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新停薪留职后社保有谁交公司不买社保合法吗?

  现在怀孕20周了,因为在六月初的时候反映很大有一天在公司晕倒了。  
回家休息了两个星期之后回去上班,行政部经理找我谈话要求我办理停薪留职,但是不上班期间的社保就要个人全部负担(包括公司部分)。我没有同意,之后我询问在社保局工作的同学,得知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我没有同意,行政部经理也没有再提这事,所以就一直上班到今天,  期间因为我要回老公老家办结婚酒,在七月初的时候也请了婚假共十三天(包括自己的两个休息日、法定婚假三天,其余为请假)。  
今天行政部经理就找我谈话了,说北京总部已经开始问我为什么你每个月都请假这么多天了,现在跟你说好了如果你以后每个月都请假十天以上的话,公司就不会帮你负担社保,要你自己付,你以后休产假的时候也是那样,休息超过三个月产假的,公司也不负担社保的,不过你不要因为我说了这样的话之后,在不舒服的时候也硬撑着上班,这样的话公司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你自己想好了。  
我:但是社保局规定,即使当初我办理了停薪留职,公司还是要帮我买社保的。   
他:你不上班公司凭什么帮你买社保阿?你说?  
我:社保局是这样的规定!  
之后他又重复之前的说法了,反正公司是这样规定。  
没办法,也不想说撕烂脸面的去争辩,只能说是是是,哦哦哦,好好好。  
真是没有天理的,怎么这么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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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黑暗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 可以先仲裁,如果公司不帮你参保的话也可以到像我们这样的劳务公司挂靠,因为你生育的时候要享受生育险待遇的话要处于参保状态的。其实有关劳动争议和社保,生育险的方面可以联系我啊
电话号码是我的注册号码
  每个月10天以上的事假?
  现在的老板.....
妇女生育的权利其实可以享受带薪假期三个月
还有婚假等等之类的
  作者:ddcczz001 回复日期: 12:09:00    每个月10天以上的事假?    ++++++++++++++++++  
是啊!我理解的意思就是请假的天数不能超过十天,但是我知道如果我请了九天假在加上我每个星期一天的休息,共休息超过十天的话他肯定会再找我谈话了。
  唉~~真悲哀~~本来以前就遇到可恶的老板了,现在进来这公司还是蛮大的,谁知道还是一样黑暗,还是都是老板想怎样就怎样!!
  自己顶一下,没人知道该怎么办吗?因为还想继续在这公司工作,所以不可能去社保局投诉,如果事情闹大了,那肯定是不能在这呆下去了
  婚假应该有一个星期的,产假一般都有2-3个月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案情简介
  王某今年53岁,为某单位停薪留职人员。2年前王某应聘进入上海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劳务协议,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一个月前,物业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双方之间解除《劳务协议》。王某接受公司的解除行为,但是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王某遂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公司方认为:王某为停薪留职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保持劳动关系。王某不得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务协议》,应为劳务关系。而且双方在《劳务协议》中对于协议解除条款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约定执行。
  王某认为:虽然其本人为停薪留职人员,但其与物业公司其他职工之间在工作内容及收入待遇上并无二异。只是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不能因此就将自己与其他职工区别对待。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不能仅因其停薪留职身份而否定其与新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就双方属于何种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停薪留职是指在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岗,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后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何种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既有认为属于劳动关系的,也有认为属于劳务关系的。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在2003年发布《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将停薪留职人员等七类人员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该通知对&特殊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定义:&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需要参照劳动标准执行,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均可通过协商约定。
  因此,在2003年以后,用人单位如果使用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均会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可以突破《劳动法》规定。就比如案例中的这种约定,在《劳务协议》中是很常见的。
  但是,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自日以后,上述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本案中,王某属于停薪留职人员,2014年进入物业公司,虽然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务协议》,但是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物业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让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属违法
企业让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属违法
百分网【社保】 编辑:沙娣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然而却有很多企业罔顾员工的社会福利,想法设法逃过社保缴纳,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企业让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属违法,供大家阅读!
  企业让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属违法
  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013年8月,徐某申请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舒兴波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社保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
  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目前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
  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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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想给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合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企业不想给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合法的。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的缴纳: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主营:金融
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过去是有编制的情况下,才有停薪留职的说法,现在企业用人,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不存在保留编制的问题。  办理停薪留职,职工要按照规定按月向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  在过去实行停薪留职时,职工是不享受任何待遇的,只是保留用人指标,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在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  现在国家已经取消了停薪留职的规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各种津贴和补贴;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已经不再到劳动部门审批指标,就取消了,职工不想在单位工作,就解除合同,不再保留职务。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因此,不存在保留编制的问题。办理停薪留职,职工要按照规定按月向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在过去实行停薪留职时,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只是保留用人指标,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现在国家已经取消了停薪留职的规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即使有停薪留职,已经不再到劳动部门审批指标,过去是有编制的情况下,才有停薪留职的说法,现在企业用人,就取消了,职工不想在单位工作,就解除合同,不再保留职务。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职工是不享受任何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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