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会计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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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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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②缴纳企业所得税③弥补账面亏损数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⑤向股东分配利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日起,中国执行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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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常见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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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香港公司征税的情况是怎么样?  香港是一个税项少、税率底的自由港。企业每年必须交付的税只有利得税一项,所谓利得税是按照企业的所得,也就是按纯利的16%来计算的。比如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额是1000万,毛利200万,纯利100万。这家企业应交给政府的利得税是100万X17.5%=17.5万。  如果企业不盈利,企业就不需要交税。  2.香港公司的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报税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香港的税率是按照实际盈利的17.5%来计算的。 香港公司的习惯是以每年3月31日作为财政年结日,您可以顺延一年报税。  3.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 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4.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注册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5.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6.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本公司可直接代办,你只须将资料提供予我们.我们就可以代办会计、审核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按实际工作量而定,但我们会在双方同意收费金额后才开始工作,不会有未经你方同意而先作账的情况出现。  7.香港税收制度为何?  香港的税收主要为三大类:-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物业税之税率乃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之百份之16.5计算。  薪俸税乃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百份之16.5。  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百份之17.5。应课税利润乃指公司在本港经营及运作所赚取的利润。由于很多国内的客户,其注册香港公司都没有在香港经营 (例如并无在香港设办事处、写字楼或招聘员工) ,所以都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转化的文字版,可能排版等有问题,仅供您参考:海外投融资及离岸运营领航者 http://www.erichina.cn1.注册香港公司征税的情况是怎么样? 香港是一个税项少、税率底的自由港。企业每年必须交付的税只 有利得税一项,所谓利得税是按照企业的所得,也就是按纯利的 16% 来计算的。比如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额是 1000 万,毛利 200 万,纯 利 100 万。这家企业应交给政府的利得税是 100 万 X17.5%=17.5 万。 如果企业不盈利,企业就不需要交税。 2. 香港公司的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报税时间是如何界定 的? 香港的税率是按照实际盈利的 17.5%来计算的。 香港公司的习 惯是以每年 3 月 31 日作为财政年结日,您可以顺延一年报税。 3.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 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 0.5%(47000 元以内) 和 0.3%(47000 以上) 收取。 4.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注册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 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 照注册资本的 1/1000 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应课税 1000 元。 5.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 而是由公司董事局 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 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 海外投融资及离岸运营领航者 http://www.erichina.cn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6.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本公司可直接代办,你只须将资料提供予我们.我们就可以代办 会计、审核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按实际工作量而定,但我们会 在双方同意收费金额后才开始工作, 不会有未经你方同意而先作账的 情况出现。 7.香港税收制度为何? 香港的税收主要为三大类:-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物业税之税率乃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之百份之 16.5 计算。 薪俸税乃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 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 收入之百份之 16.5。 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百份之 17.5。 应课税利润乃 指公司在本港经营及运作所赚取的利润。由于很多国内的客户,其注 册香港公司都没有在香港经营 (例如并无在香港设办事处、写字楼或 招聘员工) ,所以都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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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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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
根据公司外资企业规定外资企业取税前利润应按照列顺序进行处理:①税前利润弥补前度税务亏损超定亏损弥补期限(5)②缴纳企业所税③弥补账面亏损数④提取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注册资本50%用再提取⑤向股东配利润《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税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确定《外资企业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税规定缴纳所税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低于税利润10%累计提取金额达注册资本50%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往计度亏损未弥补前配利润;往计度未配利润与本计度供配利润并配《关于公司施行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20061月1起执行2005修订《公司》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确定继续提取应明确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作负债管理般外商投资企业没明确用途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发展基金比例定低低外资企业则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实务简单说公司每按照规定计提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经审计末资产负债表未配利润账面余额向股东配利润数额规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所税或递延所税等均调整计算确误需要强调提取储备基金用再提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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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正在问的问题  我特别热爱会计和税收这一职业,通过了注税和注会考试,十分乐意和朋友们一起讨论会计和税收问题,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一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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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我感兴趣 ,不过都说有前途,不过身边做这个的人太少了,lz可以说说呵呵
  中国税收筹划应该是刚起步吧,企业会计对税收不熟悉,税务人员又不太精通会计和企业管理,这个行业前景应该是很好,但真正要有好的发展,还有好长的路要走
  就目前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期限的限制,是对税务的有利还是无利.  
  指间一流沙   就目前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期限的限制,是对税务的有利还是无利.    不知道你是指什么限制,  是否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017号
发布时间: 日 中第一、二条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我个人认为,  这个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因为要求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便于进项与销项交叉比对,要求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便于税务机关实施一窗式票表稽核,防止纳税人偷税。  当然,这样规定对纳税人是不利的,  1、 不用说偷、避税的空间减小  2、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可能要求企业要及时付款,从而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认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3】第017号
发布时间: 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不知你是否指: 国税发【2003】第017号文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第一二条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我个人认为:  这两条规定对税务机关有利:  1、 要求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交叉比对,减少滞留票数量  2、 要求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有利一增值税一窗式管理,便于加强票表核对,减少纳税人偷税空间。  这两条规定对纳税人不利:  1、 减少偷税、避税的空间不用说了  2、 对企业专用发票取得、认证、申报抵扣要求增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管理成本。   
  嗯,:)
  看来是空间越来越小,过了90天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连开证明补开也不行了,.唉.
  期待更多讨论,很感兴趣:)
  是因为超过了开票日期90日没有认证的原因吗?    是否可以走丢失发票这路子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可以问一下营业税吗?
  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是纳税最小化,而是企业财富最大化,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果一项税收筹划减少了纳税额,但管理成本大幅上升,就会得不偿失,  2、税收筹划的目标可以通过,减少应纳税额,推迟纳税时间,减少涉税风险等次要目标来实现,当然各类次要目标都要服从于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最终目标,并且要注意各类次要目标间的平衡。  3、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事前的,表现为财务、生产经营、销售方式等方面的安排,绝不仅是财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技巧那么简单,税收筹划税务机关支持的  偷税是违法的,表现为纳税义务发生后,在账务上弄虚作假,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有很大的风险,  避税是界于非法和合法之间,避税是税务机关反对的,
  支持楼主,标题做了修改:)))
  皮皮老婆
  可以问一下营业税吗?        当然,但不知道你想知道营业税哪方面的内容?      
  作者:寒江雪雨
回复日期: 10:45:00
      支持楼主,标题做了修改:)))    谢谢版主的关照,不过,在下水平尚浅,怕有负网友们的信任,还望版主和大家一起帮忙,
  lz能不能介绍一下企业税务筹划 方面的职业发展和看法,这个我比较感兴趣 就当作扫盲:(
  请教楼主:外资企业现在也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了,不懂,可否多介绍些来?    1、土地使用税是每一年都需要征收的吗?  2、土地使用税是从开始下订金购买土地时计缴?还是从拿到土地使用证后才开始计缴?  3、每个地方的土地使用税的计缴比例差异挺大的。当地税局征缴时应该有相关的文书吧?    谢谢!
  1、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征收  2、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真的牛,双手赞成,谢谢了
  谢谢楼主:)
  一、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代理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代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代理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不好意思,我是帮你税收筹划  为何我的权限一天只能发贴10次呢,请版主帮忙解决一下好吗?  
  你上线激活账号就可以用了,初级用户每天最多只能10个回复。
  关注中……
  强铁流名
  我也来学习、讨论一下:)    作者:帮你税收筹划
回复日期: 10:35:00     是因为超过了开票日期90日没有认证的原因吗?      是否可以走丢失发票这路子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思维好活跃啊,筹划人员必备的素质。  从文件的文字表述上,这条路子是一条“灰色地带”,没有明确是不行,也没有说可以。  但实际操作上是不可行的。凭发票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与凭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自行网上认证,发票的数据还是一样,认证的平台实际还是这个防伪税控系统,而这个系统已经对这个“90天”卡死了,根本无法通过系统的认证。
  激活帐号的方法:    “帮你税收筹划”这个ID,现在还是“初级用户”,每天只能回帖10次,你可以登陆社区把这个ID先激活。在左边的下拉菜单,倒数第11项,是“激活帐号”。在这里你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免费激活。进行激活操作后,过几个小时(有时很快就可以),查看你的电子邮箱,确认激活就可以了,从此不再受每天回帖10次的限制。欢迎你的到来。
  现在我在一家商品批发公司做会计,以后希望各位高手多多指教,呵呵
  我在一家代帐公司做会计,有一各问题要请教您:外资企业过节或者员工生日,给员工发放现金,属于员工福利,比如发放生日利是1万,我们的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 万     贷:现金.
1万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发放现金福利给员工是属于分配给员工个人所得,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吧?  正确的处理是否需要将1万元的福利费 按该员工的当月个税税率还原,然后再做处理 :借 管理费用  
贷 现金  
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那种处理更好呢,第一种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另外,内外资对与现金福利费是否有不同的政策呢,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吗?  请大侠们给予指点,谢谢.  
  值得收藏... 向楼主致敬    广告删除/寒江雪雨
  非常好,值得收藏,楼主继续!  我有一问题:客户的质量赔款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直接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中扣除,不开发票。税法上允许的做法是怎么样?我想到的是两种:一、要求客户开具收据,二、从下批发货的发票中扣除。三、要求客户给我们开具发票。客户往往只同意第一种,如何维护我方利益?,
  顶,严重支持楼主!
  关注中……  
  个人感觉就目前关于发票管理真是没事找事,税务制度人为的设立了发票管理岗及围绕着发票所产生的一切事务在消耗人力增加社会就业岗位但不产生价值或者产生负面价值(从ZF角度来讲),作为企业总有办法使之靠谱、、、、、、  发票作为销售确认的凭证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并经税务机构行政许可成ZF对经济活动的掌控和税收的管制属ZF行政行为但并不利于ZF也不利于企业。  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都应受到管制,但并不需要企业自身证明自己的诚信清白。而是ZF应派客观公正的审计事务所对所有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审计就行了。通过银行控制了资金流动,通过合约和企业自身的管理已经足够了。具体操作方式有很多。但发票的事真是多此一具,只有利了增加社会就业岗位。
  关于税务筹划,名词很堂煌。其实质就是偷税避税的潜台词。根本就不存在筹划的说法。事实是该交多少税还是得交多少税一分不少放在一个足够长的期间内。只是配合会计分期以“月份”为期间,这个会计期间又是人为划分的只为结算方便和税收及时的会计假设。其实质筹划啥,社会财富总量是衡定的,没有因为会计分期的配合而增加或减少。就是放在企业还是放在国库的不同。可是不管放在企业还是放在国库,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是放在谁那里就是谁的了。如果还有点权责发生制的观念,这个道理不难明白。在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筹划企业财富最大化,肯定造成国库财富最小化了。    关于增值税,用专用发票抵来扣去总归应该计较的是提供的劳务或产品有没有提高价值使产品增值,这个参照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征收就行了,没道理企业提供增值价值空间大的还要多交税,价值增值空间小的还要少交税,这样又如何鼓励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呢?可现行制度就是这样,又怎样不造成逆淘汰呢?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到位想不赚钱都难。但尚试偷税漏税才能使企业不遭淘汰或连税钱都要逃避才能减小亏损的企业简直就没道理可言。搞得偷逃税反成了学雷锋提供就业解决温饱就很令人发笑。    感觉税收管理方式上使财务工作复杂化,人为制造障碍。    
  楼主这么厉害,请教个问题:  刚刚接受一家餐饮外带中才卖菜的企业的会计,发现有这样的会计分录:1.借:生产成本
这笔钱是用来购买外联基地的蔬菜,可以这样做分录吗?一般不是借记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吗?  
2.借: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这笔帐是12月份发生的餐饮收入,算是把收入挂在往来帐款以逃税吗?  
3.我还发现该企业的经常把在外面消费的餐费计入生产成本,或是专项应付款,我注意到专项应付款主要是来交基建款的。这么做正确吗?如果说不应计入生产成本,是不是应该记入营业费用,按照业务招待费来处理呢?  
4.还发现该企业同时设立了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请问生产成本是不是月底才应该归集的,随收入一起结转呢?  本人实是菜鸟,希望高手不吝赐教
  我在一家代帐公司做会计,有一各问题要请教您:外资企业过节或者员工生日,给员工发放现金,属于员工福利,比如发放生日利是1万,我们的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 万         贷:现金. 1万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发放现金福利给员工是属于分配给员工个人所得,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吧?    正确的处理是否需要将1万元的福利费 按该员工的当月个税税率还原,然后再做处理 :借 管理费用     贷 现金     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那种处理更好呢,第一种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另外,内外资对与现金福利费是否有不同的政策呢,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吗?    请大侠们给予指点,谢谢.  ------------  
疑问: 外资企业的福利费可以不通过应付福利费计提,直接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吗?
  嗯,咨询吧,有问题尽管问.
  不好意思,昨天因为只能上10次的原因,好多朋友的问题都没来得及回答,在此表示歉意了,  客观地说,我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相对较为熟悉,而对个人所得税等也不太熟悉,我说也许多也可能是错的,请朋友们见谅,也希望有更多更高水平的朋友一起想办法,也让我多一个学习的机会,在此谢谢了.    关于法规和文件,我会尽量在网上帮大家寻找,大家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那儿的税收法规相对比较完整.    因为对一些问题,我也吃不准,需要多查文件和书籍,可能影响回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望朋友们谅解.    总之,非常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大家顶啊,这么好的帖子,楼主辛苦了  广告---已删除/心如水晶晶  
  问一下楼主,浙江省国税有下文,超过90天的无法抵扣,因为我们与供货方都在浙江省.超过90天不能开红字.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想吗.
  答:  蜕变香脆提问:
      我有一问题:客户的质量赔款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直接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中扣除,不开发票。税法上允许的做法是怎么样?我想到的是两种:一、要求客户开具收据,二、从下批发货的发票中扣除。三、要求客户给我们开具发票。客户往往只同意第一种,如何维护我方利益?,    
我个人理解,这是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所税的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应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你公司(销售方)凭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是你公司的法定权利,因为你公司已经将赔款支付给了客户,如果客户不同意,就是占了你公司的便宜,他们多抵扣了进项税额,而你公司多算了销项税额。  你公司可与客户协商,或者让客户同意,或者扣减退付质量赔款  当然,你公司为了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忍气吞声也是无奈的事  税法上说的销售折让,按规定你们应该取得购货方从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然后凭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可以冲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当期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税函〔号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看到这个帖子仿佛看到了救命稻草,恳请LZ的详解.    我现在是一个商店,个体户性质的.现在有一个公司接到一项工程,它把其中的一部分设备加工及其安装工程转包给我.    现在问题是这样.这公司要求我给它开发票的.现在问题是:  一.开供货发票,就是国税,4%个点.我在合同中就给它写供应设备.这样的话我的做帐应该怎么做? 我在制作这套设备中要买很多钢材,也还要买有一些配套电源设备.买这些材料设备我让对方给开发票好呢还是不开好?因为开了他们要增加4%的税.再卖出又要供应4%的发票,这么一折腾,不相当于我得交近8%的税金吗?  二.开地税发票.6%的地税,这个就在合同中写明是安装工程.(我听人说我这种商店性质的做这种生意开地税就不用当心以后做帐那么麻烦,也就是说开国税的做帐比较麻烦是不?)如果这个我所买的材料设备时候还要发票呢?如果要卖方加上,我不相当于工程得交约10%的税金? 我买进的材料设备要多付税金,卖出去还得给对方开发票.是不是太亏了.请问在这个过程中我买进的材料设备所开的发票作用有多大?如何在我这单生意中能够省点钱?  非常感谢了.        
, 以后再看
  请问在上海单位帮职工加补充的养老金和公积金的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能否税前扣除呢?谢谢
  好贴要顶,学习中~~~~~~
  我在一家代帐公司做会计,有一各问题要请教您:外资企业过节或者员工生日,给员工发放现金,属于员工福利,比如发放生日利是1万,我们的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 万             贷:现金. 1万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发放现金福利给员工是属于分配给员工个人所得,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吧?      正确的处理是否需要将1万元的福利费 按该员工的当月个税税率还原,然后再做处理 :借 管理费用       贷 现金       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那种处理更好呢,第一种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另外,内外资对与现金福利费是否有不同的政策呢,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吗?      请大侠们给予指点,谢谢.    ------------     疑问: 外资企业的福利费可以不通过应付福利费计提,直接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吗?  ------------------------------------  外资是不计提福利费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在工资费用的14%内据实列支,超出要做纳税调整。  内资以前是计提应付福利费,现在根据新会计准则 内外资均不计提福利费,据实列支。    我的问题,怎么没人回复啊,
  修真子
    现在问题是这样.这公司要求我给它开发票的.现在问题是:    一.开供货发票,就是国税,4%个点.我在合同中就给它写供应设备.这样的话我的做帐应该怎么做? 我在制作这套设备中要买很多钢材,也还要买有一些配套电源设备.买这些材料设备我让对方给开发票好呢还是不开好?因为开了他们要增加4%的税.再卖出又要供应4%的发票,这么一折腾,不相当于我得交近8%的税金吗?    二.开地税发票.6%的地税,这个就在合同中写明是安装工程.(我听人说我这种商店性质的做这种生意开地税就不用当心以后做帐那么麻烦,也就是说开国税的做帐比较麻烦是不?)如果这个我所买的材料设备时候还要发票呢?如果要卖方加上,我不相当于工程得交约10%的税金? 我买进的材料设备要多付税金,卖出去还得给对方开发票.是不是太亏了.请问在这个过程中我买进的材料设备所开的发票作用有多大?如何在我这单生意中能够省点钱?    非常感谢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说的混合销售,从你是个体商店的情况而非建筑安装型纳税人看[实际中要计算货物销售收入占你年度所有营业收入(包括货物销售和建筑安装等营业税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你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而你所说的业务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 你所说的业务并不是商业零售,而是加工产品销售,因而增值税税率也不是4%,而是6%,当然除了增值税外,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大概是增值税的10%左右,各地不同  3、 你所说的业务,不能纳营业税,因为很可能被国税局发现,到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4、 当然,你购进材料时,可以不要发票,这样可以减少你的损失。  
  作者:lm8384806  我在一家代帐公司做会计,有一各问题要请教您:外资企业过节或者员工生日,给员工发放现金,属于员工福利,比如发放生日利是1万,我们的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 万                 贷:现金. 1万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发放现金福利给员工是属于分配给员工个人所得,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吧?        正确的处理是否需要将1万元的福利费 按该员工的当月个税税率还原,然后再做处理 :借 管理费用         贷 现金         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那种处理更好呢,第一种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另外,内外资对与现金福利费是否有不同的政策呢,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吗?        请大侠们给予指点,谢谢.      ------------       疑问: 外资企业的福利费可以不通过应付福利费计提,直接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吗?    ------------------------------------    外资是不计提福利费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在工资费用的14%内据实列支,超出要做纳税调整。    内资以前是计提应付福利费,现在根据新会计准则 内外资均不计提福利费,据实列支。        我的问题,怎么没人回复啊,        不好意思,你的问题我也不太熟悉,只有先查文件,以下观点,仅供参考  1、 新企业会计准则,把应付福利费并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不是不计提福利费  企业计提福利费时:  借记:“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  “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发放福利费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现金    2、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  内资企业计提比例是福利费的扣除:  为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与工资限额1600二者的小者的14%计算扣除,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
项基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基金可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不得再计提应付福利费,但可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且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扣除,但外资企业不得列到头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因此,个人认为你所说的会计处理不当  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财会[06-2-15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二)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2211应付职工薪酬  79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答:    白菜上的小青虫楼主这么厉害,请教个问题:    刚刚接受一家餐饮外带中才卖菜的企业的会计,发现有这样的会计分录:1.借:生产成本 12000     贷:现金 12000     这笔钱是用来购买外联基地的蔬菜,可以这样做分录吗?一般不是借记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吗?     2.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这笔帐是12月份发生的餐饮收入,算是把收入挂在往来帐款以逃税吗?     3.我还发现该企业的经常把在外面消费的餐费计入生产成本,或是专项应付款,我注意到专项应付款主要是来交基建款的。这么做正确吗?如果说不应计入生产成本,是不是应该记入营业费用,按照业务招待费来处理呢?     4.还发现该企业同时设立了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请问生产成本是不是月底才应该归集的,随收入一起结转呢?    本人实是菜鸟,希望高手不吝赐教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如果我没猜错,你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应该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1.借:生产成本 12000     贷:现金 12000
这个分录是可以的,因为会计也不能太机械,只要不违反会计原则,同时不影响会计指标重要性,可以看作购买外联基地的蔬菜直接用于生产了,当然,如果蔬菜不是全部用于了生产,而是有一部分放在仓库中,这样处理还是有问题的,不能反映外购蔬菜库存了多少,领用了多少    2.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许多税务人员会把这个分录作为把收入挂在往来帐款以逃税,税务稽查教材也是这么讲的,但这其实也不全对。为何呢  A、如果企业已经就这笔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当然就不存在逃税的问题,我们应该有这样一种意识,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是两回事,只有构成了纳税义务没有申报,才是偷税,至于会计处理,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和准则、没有偷税、漏税,税务人员无权过问,这是企业的自由,即使违反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要没有偷税、漏税,税务人员也无权过问,因为会计处理的财政部门管的事,道理很简单,一个人杀了人,应该由公安去抓不是环保局去抓吧。  B、至于是否构成了纳税义务,应该参照增值税法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从会计处理角度看,这个处理是错误的,  正确的是: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可能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少缴企业所得税,容易被处罚  4、从成本会计角度看,成本核算角度是:  材料(工资)→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  生产领用
核算利润  当然生产成本一般也是月末才统一计算的。  
  谢谢楼主,看来要努力学习才是
  LZ真是强的,  再请教一下,  地方附税有什么计税依据,  水利,教育,城建,工会,等是各点销售还是增值税的多少?我查不到一个完整的答案.谢谢了.
  作者:帮你税收筹划
回复日期: 17:15:0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说的混合销售,从你是个体商店的情况而非建筑安装型纳税人看[实际中要计算货物销售收入占你年度所有营业收入(包括货物销售和建筑安装等营业税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你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而你所说的业务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 你所说的业务并不是商业零售,而是加工产品销售,因而增值税税率也不是4%,而是6%,当然除了增值税外,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大概是增值税的10%左右,各地不同    3、 你所说的业务,不能纳营业税,因为很可能被国税局发现,到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4、 当然,你购进材料时,可以不要发票,这样可以减少你的损失。      非常感谢.因为对税务不懂,还要请教一下.  我能否在签合同的时候签订成供应设备而非设备安装.然后我只开4%的发票?    您说的第四点,是不是说,我如果去开6%的地税,买材料就不用要发票以减少损失了?    谢谢解答!
  请问:  
我公司材料由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进口过程中发生相关的检验费等都由我公司支付的,开具的检检费发票为贸易公司,受票方为贸易公司的发票我公司可以做账吗,如果不能做账,04 05年度已经入账的要做什么样的调整呢?  
  答:修真子   我能否在签合同的时候签订成供应设备而非设备安装.然后我只开4%的发票?        您说的第四点,是不是说,我如果去开6%的地税,买材料就不用要发票以减少损失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决定了,是否征税是看经济业务实质,而不看经济业务形式(包括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你所说的第一点行不通,除非税务机关无法发现你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是有风险的,要你自己拿主意。  
2、不是这意思,你应该纳6%增值税(属于国税),然后你买材料不用开发票,卖材料的就不加你4%的价款了,你就节约了嘛,  
3、至于其他地方税及附加,一般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0%左右缴纳(小计),各地可能不同,你可以问当地地税部门  
  答: 指间一流沙LZ真是强的,     地方附税有什么计税依据,    水利,教育,城建,工会,等是各点销售还是增值税的多少?我查不到一个完整的答案.谢谢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据我了解,全国统一的只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是各地规定的,多是省级地方政府或人大规定,你可要求地税机关出具文件。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不同:  第一、在城市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  第二、在县城、建制镇的,城建税税率为5%  第三,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城建税税率为1%  
  答:先兰 问:     我公司材料由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进口过程中发生相关的检验费等都由我公司支付的,开具的检检费发票为贸易公司,受票方为贸易公司的发票我公司可以做账吗,如果不能做账,04 05年度已经入账的要做什么样的调整呢?     谢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你公司不能入账,因为这张发票的接受单位是贸易公司而非你公司,按规定,检验费的受票单位应开你公司,或者贸易公司重开一张代收检验费的正式发票给你公司也行。  你所说的情况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这张发票不涉及增值税抵扣,个人观点到不必调账,因为实际上你公司发生了这笔支出(当然要保证贸易公司未重复计算支出),如果税务机关实事求是,一般不会过分纠缠,只不过作好解释,以后注意就行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拒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谢谢你的回复!  
  我们这里不管你本月有没有销售,税局都要求不准0申报,这不是明显要我们做假吗?
  答:liaoxiao琴     我们这里不管你本月有没有销售,税局都要求不准0申报,这不是明显要我们做假吗?    不好意思,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当前、全国国税系统都在上线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该软件对所有纳税人零申报率可以计算出比例,税务机关内部也把这项作为征管质量指标进行考核,从全部企业来看,纳税人零申报率太高,显然是不正常,但如果要求每个企业每个月都不准0申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不赞成这种做法,  
你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文件,或法律规定,当然如果你不愿意得罪他们,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我也没法  
同时,如果你本身有偷、漏、逃税的现象,你也不能太认真,(我是说假如)  
  与冷冷青秋 探讨:      关于税务筹划,名词很堂煌。其实质就是偷税避税的潜台词。根本就不存在筹划的说法。事实是该交多少税还是得交多少税一分不少放在一个足够长的期间内。只是配合会计分期以“月份”为期间,这个会计期间又是人为划分的只为结算方便和税收及时的会计假设。其实质筹划啥,社会财富总量是衡定的,没有因为会计分期的配合而增加或减少。就是放在企业还是放在国库的不同。可是不管放在企业还是放在国库,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是放在谁那里就是谁的了。如果还有点权责发生制的观念,这个道理不难明白。在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筹划企业财富最大化,肯定造成国库财富最小化了。      关于增值税,用专用发票抵来扣去总归应该计较的是提供的劳务或产品有没有提高价值使产品增值,这个参照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征收就行了,没道理企业提供增值价值空间大的还要多交税,价值增值空间小的还要少交税,这样又如何鼓励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呢?可现行制度就是这样,又怎样不造成逆淘汰呢?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到位想不赚钱都难。但尚试偷税漏税才能使企业不遭淘汰或连税钱都要逃避才能减小亏损的企业简直就没道理可言。搞得偷逃税反成了学雷锋提供就业解决温饱就很令人发笑。      感觉税收管理方式上使财务工作复杂化,人为制造障碍。  
感谢冷冷青秋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朋友给我的感觉,你是一个正直无私的人,是一个口直心快的人,这是在下佩服的,我也希望有更多持不同意见了朋友一起讨论,毕竟真理越辩越明嘛  但是,你的上述见解在下却不敢苟同  1、 在国外,纳税筹划是税务代理的最重要业务之一,它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一样,是一个中介行业,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即使在国内,纳税筹划也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接受,纳税筹划已经成为部分高校会计硕士的必修科目,同时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杂志中国税务都税收筹划栏目,税务部门官方报纸中国税务报还有纳税筹划专刊,可见纳税筹划是政府部门(包括税务)鼓励和支持的,当然,这更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从这几天广大网友对这个帖子的关注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在许多大公司,都配备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他们的会计税收业务水平远高于部分税务人员,他们的建议也为企业财富最大化作出了更大的贡献。  3、 比如,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筹划得当,完全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还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本身就是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你说这是违法的吗?显然不是,还有利用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也是很好的例子  4、 即使是你所说的,纳税时间推迟,这也为企业争得了无息贷款,在企业资金成本很大的形势下,对企业不是一件好事吗?何况纳税筹划远不止这么点效益。  5、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是会计,你不太懂税务,当税务人员检查时,你是否有点害怕呢,你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不是对的呢,你是否不敢理直气壮呢?  6、 其实纳税筹划的空间很大,如果你不信,你可以到书店看看许多的纳税筹划书  
  请教一个问题:一个企业自建办公楼用(尚在建设中),现在税务局要求交建安税、所得税等合计5.98%.请问直接用在建工程的金额乘以税念经可不可以,另外,这个税可以进在建工程吗?      
  答mjl178 :    请教一个问题:一个企业自建办公楼用(尚在建设中),现在税务局要求交建安税、所得税等合计5.98%.请问直接用在建工程的金额乘以税念经可不可以,另外,这个税可以进在建工程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地税机关要求你交建安营业税,是合理的,但要求你交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发给工人工资超过了标准,交个人所得税还是可能的,如果地税机关要征收这部分建筑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你可以要求他出具相关文件,你可以辩称这是自己构建固定资产,不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固定资产修建.  
你所交的建安营业税和相应的地方税附加,我个人认为均可计入在建工程,以后作为固定资产在税前计提折旧  
  楼主真强.  有事相求,想了解关于民营企业自建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我在网上搜索,但找不到民营企业自建的,全是政府组建的?谢谢.
  共享收入是指什么?
  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零售、批发。年初以品牌名新注册了公司名,将现有的公司业务逐步移至新公司。  现在遇到新的问题是,新公司名刚申请到的增值税发票限额为11700元,而且才25份。春节销售好店铺有100万,这不是要我们开具差不多100份?!前公司名都是开票为10万的,每月差不多购买400份以上发票,这个小额,小份太痛苦拉~~  税务专管员实在难以沟通。  在这请问下: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调增开票限量与开票额~~结束这苦难的日子
  关于纳税筹划 我同意lz的观点,发展空间不小 针对目前国内的现状。继续学习
  答::cpa燕子
  有事相求,想了解关于民营企业自建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我在网上搜索,但找不到民营企业自建的,全是政府组建的?谢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据我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设立的许多开发区,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开放区,这些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法律,多是国务院批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文件优惠的,同时近年来还有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当然,地方政府也组建了不少工业园区,自行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打擦边球也好,违反税法也好,中央政府和税务机关也是没法, 默认的比较多  
但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出台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即使多,多是企业所得税,或者征管方式方面的,对增值税\消费税等中央税种或共享税种,优惠政策很难找到.  
我自己也没有找到自建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当地税务部门网站的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专栏寻找试试,  
我也再帮你找找,如果有再告诉你,行吗?  
  答:作者:  共享收入是指什么?      不明白你所说的共享收入是什么  
  答:  apple00000 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零售、批发。年初以品牌名新注册了公司名,将现有的公司业务逐步移至新公司。    现在遇到新的问题是,新公司名刚申请到的增值税发票限额为11700元,而且才25份。春节销售好店铺有100万,这不是要我们开具差不多100份?!前公司名都是开票为10万的,每月差不多购买400份以上发票,这个小额,小份太痛苦拉~~    税务专管员实在难以沟通。    在这请问下: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调增开票限量与开票额~~结束这苦难的日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从你所谈的情况看,你公司属于零售、批发型商贸企业,具有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税务机关对你公司进行票限量与开票额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认为:按照有关规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如果你公司是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具体规定,你可以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04-07-0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04-12-0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答:修真子   我能否在签合同的时候签订成供应设备而非设备安装.然后我只开4%的发票?            您说的第四点,是不是说,我如果去开6%的地税,买材料就不用要发票以减少损失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决定了,是否征税是看经济业务实质,而不看经济业务形式(包括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你所说的第一点行不通,除非税务机关无法发现你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是有风险的,要你自己拿主意。     2、不是这意思,你应该纳6%增值税(属于国税),然后你买材料不用开发票,卖材料的就不加你4%的价款了,你就节约了嘛,     3、至于其他地方税及附加,一般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0%左右缴纳(小计),各地可能不同,你可以问当地地税部门    -------------------------------------------------------------------  谢谢,但还是有点晕,请您继续悔人不倦啊,呵呵!    我现在的考虑是这样.  1.合同是写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2.开地税(据说约6%,这样据说就不用交国税了是不是).  3.我买的设备材料还是要发票.(据说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万一查帐的麻烦,是不是?)
  答:修真子    谢谢,但还是有点晕,请您继续悔人不倦啊,呵呵!        我现在的考虑是这样.    1.合同是写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2.开地税(据说约6%,这样据说就不用交国税了是不是).    3.我买的设备材料还是要发票.(据说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万一查帐的麻烦,是不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简单地说,税务机关征税时,是看实际业务,而不是看合同,因此是否征收增值税(国税局征收)还是营业税(地税征收)是由你所从事的经济业务实质决定的,不是你所签定的合同决定的。如果你的业务本来应征收增值税(国税局征收),你却缴了营业税(地税征收),并开具了地税发票,一旦被国税机关查到,你还是要补缴增值税,  2、 如果是建筑或安装业务,则应征收营业税(地税征收),就不用再征收增值税(国税征收)了。  3、 如果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抵扣,因此购进发票对你意义不大,除非你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因素  
  想请教:普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具实列支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可否税前扣除? 能不能亨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个人观点: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七日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二、税收激励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工作中经常遇到些涉税问题,现有几个问题请教,谢谢。    
一、企业给职工发的数额不菲的降温费、取暖补贴、电话补贴等名义的补贴性现金收入应该如何走账,是应该入应付福利费还是走管理费用-福利费?  
二、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要扣个人所得税吗,个人觉得这是个人的实物收入,再就是实报实销的手机费扣税吗?  
三、业务招待费太多,单位于是让宾馆开会议费发票,把会议通知等与会议相关的资料附在凭证上,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  
四、单位的工资标准是1200元/人,但只发80%的工资,其余20%作挂账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预提数还是实发数?  
  谢谢你给出的答案,以后还会再来请教的.希望你能一直坚持下去^_^
  答:作者:梦筱雪
      谢谢你给出的答案,以后还会再来请教的.希望你能一直坚持下去^_^    谢谢你和网友们的鼓励,我会尽力的,虽然这段时间特别忙,我也有过放弃的念头,但一想到有网友的信任,我就有了力量,其实能对别人有帮助,真的是件挺幸福的事,加上这样自己也能多学知识,何乐而不为呢  
只要有网友的信任和鼓励,我坚信自己定得走得更远
  从头到尾看完了所有的贴子,拜读了楼主的高见.  在此请教楼主几个问题:  我司是一家销售、技术服务及网络工程几项收入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17%的增值税、  技术服务5.5%的税率、  工程由税务局代开3.3%的工程发票.    购进的材料有的用于直接销售,有的用于工程方面的.就工程这块儿而言设备是否要单独开具销售发票呢?还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呢?    针对我司的业务不知道楼主有没有什么好的税收筹划建议。在此谢过楼主.
  答: 神马飞扬  工作中经常遇到些涉税问题,现有几个问题请教,谢谢。         一、企业给职工发的数额不菲的降温费、取暖补贴、电话补贴等名义的补贴性现金收入应该如何走账,是应该入应付福利费还是走管理费用-福利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你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企业给职工发的数额不菲的降温费、取暖补贴、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我个人认为,你企业最好以发放物品为好,这样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以少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在账务处理时(包括原始凭证上,最好不要表现为发放现金)  应按照职工所属生产部门  借: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 (生产车间)  借:管理费用
(公司厂部管理人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二、企业给职工发的电话补贴,个人认为  借: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 (生产车间)  借:管理费用
(公司厂部管理人员)  贷:应付工资(津贴)或者应付福利费  当然,如果你公司是上市公司、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  则应:  借: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 (生产车间)  借:管理费用
(公司厂部管理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  
  我可以问一个会计问题吗?我是刚刚考到会计证的,我想问你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问题,希望你能给我答案,题目是这样的:    某企业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4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30000)*27%+40=14940元。     但是我不明白第二季度所得税额为什么不是56000*27%,而是(-30000)*27%+40=14940元呢?    我刚刚接触会计,问题可能有点幼稚,但是还是希望可以得到你的答案,如果有知道的朋友,也请帮忙回答,谢谢!  
  答:作者:神马飞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工作中经常遇到些涉税问题,现有几个问题请教,谢谢。  二、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要扣个人所得税吗,个人觉得这是个人的实物收入,  答:个人所得税,  其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赁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巿场价格核定应纳税得额    四、单位的工资标准是1200元/人,但只发80%的工资,其余20%作挂账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预提数还是实发数?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实发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1200的80%扣除  
  答: 神马飞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查了好多法规,觉得不是特别明确,所以才不敢贸然开口,今天的意见也只是我个人意见,不好意思,  一、 企业给职工发的数额不菲的电话补贴:要扣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99-04-09国家税务总局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二、 实报实销的手机费扣税吗?个人观点,不扣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京地税个〔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答: 神马飞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三、业务招待费太多,单位于是让宾馆开会议费发票,把会议通知等与会议相关的资料附在凭证上,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目前许多企业超出扣除标准的主要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借款利息等项目。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可能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建议你公司一定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0号)文件中对若干扣除项目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企业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同时,企业还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适当放宽了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同时应注意,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   
  答: 作者:莲子1001 从头到尾看完了所有的贴子,拜读了楼主的高见.    在此请教楼主几个问题:    我司是一家销售、技术服务及网络工程几项收入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17%的增值税、    技术服务5.5%的税率、    工程由税务局代开3.3%的工程发票.        购进的材料有的用于直接销售,有的用于工程方面的.就工程这块儿而言设备是否要单独开具销售发票呢?还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呢?        针对我司的业务不知道楼主有没有什么好的税收筹划建议。在此谢过楼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购进的材料用于工程方面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如果你公司工程业务(包括销售设备和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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