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挂靠到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被法院诉讼,想过户怎么办?受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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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被查封如何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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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覃某的七台牵引车(总价值人民币15万元整)挂靠在被告深圳某公司名下经营集装箱货运业务,并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上述车辆系原告全款所购买挂靠被告名下经营,所有权属原告。因上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07年被告与他人因交通事故纠纷导致原告的上述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为此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挂靠在被告名下七台车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法院审理】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机动车属于其所有,但因被告与案外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被执行人,原告挂靠在被告名下的七台车被法院依法查封,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的实质是对法院已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原告对法院查封的七台车主张权利,首先要提出执行异议,只有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由于本案原告未先行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覃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 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制度在执行程序中为案外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以弥补执行中只从形式上审查标的物的权属而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该诉讼是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该诉讼的目的不是单纯的确定异议标的权属,而是从根本上排除对异议标的的执行,是一种执行救济途径。因此案外人必须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法院所作异议裁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本案即属于上述情形。相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而言,本案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属于被执行人,原告覃某属于对执行标的即涉案车辆提出异议并主张所有权的案外人,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覃某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在法院期限内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
文章来源:
[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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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挂靠公司车辆涉黑 货车车主过户难
物流行业的发展带动了货车运输行业的兴盛。营运货车挂靠货运公司营运更是方便。但今天找我们帮忙的这几位货车师傅却想单独立户,可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却改不了户头,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去看看。
2012年6月,碧江区的杨师傅购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运输,由于当时相关政策不允许私人营运,所以,当时杨师傅就以挂靠的方式,将自己的小货车挂靠到碧江区顺通货运公司名下跑运输。
据了解,按照当时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允许个人营运,必须以私营货运车主挂靠物流货运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解决货运市场散、小、弱的现状,推进货运市场集约化经营,货运公司也能以此扩大货运规模,降低成本,提高货运收入。杨师傅告诉记者,因为挂靠公司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管理维护费,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公司收费也不正规。现如今道路运输部门对货运这块政策放开了,降低准入门槛,他们就想着把自己的车辆提出来单干。
这些涉黑车辆,是指逾期未年检、未报废的车辆。杨师傅告诉记者,自己过户车辆的手续完全合法,之前也和挂靠货运公司协商好,挂靠进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现在公司的车辆涉黑,却影响了他正常过户,他觉得自己实在是冤。
更让杨师傅担心的是,因为货车档案已经提出来了,要是不能过户,他的车也要变成黑车了。
除了杨师傅,还有几位跑运输的师傅也想着把货车提出来,但都遇到同样的问题,他们多次找到公司,希望公司出面解决,但是公司都置之不理。
随后,记者来到碧江区顺通货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徐广和告诉记者,这家顺通货运有限公司是他们一月份才接手的,公司有上千台货运车辆,之前确实有十余台逾期未检的车辆,但是这一块他也是力不从心。
徐广和告诉记者,之前货运公司管理不规范,好多备案资料都不齐,即使齐全,他们也找不到车,联系不上驾驶员,至于车辆的行踪,他们也是一概不知,现在就寄托于交管部门调查这些车辆。
随后,记者来到铜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车辆管理所回复,顺通公司名下确实有十余台车辆逾期未检验,如果公司有逾期未检情况,其他的业务肯定会受到牵连,在贵州省交管系统中是无法通过的,也就影响到正常的过户变更。
交警部门也提醒这些车主尽快办理年检或报废手续,驾驶人尽快办理审验、换证。如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年检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会被扣车并处罚,报废车同样不得上路,否则会被扣车并处罚,驾驶人还会被拘留。
采访后,交管部门也向记者回复,由于情况特殊,他们在查缉这部分逾期未检车辆的同时,也会向省交管总队汇报,帮那几位驾驶员进行过户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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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诉被告陈法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中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法彬,男,住平桥区。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诉被告陈法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委托代理人田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法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融资购货车一台,车号为豫S-05871,于日挂靠我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全额融资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经营期间,被告长期不缴纳各项税费,违反了合同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合同也早已到期,我公司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款之规定,曾多次通知被告,要求结清费用,解除合同,转出车辆,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车辆经营合同关系,限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法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全额融资车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融资购货车一部,车牌号为豫S-05871,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被告按月交管理费用300元及相关税费;被告按合同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有偿服务,费用自理,风险自担;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签合同,双方结清各项费用,被告交回各种牌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被告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在限期内转移出原告公司,原告有权对该车辆报废,拍卖和其他形式的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续签合同或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额融资车车辆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原告单位,被告是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违反合同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既未续签合同,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日签订的《全额融资车车辆经营合同》;二、豫S-05871号车实际所有人陈法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原告单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 松审 判 员 王 政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慧君</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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