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收款人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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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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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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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什么没有收款人名称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时在第八十四条中规定了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由此可见,《票据法》对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一共就只有6条,和汇票、本票相比,比较典型的一个区别就在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了收款人名称。但从相关教材中关于支票具体内容的表述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支票上如若未填写收款人名称,这张支票从形式与实质上而言,都是不完整的,既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去银行提示付款。故在教学实践中,对此处的课堂解析,长期存在两种观点:1、有一些老师对此的讲解是《票据法》立法较早,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某些细节之处并未全面考虑,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支票具体样式中对此进行了补全;2、还有一些老师的观点是,收款人名称属于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之事项,故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本人都不是完全认同,在这里就谈谈自己的浅见,还请大家指正!
1、在《票据法》立法之前,我国的支票业务其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从我国银行机构开始推广支票业务开始,支票上一直都是要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而参与《票据法》立法的人士都是该行业的专家,不可能忽视长期以来已经在支票上存在的收款人名称。因此,如果从《票据法》立法存在瑕疵来解释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这一条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2、如果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来解释其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也有不妥之处。《支票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可见,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其实有两项,分别是支票的金额与收款人名称。而支票的金额恰恰又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说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便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可以成立的话;那金额也可以授权补记,但却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又应该如何解释呢?
综上,关于为什么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我个人认为这正好体现了立法者的前瞻性。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支票按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由此而看,由于不记名支票的存在,如果强行给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规定一个收款人名称,反倒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
虽然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暂时还没有推行不记名支票的使用。但现在没有,不代表将来没有。由于《票据法》是关于票据结算的最高准则,因此如果在制定时便规定得过于狭隘,对于金融创新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会存在相当大的弊端。故《票据法》对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并未规定收款人名称,个人认为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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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支票,支票上公司名称少写了一个字还有效么?银行已经入账那银行要担责任么?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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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支票填写要注意哪些事项,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开户行);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
  现金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日:贰零零柒年捌月零伍日。
  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一般情况下,须由本单位持结算证的人前去提款,如有特殊情况须本单位开据证明加盖公章,并由提款人持证明前往)。
  (2)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转帐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转帐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帐支票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最新规定,个人存入的转帐支票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以内。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必须小写。
  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
  (1)289,546.52&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1)7,560.31&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伍佰叁拾贰元整
  “整”写为“正”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叁佰贰拾伍元贰角整。
  角字后面加“整“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羊”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此时支票作废。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容易出现的错误:日期填写错误,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
  依据:日&银发[号《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品种。
  现金支票的办理流程: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回复时间: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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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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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B.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银行本票C.企业自行印制并签发的商业汇票D.出票后更改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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