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销蹁的钱,手里有银行小票回执单生成器

传销也把钱打入银行吗_百度知道
传销也把钱打入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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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一个大集会,老总就拿现金去开支给那些人,到固定开支日期,一般钱是经过几次转账,最后打到操盘手手里,然后按照你拉进来的人来给你提成,操盘手把钱转给下面的老总对
你好是这样的现在传销五花八门各种收款方式都有银行卡收费,微信收款,支付收款,都有的也要现金收款的不要进入传销,会害人害己的
对呀对呀对呀
是不是传销也不是谁说了算,不懂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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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金额超过三千的话,就去报警处理吧。银行不会帮你的也帮不了。因为你的钱已经到达对方账户上了。银行无能为力的,如果被骗金额低于三千你好,那么你只能认了。也没什么用。这个即使有小票,找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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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微商公司被指传销 背后的真相竟然是这样-滚动新闻-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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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公司被指传销】一篇题为《10万微商集体诉讼被骗100亿,最大微商集团被爆涉嫌“传销”》的文章在网上广为传播。
(http://bank.cngold.org/)06月02日讯,【微商公司被指传销】一篇题为《10万微商集体诉讼被骗100亿,最大微商集团被爆涉嫌“传销”》的文章在网上广为传播。
31日,代理商们来到摩能国际位于北京华茂购物中心的办公室外,要求退款。公司大门紧闭。
摩能国际总裁万兵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解释称,因端午休假,公司没开门。
据记者了解,目前要求退款的代理商有近200名。
2016年,该公司在武汉、广州等地召开千人“峰会”,吸引代理商打款进货,分成7层代理级别,逐层发展下线,中间的代理商靠差价挣钱。但是,因货品质量参差不齐,难以销售,代理商们退货无门,从半年前开始与公司对峙。
有法律专家认为,摩能国际的模式具备传销的几个特征,但万兵对此否认。
至今,警方尚未立案。
7层代理发展下线
摩能国际的全称为北京摩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材料显示,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于女性美容、健康行业的移动社交电商公司,先后推出棒女郎抑菌私护凝胶、女神泡泡红润抑菌液等女性用品。
编辑:huangqi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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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网下载12被浏览4,856分享邀请回答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文 - 简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文
字数 19392
【15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null】Article 231 Where a unit commits the crime mentioned in the Articles from 221 through 230 of this Section, it shall be fined, and the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in charge and the other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ticles respectively.
【立法修改情况】第二百二十四条根据日《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加。 【立案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通字〔2010〕23号)() 【罪名认定】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术语含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 》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情节与量刑】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共犯认定】第八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一罪与数罪】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相关规定】对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第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张明楷第四版】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罪的传销活动,是指后一种传销活动。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换言之,本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亦即,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骗取财物"?第一种观点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以骗取财物为必要。所以,‘骗取财物'属于本罪可有可元的概念。"这一观点实际上认为,"骗取财物"并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素。但是,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在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骗取财物"的情况下,解释者既不能直接宣布其为多余的要素,也不能直接删除该要素;而且,否认"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素,意味着减少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对行为人不利的解释,需要特别慎重。第二种观点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在界定传销时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但是从实际发生的传销活动看,‘骗取财物'并不是传销活动的唯一目的,因此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目的仅限于诈骗财物。"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诚然,将"骗取财物"解释为传销活动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既然认为刑法条文已经将本罪的目的限定为骗取财物,就不能认为本罪还包括其他目的,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这种观点实际上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理解为骗取财物,据此,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骗取了财物时,才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如下所述,这种观点存在缺陷。本书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提供商品与服务的传销组织,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骗取财物",不以客观上已经骗取了他人财物为前提。因为刑法第 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做出专门规定。"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处罚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其次,将刑法第 224 条之一理解为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处罚,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便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从而有利于禁止传销组织。最后,如果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解释为必须客观上骗取了他人财物,就会造成处罚的不协调。反之,只要认为"骗取财物"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那么,如果行为人确实骗取了财物,则另触犯了集资诈骗罪或者普通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唯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2.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1.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成立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本罪。刑法第 224 条之一处罚的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所以,组织、领导其他类型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对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在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收取人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刑法需要"全面禁止传销",不是只需要禁止"诈骗型传销活动"。 (2) 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3) 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2. 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一方面,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另一方面,不应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3. 一般参与行为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就原始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就诈骗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仅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另一方面,认定参与人员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能够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对参与人员可以作为诈骗犯罪的从犯乃至胁从犯处理。(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224 条之一和第 23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公诉证据参考标准】第二十七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本条为日奎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所增设)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具体证据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二、单位”的有关规定。
虽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可能构成本罪,并非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都构成本罪。“组织者”是指倡导、发起、策划、指挥、招揽、引诱、胁迫、安排传销活动的人或者单位;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决策、指挥、策划、统领作用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在收集本罪主体的证据时,应当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行为人是否在传销活动中实施了策划、指挥等组织、领导行为,既包括传销网络成立前的发起人和策划人,也包括在传销组织成立后加入其中并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积极的组织作用的人。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组织、领导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传销活动,并且通过传销实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2):犯罪起意的过程,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3)传销网络的构建、上下线、金字塔的传销模式、发展他人入会与计酬的方式。(4)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每个人的相对应的犯罪行为。此外,为准确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
(5)获利的情况、分赃的方式和赃物去向情况,以此判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在传销网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2.证人证言:(1)主动参与传销活动的行力人或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等员工的证言。证实其了解的犯罪经过、犯罪手段,传销网络的层级和牟利方式等,从而反映行为入主观故意。(2)被发展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向其描述的传销组织的发展模式、销售的商品或购买商品.、人会的资格、发展下线的计酬方式,证实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
3.为进一步印证或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收集以下间接证据:(1)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前科劣迹,是否因组织、领导或参与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被处罚过;(2)传销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其是否合法成立以及经营范围等;
(3)传销组织所销售的商品、‘服务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存在空卖空买、买卖空气等明显的传销行为,.证实行为人是否具有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 4.单位犯罪的,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包括行为人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动机、目的以及共同犯罪的预谋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经过的供述和辩解、参与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实整个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单位领导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代表单位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颌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盼意见》‘的规定j-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力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同时,根据该《意见》,具有下列情形意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_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起止时间、经营地点、参与人、合伙人、传销活动行为的方法、手段和组织模式、传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传销组织发展的层级、人数、牟利的数额等,在共同犯罪中还要查明每二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2.证人证言,包括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或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和经手人员等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上下层级及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发展下线后上线所获得的报酬,以及行为人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等。3.物证、书证: (1)被查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商品等;(2)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案工具等;(3)赃款;(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5)合同、收据、借条、欠条、发票等,证实与组织、领导侍销活动有关的情况;(6)传销组织的结构图、发展人员名单,证实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等情况;(7)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支票、本票、汇票存根、银行账户资料等,证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数额等;:(8)有关国家机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单等。4.鉴定意见。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数额、牟利数额等。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传销活动现场、仓储现场等的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证实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等。7.其他证明材料:(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起赃笔录、退赃笔录、收缴笔录,证实有关起、退、收缴赃款赃物情况;(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通过犯罪嫌疑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其他公民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三、本罪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1.区分传销行为与直销模式区别问题。实践中,诸如安利、雅芳在内的商品采取的直销经营模式,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合法销售模式,其销售模式是由厂商雇佣销售人员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通过省去销售的中间环节获得利润;而传销模式的核心在于上线发展下线,每一个参与传销的人都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上一层级的人员还可以通过下一层级的人员再发展下线而获利。此外,直销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而传销模式可能仅仅是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幌子,其实质是通过收取“人头费”获利。2.区分本罪与普通违法行为的区别问题。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只有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对于人数较少或层级较少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由工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另外,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仅仅是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也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审查有助于查明上述方面的证据。(二)关于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问题1.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并实施以前,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今后应当依照该修正案,准确适用法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2.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吸引他人参与传销、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并非为了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在集资诈骗罪中,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其次,本罪中一些参与传销较早、层级相对较高人员可能没有损失、,一其参与传销的利益驱动是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而获利,而在集资诈骗中多数参与人是被行为人高额返利的诱饵所欺骗,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最后,本罪的核心特点在于金字塔式的层级发展模式;而在集资诈骗中则往往是行为人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网状发展模式。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审查和判断有助于查明上述区别点的证据。
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公通字[2013] 37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轵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赍、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宠罪处罚。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七、其他问题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日
公通字[ 2010]
23号)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如,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本条之前,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主要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有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集资诈骗罪、诈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规定处理的,在执法上不够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单独作出规定,更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一直为国家所禁止。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往往利用一些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种植"、"养殖"、"共销人股"、"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有的甚至打广告,拉名人做宣传。不论行为人编造何种名目,其承诺或者宣传的高额回报是虚假的,至于其经营的商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务,而纯粹地欺骗参加者去"拉人头"。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诱骗尽可能多地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就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购买传销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又称"人门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这是关于传销组织在结构特征上的层级性的规定。各种传销活动不论名目如何,在组织结构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尽管每一个传销组织具体确定层级所采用的计算方式和称谓可能各不相同,如有的实行"五级三阶制"等,但所有传销组织的共同特征是,参加传销者的回报取决于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位置;而参加传销者的层级位置则取决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所谓"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是指有的传销组织直接以参加者所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其回报的依据;有的传销组织的"计酬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以参加者发展人员的数量多少计算回报,但是以参加者的"业绩",或者参加者所发展的人员〔下线)的"业绩"作为计算回报的依据,这实际上也是"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回报。这样一种机制就诱使传销的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地"发展"他人参加,使传销组织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因此,也有将传销组织形象地称为"老鼠会"。这里的"计酬"与"返利",并无本质不同,是针对传销组织所采用的不同名目的回报计算方式所作的规定。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传销活动尽管名目繁多,组织内部的结构也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馆,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组织所虚假宣传的"经营"活动,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传销组织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要保辦销组织的运转,必须赌成员以一定的倍数不断增加。由于其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由此可见,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这种诈骗的特殊性在于,传销组织实际上建立了一种诈骗机制。参与传销的人员不论对传销组织的诈骗本质是否有所认识,一旦加入传销组织,就成为这种诈骗组织的一部分,其不断发展下线的活动本身又导致更多的人卷人传销诈骗组织,骗取大量参加者的财物。因此,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第五,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利用传销活动骗取参与传销者大量财产,给传销参与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受蒙蔽参与传销的多是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不具有抗风险能力的群体,这些人受传销组织蛊惑,有的变卖家产,有的将失地补偿金、买断工龄补偿金等投入传销。传销活动使这些梦想暴富的传销痴迷者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传销活动往往打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旗号,有的还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干扰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如上所述,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的违法者。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对其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组织"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组织者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一定的层级和位置,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指使,不直接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具体职务,而由其代理人出面领导传销组织进行活动。"领导"传销活动,在广义上包括一些躲在幕后的组织者对传销组织的实际操纵和控制,但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敛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数量特别众多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大量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聚集大量人员,发生冲击执法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等情形的都属于"情节严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此外,针对传销组织属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贪利性犯罪的特点,本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了并处罚金刑的规定,即对于构成本罪的,均应当处以罚金。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此类犯罪财产刑的适用,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收益,消除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 【35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和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司法政策精神】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看、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健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笫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筇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口向的。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西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绷织、领导传销活动,阀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器,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七、其他问题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公通字【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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