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规定超过5%的持股5 大股东减持规定半年内不能坚持吗

中国人寿减持中信证券3000万股 总持股不足5%坚称“不违规”_第一财经
中国人寿减持中信证券3000万股 总持股不足5%坚称“不违规”
一财网张婧熠 杨芮
香港联交所关于中信证券A股大股东提交的一则披露权益通知,把中国人寿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该通知显示,中国人寿在7月10日减持了中信证券3000万股。市场观点随即质疑,该减持违反证监会7月8日做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下称&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半年内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此,中信证券在7月16日早间发布澄清公告,中国人寿累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未达到5%,坚称此举并不违规。
联交所的公告显示,7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集团&)以27.38元/股的均价,减持中信证券A股3000万股,累计套现8.21亿元。减持后,中国人寿还持有中信证券5.65亿股,占已发行股本的5.74%。中信证券并未在上证所发布上述减持公告。
对于市场质疑,中信证券在16日早间的澄清公告中指出,本次减持前后中国人寿持有中信证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未达到5%,不涉及上述证监会通知所提及的情形。
中信证券指出,10日的该笔3000万股减持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股份&)转让。交易后,人寿股份持有中信证券共3.34亿股A股;占中信证券总股数的2.76%,占中信证券A股股数的3.39%。
而人寿股份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人寿集团,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持股数量为2.31亿股A股;占总股数的1.91%,占A股的2.35%,&人寿集团、人寿股份合计持有5.65亿股A股,持股比例占中信证券总股数的4.66%,占A股股数的5.74%。&
总持股比不足5%,是此次中国人寿减持中信证券的通行证。近期&顶风&、&涉险&减持的行为也有发生。民生银行13日晚间公告称,由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新希望投资、南方希望实业在8日分别减持公司股份7669.8万股、1.85亿股,套现金额超过25亿元。而当日晚间,证监会就下发上述通知公告。
此外,格力电器、金力泰发布的股东减持计划显示,截至6月30日仍有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且减持计划仍在实施期限之中,但均已及时叫停。
金力泰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计划在5月6日起半年内累计减持计不超过23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9.17%;至6月30日,吴国政已累计减持达8.10%。7月8日,吴国政向上市公司发布了完成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并表示暂不再减持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公告则显示,公司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在二季度减持公司股份1909.61万股,占总股本0.63%,未达到信批要求。而为响应大股东不减持的政策要求,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未来三个月将增持不低于4.6亿元。
近一周来,A股共发布有超270条大股东不减持的承诺公告,及超1200条增持公告。在上述通知发布同时,证监会还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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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云峰5%协议转让的新规,几乎堵住了协议转让的路子。举牌后半年内不能卖,也就严格限制了大股东减持
股东减持方接盘方门槛提高。
上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对受让方而言,一次性协议受让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份,而且一旦受让完毕就得遵循证监会减持新规,再减持时:一是得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二是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点评:上交所的规定,对大股东减持方和受让方均设置了相应门槛。业内认识认为,5%协议转让的新规,几乎相当于堵住了协议转让的路子。5%的门槛意味着举牌,举牌后半年内不能卖,也就严格限制了大股东减持。此外,举牌后6个月内不能抛售,也就是说至少有5%的股份被冻结,市场减少了可流通卖的股票,有利于股市上涨。&
证监会:3月1日不是注册制实施日.&
1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例会上表示,3月1日是指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是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的起算点,改革实施的具体时间将在完成有关制度规则后另行提前公告。同时,邓舸透露,合理安排新股发行 IPO新规准备需半个月;受理首发企业772家 已过会85家。为缓解新规下新股发行对交易系统的压力,保证交易系统安全运行,初期新股发行将按各交易日均衡申购的原则安排,后期逐步进行调整。&
点评:近期,有关注册制方案落定及实施的传言再起,传言称注册制方案将在月底落定,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关于注册制实施时间及安排的表态,有助于缓和市场对注册制加快实施可能带来巨大扩容冲击的担忧和恐慌情绪,有利于市场的企稳。&
单周2000亿天量逆回购“维稳” 防风险为宽松延续首要目标。
一周之内1900亿元净投放,央行在开年第一周的表现真的“很拼”。1月7日,央行在公开市场开展了7天期逆回购700亿元的操作,利率持平于2.25%。虽较1月5日的1300亿元缩量,但鉴于当周到期资金量仅为100亿元,因而当周累计净投放1900亿元,创近11个月的新高。
&点评:天量投放的背后,1月4日起公布的12月宏观经济数据依然显示实体经济景气不振。12月财新制造业和服务业PMI双下滑,官方制造业PMI同样低于枯荣线;人民币在岸、离岸汇率连续出现单日波动上百基点以及新近公布的外汇占款在12月出现上千亿元的缩减。经济界专家称,央行出手千亿元逆回购维稳资金面,其原因可能跟短端紧张与外占持续减少的累积效应有关,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意在对冲外汇占款的减少留下的基础货币缺口。&
发改委批复投资百亿石家庄轨道交通项目。
日前国家发改委批复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31.96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40%,计52.78亿元,由石家庄市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点评:相关轨道交通公司有望受益,关注康尼机电、永贵电器、中国中车、凯发电气、神州高铁、鼎汉技术等。&
中国国产操作系统推出新型“LINUX+”产业生态。
日前中国国产操作系统公司红旗软件在北京宣布,将整合Linux的开源软件产品和服务商,共同构建“Linux+”产业生态链,通过开源解决方案推动IT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维护中国信息产业安全。&
点评:相关软件公司有望受益,关注中国软件、浪潮软件、浪潮信息、浙大网新、华胜天成等。&
钛白粉迎来2016年首轮提价。
1月8日讯,近日山东东佳和广东惠云钛业均宣布上调金红石型钛白粉价格,幅度均在300元/吨。此外,钛白粉出口龙头企业四川龙蟒同日宣布,所有产品现价基础上提价300元/吨。截至1月7日,国内已有10家生产商宣布上调产品价格,幅度在200元-500元/吨,约为3%到7%,钛白粉市场迎来2016年首个利好。
点评:相关钛白粉公司有望受益,关注安纳达、佰利联、中核钛白、金浦钛业等。&
中科院启动精准医学研究计划 助推行业加速发展。
据新华社9日报道,中科院正式启动人群精准医学研究计划,将在4年内完成4000名志愿者的DNA样本和多种表现型数据的采集,对其中2000名志愿者的精准医学研究,将包括全基因组序列分析、建立基因组健康档案等,为今后全民普惠精准医疗奠定基础。&
&点评:精准医疗概念股:荣之联(002642)、达安基因(002030)、紫鑫药业(002118)、中源协和(600645)。
&汽车反垄断征求意见初稿形成,二手车限迁有望解除。
《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初稿已经形成,并开始向厂商、经销商、配件生产商等相关环节广泛征求意见。据了解,《指南》初稿明确厂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另据媒体报道,解除二手车地方限迁政策已被纳入《指南》,并将有望在今年5月正式出台。&
点评:二手车概念股:亚夏汽车(002607)、京威股份(002662)、星宇股份(601799)、庞大集团(601258)。&
上海国资会议临近市场竞争类企业或成改革排头兵。
据新华社报道,1月7日下午和8日上午,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先后前往上汽集团、上港集团、仪电集团,调研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韩正强调,深化改革是今年上海国资国企发展的主题词。上海国资国企改革近年来取得了一定进步,今年要实现关键突破。特别是市场竞争类企业中的整体上市公司,要在“20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点评:上海国改概念股:氯碱化工(600618)、兰生股份(600826)、申达股份(600626)、龙头股份(600630)
(投资顾问:罗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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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重磅】一文读懂5%协议转让新规–堵住了大宗交易的路子 再拖半年不能卖
  研究员综述:  一是协议转让5%如此高的持股比例,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得认真斟酌了,甚至会引发上市公司股东名次的变动,这肯定会约束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二是5%的门槛意味着举牌,举牌后6个月内不能抛售,也就是说至少有5%的股份被冻结,市场减少了可流通卖的股票。  上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进行了执行层面的细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对大股东减持方和受让方门槛的设置。  上交所在执行通知中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看似只约定了受让方门槛,其实对转让方也做了门槛约定。第一层意思就是,受让方一次协议受让大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5%;第二层意思是大股东也就是协议出让方,一次性出让的股份不得低于5%。  一次性协议转让5%如此高的持股比例,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得认真斟酌了,甚至会引发上市公司股东名次的变动,这肯定会约束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而对受让方而言,一次性协议受让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份,而且一受让完毕就得遵循证监会减持新规,再减持时:一是得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二是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不仅如此,上交所还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5%协议转让的新规,几乎相当于堵住了协议转让的路子。5%的门槛意味着举牌,举牌后半年内不能卖,也就严格限制了大股东减持。  此外,举牌后6个月内不能抛售,也就是说至少有5%的股份被冻结,市场减少了可流通卖的股票,有利于股市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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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不可违规的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资本梦
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律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7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此外,《证券法》第195条亦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标准计算: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及时申报或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目前,对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期内减持股份每年仅可以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权益分派等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准确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对前述信息进行持续更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实现事前控制。此外,对于B股、短线交易行为、禁止买卖窗口期的交易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赖于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本所将予以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号《关于修订第七条的通知》等。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15.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17.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18.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22.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2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根据《上市规则》第1.5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本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7.2至1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行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包括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会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
第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自然人金某于日买入某公司股票723.66万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日,本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5)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文章来源:企酷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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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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