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给儿子被儿子偷卖,还能取回吗

房子被儿子偷卖,还能取回吗
06:16:39 &&来源:钱江晚报
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本案中由于陆先生并不认识小程的父母,且小程也提供了相关的证件,并且房产过户手续也已完成,故法院认定陆某善意取得小程父母房屋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程大伯只能请“假父母”及小程赔偿损失。很多购房人会存在误区,认为既然合同都没有成立或者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房屋不能返还呢?其实在法律关系上,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所有权的变动是一种物权变动、及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成立或生效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关系的变动,善意取得便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样一种关系。本报记者 丁咏梅作者:丁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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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儿子偷卖 还能取回吗
年过六旬的程大伯,最近向法院起诉,因为其名下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了其他人。百般委屈的程大伯找到了我们。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案例:房屋被儿子伪造证件卖掉了程大伯的儿子小程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窃取父母的房产三证,伪造父母身份证及结婚证卖房,还花钱请来了“假父母”。通过房产中介,小程与不知情的陆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的一致意向,将其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了陆先生,并签订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50万元(后经法院评估该房产市价5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当天一次性付清余款。之后,小程协同雇来的“假父母”与陆先生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陆先生也按照约定,在过户当天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45万元房屋转让款。不久后,陆先生取得了该房产的三证。此后不久,程大伯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陆先生占有使用,询问缘由才得知儿子背着他把房子给卖了,于是就报案了。不久,小程因伪造证件被批捕判刑。程大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假父母”与陆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房屋。法院认为“假父母”无资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并未成立。但陆先生系善意取得,程大伯要求归还房屋请求,不予支持。律师点评:合同关系是债权关系 不影响物权关系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由于“假父母”并无资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假父母”与陆某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故该合同并未成立,而不是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本案中由于陆先生并不认识小程的父母,且小程也提供了相关的证件,并且房产过户手续也已完成,故法院认定陆某善意取得小程父母房屋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程大伯只能请“假父母”及小程赔偿损失。很多购房人会存在误区,认为既然合同都没有成立或者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房屋不能返还呢?其实在法律关系上,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所有权的变动是一种物权变动、及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成立或生效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关系的变动,善意取得便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样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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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儿子儿媳和亲家占用 南充老人诉诸法院要求搬离
编辑:王亮
我是合法使用该房屋, 是你们违反了当初的承诺你们搬到我们名下的房居住, 该行为属无权占有(图据网络)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因儿子儿媳未购买婚房,结婚后儿媳胡芹和其娘家人长期占用公婆一套房屋, 致使公婆无法售房还债, 遂将儿子儿媳和亲家诉至法院。昨(17)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日前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胡芹及其父母将房屋返还蔡华夫妇。 房屋被占 状告儿子儿媳和亲家 蔡华夫妇是嘉陵区人,育有一子。几年前,儿子蔡强与胡芹结婚,因儿子儿媳婚前未购买婚房,且蔡华夫妇长期在外地工作,遂允许儿子儿媳暂居于老两口名下位于嘉陵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 婚后不久,蔡强便前往成都工作,儿媳胡芹为方便生活,遂将自己的父母接到城区与自己共同居住在公婆的房屋里。 2017年1月,因债务原因,蔡华夫妇欲卖掉这套住房。然而,胡芹及其父母亲却拒绝搬出房屋。协商无果后,蔡华夫妇将儿子儿媳及亲家4人告上了法庭。 嘉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告蔡华夫妇诉称,他们因债务原因,打算卖掉两人名下一套住房。被告蔡强在成都工作,有固定的住处。其他3名被告搬到我们名下的房屋内居住生活, 该行为属无权占有。现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嘉陵区某小区的房屋。 被告辩称 系合法使用房屋 被告蔡强未提出答辩, 也未提交证据。被告胡芹及其父母辩称,被告胡芹使用二原告的房屋系合法使用,没有侵权,更无返还原物之前提。 二原告夫妻长期在外地工作,2016年退休。 被告蔡强系二原告独子,2000年初就在南充工作,为了工作和生活,决定购买本案诉争的房屋。 二原告在资金上支持被告蔡强购房,但要求将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他们二老名下,故本案诉争房屋实际为二原告与被告蔡强家庭共有财产。2011年胡芹与蔡强恋爱期间,蔡华夫妇明确表示在双方结婚后,将房屋赠与并过户在胡芹与蔡强名下,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二原告作为成人, 一诺千金, 不能反悔。 胡芹与蔡强结婚后一直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 蔡华夫妇见胡芹与蔡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多次催促胡芹办理过户手续,但胡芹认为不会发生什么变故,就没有去办理。胡芹作为蔡强的妻子,理所当然拥有居住权。胡芹的父母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也是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为此放弃了拆迁安置还房, 而要求了货币补偿。2013年将积蓄陆续借了15万元给蔡华及蔡强夫妻偿还债务,2015年又将拆迁补偿款8万元用于开设网吧。现蔡华夫妇提起诉讼,不顾儿子媳妇的感情。综上,本案是一个家庭内部纠纷,被告胡芹是合法使用该房屋, 二原告主张胡芹立即搬出该房屋,违反了当初的承诺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不动产,经依法登记为二原告共同所有,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 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依法登记的内容为准,胡芹等3名被告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二原告与被告蔡强的共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故本案诉争房屋应认定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 二原告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被告胡芹、 蔡强结婚作为新婚使用,婚后又由被告胡芹、蔡强实际居住使用,这只能说明二原告同意二被告婚后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并无法证明二原告是将该房赠与给二被告。被告胡芹及其父母提出的二原告在胡芹与蔡强恋爱期间承诺在他们结婚成家时将该房赠与过户到他们名下,只是对没办理过户手续的抗辩。即使二原告存在3名被告提出的赠与承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二原告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故二原告与被告胡芹、蔡强的赠与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4被告占有本案诉争房,是基于亲权关系产生的占有,并非依据物权的占有,应属无权占有。上周,该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返还原告蔡华夫妇所有的住房。 (文中人名系化名) 赵福芳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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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儿子偷卖,还能取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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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程大伯,最近向法院起诉,因为其名下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了其他人。百般委屈的程大伯找到了我们。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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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儿子伪造证件
程大伯的儿子小程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窃取父母的房产三证,伪造父母身份证及结婚证卖房,还花钱请来了“假父母”。通过房产中介,小程与不知情的陆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的一致意向,将其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了陆先生,并签订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50万元(后经法院评估该房产市价5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当天一次性付清余款。
之后,小程协同雇来的“假父母”与陆先生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陆先生也按照约定,在过户当天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45万元房屋转让款。不久后,陆先生取得了该房产的三证。此后不久,程大伯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陆先生占有使用,询问缘由才得知儿子背着他把房子给卖了,于是就报案了。
不久,小程因伪造证件被批捕判刑。程大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假父母”与陆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房屋。法院认为“假父母”无资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并未成立。但陆先生系善意取得,程大伯要求归还房屋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合同关系是债权关系
不影响物权关系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由于“假父母”并无资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假父母”与陆某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故该合同并未成立,而不是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本案中由于陆先生并不认识小程的父母,且小程也提供了相关的证件,并且房产过户手续也已完成,故法院认定陆某善意取得小程父母房屋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程大伯只能请“假父母”及小程赔偿损失。很多购房人会存在误区,认为既然合同都没有成立或者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房屋不能返还呢?其实在法律关系上,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所有权的变动是一种物权变动、及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成立或生效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关系的变动,善意取得便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样一种关系。
本报记者 丁咏梅
作者:丁咏梅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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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我能偷偷卖掉吗?
我是房子的产权人,但法院判定我前妻有居住权,如果我瞒着前妻和买家把房子出手,会有什么纠纷,买家会起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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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起诉,那是必须的。需要你前妻放弃居住权,需要证明。别到时房子买不成,还赔钱。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不能偷偷卖掉,除非您前妻同意,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会,如果您提前吧房子问题告诉他就可以了!
不可以瞒着你前妻偷偷把房子卖掉,要经过你前妻同意,不然到时你前妻不肯搬走,买家肯定起诉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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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私自卖掉
您不可以私自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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