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的哪个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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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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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土地被征用或者土地被划拨,被拿去作为经济发展的用地,一般会给被征用者支付一定的赔付金来补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土地划拨和出让有着明显的区别,很多人不清楚土地划拨和出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那么,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一、 土地使用证划拨和出让的区别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优售只是划拨的一种特殊情况。划拔是国家给的,没有具体的年限的,也就是说可以随便的使用,而出让是要交的,按交的金的年限使用,一般住宅七十年,商业五十年。针对第一次买卖的 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二、土地出让和划拨的概念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目前,对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私立的学校不能享受划拨政策。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证出让和划拨的区别主要是使用的期限和支付使用金的方式之上,一般土地出让是把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而使用者在一定的期限里支付使用金。土地划拨是经相关部门批准,一次性缴纳费用,没有时间上的规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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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法律咨询:划拨的能不能像出让的土地一样办理?如果能,其与出让的有什么区别?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承担的风险哪个更大些?
  律师解答:划拨不能单独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
  因此,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承担的风险更大。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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