额缴税,对出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探矿权,双方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不交不等于不申报。3、如果赠予股权双方需要缴税吗(相当于0元转让股权);(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注意看斜体字部分,相信我;(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这种行为是文件明确列举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务机关会怎么来核定呢?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一般把赠予看做第七种类型,但是,而且说难听点,连对应的税目都没有,怎么收?你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先咨询,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进行操作。更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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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签字就可以转让,另外还应有一个公司原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同意这项股权转让。如果是平价或低价转让不需缴税,如果高于原投资额转让,需要按超过的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股份转让协议要交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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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签字就可以转让,另外还应有一个公司原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同意这项股权转让。如果是平价或低价转让不需缴税,如果高于原投资额转让,需要按超过的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股份转让协议要交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要交税。1、股权转让所税额计算公式:所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2、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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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目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而且各地基本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则。详情请看: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因此全国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办转让等服务。但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进入产交所交易进行在法律法规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情形除外),所以各地对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以下为选取的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范摘要。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发布的《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北京市已有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新设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鼓励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凡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托管登记的北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的,应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后的托管登记相关手续。由此可看出,北京市对于含有国有成分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均要求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对于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是鼓励其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而非强制性的。2、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托管交易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均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政府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市设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相对于北京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是否含有国有成分又进行了区分,上海市没有加以区分,而是概括性的进行了统一规定。3、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第四条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另外,在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系统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对咨询问题“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份是否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进行了回复。回复称,“根据《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是重庆唯一批准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所以股份公司转让股份不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直接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进行变更。”因此,重庆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股份转让均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4、浙江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对比前文所述的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要求办理章程备案登记,并未涉及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托管、登记等事项。综合分析上述选取的部分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各地要求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则是比较合适的操作的方式。四、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从某种程度上看,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主要源于其资合性特征,通过不同商事主体享有股份,可以促进了社会资金行业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在有股份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份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1、转让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应特别注意对于股票的持有。2、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例如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去工商机关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因此,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反映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的情况。3、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果已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股东已经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等;或者实际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分享了红利,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4、其他材料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附:案例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裁判要旨:&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相关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 &卓越公司系日登记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公司)出资525万元。南极公司于日与案外人张红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南极公司将其持有的525万股卓越公司的股份以每股1元转让给张红雨,同时约定张红雨应在协议签字生效后6个月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汇入南极公司指定的卓越公司账户,并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对方有权终止协议。同年11月13日,卓越公司与张红雨签订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应张红雨的要求,卓越公司同意印制股票2,100张(每张含股份1万股、面值为1万元),其中525万股用于南极公司与张红雨股权转让之需,其余由卓越公司统一保管,同时还约定卓越公司按照张红雨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股份,出具相应股票给张红雨,525万股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张红雨方可正式行使股东权利,其所持股票才可成为其作为卓越公司股东的凭证,在此之前其所持股票仅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嗣后,张红雨支付了88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相应价值的股票。日、10日,上海赛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玛公司)以每股3.85元的价格将张红雨签收的上述股票中的4万股(股票共4张,股票上记载了陈敏刚的姓名,但未记载南极公司的企业名称)分两次向陈敏刚销售。日,南极公司致函张红雨,以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通知终止协议。之后,张红雨曾于同年7月1日退回卓越公司股票5张,并接受了退股款5万元。日,卓越公司以张红雨涉嫌诈骗犯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南汇经侦支队)报案称,其股东南极公司曾与张红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红雨应在日前将股权转让款525万元付清。卓越公司也应张红雨的要求印制了法人股股票,并与其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但张红雨实际仅支付了88万元股权转让款,卓越公司也交付了相应面额的股票。事后经卓越公司证实,张红雨在未付清首期10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违反约定通过三家中介机构将所持有的法人股股票对外高价出售,为此南极公司向张红雨发出告知书通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张红雨收到告知书后曾于同年7月1日至卓越公司处退还5万股法人股,卓越公司也归还其5万元现金。同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以张红雨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另查明,张红雨至今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确认为卓越公司股东,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对除已结清的5万股外的其余股权转让款至今未与南极公司进行结算。赛玛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冠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产权经纪、家用电器、服装、建筑材料的销售,并无承销证券的资格。该公司已于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陈敏刚诉称,其于日、10日以每股3.85元分两次向中介方即赛玛公司购得卓越公司的股票4万股,同时支付1.5%的佣金,共计支付给赛玛公司156,310元。但卓越公司对陈敏刚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一直不予承认。据此,陈敏刚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陈敏刚持有的卓越公司的4万股股票享有相应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二、要求补发2003年至2007年各年度的红利和送配股及股权托管手续。 &被上诉人卓越公司辩称,陈敏刚持有的股票是从张红雨那里取得的,其从赛玛公司购买股票的事实,卓越公司并不清楚,卓越公司与陈敏刚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论】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法,陈敏刚取得系争股票时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不因持有且支付了对价而具有卓越公司的股东身份和享有卓越公司的股东权利,陈敏刚基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陈敏刚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敏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原审案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民二(商)初字第695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7号来源:道可特法视界免责声明 && &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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