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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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能否规避二倍工资?|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约定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能否规避二倍工资?|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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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蓓华 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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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
刘某某于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焊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止,并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日开始实施的《厂规》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刘某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简历表,该表下方有如下内容:“注:……2、本人已经查阅公司最新厂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执行文件,并承诺严格遵守”。刘某某在该简历表上签名及按捺手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某一直工作至日。刘某某于日申请仲裁,请求 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刘某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是否还需再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厂规》已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而有刘某某签名的《员工简历表》已经备注“本人已经查阅公司最新厂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执行文件,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证据足以表明刘某某知悉某实业有限公司《厂规》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的内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刘某某也从未对上述《厂规》规定的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厂规》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的内容应属有效。按照该条内容,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日之后虽然没有与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刘某某一直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在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刘某某离职前继续有效,双方之间应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再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某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
【实务解析】
本案二审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其中包含非常值得探讨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量大,如未及时续签或有遗漏,则可能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很多企业采取各种方法简化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如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这一做法已成为不少企业的普遍行为,甚至也成为一些律师和劳动部门推荐给用人单位的“先进”做法。但该此类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是否可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审判中还存在较大争议。如本案,劳动仲裁与一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就意见截然相反。劳动仲裁认为该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支持了刘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但一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厂规可以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未支持刘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期限的。如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第二种是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时间,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因这两种约定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同,所以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不明的情况,因“员工离厂”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也不明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的,另外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必须法定的法律规定。且此种约定实质上赋予了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权,无论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用人单位都可主张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同时,此种约定或规定使劳动者不可能出现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使得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诸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之类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不确定的规定或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因劳动合同顺延期限确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可能性。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双方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已续订劳动合同。由此,用人单位仍然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种顺延期限确定的约定或规定并没有影响劳动者权利的行使,也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而该种约定或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如希望通过简便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来降低其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厂规中添加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是在厂规中规定上述内容,因该内容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该厂规的制定和公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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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30秒get一个HR小常识!【薪问薪答】最经典的人力疑问~最实务的操作攻略~今天疑问:劳作合同约守时满后“主动顺延”,是不是就能够不必续签了?(图一)小薪你好。劳作合同约守时满后“主动顺延”,是不是就能够不必续签了?首要法令并没有规矩用人单位能够经过期满主动顺延的约好条款,革除签定劳作合同的法定责任。其次假设劳作合同中公司与职工约好的“主动顺延”有用,那法令中“接连签定两次合同后应签定无固守时限合同的规矩”就无含义了。 &&&&小薪此处主张劳作合同期满后,HR能够挑选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续签承认书,两边无异议签字承认,留存书面承认;或许挑选从头签定劳作合。(图二)【小薪百科·今天贴士】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固守时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合同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起,能够缔结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断定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图二)(图四) 机敏的通薪粉现已把文章共享到兄弟圈/HR群啦,你还在等啥呢?职工手册中规矩旷工3日视为主动离任,这么于公司会存在危险么?下期预告(图五)简单操作-轻盈承载-迅捷发放『极致好用的人力本钱云体系』www.xinrenxinshi.com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览原文】领会(图五)(图七)(图八)点【阅览原文】,领会【薪人薪事 X-one】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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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朋友圈劳动合同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到底有效吗?
劳动合同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到底有效吗?
     
  说到劳动合同的顺延,许多专家学者会将其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两类。今天,在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约定顺延的合同条款,本讲中的“自动顺延”专指合同约定顺延。先看一例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希望本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继续有效。”或者是“……否则,本合同长期有效。”
  一、自动顺延条款不是个好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关法律培训铺天盖地。如何有效规避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如何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续签不及时的法律风险?有人出了妙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
  乍一看,妙招确实是妙!当然,这一妙招早在2007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就已有体现。引发的仲裁诉讼中,自动顺延条款也多被认定有效。但是,我在给企业进行劳动合同法律培训时,经常揭招,揭露那些妙招背后的法律风险。所以,我从未建议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添加如前所述的自动顺延条款,甚至反对这样做。在我为所有客户拟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从没有显现劳动合同期限到期自动顺延的条款。
  二、遭遇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
  这是2009年的下半年,我接手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案件中涉及到了自动顺延条款。员工方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项,针对此项,我代理公司方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双方于日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份,而且,在合同的第十三条中还特别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对该合同无提出异议或新的条款,该合同长期有效,如任一方提出新的异议再商议重新签定合同”。在合同于日到期后,由于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或新的条款,故该合同为“长期有效”。因此,自日起,双方即形成长期有效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退一步来讲,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既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订立口头协议,也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这个案件很特殊,其一,自动顺延条款是在日前约定的;其二,自动顺延条款是在日起生效的;其三,“长期有效”是否意味着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呢?
  该案没等到最终认定,双方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协议。不然,必将成就一宗经典案例!
  三、我为什么反对劳动合同中存在自动顺延条款
  之所以反对劳动合同条款中存在自动顺延条款,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在日之后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涉嫌无效
  ⒈“自动顺延”条款使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劳动合同三种法定类型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没有这种似确定又似不确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⒉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资双方容易陷入“自动顺延条款”的争议
  由于劳动者没有领到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之认为“自动顺延条款”无效,便开始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此,用人单位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退一步来说,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耗费应诉的人力、财力。
  (三)助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松懈
  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时段,必须引起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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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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