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进行风险提示

5天前,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王丹丹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一台胰岛素泵和相关耗材。就在她发起筹款项目的两天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慈善法。
“看到慈善法有关个人募捐的内容,我也有点惊恐。”慈善法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第一次看到这项规定,王丹丹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
个人能不能公开募捐?个人遇到困难能不能求助?对于这些受到关注的热点问题,央视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阚珂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公开募捐须有公募资格 个人求助不禁止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而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是没有限制的,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对于普通人来说,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之间的区别,可能有些模糊不清。王丹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在他看来,这个筹款项目应该属于“募捐”。
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换句话说,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法都不禁止。
对于求助进行转发,如何看待?
阚珂表示,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担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考虑过的。我们希望,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有微博微信,有时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允许了吗?
阚珂解释说,慈善法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我们大家再帮助你。慈善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不超过10% 是高还是低?
考虑到募款能力差的小型公墓基金会的困难,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公募基金会的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在大会审议过程中,有几十位代表认为,15%的比例太高,建议进行修改。有些代表建议修改为10%,有的代表建议修改为6%,还有些代表建议修改为5%。
对于代表的意见阚珂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修改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作这样一个规定的同时,留下了一个口子:“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10%的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是考虑到一些小基金会,可能达不到10%的管理费用要求,10%这个标准对它今后开展活动会有一些影响,带来不便,所以法律草案留了这个口子。养老金投资有了新方向_国内新闻_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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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基金投资的四个特点  据证监会官网介绍,为支持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投资者养老投资,在养老金市场化改革中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专业投资的作用,证监会研究制定了《指引》,并于日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49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指引》总体认同,普遍认为当前制定《指引》并推出“养老目标基金”,有利于发挥公募基金专业理财在居民养老投资中的作用;形成专门养老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别,便于投资者识别选择投资;有利于养老目标基金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包括完善对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优化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强化养老目标基金选择子基金的要求,取消养老目标基金具体费率限定等。  养老目标基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发展初期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通过在大类资产和基金经理两个层面分散风险,力求稳健;二是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力争获得长期收益;三是设置封闭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避免短期频繁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策略及业绩产生影响;四是鼓励基金管理人设置优惠的费率,让利于民,支持投资者进行长期养老投资。  发挥公募基金的优势  在我国,截至2017年底,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超过1.47万亿元。据有关部门披露,社保基金自2001年以来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8.37%,企业年金自2007年以来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7.57%。公募基金作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管理者,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做出了重要贡献。  显然,公募基金在养老金的管理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也必将成为养老金投资的主力军。有业内人士指出,“我们觉得是因为公募基金全面借鉴了境外制度的规范,是金融行业里监管最严格的行业。公募基金的制度核心是基金法,与基金法配套的一系列信息披露、托管制度、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销售机制,都是公募基金的优势。公募基金不刚性兑付、不保本保底,因此公募基金发展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事件。”  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指引》中指出,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与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匹配。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可以看出,养老目标基金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刘向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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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青年中,定居在一线城市的占31.4%,二线城市的占47.8%,三四线城市的占17.2%,城镇或县城的占3.0%,农村的占0.6%。调查显示,在解决养老问题上,62.5%的受访青年建议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61.9%的受访青年期待尽快落实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
03-13 08-03中国青年报
3G跟跑、4G并跑的中国,正努力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实现领跑。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长黄政仁等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快5G商用进程助力网络强国建设的建议》。
03-13 08-03科技日报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三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与张某的一份涉及300万元的债务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求,要求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03-13 08-03北京晚报
家里的沙发是朱芳招待这些人的专用沙发,电话是他的红娘专用热线。有个身高1.55米的小姑娘也给朱芳出了一道难题,姑娘身材矮小,却要找个1.80米的大高个儿。”  1996年前,朱芳全凭一腔热情为人牵线说媒,义务奔波在求偶人的中间。
03-13 08-03北京晚报
据美媒报道,当地时间11日晚,白宫宣布了控枪计划,其中包括提高校园安保、加强背景调查、改革精神卫生体系等。特朗普在社交网站“推特”上称,白宫提出了多项校园安全措施,包括禁售撞火枪托,允许根据州法律武装教师。
03-13 10-03中国新闻网
综合报道,被称为“奥斯维辛记账员”的前纳粹党卫军成员奥斯卡?格勒宁(Oskar Groening)3月9日在医院过去世,终年96岁。格勒宁当年在奥斯维辛集中营担任记账员,负责整理和计算火车运往集中营的犹太人身上所带的现金,并把这些钱寄给柏林的上司。
03-13 10-03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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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慈善法草案:个人名义发起公开募捐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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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怀胎十年”,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终于呼之欲出。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遇到摊派捐款怎么办?如何防止捐款被挪用、侵占?对于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慈善法草案给出了回应。
1、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
不行,只能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现实中,经常有个人就某个事件发起公开募捐。然而,根据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2、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咋办?
单位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
“被捐款”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让慈善变了味。
以后再遇到摊派捐款就不用怕了。慈善法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不仅如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政府部门摊派捐赠任务谁来管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就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可以投诉举报,属实将被依法查处
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身亡骗捐近10万,这样的新闻真心不少,遭遇骗捐后怎么办,如何讨回公道?
骗捐不仅是缺乏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有人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怎么办?
将可能会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或起诉书
有些个人或单位在公众面前许下了捐赠承诺,之后却迟迟不予兑现。面对这种言而无信却得名得利的行为,公众常常无可奈何。
今后,这种行为要小心了。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具体而言,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两种情形可要看仔细了:(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所谓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
5、捐款如何避免被挪用、侵占?
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挪用侵占将被罚
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详情等方面不够公开透明,屡屡被公众质疑:捐款到底用去哪儿了,有没有被滥用?
关于这一点,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如果慈善组织违反了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或者滥用了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志愿者合法权益如何确保?
慈善组织应当告知风险,特定情况下应购买保险
进行灾后心理援助却因对方情绪不稳定而受伤;参与一线抢险救灾却因意外不幸受伤……一些志愿者在参加慈善活动时,却面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尴尬。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除了告知风险,慈善组织还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根据规定,志愿者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
7、捐赠多会不会被收的税也多?
捐赠财产做慈善活动将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40万元门面,过户要缴数万元税费”,类似这样的新闻让很多人突然意识到,原来做慈善还要缴税,而且数额可能不菲。对于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为了鼓励慈善活动,《慈善法》(草案)还用了专门一章对各种“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来自企业和境外的捐赠,草案也作了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怎么避免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过高?
管理成本超过标准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长期以来,个别慈善机构运营成本过高,过多善款被管理成本挤占,“养社会”变成了“养机构”,因而备受公众质疑。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不仅如此,草案还对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划定了最低标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超过这个标准的慈善机构,草案也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9、受捐人信息可以被随意公开吗?
慈善服务应尊重受益人人格尊严,泄露隐私将被责令整改
捐助者拿受捐者做宣传、受捐者个人隐私被公开,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对此,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另外,慈善组织如果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还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10、只有红十字会等才能公开募捐?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哪些机构有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
此次,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募权的逐步放开,成为草案一大亮点。这意味着更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将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捐赠者在从事慈善捐赠时也将拥有更多的选择。
11、购买彩票是做慈善吗?
不是,因为有中奖获利预期
法律草案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从扶贫、济困、救灾等逐步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发展。通过彩票筹集来的钱用来发展福利事业,本身是做好事,但由于买彩票的人本身有中奖获利预期,因此不属于慈善范围。而单位内部开展的献爱心活动属于互助互济、抱团取暖,也不属于慈善范畴。
12、我想捐钱,必须经过慈善组织吗?
不需要,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草案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指出,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同时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经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13、募集来的钱没用完,剩余善款谁说了算?
目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草案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指出,目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给个人,如果个人没有用完捐款,那么剩余钱款可以由该个人支配用于后续治疗、康复等用途;二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没有指定给个人的,剩余的钱由该慈善机构协调分配,转给其他需要帮助救助的人使用。由于类似情况较多,亟待细化处理程序。
14、网络上经常见到各类求助募款信息,这类信息谁都可以发吗?受助人需要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吗?
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指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指出:个人网络募捐是一种赠予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予募捐者。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慈善法:8大进步与10大期待
  文|南都公益观察
  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工作可谓“一朝提速”,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不仅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在超常规地加速度推进慈善立法,而且将立法的位阶提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社会福利领域的立法中尚未有先例,因此备受关注。
  详细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和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慈善法》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前发展的诸多突破性进步,同时也正因此,让我们充满更多“善法更善”的期待。
  《进步篇》
  && &进步&1:取消业务主管单位&&
  《慈善法》二审稿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草案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使得慈善组织无需业务主管机关便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意味着慈善组织得以从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且让民众更为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组织这一形式行善,善莫大焉!
  当然,这一条款未来能否被良好执行仍待观察。《慈善法》是“母法”,作为“子法”的三个公益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如何与之衔接,亦存在不确定之处。但以法律而言,成为“慈善组织”的标准宽泛了,慈善的大门进一步打开了。
  && &进步&2: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
  草案二审稿附则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实际上一条开放性的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法律支持。目前中国登记的慈善组织为60万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则在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过去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草案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而且,这是一条表述模糊的法条,宗教类慈善组织等因敏感性而无法明确在列的慈善组织类别,最终也可以援引这一法条进行一些慈善活动。
  && &进步&3:公募权限有所放开&&
  根据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而现在,草案将公开募捐的权利平等地授予慈善组织。与原先将慈善组织在登记之时区分为公募组织与非公募组织不同的是,这次草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稀缺的公益资源,基本上都集中在官办的基金会和慈善会手中,严重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草案为民间组织突围原有的公募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 &进步&4: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相较于基金会设立对主体资格、治理结构和资金使用的严格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都更为灵活,是家族、企业家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同时设立慈善信托有利于打通金融服务慈善的通道,使慈善事业可以运用金融杠杆可持续发展,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另一重要路径。
  日生效的《信托法》曾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其颁布实行多年,公益信托并没有能被激活。关键在于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
  此次《慈善法》二审稿第四十条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制度上的破局,使公益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这不仅让公众有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新途径,更为关键的是,慈善信托在尊重捐赠人(委托人)意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
  && &进步&5:行政派捐将被禁止&&
  在第三章“慈善募捐”中,《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且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此次《慈善法》草案的表述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可见,政府的角色和权责发生了变化,从“可以接受捐赠”到“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将对遏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权力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发挥作用。或许,“以权谋捐”的“慈善风暴”这回真的可以休矣。
  && &进步&6:慈善财产受到重视&&
  相较于第一稿,《慈善法》二审稿第六章第47条为新增内容,单独为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提出规定,这说明慈善组织财产问题非常重要,受到了社会公众以及公益慈善界的高度关注。《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尽管不够细化,但是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将促使慈善组织坚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忠实履行其宗旨与使命。
  至于外界寄望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和年度公益支出,《慈善法》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比例,将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 &进步&7:信息公开全责明确&&
  《慈善法》草案关于信息公开的最大亮点是,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哪些,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等等。
  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必须公开的内容,相对于以前总是要求组织信息公开而言,这是一大进步。与此同时,一审稿中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在二审稿中被删除,并在多处增加了对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告”的要求,同时也多处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申请有明确的回复方式,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理由”。可以说慈善组织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权责都更加明确。
  && &进步&8:有力推动税收优惠&&
  《慈善法》二审稿第七十六条增加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尽管国务院2013年的文件就有这条规定,但一直未能落实,这次以法律授权,对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日后的操作会更便利。这一政策落实后,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
  同时,《慈善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与国家的扶贫战略密切相关,希望把慈善力量引导到扶贫领域中去,这种引导不能只靠口头鼓励,肯定需要具体的财税政策倾斜。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受限于“税收法定”原则(慈善法不能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必须通过税法的调整和国务院出台配套文件来完成,所以相关税收政策无法细化),但是为修订税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预留了空间。
  《期待篇》
  && &期待&1:区分对待公益、私益&&
  慈善分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个人对不特定群体,即一对多的捐款行为,属于“公益慈善”;个人对个人,即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慈善救助行为,属于私人馈赠性质的私益慈善。比如,为专门帮助白血病儿童的慈善组织捐款属于“公益慈善”,或为某个白血病患儿捐款就是“私益慈善”。两者虽然都叫做慈善活动,但对二者的规制应有所区别。
  为特定个体进行募捐的私益慈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但并不具有现代慈善意义上让不特定多数人受益的公益性,事实上属于民事赠与行为。求助权是公民的权利,但不宜称为募捐权,以免与慈善组织的公募权混淆。慈善法是对公益慈善的法律规范,所以私益慈善不应在本法调整范围。
  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如果把个人的求助行为也纳入法律规制,不仅无从监管,而且会限制民间求助和援助。对于私益慈善,政府不仅不应限制,而且应该加大鼓励。在互联网条件下,公民互助的私益慈善被放大,公民做私益慈善更加便捷,这对于公民自主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更加有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应予鼓励。例如,近期一篇《你的春天,我的生命》的微信在肇庆市民的朋友圈中传阅。广东17岁女生李思欣因患急性骨髓系白血病M2――血癌,躺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了求救信号,肇庆热心人士纷纷伸出援手。不到一天时间,就筹集到了123万元。显然,如果慈善法限制了这种公民自发的私益慈善,这种好事将难以实现。尽管互联网条件下,通过求助手段来行骗的行为也时常出现,但求助的真实性公民可以自行判断也有相关的法律制约。
  究竟如何区别公益和私益,可以考虑用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将私人求助和公益募捐相区别,以法条规定未认定为公益募捐的不给予免税和税收优惠。如此,既可以引导公众加深对现代慈善的认知,向专业化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推动慈善组织积极提升和维护公信力。
  同时《慈善法》应该规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公募基金会不能为个体募款。因为慈善活动的公益性需要体现在收益对象的公共化,当公募基金会为某一个特定人开展募捐时便违背了其初衷。
  && &期待&2:应鼓励互联网募捐&&
  网络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平台与工具,已经成为当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公众的慈善热情也随着互联网公益的普及而空前高涨。网络平台不仅成就了公众捐赠的便利,降低了公益组织的筹资成本,也为政策创新提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更推动了公益事业的规范与透明。
  虽然难免会有不法之徒混水摸鱼,但若规制过于严苛,把借互联网东风而方兴未艾的公众参与热情浇灭,则得不偿失,阻碍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公募”是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最直接、最便捷的形式,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法》不应成为束缚慈善创新和公众参与的枷锁。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时,提出对互联网募捐进行“分级管理”。对此,众多业内人士认为,以注册地行政级别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将连累大批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和互联网慈善的发展。
  《慈善法》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明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但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开展义卖、义演等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一位在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的NGO负责人对此产生了困惑――他到底能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募捐?另一位专家给他“支了一招”:“你以后不管在网上还是在线下搞募捐活动时都做个公开声明――‘本机构依法只在本县募捐,但同时可以依法接受全世界的捐款’。”这样既不违反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募捐的规定,也符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
  这一尴尬局面反映出草案对于公益慈善理念的理解仍落后于现实。2014年度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筹款总额超过4.37亿元人民币,捐赠人次超过11.17亿。数据体现出互联网强大的无界化慈善捐助,使得地域限制并无实际意义。
  同时,《慈善法》草案还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款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新浪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这三大当下主要的公众互联网筹款平台是否属于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QQ是否为政府认可的慈善信息平台?如果经由民政部门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必定存在渠道的删减或指定滞后等问题,还有可能存在审核太严、没有人看、捐款手续繁琐等问题。程序的复杂性将会大大降低公众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募捐效果必定大打折扣,落后于当前的网络募捐的发展。假定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跟不上网络社交平台的迭代,很有可能,公益募捐的互联网创新将变成“违法”。
  中国电子商务成为世界第一,政府最大的功劳在于放开权限,甚至连互联网金融也已被多种理财工具突破,对互联网慈善募款“捂”的做法实在难以说服。世界正在由第三次工业革命走向第四次工业革命,未来的变化不可预测。慈善立法需要具备前瞻性,但现在就互联网募捐的规定来看,仍是一个工业2.0版本。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在各行各业都在力求互联网思维化,实现“互联网+”的时候,《慈善法》却体现了“互联网-”的思维。这将会成为捆绑慈善发展的绳索。
  归根结底,对互联网募捐的忧虑实则是对放开公募权的担忧。
  学界普遍认为,应该赋予慈善组织异地公募权,但是需要向募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故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在其登记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向登记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在登记地之外地域进行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募捐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许可,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另外,《慈善法》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和以前公募资格很难获取相比,这样的规定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是更理想的情况是把两年的条件也去掉,将慈善组织认定和募捐资格直接挂钩。换言之,“获取慈善组织认定即自动享有募捐资格,无须再行申请许可,仅应就具体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这一设计能从实质上扩大募捐主体的范围,现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都能享有募捐资格,从而解决部分慈善组织“募捐难”的问题,并引导各慈善组织间的有序竞争。
  && &期待&3:厘清募捐规制思路&&
  《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慈善募捐,但是具体思路尚未厘清。目前条文中存在的硬伤:
  其一,将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非公开募捐”的思路不可取,因为公开和非公开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这样规定的后果会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不统一,而且也让慈善组织无所适从;
  其二,《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但所谓“合作募捐”的概念是错误的――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无法与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的;
  第三,关于慈善捐赠的规定。首先要注意“捐赠”与“赠与”之区别。所以,不存在“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之说。其次,应注意《慈善法》与《合同法》中赠与一章规定之间的协调。捐赠关系尽管不同于赠与,但是适用赠与的某些规定。这些规定需要在慈善法上予以明确。
  建议按照下列思路进行调整:
  第一,明确法律规制公益募捐;所以为了个体求助以及为了特定个体的利益而募集财产的行为并非《慈善法》所规制的范围;
  第二,明确开展公益募捐的主体以及主体资格的取得;明确公益性的慈善组织是募捐主体;募捐资格的取得采取许可制;
  第三,明确特定募捐方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指:公共场所开展的募捐、挨门挨户的募捐以及网络募捐。
  && &期待&4:官民界限须更明确&&
  依据《慈善法》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慈善活动的主体。其中“其他组织”涵盖范围过于广泛,是否将政府机构包括在内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本身之功能在于行政管理功能,虽然包括社会救助,但其资金来源来自财政收入而非慈善募捐。允许政府从事募捐行为极有可能造成逼捐和摊派,因此慈善活动的主体应将政府排除在外。
  部分政府官员将慈善事业视为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补充,把民间的慈善资金装进政府的钱袋子。这样做的确可以为公共财政带来收益,但显然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此次慈善立法在这方面有明显进步。草案所称“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监督主体,依据草案的表述方式此处应该指政府部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停止募捐活动。但谁有向单位摊派的权利呢?只有政府。有了表意,却在法条上的表述比较模糊。监管摊派募款的民政部能否坚定地执行,有待观察。
  未来如果出现政府部门将慈善捐赠划入政府财政,民间可援引这一条款进行反对。这或许是立法者的一种智慧,但仍希望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慈善的界限。慈善是独立的、民间的,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对于民间来说,法无禁止就可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规定不可禁。政府要厘清自己的职责,不要越位。推动慈善组织在社会的平台上公平竞争、重组、整合,才是政府应尽之职。
  总之,慈善回归民间之日,便是中国慈善兴盛之时。
  && &期待&5:明确慈善组织认定条件&&
  《慈善法》草案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认定条件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慈善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第十条规定“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一规定是妥当的。但是慈善组织的认定需要结合第九条关于慈善组织的条件来认定,而第九条的规定有些属于一般法人的条件,真正将慈善组织甄别出来的条件实际上只有:其一,以慈善为宗旨;其二,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足够充分?
  另外,对于新设成立的慈善组织,宜采取直接登记制,但是第九条第七项依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若目前三个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未予以修改,那么新设慈善组织依然难以摆脱现有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所以需要重新对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梳理。建议第九条只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特殊条件,不设兜底条款。
  && &期待&6:税收优惠再求突破&&
  我国现行慈善税制在内容上,由以下四个板块组成:
  一是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
  二是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税收优惠;
  三是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
  四是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总体上,我国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虽已初具规模,现行慈善税收优惠规范及其实施对于我国慈善领域的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效果。对慈善组织的减免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费负担,捐赠税前扣除激发了社会捐赠意愿,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受益人生存权的尊重。但缺漏依然存在:
  首先,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我国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缺乏民政部门的参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涉及多部门,慈善组织必须向财政、税收机关和民政部门分别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流水线作业程序繁琐,税收优惠资格难以取得。
  其次,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也远未完善。虽然草案提出了货币捐赠税收优惠的结转机制,但非货币捐赠仍是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这已成为妨碍不动产捐赠的重要因素。此外,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也严重缺失。
  再次,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多处空白。由于现行税制缺乏与慈善的必要对接,并未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多种形态,导致大量税收优惠并不能涵盖所有慈善组织。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的免于征收,但其指向主体分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老年服务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社会团体,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境外捐赠物资用于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仅针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而不包括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同类主体。
  最后,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原则上规定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文件要求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但除此之外,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规范。
  虽然《慈善法》草案指出慈善组织、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但规定偏原则性,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评定标准和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税收政策是中国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限制之一,税收优惠的落实亟需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以修正现行规定并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 &期待&7:慈善信托更需完善&&
  《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并将准入门槛改为民政部备案制,规定自然人不可作为受托人,这使得慈善信托解决了因管理机构不明难以获得批准的难题,也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为后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但就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第一,信托登记制约公益信托财产多元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汽车、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不是公益信托特有的问题,而是信托制度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这一问题目前尚为公益信托发展的障碍之一。
  落实信托登记,一来有利于建立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彰显公益信托制度相较其他公益模式的独特优势;二来可使公益信托财产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状况的影响。但是,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表述含糊。《信托法》模糊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即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故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得不明确。
  第二,税收优惠缺失。公益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虽然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发展,但是未明确如何鼓励其发展;公益信托也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因此,公益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公益相关的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应无任何税收减免待遇,委托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等优惠。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信托关系的税制,由于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及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会导致在针对两次财产转移重复征税问题。这一点也构成了上述信托财产类型单一,不动产等信托难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这些都直接消解了公益信托的优势,抑制了公益信托这一公益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能拘囿于慈善组织。
  故建议在慈善信托一章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国家对慈善信托财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慈善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视为慈善组织的捐赠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参照适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的任职条件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确定。受托人的担任,应该经慈善事业主管部门批准。”
  && &期待&8:宗教慈善有待正名&&
  《慈善法》草案未提及宗教慈善,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不过《慈善法》二审稿在附则中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可以理解为这一条款中的主体隐含了宗教组织。其实,宗教组织也可以注册基金会,比如爱德基金会就是一家有基督教背景的基金会,灵山慈善基金会是一家有佛教背景的基金会,他们都取得了合法的身份开始公益慈善活动,但并不强调自己的宗教背景。
  鉴于国际上的严峻形势,以及国内的民族问题,如果彻底放开宗教慈善,可能会有一些组织趁虚而入,确实会有一些潜伏危机。所以宗教慈善的正名仍然需要一个过渡时期。
  当代中国社会现代转型时期,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刚刚起步,面临的所有问题既是挑战,也是发展契机。《慈善法》二审稿未有专门的论述提及宗教慈善和宗教组织,但或许也表明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相关制度和发展问题,以期建立健全中国慈善公益机制。
  关于《慈善法》草案是否应该对宗教慈善和宗教活动有专门的论述,这一问题涉及到对于宗教慈善活动主体的身份认同,这是问题的关键。宗教团体也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割裂于社会团体之外的,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宗教慈善作为社会慈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社会定位同样是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服务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慈善、公益这些观念及相关活动在我国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社会,在当今中国,这些概念的区别和关联需要重新厘清,以便准确定位。《慈善法》的出台反映出慈善正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样,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在纳入法制化轨道。
  && &期待&9:增列彩票公益金条款&&
  鉴于我国彩票发行量从1987年的1740万元稳步增长到2014年的3823.78亿元,致使彩票公益金收入大规模增长,2014年已经达到1051.56亿元。而我国2014年社会筹募的资金款物折合人民币1040亿元,彩票公益金的收入规模已经与之相当,而且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显然,我国的彩票公益金已经成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彩票公益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尽管财政部与各地政府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每年5:5分成,也向社会公告,但是由于完全的行政管理,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问题不少,最近国家审计署的报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质疑都有较为清晰的揭示。
  如能将彩票公益金列入《慈善法》,将会鼓励公众和慈善组织以更大的热忱投身慈善事业,也为今后做好相关立法,解决现存问题打下基础。
  故建议加在慈善募捐一章以及促进措施一章分别增加如下内容:
  “国家发行彩票所募集的彩票公益金作为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其分配与使用应符合本法规定的慈善宗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此条款一能申明彩票公益金性质,证成彩票发行的正当性、合法性,为国务院制定彩票公益金的行政法规打下基础;二能可以由此延伸,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彩票公益金的是分配、使用做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发行彩票所募集的彩票公益金应当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此条款为无害条款,增加这一条,不会触及各方利益,而对于今后推动彩票公益金的改革确有极大的好处。
  另建议在信息公开一章增加第67条:“(九)彩票公益金的募集、分配方案及使用情况。”
  && &期待&10:保障境外NGO权益&&
  《慈善法》之所以能获得各方一致好评,主要原因就在于“开门立法”,广开言路。这是值得《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立法工作借鉴的重要经验,应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后者的立法过程中,尤其应该重视倾听境外NGO的声音。一些境外NGO已经在中国开展了长期工作,与国内的草根NGO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如果对所有境外非营利组织都进行严格的监管,根据对等原则,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非营利组织及开展活动也可能遇到同样的困难。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中国产业走出去的同时,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慈善活动、中国文化必然也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支持策应作用。所以,如果慈善法能够增加关于境外NGO管理的内容,规范他们在华发展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拓展了境外NGO在中国的生活空间,也是在为中国NGO走出去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
本文根据金锦萍、徐永光、杨团、章高荣、郑功成、郑筱筠(按姓氏拼音排序)等专家学者的观点整理。
本文所引述的《慈善法》相关条文均出自《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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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看完了,稀里糊涂
我原来也在单位被强制捐款了,我也不情愿可是没有办法,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了
最可气的是扣钱前我还不知道捐款,开工资后才知道钱少了是捐款了
两会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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