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的成交量和持仓量持仓数量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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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期货合约数量如何规定,有限制吗?_百度知道
期货合约数量如何规定,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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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了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价格则是通过公开竞价而达成的。 一般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化条款有以下内容:  (1)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如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每张铜合约单位为5吨。每个合约单位称之为1手。  (2)标准化的商品质量等级。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就毋需再就商品的质量进行协商,这就大大方便了交易者。  (3)标准化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确定经交易所注册的统一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双方交割顺利进行。  (4)标准化的交割期和交割程序。期货合约具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交易者可自行选择,一旦选定之后,在交割月份到来之时如仍未对冲掉手中合约,就要按交易所规定的交割程序进行实物交割。  (5)交易者统一遵守的交易报价单位、每天最大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时间、交易所名称等等。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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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的,我想你说的应该是持仓量的问题,这个是投资着自己的问题了,市场活跃的话也许持仓会很多的呀。这个都是没有限制的呀!!!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仍然没有固定答案。单个品种挂牌合约的数量取决于两个因素,足够用,2,所以不同品种挂牌合约数量不一样,且每个月都有合约,那么合约的数量就是12个,最多的12个。国外的情况更复杂些,合约的最长交易时间有好几年的。国内期货最长交易时间有一年的,也有一年半的、合约最长可能的交易时间,也会为单个客户的持仓规定上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范大户操纵市场的风险。当然,或者是个比例),此限制基本不用考虑,如果合约最长能交易一年、合约月份。举例来说,最少的6个,交易所会为每个期货公司规定一个持仓上限(或者是个绝对数。 你的问题依然没有说清楚,我的理解是单个品种挂牌合约的数量,如果是你个人做,合约由每个月挂的,也有隔月挂的当然有限制。各合约不同,每个期货公司不同,1。一般情况是
合约数量基本没有确定,有也是几万手的限制,很少人能持仓几千或者上万手的。所以,基本上说没有限制。
数量有十 你能买7 很容易爆仓。数量不要太多。做保证金一定是资金控制内不要超过本金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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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限仓制度,铜的持仓限额怎么算?网上说铜的持仓量大于等于12万手时,投资者限仓比例为5%,如果小于12万手呢?还有,这个12万手是双向计算,而投资者持仓限额的5%又是单向计算,这又怎么理解?计算持仓限额时是12万手X5%=6000手,还是12万手X5%/2=3000手?请期货专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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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铜的持仓量(这里指双边持仓,即一般行情软件上看到的持仓数)大于等于12万时,投资者的限仓为单边持仓量的5%即12万手/2*5%小于12万手时,无持仓限制。
小于12万手为什么无持仓限制呀?
比如持仓量10万手的话,个人持仓可达到2万手,3万手?那不是也可以操纵市场么?
目前的规定是这样,请参看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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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期权持仓限额规则
作者:银河期货“权银河”期权团队
  1)各交易所期权合约持仓对比
黄金期货期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单个标的单个方向个人持仓不超过1000张(备兑开仓或保护性策略持仓最大可持仓不超过2000张),一般机构不超过5000张,自营账户不超过1万张,做市商不超过2万张;交易参与人经纪业务不超过100万张,自营业务不超过10万张;
模拟交易期间,按逐步增加原则,由上交所根据模拟进展情况逐步提高持仓限额(不同时期持仓持仓限额以上交所通知为准);
限购:个人可买入金额不超过客户在证券账户资产的10%或最近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上交所于3月底和5月初两度调整50ETF期权持仓限额。
1、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2、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以上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3、发挥期权经营机构对持仓限额的主动管理能力,对于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认为适当的,可以给予投资者2000张或5000张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4、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5、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以上且满足规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提高至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自有资产余额的20%或者30%。
  2)特殊持仓的调整
  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本所于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5000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八、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本所于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HF047)
07/03 13:4907/03 11:0507/03 10:4507/03 03:3407/02 11:2907/02 10:4007/02 05:0907/01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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