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漏水可以不让楼下安装太阳能水箱漏水吗

咨询下各位水暖大神,楼下漏水一定是楼上的原因吗【喀左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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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各位水暖大神,楼下漏水一定是楼上的原因吗收藏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是华鑫的二期的,去年的时候楼下漏水我找了水暖师傅来,师傅说是太阳能的墙内暗管漏水,去过华鑫的朋友可能知道,华鑫的户型是进门就是卫生间,卫生间靠客厅的位置有一睹篦子墙,我家的那篦子墙砸了往往内挪过,师傅来了看了一眼说是以前预埋的暗管漏水。没办法全都废了走的明管,完事大概半年多没出过问题了,今天楼下哥们又来找说又漏了,而且比以前严重开始往下滴水了,这我就蒙逼了,那个位置现在也没有水管了,为啥还漏呢 ,问下贴吧里有没有处理过华鑫家园上下水的大神咨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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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沉,很着急在线等
不一定,可能是墙壁的雨水渗入,甚至楼上楼上上楼上上上乃至顶楼屋顶漏雨水都可能。不过一般情况下都是楼上的失误。我不会是你楼上把。。。。
涉及你楼上的所有住户。找物业协商吧 应该是楼顶漏的水
楼下漏水肯定是楼上的问题啊,不过他楼上不止你一家吧?排除你家就继续往上查呗
有几种可能:1.仔细检查你家厨房,卫生间所有水管接口是否有渗水处;2.太阳能上下水管有无破裂,加水就能知道。3,。相邻住户漏水渗到下面。
所有你那边的住户都有可能,因为热水器水管都走一个地方,不一定是谁家,还有可能是他自己家。问一下修理热水器的就明白了
就得逐户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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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敢断言 我家单元 顺着避雷针的接地线直接从楼顶岁渗到了一楼
楼下漏水肯定楼上的原因呀他家的水又不从上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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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处理方法,物业管理
  楼顶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处理方法,物业管理
  案例回顾
  去年秋天,刘女士购买了一套顶层的普通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刘女士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然而,刘女士并没有进行整改。一月后,物业公司向刘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五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刘女士并没有理会物业公司的要求,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专家点评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还拿出有关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刘女士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有关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刘女士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应该将热水器进行拆除。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相关案例
  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 市民李先生住张家村附近某小区2楼,李先生等几名业主准备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顶楼一业主黄某不同意,该业主对物业说:“楼顶是全体业主的,单个业主无权使用,如果你们让别的业主装了太阳能,我就去砸了!到时候你们物业也脱不了关系!”此举导致物业不敢给李先生等人开放去楼顶的通道。李先生咨询黄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马文龙律师解答]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椐以上法律规定,李先生等几名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安装太阳能,且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也没损害黄某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认定为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黄某无权阻止安装,黄某如果将李先生等人的热水器砸坏,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承担刑责。
  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了,顶楼居民有权干涉吗
  【案例】
  我现买一顶楼的房子,在交房时物业公司告如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到物业公司办手续,需要全体业主同意还要签协议才能安装。如果楼下哪家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也必须有我们同意才行。我们入住几个月了,近期发现屋顶上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问物业公司回答是不知道.....还让我自己去查是谁家安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另外我自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我用的电热水器。
  【律师解答】
  虽然《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业主可以基于自己房屋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等公共部分,除非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有限制性规定、且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你所介绍的情况,你首先要明确,虽然你购买的是顶层房屋,但该屋顶并不属于你单独所有或你专有使用,而是属于该栋房屋的业主共有。如你认为该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确实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如产生噪音或导致屋顶渗漏等),你可以依据《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由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如您确有证据证明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也可以依据《物权法》第83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但如未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则你主张权利将难以获得支持。(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升斌律师解答)
  房顶装太阳能热水器被邻居告上法庭
  星河丹堤一户业主在自家的连排别墅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结果被同小区业主以光污染为由告到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物业管理处和管理处所属的物业公司。宝安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求。昨天,该案件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太阳能设备令人头晕目眩
  原告黄先生称,他2007年9月入伙星河丹堤,2009年2月完成装修,但在2008年8月就发现与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有太阳能设备,正常天气状况下,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黄先生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也导致无法正常欣赏高价购买的优美小区居住环境获得身心轻松和愉悦。同时,黄先生认为物业管理方也放任了对方的行为,致使问题至今不能解决,使其无法入住。黄先生据此状告安装太阳能的别墅业主陈先生和程女士,同时也状告物业管理方,要求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同时赔偿其损失28700元。
  陈先生和程女士则辩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是合法产品,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证明与太阳能有关。物业管理方则辩称,该案是相邻关系纠纷,不是侵权关系之诉,物业管理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作为物管,其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已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指证光污染证据不足
  一审的宝安法院在2009年10月就此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建议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勘察,勘察时未见明显的反射。
  经过审理,宝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家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否造成光污染,是否影响到了黄先生家。法院认为,陈先生家的热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陈先生安装使用的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而经现场勘察,当时时段也未见明显反射光,黄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环境质量因热水器反射光出现较大下降。同时,黄先生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方存在过错。据此,宝安法院在去年11月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拒绝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黄先生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漏,他在一审已提交照片和录像证明某季节某时段存在太阳能热水器对其房屋内造成眩光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却未将此作为基本事实予以认定。黄先生称自己也没有反对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系统》进行“鉴定或参照”,按这个《技术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各部件(不含反射器)材料表面对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不大于0.10”,而涉案的太阳能热水器的反射物是玻璃这种光反射较强的介质,被反射处对太阳光的视觉几乎等同于直视太阳。黄先生认为这种光反射已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妨害,因他有一个2岁的孩子,所以至今未入住,孩子不懂事,存在被反射光灼伤幼嫩视网膜的危险。而对于物业管理方,黄先生认为,对方是因为违约行为而非“过错行为”被诉,其放任了陈先生和程女士的行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
  陈先生一方则认为,黄先生提供的是自己单方面拍摄的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要么不具有证据力,要么不真实、不准确、不客观,因此无法证明其主张。而一审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事实上并未见反射光;黄先生称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材料表面”的质量被行业认可,是黄先生自己的主观想像,缺乏依据,包括黄先生所称的反射光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妨害,也完全是建立在主观想像基础上,没有证据支持。
  物业公司坚持一审时意见,认为自己已尽到居间协商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陈先生一方拒绝调解,昨天法院未主持调解。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报道
  为何楼顶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为什么我们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昨天,家住桂苑小区的倪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她想给自家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但被物业告知,根据小区现有条件,不允许安装。为此,她感到很不理解。后经记者调查,并非小区物业不让安装,只因桂苑小区房顶的承重不够。物业由此提出建议,为避免日后邻里间出现纠纷,居民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要先征得顶楼住户同意。
  住户纳闷:为何不能安装太阳能?
  眼看其他居民都用上了太阳能热水器,住在桂苑小区某幢5楼的倪女士也打算为自己家安装一台。为此,她找到小区物业部门,但被告知,小区房屋的条件不允许住户全部安装太阳能。
  “利用太阳能既环保又节能,很多小区都在用,为什么就我们小区条件不够?”倪女士告诉记者,据她了解,像西马桥、清河、虹桥等小区,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已相当普遍,就连桂苑小区也有很多人家安装了。“别人可以装,为什么我们不能装呢?”倪女士觉得难以理解。
  物业解释:并非物业不让住户安装
  昨天下午,记者在桂苑小区看到,不少楼的房顶上都装有太阳能热水器。为何倪女士安装太阳能会遇到难题呢?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桂苑小区在建造时,并没有考虑为住户安装太阳能,所以每幢楼的房顶承重力很小。如果普遍安装太阳能的话可能会造成顶层住户屋顶漏水、漏雨等。
  “我们没有权利不让住户安装,但物业必须把情况和住户解释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现在小区里安装太阳能的住户,一般都是顶层的居民。事前也告知他们,如果日后出现房屋问题,是因安装太阳能所致,那维修费用由安装者自己承担。而且由于房顶的平面面积很小,也无法满足小区每户人家都安装太阳能的要求。
  安装前提:需征得顶层住户同意
  “住户要安装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征得顶层住户的同意。”桂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顶楼住户的允许,安装人员就无法工作。况且,在安装太阳能时,无法排除是否会对房顶结构造成破坏,以至日后对顶层住户带来影响,所以在安装之前,双方先要达成一致。“以前也有居民在没有征得同意之前,从其他人家窗户上到楼顶安装热水器的,最后因为与邻居产生纠纷而被强行拆掉。”工作人员说,如果住户之间能达成一致,物业不会干涉。
  对于小区物业的解释,倪女士表示理解。她说:“为了日后不影响邻里关系,我们会先征得顶层住户的同意,再去安装。”
  高层楼顶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物业说为防雷要求拆除
  近日,家住西安一家属院高层建筑顶层的小刘很郁闷,物业说为了防雷,通知他家拆除用了10来年的太阳能热水器。小刘家住24层,2000年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
  小刘觉得,他家楼顶还有高出数米的建筑,而且楼顶的避雷设施非常多。不知为何要拆环保节能的太阳能热水器?
  9日,记者来到含光路中原新村小区,看到楼顶有不少太阳能热水器。中原新村小区物业办负责人邱煜说,小区楼房建于1994年,大部分楼高只有6层,前几年是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但这两年不提倡安装了。因为太阳能热水器容易破坏屋面防水,引起楼下住户家中漏水。以前安装的热水器管道也得维护,但目前没有出过什么问题。记者又采访了缤纷南郡物业服务中心张经理,他说,新建高层建筑不提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屋顶空间有限,安装太阳能影响楼房美观,且在管道使用和防雷方面存在隐患。记者随后又采访了一些高层建筑小区,多半持此类态度。
  高层建筑能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没有防雷隐患,应如何做好防雷措施?
  昨日,陕西省防雷中心资深防雷专家杜建忠老师说,通常建筑高度超过20米或8层楼高以上,不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在高层建筑顶层安装热水器,若热水器高度超过顶层四周矮墙(专业称“女儿墙”)的高度(一般高1.2米),一旦出现雷暴天气,雷击中了热水器,雷电流通过热水器导流管,水能导电,人如果正在洗澡,就会触电。
  另外,若楼顶防雷设施做得不好,被雷电击中后,会破坏楼体,影响整座楼的供电。
  如果一定要装,应将太阳能上的集热器与楼顶避雷装置(接闪带)连接起来,将电顺着接闪带导入大地,从而起到防雷的作用。据悉,西安平均一年有16个雷暴日。目前,陕西省防雷中心可对全省进行闪电定位监测,并进行防雷技术指导。
  安庆城区试点规范整治楼顶太阳能
  8月14日,安庆市“十一”黄梅戏展演周市容保障暨开展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规范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安庆市城区主要道路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规范整治方案(讨论稿)》,安庆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从8月20日开始,各区将会选择一条道路对两侧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规范整治试点。
  现状:
  影响市容还有安全隐患
  安庆晚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整治将分两个阶段对城区主要道路影响市容的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规范整治,同时也将对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安全问题进行考虑。整治时间为4个月,自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整治试点阶段,市城管执法局建议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各选择一条道路对沿街的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规范整治试点;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城区共有35条道路两侧被列入楼顶太阳能热水器整治范围。
  会上,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规范整治也是出于城市管理精细化的考虑,现在道路两边楼顶太阳能热水器布局散乱,看上去不整洁不好看,十分影响市容市貌。”
  14日上午,安庆晚报记者也在菱湖北路、龙眠山路等主要道路上观察了楼顶太阳能热水器的相关情况。在菱湖北路两侧,有近10栋居民楼上均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尤以多层住宅为主。每栋楼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有多有少,少的只有三五个,多的一个楼顶有十几二十个,他们的摆放颇为随意,有的稀稀落落地分散在楼顶的各处,有的全部聚集在楼顶边缘,参差交错,无一能够达到整齐、规范的要求。在菱湖北路与中兴大道交叉口处的一栋居民楼上,前前后后有三排太阳能热水器摆放在楼顶边缘,第一排最靠近人行道的地方,记者粗略数了一下共有10个太阳能热水器,至少有4个紧贴着楼顶边缘。
  会上,与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就反映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安庆市也有狂风将太阳能热水器吹落砸到行人的事件。根据安庆晚报记者现场观察的情况来看,除了太阳能热水器底座长时间受风雨侵蚀导致的安全隐患外,安装过于靠近边缘等也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市民:
  太阳能热水器环保应规范
  住在开发区的刘鸿如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比用电和用煤气的热水器都要环保,“不仅环保还能节省电费或者燃气费吧!国家不也提倡用太阳能热水器嘛!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道路两边居民楼顶太阳能热水器确实有点影响市容市貌,东一个西一个的,一点也不整齐。”刘鸿如告诉记者,从这个方面来讲对其进行规范整治还是有必要的。“毕竟不是取缔嘛!”
  祝女士则更加关心其安全性,“其实安庆的风还是很大的,个人觉得还是规范一下比较好,现在很多都安装在楼顶边缘,风要把它吹下来了怎么办?那真是飞来横祸。”
  另外,本次城区主要道路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规范整治的范围及标准是做到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同一条水平线上,达到整齐、规范的效果。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楼顶太阳能热水器的规范整治工作。(安庆晚报)
  百科知识
  楼顶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说辞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冲突就产生在这里,不少人混淆了对专有物的使用权和对共有物的使用权的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因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引发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社区和谐。从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看,冲突大多是法律观念淡漠,尤其是对《物权法》缺乏正确认识造成的。
  根据《物权法》,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 等都属于共有部分。楼顶不属于某一业主专有,而归楼顶下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自己享有多大的份额。《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冲突就产生在这里,不少人混淆了对专有物的使用权和对共有物的使用权的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
  对楼房居民来说,进入自己单元门内那部分空间属于个人专有,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在美国等国家,房屋主人可以依法开枪击毙私闯民宅者。
  共有物的使用权与专有物的使用权截然不同。楼顶是不可分割的,楼顶下所有业主对楼顶的使用权作用到整个楼顶,对楼顶任何一部分的使用被视为是对楼顶整体的使用,因此,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必须经过楼顶下所有业主的同意。《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对楼顶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再有,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形成对某一空间的永久占有,事实上就成了个人专有,这就改变了楼顶共有物的性质,这与法律相抵触,除非所有业主同意在先。
  我们可以参照楼道来理解楼顶的使用权问题。楼道也是共有物,买楼时已分摊了楼道面积费用。你买了楼道,但不能占有和排他性使用你购买的那份楼道。你在楼道堆放杂物,堆放杂物的楼道空间就被你独占,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妨碍了便利、安全通行。除了侵权外,在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时,楼道堆放杂物会阻碍逃生通道,潜伏着巨大危险,堆放杂物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危害的责任。
  如果楼顶是露天平台,便可很好理解对楼顶共有物的使用权。所有业主可上去乘凉、观光、喝茶,任何人不得永久占据其中的一部分。中国绝大多数楼顶其实就对顶层住户起着避雨、挡风、遮阳、保暖的作用,平时没人爬到楼顶上去享受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关心楼顶的几乎就只有顶层业主了。
  老楼以及现在一些新楼没有设计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空间,在楼顶安装热水器意味着改变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最初设计建筑功能,侵犯其他业主的正当权益。例如,安装时要破坏楼顶的防水 ,安装后也会因热水器自身重力和风力的作用,给楼顶防水层和承重结构造成不间断的损害,铺设在楼顶的水管也给排水造成阻碍。另外,由于水管经过排风管道,影响共用排风管道的正常通风。还有,由于没有固定安装设施,热水器安装不牢固,易被风吹落,危及楼下行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未建有安装空间的楼顶安装热水器,会给楼顶所有者、尤其是顶层住户以及第三者带来可以预见到的危害。
  根据《物权法》,所有业主对楼顶负担维护、修缮的义务,即使放弃楼顶使用权,也仍要履行其负担的这种义务。楼顶漏水给顶层业主带来损失,所有业主须分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楼顶开裂、漏水只与顶层业主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楼顶日常维护、修缮的义务以及因维护不善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只有顶层业主在负担。例如,晚上下雨楼顶漏水,按照法律所有业主都应起来修缮楼顶,尽快阻止危害的继续和扩散。但此时楼下业主恐怕没人愿意尽这种义务,只有顶层业主忙着联系防水公司维修并承担费用,其他业主对楼顶漏水这一危害事实既不担心,也不操心。可见,顶层住户阻止擅自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但有法律依据,也合乎情理。如果换位思考,这也很容易理解。同样的情况,外墙也属于共有财产,但顶层业主不得擅自把空调的室外机安装到别人窗下,因为那会给别人的生活带来妨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院对顶层业主请求拆除擅自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给予明确的支持。
  总之,居民要依法行使对楼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征得所有业主、尤其是顶层业主的书面同意。即使获得同意安装,一旦对楼顶造成危害,顶层业主一纸诉状,法院判决拆除热水器,恢复楼顶原貌,也必然会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一定要安装,可选择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自己家的阳台上,这可避免邻里纠纷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居民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法律解读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因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引发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社区和谐。从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看,冲突大多是法律观念淡漠,尤其是对《物权法》缺乏正确认识造成的。
  根据《物权法》,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等都属于共有部分。楼顶不属于某一业主专有,而归楼顶下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自己享有多大的份额。《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冲突就产生在这里,不少人混淆了对专有物的使用权和对共有物的使用权的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
  对楼房居民来说,进入自己单元门内那部分空间属于个人专有,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在美国等国家,房屋主人可以依法开枪击毙私闯民宅者。
  共有物的使用权与专有物的使用权截然不同。楼顶是不可分割的,楼顶下所有业主对楼顶的使用权作用到整个楼顶,对楼顶任何一部分的使用被视为是对楼顶整体的使用,因此,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楼顶下所有业主的同意。《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对楼顶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再有,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形成对某一空间的永久占有,事实上就成了个人专有,这就改变了楼顶共有物的性质,这与法律相抵触,除非所有业主同意在先。
  我们可以参照楼道来理解楼顶的使用权问题。楼道也是共有物,买楼时已分摊了楼道面积费用。你买了楼道,但不能占有和排他性使用你购买的那份楼道。你在楼道堆放杂物,堆放杂物的楼道空间就被你独占,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妨碍了便利、安全通行。除了侵权外,在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时,楼道堆放杂物会阻碍逃生通道,潜伏着巨大危险,堆放杂物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危害的责任。
  如果楼顶是露天平台,便可很好理解对楼顶共有物的使用权。所有业主可上去乘凉、观光、喝茶,任何人不得永久占据其中的一部分。中国绝大多数楼顶其实就对顶层住户起着避雨、挡风、遮阳、保暖的作用,平时没人爬到楼顶上去享受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关心楼顶的几乎就只有顶层业主了。
  老楼以及现在一些新楼没有设计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空间,在楼顶安装热水器意味着改变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最初设计建筑功能,侵犯其他业主的正当权益。例如,安装时要破坏楼顶的防水层,安装后也会因热水器自身重力和风力的作用,给楼顶防水层和承重结构造成不间断的损害,铺设在楼顶的水管也给排水造成阻碍。另外,由于水管经过排风管道,影响共用排风管道的正常通风。还有,由于没有固定安装设施,热水器安装不牢固,易被风吹落,危及楼下行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未建有安装空间的楼顶安装热水器,会给楼顶所有者、尤其是顶层住户以及第三者带来可以预见到的危害。
  根据《物权法》,所有业主对楼顶负担维护、修缮的义务,即使放弃楼顶使用权,也仍要履行其负担的这种义务。楼顶漏水给顶层业主带来损失,所有业主须分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楼顶开裂、漏水只与顶层业主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楼顶日常维护、修缮的义务以及因维护不善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只有顶层业主在负担。例如,晚上下雨楼顶漏水,按照法律所有业主都应起来修缮楼顶,尽快阻止危害的继续和扩散。
  傅大方与周美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1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金。
  委托代理人王槐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大方。
  委托代理人黄玄耀。
  上诉人周美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傅大方诉称,讼争双方系上、下层邻居关系,周美金住顶层第5层,其住第4层。2012年10月上旬,由于周美金要对楼顶进行维修,需将其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暂时搬到别处,其表示同意。维修完毕后,周美金把其的热水器搬回原处。日,周美金提出楼顶归她所有,要求其承担一半维修费用计600元,并要求订立“以后楼顶如需维修,费用各承担一半”的协议,否则不允许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对此予以拒绝。后周美金趁其无人时把其的热水器拆下并藏匿。请求:周美金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太阳能热水器),并责令周美金派专业安装工将其的太阳能热水器装回原处,恢复原状,保证与原来一样正常使用,所需费用由周美金负责;由周美金归还其垫付的热水器拆机费、零件更换费等共计950元。
  原审被告周美金辩称,楼顶维修好后,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不再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须置于屋顶的瓦上,热水器的水会渗透屋顶而影响其生活,其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楼上加锁是为了便于管理。涉案热水器现置于阁楼里,其未予藏匿。傅大方是实际侵害者,请求驳回傅大方的诉讼请求。
  原判认定,周美金户与傅大方户系同一栋楼同一单元的上下层邻居关系,周美金住五楼,傅大方住四楼。傅大方户于2007年购得四楼套房,该套房在五楼楼顶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2012年10月,周美金户因对楼顶进行维修,经过傅大方户的同意,将傅大方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拆下,对楼顶进行了维修,将洋瓦换成了琉璃瓦。维修完成后,周美金未将傅大方的太阳能热水器及时重新安装,傅大方要求周美金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回原处时,周美金表示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会造成漏水影响其生活而拒绝安装。现周美金将拆下的涉案太阳能热水器放置在五楼的阁楼内,其在通往楼顶的阁楼处安装了不锈钢门并上锁。另查明,根据《浦江县农业银行第二期集资房分配办法》第四条第(3)项规定,屋顶维修由五楼集资户个人负责,不作另外补贴。
  原审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和睦相处。傅大方户自2007年即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且一直使用至被拆之前,因为楼顶需维修而暂时拆除。周美金辩称楼顶维修后,傅大方答应不再安装热水器,这与傅大方的自陈不一致,与事实不符。周美金称楼顶漏水系傅大方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及楼顶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辩解,证据不足。相反,现周美金在楼顶仍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同一栋楼的其他住户在楼顶也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故对周美金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证据证明,屋顶维修由五楼集资户即周美金户个人负责,周美金在楼顶维修完成后,应将傅大方户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原状并安装于适宜之处。现周美金将拆下的太阳能热水器锁于楼顶阁楼处,拒绝安装,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傅大方要求周美金支付垫付的热水器拆机费、零件更换费,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由周美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傅大方的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原状,安装回原处,直至可正常使用;二、驳回傅大方要求周美金支付热水器拆机费、零件更换费共计95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傅大方负担20元,周美金负担3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周美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屋顶系其私有财产,傅大方对此无共有权,故傅大方无权占有使用屋顶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傅大方未经其同意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本案的侵权人是傅大方,且涉案太阳能热水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妨害了其对屋顶的物权。涉案屋顶原本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经翻修后,其为确保安全也已将太阳能热水器拆除。同一栋楼的其他住户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在可以上人的蓄水池处,而其的屋顶属于不可上人的屋顶,依法不得安装重达300公斤的太阳能热水器,否则会导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傅大方辩称,本案楼顶物权归业主共有,并非周美金私有。国家鼓励和倡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的太阳能热水器已安装、使用多年,其他几栋楼的住户及周美金户也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可能造成屋顶损坏,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其在2007年购得涉案房屋时已装有太阳能热水器,故不存在周美金陈述的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屋顶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屋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周美金辩称涉案房屋屋顶系其私有财产及傅大方对屋顶不享有权利,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业主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属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现行法律对此亦无禁止性规定。而周美金主张傅大方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对房屋构成安全隐患,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周美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与理由欠缺,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美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耐萍
  审 判 员 黄良飞
  审 判 员 徐 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汤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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