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分哪几种,房产遗产税如何征收赠要缴遗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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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分哪几种,房产遗赠要缴遗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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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遗赠要缴遗产税吗,只是要少一些税种,遗赠需要按以下缴税费。评估费。契税:按房价3%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也一样的要缴税费的:按房价1%缴纳:按房价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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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遗赠动机的遗产税经济效应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遗赠动机为基点,包括意外遗赠、利他动机、自我为中心和交换动机,结合收入与替代效应分析了遗产税开征对经济多种因素可能带来的非中性效应。据此提出在将来开征遗产税时要考虑到非中性的经济效应,通过制度的完善设计在获取遗产税积极影响的同时减少其负面影响。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950599.htm  【关键词】遗产税 税收效应 遗赠动机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问题的遗产税,具有能通过再分配财富实现社会机会公平,具有社会心理疏导、鼓励自力更生、抑制贪污腐败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辅助性的财政效应。但我们也应该了解开征遗产税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非中性效应,才能为将来开征时完善制度设计服务。   一、遗赠动机   遗产税是针对被继承人死后所遗留下的应纳税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增加了财富的转移的成本,因此很可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对不同遗产转移动机下的人,税收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比重不同,因此产生不同的总效应。因此,对不同遗赠转移动机的分析将是遗产税经济效应分析的基点。   西方理论中经典的遗赠动机分为两类——非计划遗赠与计划遗赠。后者包括利他动机、交换动机以及自我为中心动机。具体如下:   (一)非计划遗赠。   非计划遗赠中被继承者不是由于自身愿望,而是由于对寿命长度的不确定而意外留下遗产的。尤其在养老保障不健全的环境下,个人倾向于进行预防性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因此意外死亡就导致了非计划遗赠。该情况下父母的效用函数仅由自身的消费所决定。   (二)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动机下父母看重后代的幸福,除了他们自己的消费,也把孩子的效用水平纳入自己的效用函数中。父母财富转移的最优数量是他们从自身消费获得的边际效用等于利他系数调整后的孩子从消费获得的边际效用时的数量。   (三)交换动机。   交换动机下父母除了自身的消费,后代的服务也能增加他们效用。孩子们被假定只为了回报而提供服务,因此家长会根据每个孩子所提供的关照和服务来决定遗赠财富的具体数目。孩子们所提供的服务数量是闲暇的边际成本等于从遗产获得的边际效应的数量。   (四)自我为中心。   自我为中心动机中父母从遗赠的数量中获得一种给予的喜悦,从而提高了其效用水平。因此家长会选择在消费的边际效用等于由赠与产生喜悦下的边际效用的财富转移量使自身效用最大化。   二、遗产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因为遗产税对经济产生影响的因素中,影响较大包括储蓄、劳动力供给、人力资本投资和资本构成等。其中考察遗产税对经济影响时需要把对象分成父母和子女两个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对子女而言,由于只有在能预期到遗赠的准确数目和是否有遗赠的情况下他们才能适时调节自己的行为,因此交换动机下的子女由于双方会讨价还价才能够准确预计继承的财产额,并据此最优化规划他们的行为,增加储蓄和劳动供给,提高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持有比重。其他计划遗赠动机和非计划遗赠下的子女在没有预计到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意外收入,会导致储蓄和劳动力减少,并且不对资产构成产生影响。下面我们将分析遗产税对父母的行为影响:   (一)对储蓄的影响。   对父母储蓄意愿的影响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由于遗产税减少了留给子女的财产,为了弥补减少额父母进行更多的储蓄而减少消费;替代效应是遗产税激励父母在当期实现将来可能被政府取走的效用,故增加了父母的消费倾向而降低储蓄。   非计划遗赠动机下,父母的储蓄决定完全不受影响。   利他性动机下父母在被征税时遗赠的吸引力被削减了,父母转而通过增加自身消费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因此减少了储蓄。   交换动机下若父母对子女的服务需求是缺乏弹性的,他们必须留下更大额的遗产,故储蓄增加;反正则父母可能用其他服务消费来代替子女的关照使储蓄减少。   在自我为中心动机的情况下,若父母对于赠与产生的喜悦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则他们会增加储蓄,相反则会用消费其他商品来代替财富转移,减少储蓄。当然若决策是基于税前遗产价值,则家长的决策包括下述其他因素的决策都完全不受影响。   可见,遗产税对父母的储蓄存在使之减少的多种情况,储蓄的减少一般不认为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因此遗产税对储蓄的可能减少证明了遗产税的非中性。   (二)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遗产税开征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鼓励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该目的的经济学视角来看与劳动力的供给问题有关。   遗产税对父母劳动力供给的效应也分成两个方面:收入效应是为了弥补被减少的遗产额父母提供更多的劳动而减少闲暇;替代效应是遗产税降低了可转化为财产的劳动与闲暇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其减少劳动供给增加闲暇。   在非计划遗赠动机下,父母的劳动供给决定完全不受影响。   利他性动机下父母在被征税时,同等劳动可换得的遗赠减少,因此转而增加对闲暇的消费,减少对劳动的供给。   交换动机和自我为中心遗赠下与储蓄类似,若父母对子女的服务和赠与的喜悦的需求若缺乏弹性的,他们必须留下更大额的遗产,因此增加了劳动供给;反之则减少劳动供给。   从上述分析可知,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并在较多种不同的遗赠动机下有可能减少劳动力供给,因同样存在对经济的扭曲效果。   (三)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   由于遗产税对使生前人力资本投资免税、物质资本投资死后被征税而产生税收差别待遇,进而引发替代效应,使父母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的购买。   在非计划遗赠情况下,该替代效应不会对父母产生影响。   利他性动机下父母考虑子女的效用,对相对便宜的人力资本投资进行更多的购买,因此会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交换动机下,遗产的数量才是父母所要考虑的因素,生前财产转移会减少自己的财产保障,因此人力资本价格降低不影响父母的决策。
  对自我为中心遗赠的父母从购买更多的相对较低的人力资本投资获取更多赠与产生的喜悦而为自己带来更高的效用。   由此可见,遗产税的开征在多种动机下会增加或至少不减少人们人力资本投资。   (四)对资本构成的影响。   开征遗产税之后纳税人需要考虑资产的构成以确保缴纳税款时的便捷性和减少变现时的不必要受损,因此可能间接影响不同流动性资产间的相对价格,对父母的资产构成可能产生替代效应。   对非计划遗赠,父母的资产构成决定将不会改变。   利他性动机下父母为了方便子女将来缴税而提高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持有比重,避免资产变现导致的损失,增加小孩的效用。   交换动机下,遗产税产生的相对价格改变对只考虑遗赠数量的父母而言不会改变资产构成的决定。   自我为中心遗赠的情况下,父母会提高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持有比重来确保税后遗产数额尽可能不受损,保持遗赠数量来获取较多的从赠与获得的喜悦。   由此可见,遗产税的开征非常有可能会改变人们的资格组合选择以及提高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资产价格。   三、结论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就完成了对遗产税的经济效应的讨论。可见,遗产税开征对父母和子女的储蓄决定更多的情况下是减少储蓄和劳动供给,从而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但遗产税的开征可能增加人们的人力资本投资而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对提高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资产的价格的激励效应则有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活力。   因此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承认,遗产税的经济效应存在非中性,并且这个非中性所表现出来的有一些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一些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这是我们在开征遗产税时所必须考虑到的问题。这也将成为我们对税制进行设计时所应该顾及的要点,力求将来开征时能完善制度设计,在充分发挥遗产税积极的社会效应的同时尽量减少不良的经济效应。   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杨海燕.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4.   [3]VERENA· KLEY.The Taxation of Capitalistic Bequests[M]. GWV Fachverlage GmbH,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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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未成年的孙子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代为行使受遗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 留给其孙子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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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先分遗产还是先征税
关于遗产税的源头,有学者研究,认为主要有遗嘱检验税、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和教会遗产税四种。遗嘱检验税、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这三种税费是后世遗产税模式及区分亲等征收的制度起源。
2013年3月一项关于遗产税的网络调查。
近些年来,不断有专家呼吁建立更加完整的财产再分配制度,特别是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从世界范围内看,在被统计的188个国家中,有遗产税或赠与税以及对遗产赠与用其他税收调节的国家共有114个,约占检索国家的61%;不对遗产和赠与征税的国家74个,占39%,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遗产和赠与进行税收调节。
早期遗产税只针对不动产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一般认为,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埃及长老胡夫为了筹措军费,开征了遗产税的先河。到了1598年,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在荷兰开征。其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开征,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比如在美国,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97年首次开征,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世界大战而筹资。
关于遗产税的源头,有学者研究,认为主要有遗嘱检验税、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和教会遗产税四种。所谓遗嘱检验税始于公元前7世纪,古埃及规定了财产转移税,只要转移财产就要纳税,包括死亡后遗产的转移,税率为10%。这种税是政府在登记时收取,因此也被认为是财产转移登记税。这种税不管遗产转给谁、转什么,都是统一标准,这也是后来遗产税的由来之一。
公元6年,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迫使元老院通过了《关于1/20的遗产税的伏流斯法》,规定死者六等亲以外的遗产继承人应交纳所继承遗产的5%作为税金,因此是一种继承税。古罗马继承税的目的是使财产保留于家族或亲属集团内部,这是因为在当时,社会财富贫乏,要鼓励财富积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这与现代社会遗产税调节贫富分化的目标恰恰相反。当时的遗产税规定了专门的用途,用于士兵养老及屯田金,在这一点上,对现代遗产税专款专用制度有较大影响。
土地继承金起源于古日耳曼人的固有习惯,部下武士所用马匹、盔甲、武器系由主人提供,死后要交还主人。后来武士职业可以由后代继承,需要交纳一笔钱就可以将财物留下。封建社会中,封君为了维持服兵役的供应将封土赏赐给封臣,封臣死后,封土应归还。如后代想要继承封土,则要向封君提出请求,交纳一笔钱代替封土的归还,即土地继承金,经过核准,再行臣服、册封等诸礼。
受此影响,一些国家早期的遗产税只针对不动产。此外,在日耳曼民族有个牢不可破的法律习惯,只有亲子才可以继承不动产,如无亲子,该封地即复归部落或封君所有。但随着时间和观念的变化,即使无亲生子嗣,封地也可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但要交纳更高一些的继承金。现在不少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荷兰关于遗产税的规定中,既要考虑遗产的总额,也要考量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这种遗产税的实质是归还,随着土地的流转,土地被视为私有财产,这种一次性的税收逐渐消失。
遗赠权购置费买封君承诺
在古代西方,如果封臣死后没有亲子继承遗产,可以提前和封君谈好,并交纳一笔钱,就可以将遗产遗赠给近亲属,这笔钱就是遗赠权购置费,这是购买封君一个承诺的价款,是附加在土地继承金之上的又一笔费用,是税外收费。在交了这笔费用后,继承人在继承时还要交纳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一般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看谈判能力,这笔费用是封臣自愿交纳的。遗嘱检验税、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这三种税费是后世遗产税模式及区分亲等征收的制度起源。这些制度是先分遗产后征税,现在一些国家仍然保留类似的制度。
所谓教会遗产税,起初,基督教是由贫困的下层社会民众自愿加入的互助性宗教组织,大家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捐献给教会,后来,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壮大,富人不断加入,逐渐允许捐献部分财产,到后来不必捐献财产就能加入。此时,死后捐赠部分遗产给教会却成了一种信仰。基督教徒认为,他们的财富源于上帝,他们仅仅是上帝财富的保管者,他们追求财富不是为一己私利,而是荣耀上帝,由此,捐赠教会遗产税被认为是荣耀的事情。但这种捐献也并非全是自愿的,如欧洲基督教堂,就曾经有“如果无遗嘱之死者或死而不划出一部分财产做超度灵魂或救济贫困者,要被以应遭永久浩劫之罪而宣告。”这种半自愿性质的遗赠至今存在,对于这种遗产税和其他慈善公益捐赠一样,现在很多国家都在税前扣除。
各国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贫富分化的加重,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而政府获取财富的作用大大削弱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的遗产税。
在美国和英国,实施对死者的全部资产征税的制度,被称为总遗产税制。1976年,美国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统一了生前赠与税和死后遗产税的税率为18%~55%,具体税率依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总额来确定。同时规定了60万美元为起征点。其后经过了多次变化,2013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的起征点是525万美元,超出部分税率为40%。在英国,起征点为32.5万英镑,夫妻俩共同继承的起征点为65万英镑,税率为40%。这种制度不管死者与继承人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或有没有关系,而是统一将继承财产或是管理财产的人员当作纳税人,一般设有起征点,并规定超额累进税率。
在日本、德国、荷兰等国,实施的是不同于英美国家的遗产税制度,其收税对象是分到遗产份额的各继承人,被称为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继承税制才与总遗产税制不同,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则是一样的效果。日本的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计算时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要先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及丧葬费用。日本的遗产税税率最高达到70%,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分遗产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同等情况下,所得遗产越多,税率越高;继承人越少,税率越高。这种制度往往考虑继承者与死者的关系,关系越亲密,承担的税越少。
此外,还有一种制度被称为总分遗产税制。它是对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收继承税。以前意大利采用这种模式,后来停止征收。
这三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各有优缺点,英美国家的制度是先纳税后分遗产,计算简单,征管便利,税额有保障,还能有效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日本等国的制度是先分遗产再纳税,考虑到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鼓励财富分散,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两种制度中,一种制度的优点恰好是另一种制度的缺点。然而,结合了两者优点的总分遗产税制度,无奈征收成本高,且存在重复征收的可能,在实际应用中较为少见。
其实,遗产税的规定也并非固定、唯一的模式,如在美国,除了一般的总遗产税外,还有隔代遗产税等等,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来具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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