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经适房,一整年过去了,没有任何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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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讨论】上海市2016年经适房申请开始了(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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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等待中
黄浦等待中
好帖 统计辛苦!
请教下各位大侠,本人在长宁区想申请今年的6p,股票账户审核的起止日期是怎么算的?
我个人理解应该是-,这一年的
普陀区看样子要明年了
附2014年上海市各个区县经适房申请汇总表
上海经济,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建的研究机构.努力建设成为高端智库,高端人才培养基地,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高端国情调研基地.
关于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75号各区县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第五条(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下列内容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及其他补助费;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七)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  (八)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  (九)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十)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  (十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十二)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十三)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财产的具体内容)  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含牌照);  (三)房屋,包括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本市以外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  (四)债权;  (五)商业保险;  (六)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获得的征收货币补偿款或者离婚住房安置补贴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折算住房面积并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后,不计入财产核对范围。  第七条(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间,按照核对委托书明确的核对期间确定。  可支配收入的所属月份,按照下列顺序认定: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反馈信息显示的月份;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六)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财产的认定)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委托书明确的核对期日确定。  下列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权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二)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含牌照)的价值,按照委托指定的车辆价格认证机构鉴证后认定。  (三)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承租人认定。房屋的价值,按照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认定。  (四)规定申报期间内出售、赠与、支取的较大价值的财产,需提供合理说明以及资金流转凭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后,据实认定;  (五)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形式)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等;  (二)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十条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程序)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保障机构将核对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材料,下同)移交核对机构,委托书上应当填写委托编号、委托核对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核对期间以及财产截止时点等基本内容;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查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开出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住房保障机构并附需要申请家庭补正材料的清单。  第十一条(重新委托核对的规定)  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规定需要重新委托核对的,应当在申请家庭审核登录公告前,将委托书和重新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移交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对需要重新委托核对的委托程序,按照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核对金额的确定和核对报告)  核对金额根据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总额和财产总额除以委托核对的家庭成员数,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的金额确定。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三条(核对工作中止的情形)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核对,并在作出中止核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机构,并附申请家庭需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清单: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或者房屋未申报的;  (三)拥有经营实体或其股份未申报的;  (四)拥有理财产品未申报的;  (五)拥有商业保险未申报的;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的;  (七)有转移财产嫌疑的;  (八)需要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中止核对的处理)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对机构发出的核对工作中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对工作。其中,申请家庭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应附上相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签字确认退出申请的,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对工作。  (三)申请家庭需要延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的,经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核对机构延期开展核对工作。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处理意见的,核对机构应当恢复核对工作,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复核)  申请家庭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住房保障机构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对异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机构发出的复核委托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核对期限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估价和鉴证、中止核对或者延期核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对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对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经查实后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管理范围,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静安区开始的话,伙伴们打个招呼好吧?感谢中。
徐汇区等待中
这个必须顶啊,有没有新静安6P的群,加一个
浦东新区等待中
请问6p经适房大概多少钱一平啊
宝山等待中
徐汇急切地等待中
申请时间出来了,接下来就看政府给的房源和价格了.....
看到要在申请地满2年,心拔凉拔凉的
闵行区应该在月底也会出来吧
这次应该快一点
宝山的呢,等待中!!!
上海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拟于四季度开展【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住建委获悉,本市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四季度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第六批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为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近年来加大了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其中,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方面,自2010年在徐汇、闵行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市面上已经集中开展了五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据统计,预计到第五批次结束,历年累计签约的家庭将达9万余户。  据市住建委介绍,此次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经过各区需求情况摸底,市住房保障机构为保障供应,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落实房源,本批次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和佘山北、嘉定黄渡、浦东惠南民乐、宝山顾村拓展和闵行马桥等基地,并视具体情况作必要调整和补充。此外,部分远郊区也将自筹解决一批房源。  据了解,按照“沪九条”相关工作要求,在总结前批次工作的基础上,将于今年四季度分三个轮次在全市推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第一轮次于10月中旬启动申请受理,包括虹口、杨浦、长宁、松江、青浦和崇明6个区;第二轮次于10月下旬启动,包括徐汇、静安、宝山、闵行、奉贤和金山6个区;第三轮次于11月上中旬启动,包括黄浦、普陀、浦东和嘉定4个区,12月底各区申请受理工作结束。  市住建委表示,在受理结束后,将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统筹房源建设情况,力争明年三季度确定房源价格。房源定价工作将按照新颁布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号)规定,并考虑土地成本上升、近期市场价格上升等因素,更加合理地确定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预计本批次供应房源价格较2014年批次将有一定幅度上涨。计划明年年底陆续启动使用市统筹房源各区的摇号、选房供应工作,郊区根据受理户数和自筹房源情况可先行启动轮候供应工作。(新民晚报记者 杨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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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6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来源:bj.zx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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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26:16
【导读】在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买不起商品房的消费者,但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你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话,不妨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便于更顺利的买到经济适用房。
北京的房价在近年来被炒得越来越高,许多家庭都不一定有能力购房商品房。这时候经济适用房的出现就解决了很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售价相对便宜,但也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需要满足一些相关条件。那么,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规划而建设的,也是根据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有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并且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照相关标准来完成的,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是能够承受的范围。
2、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省钱购房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该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的;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首先是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参与本单位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以及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
3、经济适用房首付多少?
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首付比例有关系,从2008年开始,我国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的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房占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居民首次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到0.27个百分点,经济适用房首付比例问题,并未特别的划分,也没有列出单独的名目。
关于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相关资讯就介绍到这里,如果你想要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就需要先了解下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以便于充分准备好相关资料,才能顺利购买到合适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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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经适房)申请书两限房(经适房)申请书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系xx关系,二人名下均无房产。现居住在xxxxx,此房屋所有权xxxx。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为xxx元,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为xxxx元,合计为xxx元。家庭人口为xxx人,年收入xxx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以下,家庭总资产xxx万元,我二人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如实申报,真实有效。特此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请与批准。申请人:
家庭成员:
经适房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答
1.201X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是多少?答: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X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065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1X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725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答: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3.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答: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4.“学生户口”指什么?答:
“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5.“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答:
“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6.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答:
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7.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是否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答:
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也可以不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8.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后还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吗?答:
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成年子女已经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在其成年之前不得再次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其成年后可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9.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答:
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10.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怎样核定?答:
夫妻离异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二手房等非实物分房房产,也均按全部面积核定,除非当时夫妻双方即约定为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上明确了份额的,按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记载的各自份额面积分别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1.什么是日常受理?日常受理有什么特点?答:
经济适用住房日常受理指区建设(房管)局日常工作时间受理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公示登记。日常受理特点是 “每日受理、每月公示、每季摇号、按量选房”。“每日受理”指日常工作时间区建设局受理申请家庭公示登记;“每月公示”指每月的固定日期进行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在固定日期内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统一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季摇号”指每季度初,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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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2016年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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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五、根据您家庭的实际,对照上述规定,如符合可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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