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否能同时从事动物调运销售与养殖经营活动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12:18:30 来源:乌鲁木齐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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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管理站)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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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和培训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嘎查村设立动物防疫室,聘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免疫效果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监测信息,同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染动物和相关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等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采样、疫情巡查、报告、免疫记录等工作。
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配合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的免疫、采样、疫情巡查、报告等工作,并做好动物保定工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经营、运输没有粘贴检疫合格标志的动物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和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等部门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三十条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分布和地域环境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
第三十三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之日起三日内向捕获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四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三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
第三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或者贮藏后需继续调运、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第五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乡村兽医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以及诊疗记录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等;
(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四)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
(五)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六)无诊疗和用药记录;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及道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指定通道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指定运输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自治区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 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到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查证、验物、签章和车辆消毒等。未经检查和消毒的,不得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四十七条 从自治区外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的,应当到达输入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动物饲养者、货主、承运人应当对病死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处置以及出售、收购、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第五十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城镇和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将其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在指定区域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病死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运病死动物和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城镇、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将病死动物交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生物制品冷链建设和使用管理,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有关物资。
第五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履行动物防疫职责。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检疫、监测、检测、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十一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五、六项规定,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无用药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消毒或者接收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动物保定”,是指应用人力、器械或者药物来控制动物的活动,以便于采样、诊断、治疗、免疫等。
(二)“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
(四)“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五)“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六)“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七)“动物应激死亡”,是指动物在外界环境突发改变情况下,受刺激而死亡的现象,如免疫注射疫苗引起的动物应激反应死亡。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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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陵区动物检疫站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
风铃滴滴 发表于 &12:28:59『标签:&->&』
  零陵区动物检疫站在岗在编的全体检疫员曾多次赴区、市、省人民政府信访要求解决我区检疫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几年了都没得到答复,导致动物及动物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百姓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为政府公共职能的公信度明显下降。  加入WTO的各方达成了一个名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的国际多边协定。关于动植物检疫早已经有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协议,其中如国际植保公约组织(IPPC)和国际兽医局(OIE),那么为什么搞个SPS协议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特别是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有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成为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据文献资料记载, 目前已知的200多种动物性传染病和150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160多种是人畜共患病。动物疫病不仅威胁畜牧业健康发展,一些人畜共患病如果防控不好,则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在国际上,着眼于动物源性食品、用品对人的安全考虑,对兽医职业的定位和职能的分工十分严格。大多数国家的比较普遍的做法,一是国家兽医官制度;二是执业兽医许可制度。加入WTO,按国际有关组织的规定,我国在动物疫病防治管理、疫情监测、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尚需要大力完善和提高,畜牧兽医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加和扩大畜产品出口。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畜产品安全生产工程,进一步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治、药物残留监控,应强化动物防疫监督,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体系,并使这一体系按规范化、标准化运作,是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遵守WTO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按照WTO的规则办事,抓紧工作职能调整是兽医卫生工作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加强统一的兽医行政管理,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分割的局面,也是我们畜牧兽医事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 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会议上作了《全国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报告》,作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部署,国务院已经批准在农业部设立兽医局,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并设立国家首席兽医官制度。依据“国际惯例”兽医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动物疫情监测,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测与控制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费由国家全额负担,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垂直管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兽医行政法规,建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这体现省领导对畜牧兽医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是畜牧兽医战线发展与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今后畜牧兽医工作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这项改革关系到全市及各区、(市)、县、乡、镇畜牧兽医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今后这一条战线的稳定与发展。也牵涉这些部门和单位每一个干部、职工和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现在的和将来的切身利益。改革的内容涉及畜牧兽医行业机构设置,将兽医行政管理和兽医服务性工作相分离。为体现兽医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把各级兽医工作的执法业务经费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从而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利分离的兽医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将对全国、我省及我市的畜牧兽医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改革的本身有着现实意义和长远义。&&& &&& 据调查了解,由于过去历史的原因,随着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也会逐步显露出来,在运作过程中还将发现一些问题和遇到一定的难度。& 1.应认清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检疫,绝不能把这项工作作为简单的技术问题,而且是把它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大事来抓。这就要求各级领导针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要做到指挥位置前移,亲自过问,精心指挥。2.由于全市的各区(市)县情况不同,畜牧兽医事业的经济基础和工作发展情况也不一样,目前在我市本区的一些部门领导和一部分畜牧兽医人员中,由于思想和准备工作的不足,对区、乡、镇的动物卫生管理行政事业体制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也还不是很到位,思想也不够统一,有的还存在等待、观望情绪。3.从本市区、乡、镇的畜牧兽医行政事业单位的现状看,一部分区(市)县的经济条件和实力较强,而有的相对差一点。有的畜牧兽医站、所人员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差额拨款,有的单位是自收自支,尤其是自收自支的零陵区动物检疫站及驻各乡、镇、办事处委派的动物检疫员所遇到的经济困难更为突出,个别乡镇分站较长时期收不抵支,开展业务也难以为继续,仅对人员编制就少,难以保持两名执法人员执法。4.由于过去有的区(市)县、乡、镇动物卫生管理监督执法工作和发展建设与其它行业比较相对滞后,一些区(市)县畜牧兽医执法经费严重不足,主要靠一些检疫执法项目收费补充公务费用支出,财政预算自收自支管理对于零陵区动物检疫站来说,没有解决实际性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应防止有的地方出现“明分暗不分”执法工作仍然与经济挂钩问题,防止这次畜牧兽医体制的改革“煮夹生饭”,应避免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政治和经济损失。5.通过改革,要解决好全市和各区(市)县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转变,观念转变不到位的问题。解决好执法主体不明,机构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效率不高的问题。6.笔者认为,领导重视程度,组织机构和政策能否完善,保障措施能不能落实,是这次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 为了保证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顺利完成,必须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进行,搭好筹备班子,搞好调研,拿出方案,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认真操作。理顺上下关系,协调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共同努力,为全市建立起精简、高效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规格相当于科级,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不错,在同级事业单位中居中上等,逐步会实现参公管理。  主要职责:  1.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各种动物检疫证明的征订、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动物产品检疫专用标志监制、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饲养、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市场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产地检疫)、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检疫)的检疫许可;承担跨省调运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许可。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承担农业部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及本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的跟踪处理。   5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全市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施公路运输检疫监督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系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6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   负责组织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实验室执行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情况的执法检查。   7 兽医医政和药政监督执法   负责组织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诊疗及兽医从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8 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负责组织指导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和药政、种畜禽、饲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本市突发的、重大的、跨区县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9 执法人员培训   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兽医医政和药政、饲料、种畜禽等执法人员的培训。   10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承担染疫动物扑杀的监督。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设‘两员’,动物检疫员和动物卫生监督员。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是一项以强制性、统一性为特点的技术行政措施,是法律赋予动物检疫员的神圣职责,属于执法行政行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1、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和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负责。2、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3、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销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4、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动物检疫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切断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畜健康和保护国内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法定工作。1是控制动物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  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  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兽医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我国兽医工作是重防疫、轻执法,重数量、轻质量,导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不适应畜牧工作的发展。自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强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全国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深人、不全面等问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低而且不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部门法律职责的正确履行,关系到动物防疫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只有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的正确履行,目前执法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法律不当办案局限于主要法律的条文,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出现条文适用错误和不考虑情节进行处罚的情况较多。执法人员往往对《动物防疫法》等动物防疫主体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相对生疏,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更显生疏,对基本法律知识甚至条、款、项、目的概念都没有。案件违法事实和证据搞清后,执法人员往往对着法律条文去找对应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导致法律法规或条款适用错误时有发生。忽视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情节,对“并处”随意适用成为执法中常见的问题,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现象较为普遍。但是我的印象中零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意志不统一,执法力度淡薄,直接影响从事动物检疫执法的行业形象,导致执法不力。&& 二、办案主体不符实践中办案部门与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不一致现象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执法主体错误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非常普遍。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替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兽医体制改革前,基层特别是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承担防、检、监职能,且多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虽有法人资格,却未从畜牧水产局内独立出来,平时工作都是局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监督站基本等同于局内设机构,因此,办案多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由局长亲自抓,导致以行政主管部门替代行政执法部门的现象出现。&&&&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目前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行政执法职能,动物检疫属行政许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行政处罚,因此,将按照第一类的“承担行政职能”类别改革,最可能的改革方式是参公管理,也有可能形成中央直管单位,加入公务员序列。面对零陵区动物检疫站的实际问题,难以正常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建议吃透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坚持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运行原则,把零陵区动物检疫站所有在编的检疫执法人员归属动物卫生监督所由财政全额供养。可以做到以监促检、以检保防,两员协同作战,互相弥补大大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的执法部门,保证执法有主体行业有形象,做为政府公共卫生动物防疫体系承担社会的动物卫生监督的行政职能。面对我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建立协调、稳定、高效的市及区、(市)、县、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体系,为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时代战士:动物检疫第1楼&&零陵区乡镇没有屠宰场,珠山开定点屠宰还请过小混混闹事,自然规律还是非法宰杀卖白板猪肉,百姓反映很强烈,放心肉吃不上,到凌晨3点后镇上都是猪叫声,在农贸市场旁边杀猪,吵死人,而且又臭污染环境,居民无法安心生活,敬请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上访也没人管。。。唉!&20:55:27风铃滴滴:零陵市民的关注第2楼零陵人吃肉只要便利,很小有市民看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别说《动物防疫法》了,如今年轻人却加倍关注自己的食肉安全问题,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超市,学校,农贸市场,乡镇办事处市场肉食行,销售的动物产品都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结果都没哪个部门管理,真是政府公共职能部门不作为,&这样长期发展动物食品安全风险大对社会危害相对严重,值得广大市民深思。。。。。。&08:50:02小雨加雪:要求改革第3楼我们县早就改革了,只有零陵地区顽固不化。&10:35:51繁华街市:动物检疫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第4楼&&&&&你们看看,下面的公文,双牌解决好几年了,检疫员由财政全额供养的。。。。。。
&&&&&&&&&&&&&&&&&&&&&&&&&&&&&&&&&&&&&&农明字[2011]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7月13日,人民日报第13版刊发《私宰肉是怎样流向餐桌》的专题报道,在反映广西桂林市存在多个非法屠宰点私宰生猪、病死猪夹杂其中、直接威胁群众健康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动物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出证、盖章、收钱,使私宰肉披上合法外衣流向市民的餐桌,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对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安排。此次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积极配合做好生猪私屠滥宰整治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国办发〔2011〕12号也明确规定,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全面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允许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为私宰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甚至违法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重点要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全面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够、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真正的“放心肉”。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 & 标签:&人民日报&广西桂林市&国务院&食品安全&农业部&|&编辑标签& & 字体:中&小&中&大&更多&设置置顶&权限设置&推荐日志&转为私密日志&删除&编辑&&11:01:55繁华街市:动物检疫改革第5楼&&&&&
&&&&&&&&&&&&&&&&&&&&&&&&&&&&&&&&&&&&&&农明字[2011]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7月13日,人民日报第13版刊发《私宰肉是怎样流向餐桌》的专题报道,在反映广西桂林市存在多个非法屠宰点私宰生猪、病死猪夹杂其中、直接威胁群众健康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动物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出证、盖章、收钱,使私宰肉披上合法外衣流向市民的餐桌,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对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安排。此次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积极配合做好生猪私屠滥宰整治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国办发〔2011〕12号也明确规定,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全面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允许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为私宰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甚至违法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重点要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全面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够、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真正的“放心肉”。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 & 标签:&人民日报&广西桂林市&国务院&食品安全&农业部&|& 字体:中&小&中&大&更多&设置置顶&权限设置&推荐日志&转为私密日志&删除&编辑&&11:03:26风铃滴滴:大力支持第6楼管理落后,不适合社会进步,支持笔者的呼声&18:11:27风铃滴滴:关于零陵区人民政府执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没到位的地方就是动物检疫第7楼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8:47 &【大&中&小】【我要纠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省是多个省份畜禽及其产品运往广东、港澳等地的主要通道,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非常艰巨。但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严重威胁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改革我省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兽医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监督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大体系。对现有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验检疫、执法监督等各类机构、工作职能及资源要素进行科学整合与优化,突出履行好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职能,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对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管理机构。省畜牧水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省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工作。市州以下兽医管理机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效能监督;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兽医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归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县可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兽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口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精神,合理设置乡镇动物防疫站(可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主要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协助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养殖环境监控、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产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对专职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及时办理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市州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注射、加施免疫标识、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台账,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报告免疫情况,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六)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级政府在畜牧兽医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使兽医管理、监督执法、动物疫病诊断等机构工作人员,经过选拔、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七)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凡新进入县以上兽医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凡新进入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九)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建立兽医管理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防疫工作网络化管理。   (十)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疫情信息。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以切实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备选,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建设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不断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加快检疫和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疫和监督执法手段。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体系,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畜产品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畜牧水产等部门组织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兽医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7年10月底完成。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实施改革方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四 & &19:13:30反腐精英:零陵区执行国家政策没到位,检疫员生活没保障第8楼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省是多个省份畜禽及其产品运往广东、港澳等地的主要通道,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非常艰巨。但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严重威胁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改革我省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兽医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监督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大体系。对现有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验检疫、执法监督等各类机构、工作职能及资源要素进行科学整合与优化,突出履行好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职能,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对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管理机构。省畜牧水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省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工作。市州以下兽医管理机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效能监督;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兽医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归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县可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兽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口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精神,合理设置乡镇动物防疫站(可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主要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协助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养殖环境监控、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产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对专职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及时办理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市州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注射、加施免疫标识、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台账,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报告免疫情况,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六)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级政府在畜牧兽医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使兽医管理、监督执法、动物疫病诊断等机构工作人员,经过选拔、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七)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凡新进入县以上兽医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凡新进入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九)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建立兽医管理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防疫工作网络化管理。   (十)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疫情信息。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以切实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备选,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建设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不断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加快检疫和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疫和监督执法手段。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体系,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畜产品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畜牧水产等部门组织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兽医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7年10月底完成。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实施改革方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明确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改革,检疫员,监督员归属动物卫生监督所独立成为执法机构。零陵区完全脱轨,没有对检疫站检疫员改革,管理体制落后,实行承包定任务的自收自支管理,没执行动物卫生监督处罚,如今区动物检疫站动物检疫员还没执法证,经费为零,不能正常运转,工作人员都发不出基本工资,生活没有保障,政府不支持,给每个检疫员带来承重的负担和压力,风险大,工资没保障还比不上五保户的生活补贴,你们说人民的食用‘放心肉’还有保障吗?敬请相关部门领导引起重视!!!&09:09:46除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哪里去了第9楼我是零陵人,昨天来到零陵区大庆坪乡市场买猪肉,算是来得早的7点30分到市场,见猪肉没有动物检疫滚筒印章,也没有检疫证,我就问屠夫,他们说那里有两年没检疫的人去了,我这不是死猪你放心买,我差异的很,就赶忙去买鸡,结果也没看到动物检疫证,真气人,旁边还有死鸭子卖。社会都成什么样了,零陵区的公共职能部门怎么可以不派检疫员到市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签证呢,我们能吃上放心肉吗,行为可以这样忽视吗?请相关部门监管下这里的工作 &19:07:09风铃滴滴:各乡镇动物产品存在风险隐患第10楼现实的问题摆在零陵百姓面前,大部分乡镇的动物产品检疫没有盖章未附动物产品检疫B证,产地检疫做得及不到位,超市,学校食堂和酒店,冻库、冷库、及动物产品加工厂都无检疫证明销售,强烈要求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监督来永州考察实录,强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彻底整治非法和不合格,未检疫和染疫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让市民更深入了解自己食用的动物产品是否放心,零陵区人民政府的党政官员敬请你们引起高度重视,重视动物食品安全。。。。。。&21:35:14司法风雨:动物食品何来的安全?第11楼《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检疫员的职责,是不重视动物检疫员的地位,待遇问题,导致管理落后,与国际和其他省市严重脱轨,放任自流不顾百姓的呼声建议市常委依法罢免零陵区区委书记的行政职务。动物防疫工作免疫没有到位,大多数动物都没有免疫标识,零陵人怎么安心购买猪肉和牛肉呢!等到疫情突发也于事无补,管理体制落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独立,执法没有到位,力度极差,没有落实办案和农业行政处罚导权导致动物产品无证销售,给人们食肉带来风险。网上信访不行建议零陵动物检疫员赴省里和北京维权信访 &12:45:46风铃滴滴:农业部关于动物卫生监督的所的公文第12楼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信息要闻&&&日&星期三& &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 来源:农业部兽医局&&&&时间:&&13:42:45&&&&&作者:&&点击率:158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兽医依法行政,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是今后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动物卫生监督亟待进一步加强。目前,一些地方对动物卫生监督在兽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情况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动物卫生监督与实现重大动物疫病从目前有效控制到质的根除的根本性转变,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增加投入,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二、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划分 (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目标。整合现有兽医行政执法资源,理顺兽医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法规标准,创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划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相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和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定期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等技术机构要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使用统一的执法标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各地要综合本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的管理,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人员招录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四、创新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机制 (七)强化全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按照分类管理与分级指导结合、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的原则,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范跨省检疫审批,强化检疫出证管理,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创新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大对饲养生产、隔离、屠宰加工、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八)健全完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国家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省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及时对辖区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同风险状况,确定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和检查频率,实施风险管理。强化源头管理,指导养殖生产者遵循良好的健康养殖和兽医卫生规范,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 (九)实行区域化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国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提高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强化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督管理,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严格出证官方兽医和出省检疫合格证明管理,督促落实产地和企业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责任。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工作,积极申请国际无疫区评估认证。鼓励和引导畜禽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安全区建设,加快提高畜禽养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十)实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建设思路和技术路线,提高建设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以及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工作经费,应严格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作为政府公共服务法定职能的定位问题。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转移支付、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专项财政投入政策。 (十二)继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十三)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支撑能力。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需要,及时调整检疫对象,确定科学合理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基层执法快速检测技术推广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把关能力。加强检疫、检测、无害化处理、风险分析等技术研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等机构要及时提供有关检测数据和风险预警报告,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科技水平。 六、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五)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我部关于依法行政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以及定期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等制度。要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定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服务意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研究谋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解决制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机构队伍及各项条件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专项检查和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 &14:56:54风铃滴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3楼来源:农业部兽医局&&&&时间:&&13:42:45&&&&&作者:&&点击率:158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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