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能退吗都有哪些规定?能继承吗?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融360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养老保险作为五险一金中比较重要的一项,也是关乎到我们将来退休后能拿多少钱,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和金额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养老保险的存取每个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查询养老保险的多少,账户余额相关知识可以关注下面内容。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攻略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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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鼓励与支持农村居民在未参加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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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鼓励与支持农村居民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不过很多人此时可能会问: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是怎样的呢?相信这是很多农村居民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他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农村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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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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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居民养老保险规定65周岁未达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具体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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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居民养老保险规定65周岁未达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具体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日前,梅县区松口镇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今年52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如今想去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 不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 她希望记者帮忙向有关部门咨询。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农村生活,没有企业帮她缴纳社保,她自己对这些政策也不了解。近期,她听朋友说,像她这种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用,缴清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她便想给自己办理手续,希望记者帮忙与相关部门沟通。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的,可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然而,李女士虽然已满52周岁,但是她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按目前政策规定,她不能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只能选择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缴费补助数额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元。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在日前(含当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已按原《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办法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18.7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9.375元。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300元。
第十四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保险关系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挤占挪用。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已按原《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二)退伍军人若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蕉华管理区户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涉及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级补贴资金由蕉华管理区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同时废止。
2016年郑州养老保险征缴开始,16档标准自由选,具体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新年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养老保险费开始征缴,参保人员可在16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按时足额缴费还可按比例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按照新政规定,今年起,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在12月底之前,持本人身份证就近选择银行按个人选定的缴费标准直接缴费。与去年不同,我市在17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减少一个年缴费1200元的档次,与河南省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保持一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政府财政将按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的补贴,其中,参保人员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官媒: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已出齐
据官方媒体《经济参考报》报道,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向 中人 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保低限高 。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 老人 老办法、 中人 中办法、 新人 新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中人 的待遇如何过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过,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等问题,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未来或将另行制定。
此前据《法制晚报》报道,全国已有19个省份明确了过渡期时间,这19个省份分别是广东、北京、云南、甘肃、陕西、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吉林、辽宁、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安徽、浙江等地,均在意见中提出,对于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深圳宝安?需要什么资料?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新春佳节刚过,宝安区各企事业单位都已陆续开工,节前返乡过年的来深建设者也已纷纷上岗。近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来电询问,如何把原先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宝安。
昨天下午,记者经过向深圳市社保局宝安分局咨询后得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宝安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省内转入,一种是跨省转入。省内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又分广东省内户籍和非广东省户籍两种情况,广东省内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适用范围包括: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关系且已缴费的人员;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或趸缴条件的人员;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入: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关系且已缴费的人员;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就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而言,适用范围为:1、在深圳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深圳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深圳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据介绍,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宝安需提交四种材料,分别为:1、《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凭证》原件。对于部分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则需要另提供在深圳开户的银行借记卡或者存折复印件(仅限中国、农业、工商、建设银行。)办理流程具体为: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后续工作由两地社保机构对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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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问答
长沙养老保险怎么补缴?
如果没有单位去帮你办理,就是要以个人名义补交,也就是说公司承担的和个人承担的,都由你自己出。养老保险可以不要补交吧,因为是缴纳15年,中间可以中断的。要交的话,我只知道07年还是08年,一年应当是5000多的样子,04年那时候可能便宜点现在长沙,你可以一年交15年的,但是好像过了09年就不能交08年的了,我说的是过了,也就是说日起才能不能交08年的。所以,你04,05,06,07的不知道还能不能交
办理退休,需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但一时难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想请问是否能申请银行补交贷款(即通过与社保局合作银行打款至原需要补交的账户)?
这个问题你最好向养老保险中心咨询下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银行能贷款吗
你好不可以的能查出来的
重庆如何补交养老保险?
到社保局去咨询一下
我的社保有养老保险补缴记录,这个补缴记录能删除吗?
数据显示,美国39.6%的税率在税前抵扣后,最终负担的实际税率在25%左右。今天咱们来研究下,美国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包含哪些具体项目? 美国联邦所得税:在2015纳税年度,IRS对美国人征收的所得税达到1.454万亿美元。每位纳税人平均缴纳了9655美元的所得税。由于纳税人的平均总收入在该年为71258美元,因此实际的联邦所得税率为13.5%。(注:在经过调整、扣除、豁免和税收||13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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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金可以继承了,符合这3种条件的及时申请
来源:喜人说养殖
作者:秦皇岛新浪乐居
农民养老问题一直受到大家关注,从2003年开始,农村就开始推行全民参与养老保险,鼓励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问题一直受到大家关注,从2003年开始,农村就开始推行全民参与养老保险,鼓励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让农民老有所依,因为我国养老政策有规定,只要连续缴满15年,到了60周岁后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但有的农民就开始担心,如果缴满15年后,还没满60就去世了,那不是亏了吗?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各位农民朋友一个好消息,现在农村养老保险是可以继承了,所以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根据目前养老保险政策有2种供农民选择,1种是连续缴满15年,到了60周岁后,每月有一定养老金,2种一次性缴9万元,到了60周岁后每月1200元养老金。
小编想说的是,不管农民采取哪种缴纳养老保险方式,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农民来说,万一领不到养老金,可以有以下3种方式继承。
第一:未满60周岁去世投保农民
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投保者要投保后在满了60周岁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未满60周岁就去世了,那么投保单位会将投保金全额退还给继承人,也就是你交了多少,国家会如数退还给你继承人。
第二种:未满70周岁去世的投保农民
如果投保农民在未满70周岁,这个时候其实农民也领取了几年的养老金了,如果在这个时候不幸离世,除了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保证期,在十年内其法定继承人都是可以领取养老金账户中的剩余金额的,或者是拿到投保金所缴纳的本金钱数,但是没有利息。
第三种:70周岁以后去世农民
如果农民在70周岁以后去世,此时农民也领取十多年的养老金了,这时候去世,农民养老金账户还有余额,继承人是可以领取,从此中断养老金发放。
从以上3种情况来看,对农民来说,参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对以后养老都有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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