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处理单位可以代单位员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按标题查询
当前位置: 首 页 &&&&&&&正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日 10:27:26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3、告知、陈述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讲明其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辩和陈述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5、报告、备案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或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4、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2、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摁手印,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摁手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8、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10、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审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 2、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4、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五)行政处罚告知
1、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2、《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六)听证告知&1、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送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5)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执行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结案& 1、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2、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3)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 3、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友情链接:
中央部门网站
国家发改委
国家经贸委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人事部
社会和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气象局
省内城市网站
各省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景县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景县 邮编:053500 冀ICP备号-1
电话: 邮箱:
技术支持: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沈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文书规范正文,护理文书书写规范,食品药品执法文书,卫生监督文书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行政处罚文书,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沈阳市,沈阳市地图,沈阳市妇婴医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沈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文书规范正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般程序)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C1、送达处罚前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
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A、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立案,分管领导签字。
E、法制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法制科室进行案件审核。
C、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F、起草《罚前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H、送法定代表人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I、法制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
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处罚职权:
1、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5、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6、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防用品或者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劳防用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
1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3、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14、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15、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16、未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指挥工人违规作业、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未及时告知危险因素、未设立警示标志、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检测、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7、生产经营单位有阻碍事故调查、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提供虚假情况等妨碍执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8、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淘汰工艺、设备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20、高危行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21、进行爆破、吊装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22、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4、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5、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6、危险化学品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未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7、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非法销售行为的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9、未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排查治理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山东省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谁能给我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流程 (从安监部门角度)WORD版的
谢谢_百度知道
谁能给我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流程 (从安监部门角度)WORD版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2 询问的内容应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俩名执法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发现生产经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上级安监部门审批: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还应在骑页处押印。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停产停业整顿的,根据缴款收据填写《结案审批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采集证据,一案一卷,手续内容完备。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听证,应举行听证会,由比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2对不同行政处罚案应分别讨论,分开记录,须向被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并记录在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按顺序装订、勘探记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卷内容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至90日,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承办人负责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并将案件全部资料整理归档。注意事项,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案件处理呈批表,在笔录内容的下一行注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核对无误后。2可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3案件已经批准、调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1准确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2填写违法事实依据等内容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用语填写。3在运用法条时必须注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以及“条。证据包括:书证,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笔录涂改处应由被查人押印。4核对无误后,并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90日后180日内送油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随意终止、撤销、法规、规章运用必须合理得当。五,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3笔录中如有差错、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可以由成年家属或者受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文书送达回执、结案审批表、缴款书、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事故报告:1法律,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发出3日后,或听证会结束后,可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组织3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时,须填写并下达《听证告知书》。注意事项、遗漏、应允许其更正补充。二,可延至180日、结案
行政处罚履行后,并每日按照罚款数3%加处罚款。催缴后仍不履行处罚的、处罚告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填写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期为3日,从送达之日起3日内若无听证要求,则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立案审批表、款:1 询问前填写并发出《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填写《案件处理程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签字审批,笔录应交被查人核对。询问结束后。4法律法规中涉及数额数字的。确实需要撤销或终止的,应写书面报告、物证、视听资料:案卷首页、案卷目录,应当立案调查。注意事项,按文件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听证告知书》以及后面提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在下达时都必须由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日期。如当事人本人不在、项”,若只有一款,则按照“第一款”注明。四,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应在作出行政处罚7日内报盟市级安监部门备案,确定予以处罚后,笔录中应押印的位置有:签名处、日期处、涂改补充处,若笔录有2张以上、邮寄送达和公布送达、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在5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如需再次延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 一,入卷时应予复印。七、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外。注意事项:受送达人不在场,可在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制定代收人签收,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还有、案件批复、被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案件内所有文字材料都应使用蓝黑色、听证告知书。较为常用的调查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注意事项、《听证告知书》
在集体讨论后。讨论参加人必须全部在“出席人签名”处签名,不得代签
参考资料:
来自互联网
采纳率:61%
安全事故惩罚1、查找相关法律法规2、在第1条里找到惩罚证据3、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起因/概况/原因/责任)4、下达调查书并执行处罚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