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资金存管 到底还需不需要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

P2P资金存管获实质政策指引 第三方支付:宝宝心里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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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
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根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对于银行对接P2P 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资金存管银行资质要求
  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对资金存管P2P平台资质要求
  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表示,目前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联合存管前途未卜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
  从征求意见稿看,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银行存管不能作为增信
  从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首次提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继续实施资金存管方案,到今年的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再次强调P2P网贷平台选择适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为完成指定动作,P2P平台纷纷寻求银行进行合作,此前一直效果不如人意。
  资金存管业务的风险隔离无疑是银行顾虑的一个重点。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与此同时,其中第十四条提到,“存管人(即银行,下同)
  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权责,P2P资金银行存管或将引来一波新的上线潮。存管作为P2P合规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该问题解决也能进一步引领行业合规性的发展。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责任编辑: 邓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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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日前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支付金额、账户设立、托管权限等做了规定,按照意见稿,第三方支付将剥离很多功能,剩下支付通道作用,用户体验大幅弱化,甚至有沦为鸡肋之嫌。而经过几天的沉默之后,腾讯支付宝等巨头都出来回应,腾讯方面称,“我们会本着一直以来的"为用户着想"的价值观,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央行以及其他支付机构一起,为正式的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努力创新、提高便利,共同促进支付行业发展。” 支付宝也表示,“的发展过程也是企业和监管部门透明互信,研究倾听,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点是新生事物发展成长的必经之路,也是未来发展的坚实基础。一个健康发展的行业需要监管,不断开放进步和前瞻的监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网贷行业中为700家平台和500万P2P投资人提供服务的汇付天下也表示,虽然管理办法中提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汇付天下与央行进行了沟通,汇付天下的现有模式大部分都满足央行的监管要求,唯一需要调整的是P2P公司在汇付天下开立的支付账户,将要被转移成银行存管账户。未来投资人在网贷平台上投资,其资金流向将是这样的:投资人借钱给借款人,但是钱会通过汇付天下的支付通道流入P2P平台在银行的存款专户,再由银行账户流出到借款人。
  目前还不清楚非银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未来会否有改动,但就意见稿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王国梦是难以实现了,通道功能将是其主要价值。而这20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将面临行业的洗牌,其中的龙头企业就更有优势。以网贷行业为例,金融指导意见以及央行的非银支付机构管理办法都促使P2P平台转向银行存管,双方动作也不断,不过由于大部分P2P公司成交量不足千亿,在跟银行的谈判中显得很被动,甚至根本就没有筹码去跟银行合作。而扮演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就能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那有拥有丰富内资源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无疑会成为众多小平台的青睐。
(责任编辑:HZ002)
08/04 16:0808/04 01:0308/03 17:2008/03 14:0808/03 09:5708/01 07:4707/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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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第三方资金池、托管、存管的概念及常见问题
添加时间: 19:53
  说到一个P2P平台,经常能看到目前存在的几种热门关键词:资金池、托管、存管?有不少人认为资金池不安全,托管安全?现在给大家揭秘一下关于这几个名词的含义以及常见的问题:
  一、定义:
  资金池:或者叫网关充值通道(B2C充值通道),平台在第三方支付进行开户,用户将资金充值到平台的账户里面,平台拥有绝对自主管控资金的权利。
  托管:或者叫子账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开户,用户在对应平台户下面开设子账户,平台不能动用子账户里面的资金,推行资金清结算分离。
  存管:这种是采用所谓的资金池方式,为了规避目前法律风险进行定义的。一般是平台和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签订存管协议。平台和用户进行签订存管协议。
  二、资金池和托管利弊:
  1、资金池:
  (1)关于P2P资金池和目前金融行业的资金池不是一个概念,或者说定义是有点偏的。行业内一般叫网关支付。这种支付模式一般用于B2C商城。
  (2)道德风险:比如早期平台优易贷,其刚开始本身业务是ok的,但是看到平台资金有那么多,不拿来用可惜,手痒动用了这笔钱,做期货去了。导致亏损,跑路。当然很多平台出现问题也是出于这个事情。
  (3)政策风险:虽然目前没有具体的政策,ZF秉承有问题就追责的原则,有可能会被经侦等调查。如中宝投资。
  (4)法律风险:由于其资金管理方式,容易给非法集资、吸储、资金错配等法律问题提供很多便利,所以会出现平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如2012年跑路的平台淘金贷。
  (5)目前倒闭、跑路的平台均为采用这种方式。
  2、托管:
  (1)第三方平台托管,央行作为监管,这对平台减少风险;
  (2)用户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开户,账户放在更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
  (3)央行对政策这块还不明朗,至于如何监管,还没出来明文规定;
  (4)当然P2P也不能完全杜绝跑路风险,发假标照样可圈钱,不过这样加大了挪用资金的难度及曝光率。
  三、常见问题:
  1、资金池是危险的?托管是安全的?
  大家都知道,行业内前大平台,包括人人、拍拍、有利、lufax等全部都是用所谓资金池这种模式。其实很多平台并非是真正想跑路,只是遇到运营困难了,如果是资金池就会想到挪用投资资金。
  如果想做违法的事情,托管只需要多做一些操作,照样可以。所以,这个是有偏见的。
  当然,托管模式中,由第三方支付来把关风控,资金直接由第三方来管理(央行监管),发现平台资金有异常,立刻核实等,可以降低风险。
  2、行业规范会不会采用托管模式?
  这个是必然的,金融行业中,第三方支付有央行做监管,央行可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作为托管,央行真正做幕后监管工作。银行对资金管理专业,但对互联网金融还缺乏管理经验,只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及资金管理经验,对平台可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期待未来行业发展:
  1、第三方支付有义务做好平台接入的审核风控工作。
  平台跑路,第三方支付没有责任,导致第三方支付为了纯粹追究业绩,资金流量,无所顾忌,为P2P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不管是资金池还是托管。包括后续运营中做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信息披露:
  很多平台总是会给自己披着一个华丽的外表,让投资者等无从了解平台真实情况。有完整的真实的信息披露,可以让行业走得更好。
  3、监管方式需要制定和完善:
  对于P2P,核心是借款业务,后面才是是投资者,而很多平台本末倒置了。只为纯粹如何吸引投资者,吸引一大批资金。
  对于监管,需要做到,借款业务和资金流匹配,一一对应,并且真实有效。P2P网贷平台为何要接入第三方资金存管?
P2P网贷平台为何要接入第三方资金存管?
量子金融P2P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好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对于投资人来说,最关注的问题除了年化收益率,还包括资金安全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包括银行等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投资人较为关注这点。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今已经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业务模式中胜出。可以说,没有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就没有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第三方支付在充当资金清算通道、信用中介等重要角色的同时,也在打破传统垄断的格局,由第三方支付去操作,可以有效地控制资金风险,同时降低平台的风险。一般而言,平台如果接入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在投资人的心目中就会形成较好的形象。现在,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成了投资人心目中比较重要,是衡量一个平台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为了赢得投资人的信赖,P2P平台纷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并陆续接入资金存管机制。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带来了三个非常重要的金融资产,包括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基于信息流我们可以开展大数据业务,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信息分析和风险控制,为小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条件。  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资金流的金融资产,基于资金流,第三方支付产生了大量资金的沉淀,可以让我们在投资理财、资金托管的金融服务方面提供多种可能。基于第三方支付领域发展带来的金融物流,我们可以拓展移动互联网金融O2O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  经过多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曾是P2P网贷平台资金托管的主流渠道。但监管层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后,强制要求网贷平台对接银行资金存管渠道,严令禁止资金池,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存管账户,平台只能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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