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没有企业债券在深交所或上交所深交所成立时间上市

传说中定增投资最好的替代工具:私募可交换债
导读之前有小伙伴介绍,近期定增市场非常难投,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有强烈的融资需求,有一个特别好的投资替代工具,叫做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具体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ps.监管层领导们一直在说增加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例如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唯独就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呵呵!
简单来看可交换债同样具有债性与股性两类性质,因此既可以充当融资工具(未换股),也可以用作原股东减持(换股成功)。由于性质相对多元,所以可交换债的具体条款设置、与其它品种的相对优劣比较也同样较为复杂。
真心不是咬文嚼字,不过小伙伴们需要辨识清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差异甚大,主要区别如下:
私募可交换债监管条例逐步完善。私募可交换债宽松的发行条件充分满足了一些中小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需求,这其实反应出私募EB与公募EB适用于两类区别较大的发行人。私募可交换债的债性与股性还常常被单独拿来与信用债以及股权质押等产品对比。事实上,各类产品的区分较为明显。
市场井喷,但项目信息尚显混乱。截至2016年8月5日,共有50支左右私募EB(可交换债券)在三大交易平台转让交易,其中至少有6支已经结束生命周期,总规模超过250亿元。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私募EB项目开始明显增多并且放量。由于私募EB市场还在发展成熟之中,因此不同于公募市场,私募EB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渠道了解到项目信息。
作为类固收产品,私募EB的条款类别同公募EB以及公募CB(可转换债券)相比差别不大,但是在具体的内容上却存在诸多不同,也常常能见到一些新颖的设计。我们认为在考察EB的性质时还需将发行人意图以及正股波动水平纳入考察,即使是高换股溢价率低票息个券,在正股高波动与发行人强烈促换股意愿下同样有可能进阶成为股性标的。
随着近期私募EB的发行规模与支数的快速增长,条款设计新意也层出不穷。我们认为这一趋势将会延续,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新颖但符合规定的条款设定出现。
1、私募可交换债监管条例逐步完善
由于私募债的发行更显灵活,因此在顶层制度之下私募可交换债的监管条例还需进一步遵循各个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在这一方面深交所走在市场的前列。深交所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为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可交换债的监管条例。随着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其成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基本管理办法。据此,2015年5月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展明确了私募可交换债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细则。
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品种,私募EB的条款较为宽松多样,细则方面值得关注的条款有:
1.用于交换的股票为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发行主体为所有的公司制法人,与公募可交换债一致。《管理办法》出台前,发行人限于未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后,私募可交换债发行人不再限于中小企业,放宽了要求,同时无净资产要求,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公募可交换债对用于交换的股票的要求除A股上市外,还对净资产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也有要求。
2.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只要满足在交换起始日前为非限售股即可,而公募可交换债规则为发行申请时即需为非限售股。
3.私募可交换债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这一规定表明发行人可以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作为标的发行私募可交换债,实现完全的股权退出,而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额不能超过发行人持有股票市值的70%。
4.私募可交换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公募可交换债换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
5.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公募可交换债对应比例为100%。从监管来看,私募可交换债宽松的发行条件充分满足了一些中小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需求,这其实反映出私募EB与公募EB适用于两类区别较大的发行人;另一方面,私募债的条款设置更加多样化,更加灵活,这一特点将在后续条款分析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ps.第4、5点可谓最类似定增投资的地方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特别规定
6.1具有可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担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等的承诺;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设定担保,设定担保的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担保物范围、初始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四)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五)可交换债券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机制等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六)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券其他信息披露、换股、停止换股、停复牌等相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具有可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本所等的承诺。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四)可交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可交换债券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及价格调整和修正机制、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换股风险与补偿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五)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券其他信息披露、换股、停止换股、停牌、复牌等相关事项,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2、市场井喷、但项目信息尚显混乱
近一年私募EB市场快速发展。从市场规模来看,2015年下半年私募EB市场开始井喷,特别是一级市场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东开始了解并发行私募EB。
我们认为,此现象的产生大致有下述几个原因:
第一,从政策层面来看,监管层着力推进可交换债类似的股债结合产品,越来越多的发行人、投资者以及券商认识并了解到可交换债这一产品。
第二,私募可交换债满足了资质较差的发行人融资需求。从2015年开始信用风险持续暴露,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资质较差的企业发行信用债的难度与成本较高,而私募EB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增信,使得部分难以发行公募债券的发行人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融资。
第三,私募EB给予了上市公司股东溢价减持的机会。权益类市场调整一年多来,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会认为低估了公司股权价值,同时二级市场减持限制颇多对市场冲击较大,而私募EB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溢价减持同时降低负面影响的机会。
第四,资产荒下需求放量倒推私募EB供给加速。随着私募EB市场的逐渐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同样开始了解这一新晋产品的优劣。特别是在近期资产荒的背景下,私募EB因其相对较高的收益而显得更具吸引力。
由于私募EB市场还在发展成熟之中,因此不同于公募市场,私募EB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渠道了解到项目信息。一般而言,仅在两个地方待换股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公告,一是在私募EB最终发行前换股标的上市公司将会发布公告,二是在发行人需要将待换股股份单独质押时需要发布公告。根据经验,我们大致总结两种方式可以公开了解待发信息:
第一,正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是最简便的方式。在私募EB最终发行之前,换股标的上市公司将会发布公告,公布发行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信息。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公告发布意味着项目已经与投资方就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后来者参与难度较大。
第二,深交所与上交所近期均推出了相应的信息搜索平台,可以较为简便地查询项目信息。上交所可在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查找,深交所则在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中查询。从具体节奏上则分为下述几个节点:已受理、已反馈、已接受反馈意见、通过等。
3、私募EB条款多样,个券差异性较大
随着近期私募EB的发行规模与支数的快速增长,条款设定新意也层出不穷。我们认为这一趋势将会延续,未来还会有更多新颖但符合规定的条款设定出现。简单总结而言,我们判断未来条款设定大概率存在下列趋势:
1.小规模个券仍是主流,但大规模个券占比开始提升。私募EB一开始是为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股东解决融资难题,但随着投资者对市场关注度提升、参与玩家开始增多以及发行成本迅速下降,规模较大的私募EB开始出现,“16三一EB”的最终募集规模达到53.5亿元。待发列表中也有数支大规模预案。
2.分期、续发私募EB数目有望快速增长。可交换债发行可以一次申请核准多次分期发行,发行人分期发行基于两类原因,一是考虑到市场环境分期发行更加有利于顺利筹资,二是私募EB的性质区分明显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口味,分期为数支性质不同的私募EB可以充分满足投资者需求。此外,随着私募EB市场壮大,其优势被更多发行人进一步深入理解,因此未来续发私募EB的发行人也可能层出不穷,例如三一集团。
3.浮动票息与高补偿利率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利益。私募EB发行人高溢价、低成本与投资者低溢价、高票息的诉求存在明显的冲突,条款设计往往力求平衡双方利益。溢价率往往是发行人最为看重的要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在票息上做文章更加可取。两种方式,一是类似于转债设置阶梯浮动利率,转股越早发行人付出的成本越低;二是通过补偿利率在到期时一次性补偿,同样将发行人可能负担的成本延后,但倘若未能完成换股,投资者的综合收益率能够获得保证。简单来看,发行人与投资者互相让步达成平衡。
4.担保比评级更重要。虽然没有评级的私募EB会将诸多投资者拒之门外,但恰恰在这些遇冷的个券中出现优质项目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没有评级并非不可接受。相比而言,担保条款更加值得重视,设置良好的初始质押比与维持质押比是降低信用风险的良好手段,目前市场波动较大的背景下有高初始质押比的个券可能增多。
4、条款博弈路线逐步清晰
在私募EB不长的历史中,出现条款博弈的事件较少,虽然条款类似于公募CB与EB,但也不能简单地将几者对比。例如,公募CB发行人转股意愿浓厚,若有需要实行下修的概率较大,公募EB则换股意愿不明确,下修可能性则相对较低。私募EB则不能简单地套用,同时私募市场信息公布环节较少且存在时滞,所以条款博弈显得更加复杂。
大致来看,条款博弈方面目前有下述实例:.
第一,目前已经有至少6支私募EB结束生命周期。其中5支完成换股,近期有1支个券大概率以到期赎回结束生命周期。
第二,“15世宝01”主动下修初始换股价来规避触发回售条件,为目前已知的首单下调下修私募EB。
根据已有信息我们认为:
1.鉴于目前多支私募EB发行时点正股价位较高导致初始换股价溢价较大,未来可能出现多支私募EB无法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情形。
2.若到期时换股价值大于到期赎回价,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换股获取最大收益,若换股价值低于到期赎回价,则选择不换股可能性较大。我们建议投资者对目前换股价值较低的私募EB发行人信用资质重点关注。
3.若正股价格较低导致私募EB面临回售压力,则未来仍会出现发行人主动下修换股价可能,“15世宝01”将不会成为特例,此举表明发行人减持意愿浓厚。
4.私募EB发行人诉求、条款的多样性可能会导致不同个券触发各类条款后表现出现差异,因此一事一议可能成为私募EB条款博弈的关键。
随着私募EB的历史不断积累,各类条款被触发的案例也将随之增多,正如上述总结,从已有的案例中可以窥知一二,私募EB的条款博弈路线正逐步清晰,但是差异性与多样化将是私募EB生命周期路径的关键词。
5、参与玩家增多,市场竞争加剧
私募EB市场近期的繁荣不仅仅是供给端的放量,同样也是需求的迅速增长。最直接的现象便是市场玩家的种类开始增多,不同玩家的诉求开始分化,这也同样促进了私募EB供给的加快以及性质的多样化。
大多数基金公司开始涉足私募EB市场。相较过往仅仅少数基金公司投向私募EB市场不同,近几个月基金公司的布局明显加速。即使部分基金公司还未有投资项目,但至少已经加大关注,并开展前期研究。但基金公司的主要劣势在于研究人手不足,内部的部门联动缺失,信评要求过高等。
券商系资金不容小视。券商资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来自于向外募集资金。相比而言,自有资金更加灵活,不对流动性有过多要求。而募集资金则会遇到类似于基金系资金的问题。券商系的优势可能在于项目的获取能力,前提是券商内部可以充分协同。未来券商系资金可能规模占比一般,但项目能力不可小视。
银行保险资金异军突起。有着大量的资金做后盾,银行保险系资金参与私募EB市场有着天然的优势,特别是在常规资产投资者收益率接连降低的背景下,私募EB仍然具有相对较高的收益率。银行保险系资金参与私募EB市场已经不满足于投资于相关产品的优先级部分,目前已经开始通过平层产品直接投资。最大的桎梏来自于监管限制与资产信用风险,但随着私募EB的种类多样化,银行保险系资金能够参与的项目也将越来越多,未来可能成为私募EB市场主要的玩家之一。
私募关注增多,玩法更加灵活。相比于权益类产品,私募EB的潜在收益并不具有较大优势,因此私募基金关注此类市场并不完全从简单的投资者出发。私募基金往往持有部分上市公司较多股份,特别是上市前通过PE/VC参与股权投资面临着上市后退出的问题,因此私募EB给予了私募基金一种可行的绕过锁定期的减持通道,在监管允许的背景下未来这一私募EB模式可能会出现案例。
文章来源:定向增发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微信号 : EWINVESTMENTS
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战略顾问、管理咨询、提供合理的并购建议和寻找并购标的等服务。帮助企业投资国际市场,实现转型升级。相兑致力于推动中国并购市场的规范和成熟,助力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进程。
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相兑海外并购:)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苹果/安卓/wp
积分 8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553 积分
权限: 自定义头衔, 签名中使用图片, 隐身
道具: 彩虹炫, 涂鸦板, 雷达卡, 热点灯, 金钱卡, 显身卡, 匿名卡, 抢沙发下一级可获得
权限: 设置帖子权限道具: 提升卡
购买后可立即获得
权限: 隐身
道具: 金钱卡, 彩虹炫, 雷达卡, 热点灯, 涂鸦板
开心签到天数: 187 天连续签到: 1 天[LV.7]常住居民III
求助: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债的区别
请看上交所在2015年5月最新更新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和深交所在2015年5月最新更新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可以到两个交易所的网站上去下载相应的规定。
然后比较一下。
具体实例看一看《云南路桥关于非公开发行 ...
本帖最后由 qhe9 于
16:48 编辑
请看上交所在2015年5月最新更新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和深交所在2015年5月最新更新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可以到两个交易所的网站上去下载相应的规定。
然后比较一下。
具体实例看一看《云南路桥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公告》,和荣盛发展在深交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18亿元的“小公募”公司债券。
热心帮助其他会员
总评分:&论坛币 + 30&
qhe9 发表于
请看上交所在2015年5月最新更新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 ...多谢!
有两个公司债/PPN,评级都是AA+级,票面也都在7%以上,周期也不长,也就3年,或者2+1年,额度有限,请还有资金认购额度的机构尽快来聊,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如有投资本站或合作意向,请联系(010-);
邮箱:service@pinggu.org
投诉或不良信息处理:(010-)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拒绝访问 | www.thxflt.com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www.thxflt.com)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40d2ce-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沪深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暂停上市|债券|上交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沪深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上交所《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为了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上交所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目前多只债券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被上交所决定暂停上市交易。考虑到债券暂停上市交易至少一年,如果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部分投资者的合理需求,也会限制投资者自由选择金融消费的权利。鉴于此,上交所将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非担保交收。由于暂停上市债券流动性差、风险大,相关转让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内容。
  答:《通知》共十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的相关程序;在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和上交所决定是否提供转让服务的程序要求;发行人公告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参与转让业务的途径和要求;上交所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惩戒措施等。
  问:发行人是否有申请资格限制?
  答:只要是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是,上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将同意为其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问:“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如何计算?
  目前暂停上市的债券主要系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为计算“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起始点。该标准不溯及既往。具体言之,即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开始,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则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第五项“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规定,本所将决定暂停该债券上市交易。
  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方面,债券暂停上市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作为出让方参与转让业务。另一方面,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言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专业投资者,二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问:中小投资者参与转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实现。根据相关规定,该平台的使用者应当具有交易商资格,主要是上交所会员及基金、保险等。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作为上交所会员的经纪客户,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成交方式等必须符合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中小投资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暂停上市债券风险较大,可能存在无法还本付息等隐患。虽然上交所视情况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此时,债券的流动性非常差,投资者的议价能力将会受到诸多约束,找到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又有受让意愿的对手方可能会比较困难,因此,中小投资者千万不能因为价格较低而盲目买入暂停上市或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债券。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问答
  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为加深投资者理解,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但是,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债券的流通转让可直至债券到期。考虑到因连续亏损债券而暂停上市的期间至少一年,如果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机构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也不利于持有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中小投资者卖出债券。
  为了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研究制定了《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通知》共9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包括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提供的文件,深交所办理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对参与受让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管理职责等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3、问: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如何申请转让服务?
  答: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深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深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后,公司债券在正式暂停上市前将不再实行三十个交易日的特别交易安排。
  4、问:《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确保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2)建立、维护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体系,参照私募债合格投资者报备的方式与途径,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专区及时报备相关投资者名单及账户等信息。
  5、问: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受让方主要包括哪些投资者?
  答:为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切实落实风险债券不向中小投资者扩散的目标,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通知》未对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出让方作出限制,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出让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顶部 “”,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交所深交所成立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