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土地证抵押贷款贷银行1000多万元能判几年刑

阜阳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购销合同 骗贷1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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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走过最坑人的路就是你骗钱的&套路&冒用46人的信息,伪造购销合同,假装要开超市&&    近期,法院审理了几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案,骗钱的
原标题:我走过最坑人的路就是你骗钱的&套路&冒用46人的信息,伪造购销合同,假装要开超市&&    近期,法院审理了几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案,骗钱的&套路&也在不断翻新。  案例一    伪造购销合同    骗贷1000多万元    颍上县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是李某。    2011年,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李某没有把心思放在挽回经济损失上,而是想办法套取银行贷款。    于是,他伪造一份购销合同,从颍上某银行贷款近200万元。初尝甜头的他,一发不可收拾。分别于2014年、2015年向上述银行&借&来800万元。    同时,李某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向颍上另一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借款1130万元。    借款后,李某却迟迟不愿还款。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庭审中,李某辩称,他的行为是单位犯罪,因为公司是他和另外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的。    法院审查发现,李某多次申请贷款,只有第一次是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其余几次贷款均是他的个人行为。因此,该案不是单位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欺骗手段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二    冒用46人的信息,贷款67.7万元    去年的一天,家住临泉的马某家来了几位银行的工作人员。马某这才知道,自己十多年前从信用社贷了一笔款,金额为1.5万元,用途是养鱼。马某以养鱼为生,可他从未办理过贷款。工作人员拿出借款凭证,他才知道自己被人冒名利用了,签名根本不是他写的。    经公安机关查证,加上马某共有46名村民被冒名贷款,从5000元到2万元不等。令人吃惊的是,这些都是大家熟悉的&能人&苏全(化名)所为。    经查,2002年以来,苏全多次假冒他人名义、虚构他人身份信息、私刻他人印章、编造虚假借款理由从信用社贷款67.7万元。他办理的多为一年内的短期贷款,至案发历时10多年一直未还款。但苏全和家人的账户上显示,他有多笔数万元的收入款记录,并有14次出入澳门的记录。这些证据都表明,他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全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三    假装要开超市,诈骗20万元贷款    家住颍州区的李某某,初中文化,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2014年,李某某突然对身边人说,准备开家超市。他还拿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等,说正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身边的人都信以为真。    可谁也没有想到,李某某的申请材料全是假的,开超市更是子虚乌有。当时,李某某通过申请,获得20万元的贷款。没过多久,银行内部审查发现了端倪,便通知李某某提前还款。    李某某没钱,玩起了&躲猫猫&。没办法,银行工作人员垫付了20万元。    直到去年,李某某还没还钱。原来,这些钱被他用于还款、赌博了。    此外,2014年,李某某还租用一辆本田轿车。随后,他找到买家张某,称这辆车的车主欠他钱,把车抵押给他了,将车子卖给了对方。其实,所有的手续都是他伪造的。直到车主找来,李某某的骗局才败露。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法院认为,李某某从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李某某将租用的车卖给别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12年,并处罚金23万元。  说法    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提醒    防止个人信息被冒用  一定要注意这些习惯    上述案件中,其中有一个冒用了46人的个人信息诈骗贷款。在信息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变得尤其重要。    保护个人信息,不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参与银行、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各类考试报名等需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时,要留意这些复印件的去向;快递单、车票、机票上印有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日常生活中,若身份证丢失,请及时办理挂失,做登报声明。
[责任编辑: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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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用我的名字办理了假土地证;又我的名字办理了真房产证从银行贷了款;我会有事吗
我是经办人;会不会坐牢;请问我会不会有事我爸爸用我的名字办理了假土地证;又我的名字办理了真房产证从银行贷了款;我爸爸是贷款人;我爸爸跑了找不到人,现在还不上银行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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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爸爸是共同还款人,贷款还不上,不会坐牢,房子会被法院查封。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因各种原因不少父母想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对于想要改动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改名方式方法有不同,产权、债权、税费等各种问题会不同,贷款清偿与否的不同解释及其不同情况下办理的费用也各不相同等,均需要我们逐一了解清楚。
房产证上添加子女名字 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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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银行人小心了!追回不良贷款也可能被判刑 : 经理人分享
银行人小心了!追回不良贷款也可能被判刑
这是温州金融从业人员乃至全国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看的警示片。
据温州金融(ID:wzjr0504)消息:一笔200万元的保证贷款违规发放,即便银行损失后来已被全部追回,经办该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业务部总经理,经办审批业务的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一应获刑。这是温州金融风波以来判决的众多违法放贷案中,审查不严的授信审批部人员首次被判有罪。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系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原工作人员,因违法向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最高5万元。该案从立案以来,就备受业内关注。这个判决再次给温州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温州鹿城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时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林某及总经理被告人高某,在办理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00万元保证贷款业务时,“因他人打招呼”,未对借款人及苏某等5名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而同意上报放贷。随后,时任授信审批部审查员的被告人何某及总经理被告人杜某,也因“他人打招呼”,未经严格审查而同意放贷,致使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另案处理)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成功获得该笔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最终,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仅归还9个月利息总计人民币约9.5万元,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归还。日,被告人杜某、何某在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时明知该分行人员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各向稠州银行温州分行专用账户存入人民币30万元;郑某甲及其合伙人的家属共计退出人民币11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温州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银行损失已全部追回,并且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均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作用、悔罪表现等,还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1、被告人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人林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被告人杜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4、被告人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公开资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开业于日,当时正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刚刚落地,这块充满了资本神话的土壤对外来的金融机构也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2015年9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信息了解到,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深陷各种借贷官司中,最年久的一桩还是2014年12月底状告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这很可能最终变成稠州银行的坏账压力,因为它只是圣鹏纸业身后拼命围剿的众多债权人之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宣告圣鹏纸业破产。圣鹏纸业破产案从2015年年初就已经沸腾,但在对其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中发现,除了部分老旧淘汰的机械设备可供变现外,基本没有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财产。对9万元变现价值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是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其他债权人很可能颗粒无收。显然,正是圣鹏纸业的破产,才揪出了稠州银行温州分行违法放贷案。据“温州金融”消息,稠州银行2014年还被卷入中城建设集团、盛宇家纺等温州几件重大信贷担保案件中。其中,中城集团曾有“温州建筑航母”之誉,但在2014年6月却惨遭24家银行追债,2014年底经法院裁定,最终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高达17亿元;而曾是本土家纺龙头的盛宇家纺也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成为当地企业互保联保问题的反面教材。所谓互保联保是指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一家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合体内的其他成员都需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其好处是1000万元的资产可以为数千万的贷款担保,实际上提高了杠杆率。在此背后,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利润为199亿元;此后连年下跌,到2014年,跌至-39.33亿元,同比减少245%。《香港商报》2015年6月的报道更是表示:大多数银行吐出了以往二三十年在温州赚取的所有利润,重回本世纪初银行业整体技术性破产的尴尬境地,只有极少数坚守差异化经营和独立审贷原则的银行逃出生天。以下是过去数年温州的违法发放贷款案(由“温州金融”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完全名单)
1、信贷员违法放贷导致银行损失百万获刑5年2016年4月,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褚某,原温州某银行信贷员,因违法向6人发放贷款17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褚某,男,29岁,汉族,温州人,大专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褚某在担任银行信贷员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产权证、结婚证的真伪,违法向张某等6人发放信用贷款共计173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33.6万余元。日晚11时许,诸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截至当日,6名贷款人已偿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至今,该银行尚有103.8万余元损失尚未追回。2、一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获刑6年日下午,温州金融圈引发广泛关注的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经理姚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温州中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姚某,原系某股份制银行温州分行银行信贷主办客户经理。日,应借款单位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要求,姚某和银行另一名客户经理来到担保企业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合同约定三杉公司为锦泰光学的7000万贷款出具一份信用担保。2012年8月,三杉公司派人去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受到姚某的欺诈。三杉公司法人代表吕隼及其妻子陈珍琦称,原本三杉同意为锦泰公司担保2600万,姚某拿了手工填写好的2600万担保合同,多份空白合同、空白股东会决议过来找他们签字盖章。但拿回去后,姚某擅自将担保金额改成了4600万元。日,姚某被刑事拘留,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温州一银行支行长违规放贷一审获刑5年半某股份制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企业发贷共计2970万元。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4、乐清一银行信贷员“搭车”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2014年5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判决了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主犯竟是一名本应把好放贷关的银行信贷员。他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经营赚钱。最后,他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原是某银行乐清支行信贷员。日,为获取银行贷款,他在该银行乐清支行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在明知城新开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的情况下,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按事先约定,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日,连某偿还贷款100万元。2010年、2011年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续贷300万元,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后发放贷款600万元。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同年6月,连某为获取银行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乐清法院认为,连某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5、温州一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1600余万元被批捕明知申请贷款的陈某带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等都是假的,但是身为温州某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客户经理的他还是一再“放行”,七次放贷1600余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黄某认识了陈某,两人交往甚密。有一年,陈某向黄某借了400多万元,却一直还不出钱。为了资金周转,陈某向典当行借款8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黄某作担保。不过,陈某还是迟迟还不出钱,典当行便向担保人黄某逼债。为了还款,两人商量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决定利用黄某工作上的便利,由陈某伪造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陈某和黄某一起来到温州火车站附近,找了个“办证”的人,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就这样,到2011年3月,黄某7次向陈某发放贷款,总额达到1652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
今年7月,温州金融办主任在浙江日报发表文章《温州金融风波的理性反思》开门见山指出: 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温州出现的企业金融风波,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盲目授信,中小企业盲目贷款、不理性投资造成的。实质上是银行僵化的、不切实际的“信贷文化”造成的,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不规范造成的。温州金融办主任感叹:2011年出现的这场企业金融风波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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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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