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认购书不签购房合同怎么办,签了认购书开发商认购书违约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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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购书后未订立购房合同,定金应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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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1.李某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3幢504房屋,明确了房屋的面积和价格;2.认购定金为10万元;3.李某须于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交纳了10万元的定金。
  5天后,李某到开发商处拟签合同,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了一份《补充协议》。李某认为《补充协议》的内容对其不公平,要求删除,遭到开发商拒绝。次日,李某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对《补充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和修改。几日后,李某再次发函,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进行平等磋商,否则要求退还定金。对于两次发函,开发商均无回应。李某提起仲裁,请问,定金是否应予退还
  案例二
  如果其他案情不变,《认购书》中加上一个条款: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以前,开发商已向购房者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若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上述文件有异议,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本协议,购房者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发生纠纷后,定金是否应予退还
  预约合同与定金罚则
  在实践中,很多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开发商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售予第三人,同时买受人保证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与开发商协商,并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的担保。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表述,这种担保将来签订合同的合同构成预约,被担保的合同构成本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应该双倍退还定金。而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那么,违反预约合同适用定金罚则的法理是什么如何划分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预约是担保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对其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必须磋商说,第二种是应当缔约说。这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首先,当事人必须尽量履行协商和谈判的义务,促进签订本约的目的实现,而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不能苛求当事人必须缔约,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即预约合同不存在强制履行的问题。
  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除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亦约定:签订预约合同后,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预约处于订立本约的先契约阶段,相对于本约而言,违反预约的行为既是预约的违约行为,也可以视为本约的缔约过失行为,发生预约的违约责任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预约的违约损失应相当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信赖利益损失。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即是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从理论上讲,如果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追究其他违约责任,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在哪一方很难认定,且信赖利益损失的金额很难证明,因此一般少有在定金罚则外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回到篇首的案例
  对于案例一的处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开发商拒不对其提供的格式版本进行协商和修改,未能订约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开发商应双倍退还定金;第二种是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未能订约不可归责于一方,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小编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该案例的情形不同于开发商反悔而拒绝签约,开发商已经提供了格式文本,该文本可以作为磋商的基础,未能签约的原因是因为李某和开发商就修改未能达成一致。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平等对待合同双方,因此,未能订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对于案例二的处理,假设李某提出格式条款的主张,即“开发商已向李某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李某已无异议”为格式条款,这个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开发商应对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对合同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如果开发商未能举证,则可以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因排除了李某就签订本约而平等协商的主要权利而无效。按照这个思路,未能订约不可归责于一方,开发商应退还定金。有人认为,李某明知交纳定金是为订约提供担保,其在签订《认购书》前有义务详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按照这个思路,未能订约的过错在于李某,定金不予退还。小编认为,第一种观点存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当分配,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认购书》即视为其对《认购书》全部内容的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不签订本约,开发商可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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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房,交了五万定金。现在开发商不签合同,怎么办?有哪些问题?
购房签约要注意哪些问题?&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补充条款应对陷阱&一般情况下,以下五方面内容最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一、房屋面积:开发商应以套内面积签订购房合同,对套内面积和订房阶段的建筑面积之间的换算方法必须进行明示,并以套内面积为单位公布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总价;开发商应承诺交房时使用面积应和签合同时的套内面积相等。对于交房之后实际套内面积和合同签署面积的差值,正负偏差不得超过3%,如果超出该范围,多出部分业主可按照合同单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开发商必须以合同单价退还买受人。&二、关于装修标准: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用具、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三、关于车位:地上车位是否有产权,业主如何购买及使用年限为多久;如果租用车位,费用如何,该收费标准的时限为多久?制定依据是什么。&四、关于物业和绿地: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五、关于入住条件和房产证的办理: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开发商拒签补充协议怎么办&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约定。&什么叫二手房?&二手房私房上市交易通称二手房。也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可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即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的房产。如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自建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攻略&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子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三方需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卖方在委托中介时,应与中介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房屋的出售价格,卖家应注意区分“净到手价”“出售价”及“合同价”,明确房屋的权属和使用现状,&以及委托权限等。这份委托协议卖家应有一份原件。需要注意的是。&买家通过中介找卖家时,应该要求中介出示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挂牌出售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定金的规定。买家与中价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括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处理等条款,并盖有中介公司的印章。买家应至少有一份合同原件。在与中介签好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买家还应确认中介是否经过上家授权可以代收定金。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出具收据。该收据有中介经办人员的签字,还应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买家须实地查看卖家房屋有无出租&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经有房客承租,那么在租期内,有同等条件下,房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应该在出售房屋三个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房客最晚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家有得到房客出具的书面表示后,可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如果卖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况,而擅自卖给其他人,则房客有权向法院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对于买家而言,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应该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内,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妥善解决签约后的后续事项&买卖双方签好买卖合同后,除了收付房款、办理过户外,还有一些后续问题如户口迁移、维修资金过户等。对此,买家卖家也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卖家应将买家付款方式与卖家交房情况结合,以保证各自的权益。比如,双方可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房款30%,交房时付房款30%,产权过户时付房款35%。在上述两者的同时,双方还要明确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总之,买卖合同的内容越详细,履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就越强,也越能促成买卖的顺利进行。&“两个定金”大不同&定金纠纷是二手房买卖中非常普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买卖双方没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义。二手房买卖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签订买卖合同的,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有两个定金。第一个定金出现在买卖双方对中介进行委托的过程中,用来担保买家卖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到某确定地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届时买家反悔不来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要承担定金被卖家没收的风险,如卖家反悔不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承担双倍反还定金的责任。&第二个定金出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用来保证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中介直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用来保证签订的合同后,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三类二手房权利受限制,交易前必须严加审查&常见权利受限制的二手房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没有抵押,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方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二是被法院等机关查封。一般需要产权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换出来,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买卖。三是房屋当初分配给承租人时,对今后的转让就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该条件一般会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备案。这种情况多数出现在房屋的产权人原在某个单位,之后单位将房屋作为实物分配给予职工。职工尽管是“小产证”上的产权人,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将房屋上市转让买卖这样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设定转让条件的原分配单位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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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要求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并设置定金条款作为缔约的担保。买受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期满时不再保留该房且不予退还定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若是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的,则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由于出卖人违约不出售该房屋的,那么接受定金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议把它改为“订金”或“预约金”。如果碰到出卖人因当退还定金而不退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找村(社区)调委会出面调处解决拨打12315举报向法院起诉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对于购房者的这些想法及疑问,我可以明确地告诉购房者,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这就要了解定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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