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0年的时候办农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农村是没有房产证的)时国土局批了150个平方。

我用房产抵押贷款,我的手续齐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有,我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处办理手续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我用房产抵押贷款,我的手续齐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有,我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处办理手续
甘肃-武威&07-05 09:4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我用房产抵押贷款,我的手续齐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有,我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处办理手续,他们不给办,说我们农贸市场总体面积超出1000多平米,在我们的土地使用证上是6300多平米,可现在测出7300多平米,可我们的商铺没有多占一平米,这个问题可以用法律解决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甘肃-兰州]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办理登记。
[甘肃-兰州]
回复时间:
可以的,起诉解决
[甘肃-兰州]
428590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如果你的手续齐全不给办是不合理的
[甘肃-兰州]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陈友铭)()&
(毕丽荣)()&
(朱君秀)()&
(今言律师团队)()&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117121
人气:808885
人气:18834
人气:116348
人气:678439
人气:25390我想买块农村的住宅地,但好像听说去国土局办不了任何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盖房后的房产证都办不了!到时候_百度知道
我想买块农村的住宅地,但好像听说去国土局办不了任何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盖房后的房产证都办不了!到时候
我想买块农村的住宅地,但好像听说去国土局办不了任何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盖房后的房产证都办不了!到时候国家征收是没有任何补偿!请问各位知情大神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能把户口签到农村的话可以买地,也可以建房;迁不过去的话就别买了,签订任何合同都因违反土地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而不能保护你的利益~
采纳率:85%
来自团队:
然后把法律改了
峰峦当户瀑当檐。。手抛仙箓瑶坛上。。
没事的只要别人肯卖给你就没事要写个书面文字做凭证,农村是没有房产证大部分,以后会办房产证的,你在办就可以啦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以在本村里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这是合法的。如果你是城镇户口想到农村买地建房是不允许的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国土局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
我的图书馆
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
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要点提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精神,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不应仅进行形式审查。【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0)兴法行初字第30号(日)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6号(日)【案情】原告:石育清被告: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查明: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是在日由兴宁市恒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出资50万元、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出资4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育清。日,三建公司、金兴公司(乙方)与兴宁市邮政局(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三建公司名义签订,土地使用权归金兴公司和三建公司共有),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兴宁市刁坊镇和福兴镇地段的44号土地转让给乙方。兴宁市邮政局向金兴公司购买门店,约定乙方购房总额扣除5万元作为办理房产证押金外,所需房款从乙方44号地块转让费用中抵扣。兴宁市邮政局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接受了上述团结路5卡门店和富兴市场的3卡门店。在2005年间因金兴公司、三建公司负债4600多万元未能即时偿还而被中国工商银行兴宁市支行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躲避44号区土地被法院查封抵债,第三人王佛鹏便要求邮政局将该块土地的受让人变更为兴福公司。在日,邮政局与兴福公司将位于刁坊镇和福兴镇地段44号区签订虚假合同。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邮政局与兴福公司签订的虚假材料在日将邮政征用地[兴府国用(2007)第06-1120号]转让给兴福公司,为兴福公司颁发了兴府国用(2009)第01-24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石育清诉称:金兴公司虽未清算注销,但自己对股东王佛鹏利用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有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对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而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依法予以撤销。【审判】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石育清的原告主体资格,金兴公司是44号区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受让者,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实际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将该土地变更登记给兴福公司必然影响金兴公司的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金兴公司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石育清作为金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当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鉴于金兴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石育清对公司的印章现也失去掌控,石育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另石育清和王佛鹏双方认可的《股东决议》说明,石育清和王佛鹏实际上是金兴公司的股东,现股东石育清认为王佛鹏擅自将44号区土地转让给兴福公司并变更登记到兴福公司名下损害其利益,依照《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石育清是适格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被告颁发兴府国用(2009)第01-2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本案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兴福公司与邮政局签订的相关合同等权属材料,都是为了能将44号区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到兴福公司名下,以规避该土地被查封抵债而虚构的,双方并不存在土地转让和房产交易的事实。应当认定兴福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兴府国用(2009)第01-2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是虚构的,隐瞒了44号区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是金兴公司和三建公司的事实真相,是骗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0条第3款“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登记”的规定,应当依法注销其土地登记。被告对虚假的权属材料未尽审慎审核之职,其颁发的兴府国用(2009)第01-2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主要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在日向第三人兴宁市兴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颁发的兴府国用(2009)第01-2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宣判后,被告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局在发证时,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第3款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国土资源局已尽审查注意义务,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被告国土资源局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应判决撤销。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法律位阶原则,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行政法规)。《物权法》认为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和实体审查,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表明仅进行形式审查。《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些法官认为,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时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没有义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但我们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从《物权法》本条规定的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来看,采用的应当是实质审查模式。(1)从审查的材料看,包括了《物权法》第11条规定的权属证明材料和标明不动产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这实际上已经表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审查不仅仅是形式上对提交材料的审查,还要检验这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2)从登记机构可以询问登记申请人来看,说明登记审查要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为目的,可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询问,以了解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情况。(3)登记机构于必要时还可以实际上赋予登记机构调查职权。(4)实质审查赋予登记机构更大的审査权力其目的在于确保登记的准确性。《物权法》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维护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建立了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是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这样才能足以维护登记的公信力,进行实质审查基于以下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信用较低,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不采用实质审查,则会造成过多的欺诈出现;二是实质审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不实行实质审查,常常会发生登记错误,而使交易当事人蒙受损害;三是有利于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据此,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强化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减少错误登记风险的发生。四是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的功能。在本案中,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兴宁市邮政局早在2002年已将涉案土地转让给金兴公司,金兴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土地对价。2005年邮政局应王佛鹏的要求,再次与兴福公司签订转让涉案土地的相关合同,目的是将涉案土地变更登记到兴福公司名下,邮政局实际没有转让土地给兴福公司,兴福公司也没有向邮政局销售门店或支付土地对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是不真实的、虚假的。申请人持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属于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文件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当。一、二审判决对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虛假材料而错误向兴福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一审合议庭成员:廖思谦刘兴维刘佛平,二审合议庭成员:李林贺路杜应建,编写人: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廖思谦,责任编辑:黄斌,审稿人:蒋惠岭)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据报道,明年年中,杭州主城区的房产证将&下岗&!今后,房屋证和将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书上,即两证变一证。
  11月9日,北京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书。
  9月22日起,深圳市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就正式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目前已有北京、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青岛等多个城市启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他大城市如南京、大连、沈阳等等也在积极推进这项制度。
  房产证即将下岗,不动产证正式登场!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根据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不动产单元号,具有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而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多套房是否要领多个证?
  如果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需要领取多个证书?
  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比如某人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则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如果两套房产在不同的宗地上,则仍登记在两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单一版证书。
  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现在的证需要换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后,是否意味着大家手头的房产证等产权证,都要换成不动产证?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农村土地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热门推荐:分享到:887人有用337人有用1404人有用2225人有用3月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