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企业间支付的股息红利扣缴税款时间在计税时不得扣除?股息红利扣缴税款时间不是税后的吗,分配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为啥不可扣

【答疑精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精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唯一官方微信号: dcflnsrjlb ),开启财务管理智慧,每日分享财务管理新知、职场攻略、财务答疑等精彩文章,为职场人生加油! 问:  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非居民企业,对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应当什么时候扣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诚  答: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不过不需要直接支付货币资金而已,股息转为权证。转增资本时,要区分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两者的所得税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方股东若是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则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若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还要注意看是否为买进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持有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股息红利不免税;转增股份中,属于其所得的部分,需要依法并入股东年度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假如股东中,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外资企业涉及2008年度以前和以后利润一并分配时,要严格区分2008年前的利润和2008年之后的利润,对之前的利润免税,对以后产生的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税款代扣的时间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查看本月汇算清缴课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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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税法对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了免税优惠。
免税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多个条件,以下企业或者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免税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国债除外);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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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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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符合三个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个税的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关系: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是要确认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就把这块收入去掉,因为支付方(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已交了所得税,所以收到方就不应再交所得税了(即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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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
(1)2014年,甲公司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3000万元,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零;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4000万元,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为2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400万元购入某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至12月31日,该股票尚未出售,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甲公司于2013年1月购入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8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至12月31日,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甲公司、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4)2014年,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800万元,至年末尚未支付。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5)其他相关资料①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内税前弥补的亏损2600万元,甲公司对这部分未弥补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5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②甲公司2014年实现利润总额3000万元。③除上述各项外,甲公司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④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⑤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1)确定甲公司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并计算相应的暂时性差异,将相关数据填列在"甲公司2014年暂时性差异计算表"内。
[CK691_351_4_2.gif]
(2)计算甲公司2014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3)编制甲公司2014年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
(1)2014年,甲公司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3000万元,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零;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4000万元,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为2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400万元购入某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至12月31日,该股票尚未出售,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甲公司于2013年1月购入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8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至12月31日,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甲公司、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4)2014年,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800万元,至年末尚未支付。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5)其他相关资料①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内税前弥补的亏损2600万元,甲公司对这部分未弥补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5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②甲公司2014年实现利润总额3000万元。③除上述各项外,甲公司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④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⑤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1)确定甲公司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并计算相应的暂时性差异,将相关数据填列在"甲公司2014年暂时性差异计算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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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甲公司2014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3)编制甲公司2014年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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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恒教育服务号分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以下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并非分红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
  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也针对不同的两种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常见的红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劳动分红被划为工资、薪金范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例如,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2月张某收到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职工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红利,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王某获得的180000元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而张某获得的60000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红利所得有差额计税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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