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租金计入什么科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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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缴费期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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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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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平方米.年
土地等级 商业金融
写字楼 普通
一级 150 130 110 100
二级 130 120 90 80 70 30
三级 110 100 60 40 35 25 12
四级 80 70 40 30 20 20 10
五级 60 50 30 25 15 15 6
六级 40 30 25 20 12 10 4
七级 30 25 22 15 10 8 2.5
八级 25 20 20 13 8 6 2
九级 22 18 18 11 6 4 1.5
十级 20 15 5 10 5 2 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类别
业: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精品店,专营
店,加油站等;
金融保险: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经营场所;
娱乐餐饮:俱乐部、娱乐中心、康乐宫、迪厅、歌舞厅,
保龄球馆、酒楼、快餐店、饭庄等;
游:宾馆、饭店、渡假村等。
写字楼 中高档住宅:中高档公寓、四合院、别墅;
中高档办公:中高档写字楼、办公楼,会议,展览中心
类:商业、居住、办公等一体的中高档建筑。
三类 普通商服 普通商服:居民社区服务网点,信息咨询服务点,精密仪
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网点等;
四类 普通住宅
普通办公 普通住宅:普通居住楼、职工住宅等;
普通办公:普通办公楼、办公用房等;
仓储 工业:各类工厂、车间、露天生产作业场等;
交通:公路、铁路、民航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仓储:储备、中转、供应的仓库、油库、材料堆库等。
六类 教育科技
体育 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
科技:科技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科技馆等;
文化:戏院、剧院、电影院等;
卫生:医院、生物制品研究所、医学研究院等;
体育:专业训练场馆、体育比赛场馆、群众性体育活动场
七类 种植养殖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及其
附属配套设施。
备注:其他未列入以上七类土地用途范围的项目用地,参照相关或相近的土地类别划分
北京市土地等级划分
(商业金融娱乐、公寓写字楼用途)
南河沿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东单北大街——东长安街——南河沿大街所围的王府井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的外侧;建国门内大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等街道两侧的地区。
前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崇文门东大街——通惠河北岸——东三环中路——光华路——日坛路——朝阳门外大街——朝阳门内大街——东四西大街——五四大街——景山前街——文津街——西安门大街——阜成门内大街——阜成门南大街——月坛南街——三里河路南段——西二环护城河引水渠——宣武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所围地区内除一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的外侧地区;阜成门外大街东段(展览馆路口以东),朝阳门外大街西段(东大桥路口以西),前门大街北段(珠市口以北),崇外大街北段(磁器口以北),东三环北路等街道两侧的地区。
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北滨河路——东郊铁路线——东三环中路——建国路——针织路——金台西路——团结湖路——农展馆东侧路——规划麦子店街及其北延路——机场高速路——北三环东路东段——西坝河南路——北二环路——西直门外大街——三里河路北段——阜成路——玉渊潭引水渠——翠微路——西三环中路南段——广安路——广安门外大街——广安门内大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广渠门内大街,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的外侧;安定门外大街,北三环中路(安贞桥至马甸桥段),海淀路(四通桥至中关村路口段),海淀大街,崇外大街南段,前门大街南段,天桥南大街等街道两侧的地区。
南二环路——左安路——东三环南路——百子湾路——西大望路——金台路——规划农展馆南路东段——规划东四环路——四元桥——机场高速路——北三环东路外侧小路——土城遗址南侧路——安定路——安翔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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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发布日期]
【字号:】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  现发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自日起施行。  日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经市财政局批准,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缓征。  申请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由市、区、县财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款2‰的滞纳金。  二、拒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土地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120000GTJZS06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2.《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第四条第一款: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
市国土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1.公示信息;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部门举报电话:市国土房管局网址:www.tjfdc.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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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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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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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教育费附加、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有如下规定;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① 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城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江都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二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城区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乡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城建税,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视同销售建筑物,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自治区: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土地增值税。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房产税。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参考资料: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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