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 混合a和c的区别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基金-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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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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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基金主代码 00194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 日&&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 日&&赎回起始日 日&&转换转入起始日 日&&转换转出起始日 日&&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日&&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A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C&&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943&&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2.6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6日常申购业务&&3.1申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2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M6<50万 1.50%&&506万≤ M6<250万 1.00%&&250万 ≤ M6<500万 0.60%&&M6≥500万 每笔1,000元&&(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M6<50万 0.15%&&506万≤ M6<250万 0.10%&&250万 ≤ M6<500万 0.06%&&M6≥500万 每笔1,000元&&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汇付&&天下&&通联&&支付&&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M6<50万 0.60% 1.05% 1.20%&&506万≤ M6<250万 0.60% 0.70% 0.80%&&250万 ≤ M6<500万 0.60%&&M6≥500万 每笔1,000元&&注: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6日常赎回业务&&4.1赎回份额限制&&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期限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D<7 1.50%&&76≤D6<30 0.75%&&306≤D6<180 0.50%&&1806≤ D6<731 0.05%&&D≥731 0&&(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期限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D<30 0.50%&&D≥30 0&&注: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赎回&&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5.6日常转换业务&&5.1转换费率&&(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2)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用=0&&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2)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3)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4)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本公司于日发布在指定报刊和本公司官网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并在直销机构实行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6)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7)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自公告开放日起,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上述代销&&机构将同时开通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开通的基金范围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8)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通联支付、汇付天下天天盈借记卡支付)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如遇业务调整或网上交易支付渠道规则变动,将&&另行公告。&&6.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6.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6.2办理方式&&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6.3办理时间&&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6.4申购金额&&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6.5申购费率&&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6.6扣款和交易确认&&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6.7变更与解约&&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7.6基金销售机构&&7.1直销机构&&(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308室&&联系人:吴承禹&&电话:(90&&传真:(2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客服电话:&&网址:&&微信公众号:qhkyfund&&7.2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代销机构)。 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8.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自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9.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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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C
单位净值:1.146(0.087%)
基金业绩表现,即风险调整后收益。评级不包含业绩不满两年的基金,以及封闭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
擅长基金类型:股票型、分级-固收
位居2093/2960位
任期最高回报率:15.3%
擅长基金类型:混合型
日期区间(截止)
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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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平均(稳健混合型)
年化收益率(%)
四分位排名
占净值比例(%)
持股基金(股)
较上期变化
较上期变化
三年风险评价
灵活配置型基金
晨星风险系数
评级截止日期:
评级截止日期:
评级截止日期:
时间加权Jensen
评级截止日期:
业绩稳定性
基准跟踪能力
超额收益能力
评级截止日期:
基金费率变动,基
定期定额投资,基
基金估值调整
暂停/恢复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基
基金间转换,增加
基金费率变动,增
基金费率变动,基
07:12 06:39 06:13 06:13 06:43 15:44 07:01 04:24 00:4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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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访谈
持仓重大变化
持有债券 资产配置
发行情况份额变动持有人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混合A(004314)
1.09250.0366%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7年7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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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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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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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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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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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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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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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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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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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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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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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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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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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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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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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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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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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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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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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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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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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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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特别风险提示: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
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
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并实施的《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6、《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
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新硬件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
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号文、银
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整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
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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