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冻结银行卡流程,我的个人银行卡里10万块钱被冻结,后来我们又没离婚,一年过去了,我该怎么去办理解冻?

【防骗】轻信网友在借贷宝上借款而被法院冻结银行卡
最近有网友跟我们反馈的事件【实名反馈材料】&敬给天津法院的一封信尊敬的天津法院你好!& & & &本人(郑美凤)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马彪)起诉一案,案号【(2018)津0116民初40221号】本人无及时上诉,因为本人确实不懂法律的规则,就知道请律师要钱,没钱支付律师费,也没钱去天津应诉,只能自己写了一封【遇借贷宝骗局起诉信】说明本人在借贷宝借款的经过来源去应诉。【什么是合法合理的借贷?】1、马彪和徐铁强是借贷宝的老用户,懂借贷宝所有规矩的元老,而我是2015年注册的借贷宝,2017年12月才开始使用借贷宝借款,通过徐铁强的安排操作之下,徐铁强安排马彪借款给我的借贷宝号,然后又把钱转走,马彪就来起诉我还款,请问这样安排借款的方式是否是合法合理的?2、借贷宝平台是好友之间和有信誉高度的才容易借到款。马彪不认识我,凭什么会借那么多钱给一个刚进来的新用户呢?还是年费率24%,1000元15天大概也是1元多,请问马彪会冒这个风险借款给我吗?还是徐铁强给马彪下了什么承諾才肯把钱借到我的借贷宝号?3、马彪与徐铁强是认识的,背后有不少的交易关系都可以去查询,这是马彪与徐铁强一清二楚的事。没有投资人真的愿意拿出那么多钱来借贷宝为了年费率24%投资给一个借贷宝的新人,想都想得到,马彪真的那么傻吗,钱真的那么容易借到吗?这背后都是马彪与徐铁强的内幕交易,说给我借贷宝刷信用的,像淘宝那样刷信用,至于我就掉到这个坑里面来,想爬也爬不出来的傻人,被骗的团团转。4、如果天津法院判决一种这样的串通方式来借贷是合理合法的,然后就能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卡,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这样串通起来,去寻找一些对借贷宝无知的用户,骗他借款,又把钱拿走,循环在借贷宝滚到10万的有效借款数据,然后可以起诉到法院来冻结银行卡,这样光明正大的去骗钱,反正到最后都是被法院判决无罪的,这样可以害死多少人啊!5、【借贷宝】串通诈骗借贷方法,作案可为2人也可多人,一个是(放款人)专门投资,一个是(中介人)专门去朋友圈寻找一些无知者想借款的人,说借贷宝先刷信用,最后才能借到款,中介人一旦找到想借款的人,就开始叫放款人投资给借款人,中介人把借款人借到的钱拿给放款人,然后又可以放款给借款人,陆陆续续来来回回重复操作,用1000元可以在借贷宝平台循环操作滚到10万元的借款有效数据,最后可以去法院起诉借款人还钱,法院就有权利冻结银行卡,这样诈骗者就可以光明正大的骗到钱了,因为他知道法院会判决他会赢的,他捉住了借贷宝的规则,来套住那些无知的傻人埋手,所以一切都让诈骗者布局到天衣无缝的让借款人认命去还款,请问这种借贷方式能是合法合理的吗?我真是想破了头,都想不明,为什么天津法院会认为这种借贷方式是合法合理的来冻结我的银行卡。6、我本人郑美凤就是遇到这种串通的借贷遭遇,被骗了钱,反而还被天津法院冻结银行卡,什么是公平公正公义…在这个社会上还有真正的王法吗?诈骗者成了无罪,受害者成了有罪。7、尊敬的天津法院请问通过串通这种方式来借贷:徐铁强在借贷宝安排马彪借款给郑美凤,然后徐铁强把钱拿走了,马彪就来起诉郑美凤还款,如不还款,天津法院就有权利把郑美凤的银行卡冻结了。通过这样的串通借贷方式,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希望天津法院给我一个答复,让我有个安心的被冻结银行卡。8、如果天津法院是认可这样的串通借贷方式成了合理合法,然后就可以冻结银行卡了,我是不是可以把这样的串通借贷方式公开到各大媒体播放出来说,串通来借贷宝骗无知者借款是无罪的,看有多少人民认为这种借贷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是否国家政府也认可这种借贷方式是合法合理的,来冻结银行卡,我要讨公道,讨正义。我有感受,我有冤气,我不能不说,我不认为社会是这样邪念无理的,我必须站出来,我想改变社会,只要社会好,我们才会过的好,我相信有一天我们国家的主席会改革出一个美好的社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为什么会有因为借贷而产生这起诉讼案件呢?接下来我们再看反馈人写的事情的来龙去脉:& & & &借贷宝骗局起诉信尊敬的书记你好!一、遇到借贷宝骗局的圈套& & & &本人叫郑美凤来自湛江,原本就有债务在身的,就是在2015年投资互联网金融亏了50多万元,有银行信用卡和贷款公司,也一直被银行那边追款,2017年还了2家银行信用卡,就剩余招商银行信用卡没还,心想着销售产品赚的钱确实很慢,又很想把招商信用卡还了,我是在条件很逼急的情况下,到处找借款方式去解决问题,2017年12月份就有一个微信朋友介绍【借贷宝】说可以借到2万元,然后微信朋友就介绍我认识到刘玉双,去到她家,刘玉双又介绍我认识徐铁强,(他就是借贷宝的中介人物,他说不用花钱,可以借到2万元,当时我也是非常缺钱的,就相信他,把所有身份证和资料都交给他,让他帮我操作借款了,因为我所有的银行卡一分钱也没的,所以我一点也不会去担心自己会被骗什么的,反正是可以借到钱,我就如此相信配合徐铁强所有的安排操作,他就和我一起视频给对方看,就说我可以通过借款了,要求就是先帮我把信用刷上去,因为我也是不懂借贷宝怎么刷信用的,他就开始上我的宝号,安排投资人借款到我的宝号,钱借进来了,徐铁强就说这些钱是他安排借进来的,必须要转给他,才继续走下一步,他每一次在我的借贷宝账号挂单借款,就说很快有老板秒单借款了,每次钱借进来,都转给他,毕竟这些款都是他安排借进来的,我也没有理由不转回给他,我问这是什么回事,他就说这是刷信用,等你信用高了,就去微信群里加那些宝友老板借款,让我自己去找投资人借款,我自己亲自找到2个投资人借款,一个借入1000,一个借入 600,他们要了我很多资料,问了我好多话题才肯借款的,然后我把自己亲自借进来的1600也转给了徐铁强。因为我是不知道借贷宝的操作,所以一切都在听从他的安排操作,在短短十几天内他总让我的借贷宝账号借入金额为4万元,当我赶紧让他把这些数据清了,开始发生困难了,钱也没见他安排还进去了,我自己亲自借进来的钱,倒贴1600元还了进去,徐铁强安排的投资人借入的钱,慢慢的,开始起诉我还款,我才反应过来自己上当受骗了,中了这种圈套,不容易脱身,毕竟他用我的借贷宝帐号操作借到款,然后通过银行转走,最终投资人就有权利起诉我们还款,这样的骗局太高明了,也会有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的,因为一分钱不出,只是为了能借款就相信,徐铁强和投资人有背后的关系,都有聊天记录和打电话沟通记录的,所以想抵赖都抵赖不了,一切都为证据来讨公道,他们用这样的手法,逼我们还款,我明知道这就是个骗局,我是该站出来说出借贷宝如此高明的骗局,让更多借贷宝的新老用户都知道,不要相信所谓的中介操作借款,否则最后结果就是背冤枉的负债,有些年龄大的人,觉得被骗了就骗了,就没当一回事,但我认为这事也是非常严重的,投资人起诉我们还款,如果不出来解决问题,那自己的借贷宝账号永远就背着无辜的罪名,让诈骗者有机可行,到处行骗借贷宝的新老用户,严重破坏社会美好和谐精神的理念,希望法院能为我们平民申冤讨个公道,如果警察局和法院都不解救我们的话,唯一我们就会死在诈骗者的手里,变成冤中之冤,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证据也是永不灭的。二、朋友(李惠心)无辜被牵累本人得知借贷宝可以借钱,就介绍朋友也来借,因为朋友是对这事不了解的情况下,只是抱着相信我才进入了借款,目前有(马彪)的投资人起诉她还款,我是否也可以在法院帮她申冤解决问题,这都是我牵累了她,所以我要为她负起责任。三、无法参与去天津的法院的原因本人经济非常困难,连生活费都成问题,工作的费用都还了银行信用卡等等…就是因为没钱,走到绝顶的路口,才去到借贷宝借款了,钱借不到,反而中了骗局的圈套,被(马彪)这个投资人起诉我还款,我是要申冤还自己和朋友的清白,但我原本在广州生活经济都困难重重,希望能给予来广州地区的法院解决借贷宝骗局事情,感谢。类似的事件小编最近也看到一篇,和第一个案例不同之处,第二个案例是当事人贪婪而让自己陷于高债务的困境,但是几个失信人员的资料是如何被通过审核的,这让人深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你并没有按时归来,而这正是离别的意义。孤鸿闭关修行了很久,今日带着这篇文章出关,这两天孤鸿将要告诉知友们,这次离别的意义,究竟何在。孤鸿以前一直为借贷宝叫好,主要是因为借贷宝被孤鸿视为21世纪金融界的一大创新,借贷宝的出现,使得借贷更加简便,人人都可以从事放贷行业。但是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在这个极其需要专业技能的行业里,并非每个人都是金融家。这篇文章孤鸿思考了太久了,怎么把金融风险传导的警示,跟人伦的惨剧连接起来?并且让每一位读者都看得明白且过瘾?今天孤鸿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他是一个1993年出生的小孩,暂且叫他为“辉”。他在去年借贷宝最初兴起的时候,就加入了借贷宝的推广大军,赚起了邀请一个人,奖励30元这份人生第一桶金(一级20元加二级10元)。他先在学校食堂门口摆摊,与其他借贷宝推广人员一样,起早贪黑,给每个人一个价值七八块钱的小玩偶。很快,他加入了各种借贷宝交流群,用赚到的钱,租下了附近沃尔玛的一个摊位,向周围扩展业务。他雇佣了十多个女大学生,都挺标致的,三人一组,分布在各个摊位。他现在的女朋友,也曾经是他的雇员。孤鸿在逛超市的时候认识了他,他对孤鸿说:现在已经推广了5000多人了,每个人大概赚10~15元。孤鸿问他:“辉,你给雇佣的大学生每单提成多少钱?”辉回答说:“一般是10元,有些老员工15元。因为他们有经验了,要是给的太少,就自己出去单干了。”这俨然是一个商人,不,甚至是一个企业家的眼界和做派了。孤鸿听了很感慨,去掉摊位费等,他仅用2个月时间,至少赚了5万元。虽说现在5万元对孤鸿不算什么,但是孤鸿在大学时开“户外旅行”俱乐部的时候,一个月赚5千元都会开心很久。但是一个人,最可怕的是遇到三件事:1、知识量的增长跟不上金钱的增长。无知则无畏。无畏则无视风险。2、身份与道德不相匹配,道德无法支持身份。地位越高的人,缺乏道德的约束,最终结果就越惨。3、眼高手低,只看见贼吃肉,没看见贼挨打。不幸的是,辉,这三项全占了。孤鸿与他聊天,问他的进一步的创业打算。辉回答说:“想通过借贷宝来做金融。说白了,就是给大学生放贷。”孤鸿只说了一句:“记住两点就可以,1是单笔别借太多,2是利息别要的太高。”然后孤鸿给他陆续投了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当然,孤鸿不是做慈善的,这些钱不是一次性投的,都是等前一次归还后再投下一次;另外我们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大学生借款期限都非常短,很多都是一周到两周,很少有超过一个月的,周转速度非常快。借款的金额也很少,大部分是几百元。他开始做的有声有色,先垄断了本校的市场,然后向周边几个学校发展。这些借款都是利息前置,比如说1000元借半个月,利息100元,那么辉让大学生在借贷宝上发个1000元的标,先拍100元,拍下后让他把这100元转回来。然后再拍剩下的900元。(这是放贷行业通用的办法,利息前置,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保证金,甚至借1000元写2000元借条的都很普遍。而借贷宝的出现,让高利贷变得简化了)。这时候,他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放贷了,他开始接触“赚利差”功能。在知道他使用赚利差后,孤鸿找他谈过:“你要有多大碗,吃多少饭,借来的资金最多不能超过自有资金,杠杆最高1:1。这样一旦有人逾期,你可以用自有资金补偿投资人,不至于崩盘。”辉对孤鸿的观点不屑一顾:“要是按照你这么说,那p2p公司就不用开了。p2p公司不都是融资来赚利差吗?要说风险,就算是陆金所出事了,平安集团的资产也不足以兜底吧?”孤鸿被问得哑口无言,确实,担保公司还可以10倍杠杆进行担保呢,p2p公司一般弄个2%~3%的风险准备金就可以,谁也做不到1:1杠杆。但是,这些平台的风控体系、股东实力,远远不是你一个大学生能办得到的。另外,唯经验论的话,孤鸿身边放贷的朋友,只要杠杆超过1:1的,最终一定死的很难看。孤鸿没法讲这些大道理,比如说分期乐的资产,打包进行了证券化,风险已经被无限传导下去,而平台本身并不承担太大的风险。孤鸿只说了一句话:“可是中国允许企业破产,不允许个人破产。”孤鸿还记得,当时是2015年的圣诞节,下着薄薄的雪,在这次聊天后,纵使窗外弥红灯依旧闪烁,车水马龙,行人踩着雪花发出欢声笑语,但孤鸿节庆的心绪全无,感慨人性变化之快,也逐渐地对他撤资了。后来孤鸿才知道,他在孤鸿撤资之后,陆续融资了近100万,最终背下了300多万的外债。辉开始发现,融资竟然这么容易,赚钱原来可以躺着动动手指,利差就来了。陆续进来了十几万,可是却并没有那么多人借款,仅针对大学生无法消化。辉手里握有大量现金,却很难找到优质的大学生借款人了。这是一系列错误的开始,辉开始试图给社会人放款。这时候辉遇到了一位“赵老板”,直接给辉投了20万元资金,约定利息高达40%,美其名曰“天使投资”。“赵老板”对辉说:“辉,我非常看好你的人,不但要借你钱,给你投资,还要给你介绍借款的客源。我要把自己手里的优质借款客户都给你!然后我给担保。”有这好事?涉世未深的辉自然是千恩万谢。很快,“赵老板”给辉介绍了3位“客户”,都是以赎楼为名义短期拆借,通过借贷宝放款,利息前置,月利10%,折合年利120%!出于对高息的诱惑,和对“赵老板”的信任,辉二话没说,通过借贷宝一共给放款24万,不但将“赵老板”的20万都投出去了,还投了自己辛苦赚的4万。读者们请算一笔账,辉借出去的钱是年利120%,需要付给“赵老板”的利息是40%,辉白赚了80%的利差,如果客户可以持续的话,一年后赵将会用20万赚到8万元利差。这个时候,很快就要过年了。过年那几天,辉本应该收回那三位客户的本息,超过26万,然后赚到比他父亲一年赚的都多的钱,回家过个好年。借出的钱本该大年初二到期,可是辉却没有收到一分钱。辉没有多想,过年期间也不敢问。初三,初四,初五,还没有收到钱,这时候辉慌了,因为大年初五是辉借“赵老板”钱的到期日!辉找到了赵老板,询问借款人的情况,这时候赵老板改口称与这三人不认识,也不负责。但是你借我的钱,却必须马上归还,否则后果自负!这时候辉没有办法,虽然陆续有大学生还钱的,但是杯水车薪。借贷宝收取了高额的逾期管理费,根据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最高可达逾期金额的30%+日千分之一。辉借给大学生的部分,陆续的回款了,却连借贷宝的管理费都不够!一周很快过去了,辉实在没有办法,因为明天开始,逾期情况就要推送给所有好友了。辉有三千多名借贷宝好友,这也就意味着,辉将无法再从事这个行业了。辉和孤鸿说过,他已经大四了,不想加入就业大军,给资本家打工,活得像狗一样。他想要借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进行创业!辉的女友以前是推广借贷宝时,辉雇佣的员工,比辉小两届。开朗外向,也很粘人,电话里感知到辉最近的异样,反复向辉询问,辉也只说没什么。就在这一天,辉拨通了赵老板的电话,几乎是用祈求的语气,求赵老板再借给他20万,然后自己再凑一些。由于当时借贷宝有先秒先回的功能,就是说辉逾期了赵之后,赵再借给辉的钱,自动归还辉以前欠赵的钱。在借贷宝的行话里,这叫:“做复活”。就是在逾期后,借贷宝将限制逾期人使用功能,逾期人为了将资产盘活,继续借钱,还清欠款后,就可以借着使用借贷宝的功能了。赵老板答应了他,但是条件极为苛刻,借23万两个月利息2万。实际到手21万。辉只能无奈的答应了。虽说是过年期间,但是借贷宝催收人员依旧爱岗敬业、不眠不休,每天给辉打电话。辉只得将电话关机。过年期间辉赚不到钱,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这是辉在大学最后一个学期,别人都去找工作或者实习,只有辉还忙着自己的“放贷”事业。辉表面上依旧光鲜亮丽,与女友在一起吃喝玩乐,但是23万很快到期了,辉这两个月由于没有大学生借钱(一般刚开学时花销都比较充裕),只赚了不到1万。辉无奈,只能再去找赵老板“做复活”。赵老板又提出这回借30万,一个月,一万利息,但是必须有6万,由辉借给某指定“客户”,时间只有一周。辉无奈,还是同意了。当然,这6万,这位客户到期后依旧没有归还。春暖花开,冰消雪融,融化世间万物,却并不包括辉的内心。辉走投无路,开始接触上黑彩。是地下足球彩票。俗称,叫赌博。接下来故事的发展,就开始不受控制了,和那位跳楼的大学生一样,开始赢了点钱,然后越输越多!剧本都是这么写的,毕竟日光之下,绝无新事。辉也曾经向孤鸿借钱,许诺利息之高让孤鸿为之惊讶,自然断然拒绝!但是孤鸿想帮他,让他给孤鸿交个底,直到他说他赌球,孤鸿简直是崩溃了,歇斯底里地冲他喊:“这是不归路!家破人亡的不归路!我已经见识太多了!”辉不以为然:“这个是单场押大押小,单纯看技术,不像福利彩票是坑人的,这个猜对了就给钱。输赢概率一半一半。”孤鸿自幼酷爱足球,深知其中不可测的因素。强队弱队本来就是相对的概念。孤鸿说:“好的,即使你猜对和猜错各一半,但是你赢的每一笔钱都会被庄家“抽水”,最终你还是赔了手续费啊!”其实孤鸿没说的是,最终赌博的人,不是被输赢压垮,而是被用资成本(利息)压垮。赌到最后,都是庄家和放高利贷的包身工(很多庄家也兼职放贷)。辉接着说:“赌球这个真是看技术,你看我一万多的本钱,这周已经赚了七八万了!”孤鸿:“别说了,就当我不认识你。”说着要挂电话。辉:“孤鸿哥,先别挂,请你告诉我,我欠了30万,下个月就要归还,如果不赌博,怎么能这么快赚到钱呢?我也是没办法啊!如果只凭努力赚钱,我这一辈子连借贷宝的手续费都还不起啊!”说着,他给讲“赵老板”以及过年期间发生的事。还说他女朋友很漂亮,性格也很好,如果知道他这个样子一定会分手的,他不想这样,舍不得。电话那头传来了“呜呜声”,先是短促的哭声,很快就变为嚎啕大哭,撕心裂肺,持续了十多分钟,孤鸿狠下心来听了十多分钟,强迫自己不要跟着哭出来。逼良为娼?还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电话那头哭声暂歇,辉开始上气不接下气的抽泣,像要把肺抽出来一样。但是孤鸿没办法,孤鸿帮不了他。孤鸿得知,他家在本市,是单亲家庭,98年母亲当年因为赌博,欠下巨资而跳楼自杀了。父亲从小跟他相依为命,是一个中型企业的中层领导。家里面小有积蓄,在省会城市有两套房,还有一个捷达一个尼桑。他从小就怕被人看不起,一直想要自食其力。孤鸿也没有主意,只能跟他说:“还有2个多月你就毕业了,无论如何先把毕业证拿到手,以后你的人生可能还有转机。”接下来,无数上演过的剧本,再次上演了!辉赌输了,不但输光了赢的7万,又开始向不同的人借高利贷,越滚越大。欠30万,欠50万,欠70万。。。。。。恰好这时候,新闻爆出了一位河南的大学生,因为欠下百万巨资,无奈跳楼了的新闻,他的爸爸知道了这件事,非常害怕,为他能顺利毕业,卖了一个值钱的楼和两辆车(另一个楼因为年头太老且地点较偏,一时卖不出去)。再加上多年的积蓄,为辉还清了大多数欠款。还剩几万元父子俩计划慢慢还。辉的女友这时候刚上大三,辉被迫告诉了她实情,这位美丽的女孩居然表示,等我毕业的,咱们一起赚钱还!爱的力量,即让辉信心百倍,同时又无地自容。辉的父亲给辉下跪,并磕了三个头:“钱没了还可以再赚,我求你了,好好找个工作,千万别再干这个赌博和放贷了!你妈98年跳楼自杀后,我活下去的唯一支柱和希望就是你,我求求你别再这样了!”辉在不久之后,为了帮家里赚些钱,早日还清欠下的钱,又开始了玩黑彩。。。。。。孤鸿很久没有跟他联系了,再次知道他的情况,是在前不久。孤鸿为了深入研究借贷宝的流程,注册了借贷宝旗下的“人人催”,就是人人都可以催收,属地催收,每个人可以选择五个行政区(如北京市海淀区),这五个行政区里的人逾期,都可以抢单并催收。然后最高拿逾期金额25%的催收费!(借贷宝收取的是30%+日千分之一,剩余部分作为借贷宝的运营费用)孤鸿被一个“催收单”所震惊,催收费竟然高达50余万元!只有高级催收师才能接单,孤鸿没有资格接单,但是也能看到历史催收信息。孤鸿点开后,这个人竟然是辉!他已经欠了200多万!其间“复活”过多次,但无一例外,继续“阵亡”了!孤鸿按照借贷宝上面提供的父亲联系电话和地址,找到了辉的家。那个老房子还一直贴着出售。孤鸿对辉的父亲说明来意,并询问辉的状况。辉的父亲老泪纵横,要下跪求孤鸿的帮助,孤鸿给拦住了。辉的家里真的家徒四壁,家具只有一张床和一个电饭锅。辉的父亲说:“辉已经失踪好几个月了,这个房子一直在卖,但是卖不上价,即使卖了也杯水车薪。要是有一天辉回来,房子没有了,他去哪住呢?所以贴着出售却没卖。这段时间,来过三波借贷宝的人人催,还有其他网贷的催收人员,但是我实在没办法还钱了。来催收的人威胁,说再不还钱,就要去派出所报辉为失踪人口!失踪两年后直接报辉为死亡人口!”孤鸿说:“辉在离家出走之前,有没有留下什么信件之类的?”辉的父亲说:“有!辉说要收集证据,告赵老板诈骗!还说就是死也要拉他下水。并且留下了赵老板推荐的四位借款客户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说要去查这几个人。”孤鸿拿着这几个人的信息走了,先动用个人关系,找管户籍的派出所片警朋友,查到了这四个人的户籍地,都是附近村镇的农民,说白了他们不需要买房,不需要坐高铁,不需要坐飞机,更不需要担任董事长,他们只是种地。接下来,孤鸿找到合作的银行,查这四个人的征信情况,发现这四个人都是标准的黑户,在多家网贷平台上借钱不还!最早从2014年底就开始逾期,最多的逾期了30多万!这还只是上征信的平台,还有多少民间借贷就不得而知了!真相大白了!赵老板找了四个农民,用他们的名义进行多笔贷款,然后给这些农民少的可怜的“好处费”,这些农民付出了当“黑户”的代价,当然,对于他们来说,黑户白户并没什么影响。在最后,赵老板先借给辉25万,一转手到了这四个人手里,最终又回到了赵老板手中!而这个债,是要辉来还。孤鸿常想,要是借贷宝能对借款人进行最基本的审核,至少引入“人行征信”和“芝麻信用分”,其中央行征信看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以及是不是黑户;芝麻信用分看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给超过650分的放贷,这一切或许就不会发生了。或者如果借贷宝催收费能降低一些,这一切也不会发生。金融的普及带给了太多人一夜暴富的机会和体验,但是在这之后呢?却是风险的无限传导。金融的风险可以传导到资产证券化里,稍不留神就会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惨剧。(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京东白条、分期乐等都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并上市交易。一旦经济下行,借款方逾期,多米诺骨牌全部倒塌)。但更可怕的是,金融的风险,会经过多轮传导,传导到人心里,传导到人性里。每个人都无视风险,每个人都肆无忌惮的撬杠杆(孤鸿认为金融的本质是撬杠杆),那时候,这个社会将会黑户遍地,主流社会如果抛弃这些“黑户”,中国将沦为印度这种“一亿人,十三亿动物”的社会;如果主流社会接纳这些“黑户”,那么最终谁来接盘呢?而借贷宝,通过赚利差、先秒先回、人人催等,赚到了金融风险传导的钱。举个例子,辉这个案例,借贷宝不但赚了辉的催收费,也赚了那四个借款人的催收费。几级的赚利差,借贷宝就赚几级的钱。利用金融的传导性来赚钱,留下的只能是一地鸡毛。孤鸿仍然坚持认为,借贷宝本身没错,只是释放出了人性深处的魔鬼。魔鬼利用金融的威力,席卷着。文章来源:防忽悠指南针综合孤鸿论财(是本文中第二个案例部分,作者孤鸿栖岸)有问必答:【投稿?曝光?咨询?小编联系电话微信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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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离婚后法院有权冻结我的银行卡吗
离婚前债务,离婚后法院有权冻结我的银行卡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丈夫的债务主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你能证明这些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然你也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即使你离婚,你也一样要承担偿还责任。你想被解冻只能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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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债,谁是主要的借债人,离婚时有没有债务协议。
离婚协议上所有债务由他自己承担
那就不会冻结你的银行卡,
你也不会承担一点债务,因为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生效的。
法院有权,但一般不会冻结的。要么就是当时判还债务
这个和离不离婚没什么关系吧,能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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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 15: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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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日复婚,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六、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二)审理结果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七、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八、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二)执行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十、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日其满18岁止。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十一、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十二、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日登记结婚,于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日登记结婚,于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二)裁判结果 &
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做出(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三、被告吕某的个人财产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四、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十四、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10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年8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日,张某新私自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日被家人找回。2014年4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韩某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张某新作为其继父,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监护义务,张某新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私自将韩某送走,让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流离失所,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将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韩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较好的扶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要求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一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对特殊人员除了家庭的保护与监护外,社会亦有所保障。
十五、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曾于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30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 “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的导向异议,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从而更加慎重的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十六、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日结婚,于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某某住院生育原告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其母亲韩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付某某现无固定收入。
原告付小某诉称,2012年8月份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认识,韩某某系再婚,于日登记结婚,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付某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某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韩某某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被告不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十七、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女儿袁丙。现原告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等多种疾病,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除二儿子袁乙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袁丙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女儿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约18732.7元的三分之一即6275.45元;2、被告承担原告于日至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13130.22的三分之一即4376.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三家家政护理公司出具的报价之和平均值为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之子袁乙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袁乙一手包办。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非要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附院康复科治疗,自付费用每天高达上千元,且反复住院、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每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而原告却把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原告儿子袁乙,原告可以将给儿子的房产卖了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跃兵医疗费7392.4元及护理费1662元;二、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刘跃兵死亡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的疾病,这些费用不能满足原告需要的医疗支出,而女儿不愿赡养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有两套房产,因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给了儿子,而没有给女儿,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原告说儿子家庭比较困难,女儿对原告帮助儿子有意见,本不想让女儿出钱,但现在的病情严重,费用比较高,想让女儿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女儿家庭也比较富裕,有能力承担一部分,于是只要求女儿支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写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十八、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琪(系未成年人)诉称,其母陈某芳与被告陈某明于2008年经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陈某琪由母亲陈某芳抚养,被告陈某明自当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2009年原告之母陈某芳患精神病死亡。自此,原告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被告陈某明自2009年开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即将面临高中教育,原来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和学习需要,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明向原告陈某琪支付拖欠2009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按7000元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明自愿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陈某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高中三年及陈某琪2018年7月高中毕业后至2019年9月共计四年的学习、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共计28000元;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三)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宗旨:一是司法救助。在立案阶段即报请院长审批免交诉讼费,对追索抚养费的原告予以司法救助。二是注重调解。对该类案件注重调解,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三是维护亲情。原告之母因病去世,原告仍随外祖父母生活。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注重维系亲情,绝不能因为官司使双方反目成仇,亲情沦丧。希望原告在失去母爱后,被告能给原告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责任。原告外祖父母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尽一份对外孙的抚养义务,共同抚养未成年的原告茁壮成长。同时向原告说明原告向被告追索抚养费是其权利,但是原告应多体谅父亲的难处,被告在还有2个小孩需抚养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增加支付抚养费,已经是尽力而为了,平时要多注重与父亲沟通,增进父女感情。该案调解结案后,原被告都很满意,原告所在村组、学校也反映良好。
十九、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资某祥等6个子女。原告老伴去世后,6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6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三)典型意义
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二十、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日生育男孩陈某乐。此后,原告陈某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4年3月,小孩随被告梁某某及原告陈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原告陈某某仍在外地工作,被告梁某某在耒阳市区工作,该期间小孩随原告陈某某的父母生活,被告梁某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学费由原告陈某某的父母与被告梁某某共同负担。自2015年3月起,小孩一直随被告梁某某生活。
(二)裁判结果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中,陈某乐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该小孩随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虽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该期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耒阳市区工作,亦对小孩履行了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的非婚生小孩陈某乐(男,日生)随被告梁某某生活,由原告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十一、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日,原告何某某、被告蒋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珈由被告蒋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原告每月打款进被告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11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日被告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原告,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另外,原告于日和日分别支付9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另查明,何某珈于日生,现在校读书。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珈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蒋某某应予协助。
(三)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被告因小孩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买东西,以及原告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原告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法院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小孩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遇事多克制、协商。法院考虑从既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儿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上述判决。
二十二、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关系,但胡某与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对翁某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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