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什么意思后建筑公司是不是应该设立工程台账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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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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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按照文件要求均可,关键看甲方招标怎么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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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有形动产发票税是否可以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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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税务局
企业是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计税依据却是核定征收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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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这是两种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区别在于纳税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是否比较健全,能否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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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公司是不是应该设立工程台账的账簿
煤气、消防。(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改建、扩建。纳税人新建、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本条第(四)项、照明、通讯、第(五)项所称货物。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第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央空调、电梯、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卫生、通风,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从取得,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5,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对产品造价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2。建筑企业所用沙、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石,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着经济重罪,当有新法规。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勇于接收新事物,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4、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漏税、抗税等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即工程施工,因此税收对企业来说具有刚性,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1。6、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改革方案,企业应该未雨绸缪、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提前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首先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然后再针对具体的实务找更合规合理的解决措施。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5,不是任何时间都能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3、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偷税、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组织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广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进项税额抵扣难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刻不容缓的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开具、保管、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1
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 票,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制定本办法、区)提供建筑服务的。  纳税人跨县(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区)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  2。  第十条 对跨县(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抵减不完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开据
1。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 票、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扣除的分包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业现在为止还没有涉及到营改增,一直是开建筑业专用发票,缴纳的是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如果到外地施工首先要开外管证,然后要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不能,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
在机构所在地交税,税款是划分给当地政府的,施工地税务局不与承认,完全可以要求你重新纳税,你再去机构所在地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日起,建筑业...
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该学会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原因是仅仅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方,他们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能抵扣。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
可以开据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2、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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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详细解读暨应对策略分析专题
‖&13日‖&‖北 京&陶然大厦‖&‖主 讲:王老师‖
‖专题背景‖
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于3月23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文件,头上的&靴子&终于落
地,立即引发了全国业界人士对营改增的再次充分关注。与此同时下发了配套文件总局13---19公告,分别就建筑业、房
地产营改增的具体落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税率
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四大行业营改增涉及面广,硬骨头多,对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引起税
负较大变化。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由于原有的有形动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税率提高、人工成本不准抵扣等原因可能使&营改
增&企业初期税负明显增加。企业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举棋不定,新老项目的确认以及增值税计算疑惑重重,增值税
如何在房地产开发全流程完美体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何操作?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影响又是什么?
本课程,帮助您企业建立营改增思维,落地营改增政策,实现李克强总理的减税利益。分享税制改革&红利&,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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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专家‖王老师: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务稽查资深官员,某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培训专家;数十家房地产
企业税务顾问、答疑专家。有常年战斗在一线的经历,熟悉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问题,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风险评估
与税收成本控制,营改增实务操作,制定合理的项目成本管控策略,做到企业成本控制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在全国各大
城市主讲房地产、建筑行业税收专题讲座近百次,讲授由浅入深、生动活泼、内容准确、分析透彻、简明扼要、操作实
用;授课风格生动诙谐、风趣幽默,受到各地房地产企业学员的认同和热烈追捧。
‖主讲内容‖
一:营改增政策框架阐述
1.资金密集与劳务密集性企业、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设计的
2.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周期有什么联系?
3.如何理解承包、承租、挂靠?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挂靠行为何去何从?
挂靠的经济流程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三流一致&的规定?
4.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健全如何
5.房地产、建筑业是否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涉及一般纳税人的强认定?
6.如何理解增值税规定的&有偿&劳务?
7.房地产企业先租后售行为,进行免租期的优惠,是否涉及增值税?
8.营改增之后,哪些进项不允许扣除,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注意什么问题?
9.如何理解&非正常损失&?房地产企业的设计失误而发生的重建行为是否可以
抵扣进项税额?
10.什么是兼营?房地产企业&买一送一&模式下是否涉及增值税?二者税率是否
一致?如何规避?
11.进行广告宣传,在汽车与房屋不同载体宣传广告费税负是否相同?如何选择?
12.5.1之前销售完结,5.1之后退房的,如何进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处理?
13.营改增之后,企业代收的测绘费、办证费、天然气初装费、契税等代收款是否计
征增值税?税率是?
14.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和营业税相比有什么
重大变化?如果收取的是诚意金呢?
15.企业享受减免税,为什么有的企业会放弃减免税呢?
16.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销项,住宿发票呢?
17.物业公司在营改增中如何确认收入?转售水电如何处理?
二:营改增政策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1.不动产投资行为是否计征增值税?是否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企业自用一年以上又再次销售的房屋,计税方法和销售&一手房&一样
吗?和土地增值税的联系是什么?
3.企业销售5.1之前之后取得不动产计征增值税的差异在哪里?取得的条件是增值
税专用发票吗?
4.企业和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负差异是什么?是否均适用差额计税?
5.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可以作为差额计税的扣除凭证?是否可以作为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6.销售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如何抵扣在当期的应交增值税,案例告诉您操作方法。
7.转让&二手&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8.营改增之后取得不动产可以分次抵扣,取得的条件是合同的签订?还是款项的
支付?发票的索取?会计账簿登载?
9.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使用分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规定?
10.在建不动产抵扣进项的时点是?设计当初就可以抵扣?还是工程决算之后?
11.改建的不动产超过50%的可以分次抵扣,如果恰恰是49%?如何让抵扣?
12.电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作为不动产管理,是喜是忧?和房产税的规定有什么
相似之处?
13.已经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如何计算转出的进项?案例告诉您准确的计算方法。
14.纳税人注销后尚未抵扣的进项如何处理?可以办理退税吗?
1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业地产5.1之前之后转作出租的税负分析
1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否涉及5.1营改增的时间限制?
17.售后回租业务中个人取得租赁费收入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税率是?
18.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如何区分新老项目?桩基是老项目,建筑主体是新项目如
何适用政策?
19.建筑业如何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申报表如何填列?如果是多个项目如何填列案
例告诉您计算方法。
20.建筑企业预缴是差额计税,申报是全额纳税吗?取得分包工程进项如何抵扣?
劳务分包呢?适用6% 的税率吗?
21.建筑业预缴的税款,如何在当期计算抵扣?
22.建筑面积、测绘面积、预售面积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计算允许扣除的地价款?
如何理解&对应&的土地价款?
23.收到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算抵扣?不同的土地返还款全方位分析
24.同时销售新老项目,如何计算当期的进项税额?通过案例告诉您中间的&秘密&
25.房地产企业如何建立增值税发票台帐?
三:实际问题应对
1.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重复征税?会不会取消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取消,计算流程是否修正?如何扣除税金?
2.政府招拍挂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土地成本一次扣除?还是按照
销售比例扣除?契税、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
3.营改增之前提前&预缴&但是没有收到预售款如何处理?
4.营改增后材料甲供与乙供的税负差异?开发商与总包商利益如何平衡?
5.&营改增&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是如何规定的?取得旧
发票如何处理?
6.预售房款如何征收增值税?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什么时候清算?企业的
资金成本会因此加大吗?
7.无产权车位的&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人防车位呢?
8.融资成本不可以抵扣进项?无息借款、民间融资如何应对增值税改革?
9.地税局欠税清缴及事后税收检查会否带来较大的风险?
10.面积确权后怎样应对测绘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差异?
11.营改增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无影响?
12.营改增后材料采购还要不要货比三家?如何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
13.建筑企业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实际开具发票额来确认收入?
14.未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可否扣除税金及附加?
15.统借统还政策是否延续原来的营业税优惠?
16.营改增后销售折扣、促销、折让、退款等该如何纳税处理?
17.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的销售如何计税?
18.先租后售、售后回租、售后回购、跨期租赁销售等如何应对营改增新政?
19.&买一送一&赠送不同的产品(空调、物业、面积、车位)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
依据?如何确定税率?
20.计税价格偏低如何应对新政?营改增文件对此如何规定?
21.拆一还一的情况,如何确定计税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还建的商品房是否计征增
值税?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是什么?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调整?
22.营改增之后,合作建房、以地换房的模式如何计算增值税?其他税种的影响又是
23.销售毛坯房、精装房的增值税待遇一样吗?委托装修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24.营改增推行之后,在利益博弈的中如何计算临界点,如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
普通发票?
四: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1.营改增之后,如何设定会计科目?
2.收到预收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的城建税如何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
3.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计算销项?
4.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已经抵扣但改变用途的如何进行处理?
5.绿化工程如何抵扣进项?
6.接受境外设计劳务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7.取得减免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8.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9.房地产企业同时销售新老项目,不同的计税方法如何核算未交增值税?
10.月末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五:专家现场预留时间答疑互动,解答学员营改增疑难问题。
‖培训受众‖各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主管财税领导、财务总监、
税务经理、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资 料‖本次专题配套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时间‖日至13日(5月11日全天报到,12-13日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北京◇陶然大厦(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1号、南二环陶然桥东南角)
‖相关费用‖人民币32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
K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培训对象及参考条件
各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主管财税领导、财务总监、税务经理、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举办时间:日 培训费用:3280元/人 举办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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