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交城镇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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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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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基本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规定
三、房产税、土地税税收优惠
四、疑难问题解答
五、近期新政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义务人 【基本规定】 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纳税义务人 【特殊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特殊规定】 在大连市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购房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税(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征税对象 【特殊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水泥厂贮存,氧化水泥的水泥罐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已拆除不存在的房产不论其账面是否保留原值都不征收房产税; 超龄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闲置不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征税对象
【特殊规定】 对于地下房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都属房产税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按照房屋原值征收】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市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
【按照房屋租金征收】
按照房屋租金计算缴纳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房屋原价、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地价、容积率等问题是影响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也是近两年稽查部门检查企业税务方面容易出现偏差的方面。在本课疑难问题解答中会专题讲解。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对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50%)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70%)
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自日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的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号)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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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这些税收风险,您知道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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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干部为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宣传解读税法。 (省地税局提供)  一、房产税涉税风险点
  (一)征税范围方面的风险点
  1、地下建筑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
  2、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4、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的房产是否按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6、融资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二)计税依据方面的风险点
  1、地价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3、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4、房屋改建、扩建支出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5、房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6、企业办理房产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7、决算前已投入使用的按暂估价入账的房产,决算后是否及时调整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共担风险、共同分配利润的投资联营房产是否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不担风险、收取固定收入的投资联营房产是否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的风险点
  1、长期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是否按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否按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房产,是否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是否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风险点
  (一)征税范围方面的风险点
  1、承租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2、个人购置的尚未在该地上建房的住宅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置的住宅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3、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45)。
  5、闲置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7、企业拥有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公路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9、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的风险点
  1、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注明的交地时间的,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3、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4、出租、出借房产,是否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5、购置的存量房,是否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其他方面的涉税风险点
  1、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按新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号)。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已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是否按规定自日起减半征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3、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情形是否严格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执行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4、高尔夫球场在优惠政策到期时是否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琼财税[号)。
  (陈怡 张红)
  (以上材料由省地税局提供)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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