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54平米到最后大头儿子家到底多有钱不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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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拆迁办的回答一下【已回复】
发表于 16-10-17 21:42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16-10-20 09:47 编辑
& && &&&我是一名拆迁户,开发区建设村的!有几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所以今天斗胆冒犯。
& && &&&1,14年新的拆迁政策已经颁发下来了,为什么还要给我们套用09年的拆迁政策?是因为我们下西坝地方穷还是国家补偿款下不来(小民的个人猜想)
& && &&&2,09年雪峰个人货币补贴是25万一个人,为什么到了14年我们下西坝拆迁个人货币只有18万,难道我们现在14年的生活水平还赶不上雪峰09年的生活水平吗?!!!难道是因为市政工程比国家工程有钱,所以补偿要高那么多?!!!
& && & 3,14年拆迁房屋没装修700多一平米(装修的900多一平米)是如何算下来的?现在修房子光主体估计也不止吧?! ! !& & 个人观点,可能我们下西坝太穷山高皇帝远吧!
& && &虽然现在我们也拆迁了,现在心里一直都有着这几个问题!希望广元市的几位父母官,给小民一个解释!
发表于 16-10-17 21:51
下西的问题多了去了,到现在搬迁的水电都不安生,网路每月一停电,道路好似战场,没见说了有改善!
发表于 16-10-17 21:57
我只想说,拆迁户真有钱,我们小老百姓一辈子也挣不了这么多
发表于 16-10-17 21:59
寒星 发表于 16-10-17 21:57
我只想说,拆迁户真有钱,我们小老百姓一辈子也挣不了这么多
你给我一栋四层楼,每层一百多平,我把房子的拆迁款给你。兄弟考虑一下。
发表于 16-10-17 22:06
这个帖子要顶上去
发表于 16-10-17 22:14
寒星 发表于 16-10-17 21:57
我只想说,拆迁户真有钱,我们小老百姓一辈子也挣不了这么多
老兄是看到铁路拆迁的情况了,地方上的拆迁还是恼火,好好的房子几百一平,拆了让你买几千一平的,自己感受去吧。拆迁有利于城市建设,但是每一个拆迁户都是人民的组成份子,如何拿捏看执政的水平了,切忌厚此薄彼!
发表于 16-10-18 09:16
我咋没赶上
发表于 16-10-18 09:41
看样子楼主是西二环拆迁的,你满足吧,据说7.4米高的砖木结构才550亿平。
发表于 16-10-18 11:01
岚之舞 发表于 16-10-17 22:14
老兄是看到铁路拆迁的情况了,地方上的拆迁还是恼火,好好的房子几百一平,拆了让你买几千一平的,自己感 ...
我家的房子四层楼,每层一百平,拆迁赔的钱还不够买套房。只是觉得现在对政府太失望。有权有钱的,拆迁估计买几套房都用不完。太黑暗了。说白了就是吃人不吐骨头。
发表于 16-10-18 11:07
gywsj 发表于 16-10-18 09:41
看样子楼主是西二环拆迁的,你满足吧,据说7.4米高的砖木结构才550亿平。
还是我们下西坝的老百姓好欺负,除了那些下西坝当官的。现在当官的都比企业家有钱而且还有势。
发表于 16-10-18 14:12
为什么雪峰拆迁货币补偿一个人是25万,下西这边一个人是18万,请政府解释一下。这个贴子发的好
发表于 16-10-18 17:13
& & 您好!关于你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 & 一、拆迁政策问题。目前开发区执行的农房拆迁补偿政策依据是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号等文件,与广元市范围内的拆迁政策一致。
& & 二、货币化补偿问题。根据《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1〕54号)第三条第(二)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其原有房屋依据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补偿后不再享受统建还房安置,主城区东坝、雪峰片区范围内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25万元安置费。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房价、地价水平另行编制具体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结合开发区所处位置和地类房价等实际情况,下西坝街道办事处和袁家坝街道办事处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数额为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18万元。2012年9月,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三、农房价格问题。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号)附件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砖混结构750元/m2,砖木结构550元/m2,土木、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150元/m2;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点其他事项的规定,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在同类同级别房屋补偿标准上上浮,装修补偿上浮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
& & 若你对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情况有其他疑问,可直接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 & 感谢你对拆迁工作的关心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发表于 16-10-18 18:03
下西坝和哀家坝的去买房是不是要便宜些????
发表于 16-10-18 18:18
我们那儿也是这么多,房子都拆了一年多了,钱还没拿完。我们这是享受的一国两制的待遇,只不过人家香港,澳门是国家失散多年的亲儿子,我们这地儿就好比路边捡来的,肯定不能比,楼主你就不要在想25万了。
发表于 16-10-18 22:04
广元经开区 发表于 16-10-18 17:13
& & 您好!关于你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 & 一、拆迁政策问题。目前开发区执行的农房拆迁 ...
会展中心维多利亚的房价比雪峰楼盘的房价低吗?第二,14年新的拆迁新政策已经下来了,为啥要给我们套用09年的老拆迁政策?还有,雪峰09年是25万一人安置费。我们这边都到14年了难道还比不上雪峰09年的生活水平,看来雪峰真是城里人,下西坝真的就是农村。我想上访,请问拆迁办的官爷,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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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dzsm.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离婚后拆迁中享有的54平米优惠购房指标,怎么索回
拆迁时,女方被列为被安置人之一,根据拆迁政策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包括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以及9平方米的调剂价购房面积。离婚后,还能索回吗?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给你唠叨唠叨,先拉到底部赞赏一下,精彩继续。嘿嘿!
基本案情:
日,拆迁人(甲方)北京国门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门金桥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马某就拆迁范围为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号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家庭人口共5人,分别是1.马某、之女曾某1、之子曾某2、之女婿丁某2(外地);2.丁某1。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754733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315800元;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244057元;3.各项补助与奖励费194876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助费3000元;(2)提前搬家奖2000元;(3)工程配合奖36330元;(4)房租补助奖31500元;(5)电话移机费470元;(6)空地补助费15104元;(7)装修补偿款40572元;(8)分体式空调拆装费2400元;(9)季差补助费13500元;(10)分户补偿款元;(11)其他:外迁50000元。
日,购房人马某与出卖人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畅顺园×室房屋签订《畅顺园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双方约定本次购房面积52.76平方米,其中优惠价面积52.76平方米,单价2020元/平方米,合计元,总房价款元。
马某于日向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室房屋购房款元。
国门金桥公司向法院出具《说明》,内容包括:我单位于2010年对李桥镇洼子村进行整建制拆迁,2014年进行回迁安置。根据洼子村畅顺园回迁安置房购房须知(回迁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马某一户在洼子村回迁中的购房面积为275㎡。其中优惠价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30㎡(包括马某户的优惠价住宅楼建筑面积225㎡及转让面积5㎡),调剂价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5㎡。共计购买四套回迁房,分别为:畅顺园×室(91.61㎡);畅顺园×室(52.76㎡);畅顺园×室(82.18㎡);畅顺园×室(52.76㎡)。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各回迁户是通过签订《畅顺园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购买的回迁房,且每户购买的房屋所使用的购房面积是直接从每户总的购房面积里扣除的。没有相关文件能够确认购买房屋具体使用了哪位拆迁人的面积。
根据拆迁政策,丁某2、马某、曾某1、曾某2、丁某1等5人均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包括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以及9平方米的调剂价购房面积。
拆迁补偿补助款由马某领取后未予分割。诉争房屋购房款系拆迁补偿补助款支付。
诉讼请求:丁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分割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号宅基地拆迁款791063元;
2.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畅顺园小区×室房屋所有权益归丁某2所有。
判决结果:
一、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丁某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拆迁安置补偿费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
二、确认北京市顺义区畅顺园×室房屋(畅顺园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坐落)所有权益归丁某2享有;丁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某该房屋款十二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元;
三、驳回丁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
曾某2、马某提交丁某2与曾某1的离婚判决,案号是(2016)京0113民初12963号,证明丁某2、曾某1共同生活居住在×号房屋。丁某2质证称对该判决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判决没有体现丁某2与曾某1居住在×号房屋的事实。
曾某2、马某提交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证明通过村委会调查核实,曾某1、丁某2在×号房屋居住生活,回迁之后丁某2和曾某1恳求马某分其房屋,马某就将×号房屋给了丁某2和曾某1。丁某2质证称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村委会没有对丁某2进行调查了解,也没有了解丁某2的居住地点,不能简单的从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中看出丁某2的实际居住地点。
曾某2、马某提交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二,证明涉案回迁房下来后,丁某2没有购买,马某的出资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实际价值,一审法院的分配不公平。丁某2质证称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丁某2并未参与实际购买,因为马某阻挠丁某2参与购买房屋。
曾某2、马某提交照片,证明×号房屋的装修情况,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装修问题。丁某2质证称对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
曾某2、马某提交失信人查询,证明丁某2是失信人,离婚诉讼中判决丁某2给付抚养费及车辆折价款,丁某2没有履行判决。丁某2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针对曾某2、马某提交的证据,曾某1、丁某1质证称同意马某、曾某2提交的新证据,×号房屋是曾某1和丁某2找马某要的,马某才给的曾某1和丁某2,丁某2在×号房屋住了一年多,2月底从×号房屋离开,一直都不回家。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丁某2为被拆迁家庭人口,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亦应由丁某2享有。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涉诉房屋的总面积、丁某2所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其他安置房屋的使用情况及购买情况,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益归丁某2享有,由丁某2向马某给付诉争房屋折价款,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就分割《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拆迁补偿款一节,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马某给付丁某2拆迁安置补偿费,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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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3)东行初字第395号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88号楼。法定代表人姚试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珊,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媛,女,日出生,职员。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虎,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第三人潘家卿,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敏(第三人之女),日出生,北京礼士宾馆内退人员。委托代理人宫小平(第三人之女婿),日出生,职员。第三人张志华,女,日出生。原告(以下简称鼎能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媛,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虎及第三人潘家卿、张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敏、宫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城房管局于日作出京东房管裁字(2013)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2号裁决),主要内容为:申请人鼎能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京建东拆许字(2010)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东城区西革新里危改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东城区革新里(以下简称革新里)房屋属此项目拆迁范围。根据资料记载,革新里原房产所有权人为潘家卿之父潘德印(已故),证载建筑面积68.4平方米,现该房屋已灭失。1980年,北京制钉厂将潘德印原房屋重新翻建为平房北房5间,另建东、西厨房各1间,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拆迁开始后,潘德印的继承人自行签署分家协议将现住房划分,潘家卿分得翻建房屋3间(北房2间,东房1间),经测量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另有自建房3间,因由潘家卿所盖,故归其所有。潘家卿在册户籍2户,共7人:户主潘家卿、之夫张惠臣、之女张志敏、之女婿宫小平、之子张俊生;户主张志华、之子张梓奥(13岁)。鼎能公司同意参照私房标准对潘家卿一家进行安置补偿。经(以下简称国盛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922695元。在拆迁期间,鼎能公司提供3种补偿方式由被申请人潘家卿和第三人张志华任选其一:1、货币补偿潘家卿1922695元,另提供一次性外迁补助费30000元。张志华因单独立户可各领取自建房拆迁安置补助费100000元及外迁补助费30000元;2、为潘家卿产权调换北京市丰台区1号楼3层7-301号3居室1套(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市场评估价2036492元),产权调换房与原产权房互找差价;3、根据拆迁区优惠政策,潘家卿可在百荣嘉园选择就地安置房屋3居室1套和1居室1套,张志华可就地安置房屋1居室1套。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鼎能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鼎能公司遂向东城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各方当事人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东城房管局认为,潘家卿一家、张志华一家在革新里52号住用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故应按照自建房进行拆迁补助。但拆迁人依据历史情况同意将潘家卿居住的部分房屋参照私房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安置补偿,超过了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该局予以认可。拆迁人因张志华单独分户同意给予张志华自建房拆迁安置补助费100000元,该方案不低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的自建房补助标准,该局予以认可。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拆迁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潘家卿和第三人张志华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革新里危改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办公室与拆迁人鼎能公司办理以下手续:1、潘家卿可办理领取货币补偿款1922695元和一次性外迁补助费30000元的相关手续,或办理产权调换北京市丰台区3居室1套的产权调换手续,产权调换房与原产权房互找差价;2、第三人张志华可各领取自建房安置补助费100000元及外迁补助费30000元;3、潘家卿可领取搬迁补助费1080元,由拆迁人负责搬家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如潘家卿和第三人张志华有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则凭相关票据领取相应移机费用;4、将革新里52号房屋腾空交申请人处置。逾期未办理,被申请人、第三人及现场居住人自逾期之日起1日内腾空北京市东城区正在住用的房屋,并交申请人处置。潘家卿1户自逾期之日起1日内搬至北京市丰台区三居室内临时周转;张志华1户搬至北京市丰台区1居室临时周转。周转期间房租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自理。由拆迁人负责搬家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该拆迁许可证已延长到日且被告是在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2、拆迁裁决申请书;3、法人身份证明文件;4、西革新里危改未签协议笔录;5、申请裁决的理由;6、谈话记录;7、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8、房屋所有权证及北京市房屋登记表;9、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10、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书等。被告用上述证据2-10证明原告向其申请裁决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裁决理由;11、送达回执,证明被告通知了拆迁当事人进行谈话以及送达裁决书的情况;12、第12号裁决,证明被告作出裁决书的事实;13、谈话笔录数份,证明被告在作出裁决之前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原告鼎能公司诉称,原告经批准取得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对东城区西革新里地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建设工作。涉案房屋属此项目拆迁范围。原告曾在被告的组织下与第三人就拆迁安置问题进行调解谈话,后被告作出第12号裁决。原告认为,在原告已向第三人提供了周转房,且第三人有能力立即腾退房屋的情况下,被告本应裁决第三人立即迁出房屋,但其却裁决给予第三人15日的腾退期限,直接导致原告的拆迁权利受损。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12号裁决。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东城房管局辩称,日,拆迁人鼎能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东城区革新里地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后续期,该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已延长至日。日,鼎能公司就东城区革新里52号潘家卿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提出裁决申请。我局于日、日与拆迁当事人谈话,拆迁当事人各方未就拆迁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我局依据《北京市拆迁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于日作出第12号裁决,并分别送达各方拆迁当事人。我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六)款“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的规定,裁决给予第三人上述搬迁期限,并无不妥。综上,我局作出的第12号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潘家卿述称:一、涉案房屋不是无证房,其土地是有使用权的。该房是潘家卿继承其父潘德印的遗产房屋,因为政府占用房屋并翻建后,没有给办理房产证,但房管部门认可该房屋产权,因此,该房不能按照自建房处理;二、鼎能公司实施的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提出的补偿要求并不高,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征收和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三、被告违规为原告办理延期拆迁许可证,故该裁决所依据的基础文件无效,裁决亦是违法的;四、裁决书中潘家卿房产的评估,未通知拆迁人到场,是无效的评估报告。综上,被告作出的12号裁决,严重侵犯了潘家卿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第三人张志华述称,原告拆迁是商业拆迁,不是政府拆迁,在拆迁之前我们与原告谈过很多次,但对我家私房性质不认可,所以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裁决对我补偿13万元或安置1套1居室,我无法接受,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决书。庭审中,第三人潘家卿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潘德印的房地产所有证及土地使用状况图;2、北京市房地登记表;第三人用以上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及潘家卿继承了其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3、土地登记收件单,证明第三人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该房产及土地被房管部门认可;4、家庭内部分割协议,证明潘家卿分得北边两间房和东房1间以及院内自建房;5、自行绘制的房屋示意图,证明房屋现有状况以及涉案院落共有11间房,翻建之前1、2号房每间面积是22平方米;6、潘德印与北京制钉厂签订的协议书,证明现使用房屋有部分是北京制钉厂经规划部门审批给翻建的。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听取了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予以采信。第三人的证据1-2、4、6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第三人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5属于补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对第三人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日,鼎能公司依据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西革新里危改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为日至日,后经东城房管局数次批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期至日。革新里房屋属此项目拆迁范围。潘家卿之父潘德印在该址原有私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68.4平方米。日,北京制钉厂(现为北京厨房设备公司)因需占用潘德印上述房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北京制钉厂协助潘德印在原有房基范围内以旧料为主翻建平房五间,另盖厨房两间,产权仍归潘德印所有。”双方另签订了“协议书付页”,主要内容为:“北京制钉厂协助潘德印翻建平房五间,每间14平方米,另盖厨房两间,每间8平方米”。庭审中,潘家卿称因原北京制钉厂未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致使该房至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潘德印因病去世后,潘德印之继承人在拆迁期间签署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将上述遗产房5间进行了分割:潘家卿分得东边两间房及其在院内所建房屋,其他3子女分得另外3.5间。经国盛评估公司对潘家卿继承房屋(建筑面积50.4平方米)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922695元。在拆迁期间,鼎能公司提供北京市丰台区3居室1套(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产权调换房经国盛评估公司评估,市场评估价为2036492元。鼎能公司工作人员于日、日分别将上述两份评估报告送至潘家卿家中。因三方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鼎能公司于日申请东城房管局进行裁决,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东城房管局于当日受理,并于日和日先后组织两次谈话调解。在谈话中,鼎能公司表示革新里52号原房屋已经灭失,该公司根据居住现状和潘德印继承人的分家协议,对现状房屋参照私房进行安置补偿。其中,潘德印之长女潘秀英、二女潘淑琴(已故)一家、儿子潘铁龙均已与拆迁人鼎能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潘家卿表示应对其安置4个3居室、4个两居室(不低于70平方米),再另外补偿4百万元;张志华表示其与子张梓奥在现场居住,应就地安置两居室两套并给予货币补偿款50万元。各方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东城房管局于日作出第12号裁决,并送达给鼎能公司和潘家卿。鼎能公司不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时间为日,故本案应当适用拆迁时生效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拆迁办法》的规定。根据《北京市拆迁办法》的规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拆迁人鼎能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权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在拆迁过程中,鼎能公司与被拆迁人潘家卿及居住人张志华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东城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有对该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北京市拆迁办法》规定,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本案中,潘家卿之父潘德印在拆迁范围内曾有私房一处,因被原北京制钉厂占用并重新翻建后未取得房产证,考虑到该房建于1984年之前及历史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自建房对待,可以参照有证房处理。现房屋建筑面积应以协议书内容为基础,并参照实测面积。东城房管局在鼎能公司同意对该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对潘家卿继承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上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裁决补偿潘家卿房屋拆迁补偿款和一次性外迁补助费30000元的裁决事项,事实清楚,不违反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且未侵害潘家卿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在裁决中,东城房管局还根据鼎能公司提供的不低于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裁决潘家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并与原房互找差价等裁决事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东城房管局根据张志华在拆迁现场有自建房并单独立户的事实,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规定,裁决其领取自建房安置补助费100000元及外迁补助费30000元的裁决内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拆迁居民的拆迁利益,本院不持异议。在行政裁决程序中,东城房管局于日受理申请人鼎能公司的裁决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并于日作出裁决。该裁决作出的时间明显超过法定30日的裁决期限,程序存在瑕疵。综上,东城房管局作出的第12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不违反相关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亦未侵害潘家卿等人的拆迁利益。虽然,东城房管局存在逾期裁决的问题,但不构成重大瑕疵,不足以导致该裁决被撤销的后果。鼎能公司以东城房管局裁决的搬迁期限过长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被诉第12号裁决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二О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京东房管裁字(2013)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王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园园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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