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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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800元/人·年。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500元/人·年。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新的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从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日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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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采取五条措施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意见》,采取5条措施加大《条例》贯彻力度。一是开展五保普查认定工作。6月底前,将对重庆市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凡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供养范围,核发《五保供养证》,建立数据库,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制定五保供养标准。重庆市政府将在9月前制定并公布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发制度,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敬老院和散居五保户个人账户,切实做到按标施保。三是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今年,重庆市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村级集中供养,重点兴建800个五保家园,解决80000散居五保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四是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农村医疗救助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救助,使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能够得到保障。五是引导社会参与五保事业。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认助活动。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建设,认助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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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涛
【E-mail推荐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认定(五保、三无)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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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认定(五保、三无)服务指南
来源:行管办 作者: 发布日期: 21:25:04 阅读次数:次 【字体:
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认定(五保、三无)服务指南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公民。
(二)受理机构:重庆市开州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三)决定机构: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四)数量限制:无限制。
(五)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特困供养人员证。
(十一)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十二)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23-。
(十三)投诉电话:023-。
二、审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3.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三、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一份,原件,签字);
2.重庆市农村五保户审批表或重庆市城镇“三无”对象审批表(二份,原件,盖章);&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和签字);&
<SPAN style="FONT-FAMILY: C COLOR: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和签字);&
<SPAN style="FONT-FAMILY: C COLOR: #.残疾证(二代)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和签字);&
<SPAN style="FONT-FAMILY: C COLOR: #.已婚或离异又无子女的需出具无子女证明(一份,原件,盖章);
(注: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到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救助科提出审查意见。
区民政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要包括: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知情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确保材料真实性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信箱:
投诉电话:023-、023-&
投诉网址:http://zwfw.cq.gov.cn/kzq/public/index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http://zwfw.cq.gov.cn/kzq/public/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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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14:44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文  号:渝府发〔2006〕7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
  一、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
  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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