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过上海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过款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利北投资合伙企业与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圣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5872号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叶多)。委托代理人冀茜茹,该公司员工。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兴钢。委托代理人齐乐斌,律师。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1层101-11室。法定代表人楼彪。被告李兴钢,男,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陆美芳,女,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阚春健,男,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施建英,女,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戴以件,男,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戴红华,女,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第三人,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621号,负责人黄荣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卫星,该行副行长。原告(以下简称利北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圣合公司)、(以下简称圣甸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第三人(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北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叶多、委托代理人冀茜茹、被告圣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乐斌、第三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邢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甸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北公司诉称,2015年4月,第三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与原告签署了《对公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原告委托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向被告圣合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日。日,被告圣合公司与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签署了《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办理借款14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贷款期限为日至日。被告圣合公司以其占管的14355.55平方米在建工程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圣甸公司以其持有圣合公司价值650万元的股权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圣甸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为前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已委托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于日将借款发放给被告圣合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圣合公司未能偿还到期本息,其余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请求:1、判令借款人圣合公司偿还已到期未偿还的本金1400万元及已到期未还借款的利息、罚息(日至日按年利率3.3%计息、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3.3%计息再加上罚息按年利率6.6%计息),2、抵押物圣合公司占管的在建工程平方米(他项权证编号:启东房建字第号)、质押物被告圣甸公司持有的圣合公司的股权(登记号:),处置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3、判决连带责任保证人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就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保证责任。4、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圣合公司辩称,1、本案所有款项往来、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等均是其司与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之间办理,故江苏银行启东支行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原告作为公司,无放贷业务,其资金来源不清,无法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如原告能出示委托手续或合同,其司愿意归还,但其司正在重组,希望本案适格的债权人给其一定的宽限期,其司愿意偿还。第三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述称,其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圣合公司放贷1400万元。被告圣甸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日,利北公司作为委托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作为××,双方签订了《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一份(编号:2015年启东委托字第032号),约定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指定借款人为圣合公司,委托贷款用途为用于借款人开发的“圣合·圣心玫瑰园”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14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3%,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有权在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100%利息。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日起至日止,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圣甸公司、圣合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具体担保方式为保证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日,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作为贷款人(××),圣合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2015年启东委借字第032号),主要内容为:根据委托人利北公司和××于日签署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协议》(编号2015年启东委托字第032号),并应借款人请求,贷款人(即受托方,均指银行方,下同)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3%,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贷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100%利息。贷款用途为用于借款人开发的“圣合·圣心玫瑰园”项目开发建设。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圣甸公司、圣合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具体担保方式为保证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由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日,圣甸公司作为保证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作为债权人,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BZ),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圣合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合同编号为2015年启东委借字第032号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等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同日,李兴钢与陆美芳、阚春健与施建英、戴以件与戴红华分别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各一份(编号分别为:BZ、BZ、BZ),内容均为: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圣合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启东委借字第032号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指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贵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保证人还对其他相关内容作了承诺。日,圣合公司作为抵押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DY),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圣合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编号为2015启东委借字第032号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以抵押人占管的在建工程(14355.55平方米)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400万元,另外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律师费等。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并共同作出了抵押物清单。日,圣合公司在启东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该证明明确: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抵押人为圣合公司,在建工程坐落于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3号楼2-5层、6号楼,债权数额1400万元。日,圣甸公司作为出质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作为质权人,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ZY),约定为确保质权人与圣合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合同编号为2015启东委借字第(未填)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以其可以转让的价值650万元的股权出质,以质押财产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并共同制作了质物(权利质押)清单。日,圣甸公司在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出质人为圣甸公司,质权人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圣合公司。日,利北公司汇给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1400万元。日,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将人民币1400万元打入圣合公司的账户上,圣合公司当即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明确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年利率3.3%。事后,圣合公司结算利息至日,此后未支付过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上述事实,由利北公司举证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启东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出具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圣合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间分别签订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依据其与利北公司的约定将1400万元放贷给圣合公司,并且在其与圣合公司签订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利北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受托放贷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和第三人的除外。故利北公司可直接向圣合公司主张权利,利北公司为适格原告。圣合公司享受了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发放的贷款后,应当依约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现其未能按时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圣合公司将其在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3号楼2-5层、6号楼的要建工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圣甸公司将其持有的在圣合公司的650万元股权为上述借款出质,虽然相关登记机构登记的抵押权人、质权人为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但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与圣合公司、圣甸公司签订相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已明确了其受利北公司委托放贷的事实,故原告对相应的抵押物、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兴钢与陆美芳、阚春健与施建英、戴以件与戴红华分别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明确了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及范围,其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对相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100%利息,故从圣合公司违约之日起,应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增加100%,即逾期后圣合公司应当按年利率6.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圣合公司主张其在2016年8月至12月间另行直接向利北公司支付过30万元、50万元,利息已结算至日,利北公司称未收到过圣合公司在日后的利息,同时利北公司与李兴钢个人间另有50万元的往来,但与本案无关,因圣合公司未举证证实该主张,本院对圣合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圣甸公司、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以1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3%计算的利息及自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对被告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提供抵押的被告名下的座落于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3号楼2-5层、6号楼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启东房建字第)、被告持有的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提供质押的在被告的650万元股权{()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5]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兴钢、陆美芳、阚春健、施建英、戴以件、戴红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吴永飞审 判 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春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企业贷款_个人贷款_上海pos机办理-上海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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