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给固定的餐补企业还需要支付夜班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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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夜班补贴是多少
夜班津贴: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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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7983条
你好,请说明你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夜班津贴是企业自主设定和发放的,没有国家法律规定一定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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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上夜班,每天十二小时,工作十一个半小时,有餐补费,有夜班补贴,这样做合法吗?
您好,不合法。您可以要求工厂支付费。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建议您携带相关,到大队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门卫总上夜班是否应获得补助?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上夜班。目前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但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区门卫总上夜班,应否获得补助?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上夜班。目前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但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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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律师在线
1844今日解答您好!我在(厦门)某公司上夜班(大)经理说夜班补贴十块钱-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我确定找律师打官司
不找律师只是想征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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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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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厦门)某公司上夜班(大)经理说夜班补贴十块钱...
用户:z1uz*** &
| 福建-厦门 | 发布: 19:05:24
您好!我在()某公司上夜班(大)经理说夜班补贴十块钱,餐补十块钱,第一个月一天是补了二十块钱,可到第二月就才补十块钱一天,我找人事,人事却说补贴跟餐补在一起十块钱,然后我找科长,科长却说我没上白班没餐补。再后来我找经理,经理又说找人事。您说这个事我到底该找谁说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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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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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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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财经
有种羡慕叫&别人家的餐补&,有种嫉妒是&别人家的交通补&,有种恨是&别人家的房补&。
在不同的单位,职工之间的补贴收入相差悬殊,说起一些补贴高的企事业单位,直让那些补贴少或根本没有补贴单位的职工&羡慕嫉妒恨&。餐补、车补、房补、供暖补贴&&发多发少怎么算?一旦因津贴与单位出现争议,职工又该如何保存证据并维权?
注意,津贴也是工资!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1、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例如,高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2、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例如,林区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3、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职工说:补贴相差悬殊
&一年房补可达1.5万元。&&餐补一顿10元吃不了一碗面。&&上班快10年了,餐补还是一顿10元,CPI不断攀高,之前可以吃饱,现在连一碗面条都吃不了。&&没有餐补的人飘过&&&近日,一则关于餐补的微博在网上引起热议。
记者采访发现,大多数私企员工表示从没享受过餐补福利,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大企业的餐补福利,最多的1个月将近千元。
&我们公司没有餐补,也没有餐厅,由于周边餐馆少,吃饭很贵,就算叫外卖至少一顿午餐也得20元。&在北京东三环一家私企工作的小赵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写字楼里小公司很多,吃饭要么是叫外卖,要么是到楼下的&711&买便餐,去餐馆的话不仅贵还得排队。
职工说:津贴落地难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张恒顺告诉记者,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比较常见的有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生育津贴等。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津贴在现实层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难,有的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权益&。
按照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发现,对于不少一线高温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是年年强调年年空,沦为&纸上权益&。有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有的即便知道企业不发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意规避这一政策,干脆不提或选择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
&夜班津贴沉睡20年&
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层面并未出台过相关规定,各地则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比如,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
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
&农民工少有生育津贴&
近年来,有关生育津贴落地难的问题也颇受关注。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通过对历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农民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2008年仅有2%,直到2013年,才达到6.6%,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而在今年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青松也呼吁:&尽快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政策,让产妇不用看企业脸色领产假工资。
单位不发津贴和补贴,该怎么办?
劳动法律专家表示,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津贴、补贴发放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告诉记者,津贴发放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发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但职工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享受的津贴,需要保存符合享受津贴条件的证据。而补贴则没有强制性,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有规章制度规定发放补贴并已实际履行的,就不能随意停止发放。
虽然法律并无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发放补贴,但是如今职工生活成本大幅提升,用人单位发放具有竞争力的补贴,既能体现对职工的关怀也是吸引人才的好方法。
原标题:餐补房补交通补...这些津贴你领到了吗?
编辑:吴成芬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搜狐财经,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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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问题_百度知道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问题
福利费里面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指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公司出的那部分钱,还是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无论员工在食堂就餐还是外面就餐,公司就给一定量的补贴??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福利费强调的都是集体行为,哪怕你没有自己的职工食堂,但是“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意思就是哪怕咱们在外面给职工统一订盒饭,这钱每个月也可以算做是职工福利费。但是这个钱要是单独发到每个人手里,这叫什么伙食补助。现在大学生每个人都发伙食补助,是国家发的。你在单位给每个人发伙食补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允许计税工资扣除。举个例子你就知道,食堂的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和发到每个人手里的伙食补助不属于福利是不一样的了;比如你在大学期间国家会给你发伙食补助,每人都有,任意消费。你还可以拿着伙食补助的钱,去带有教师职工补贴的集体食堂去吃饭,也可以吃大餐。这个集体食堂补贴,和个人伙食补助就不同了;回到你的问题,你们集体订饭那就是福利费,发到每人手里自行方便那就是不允许税前抵扣
采纳率:46%
补贴不能列入福利费,得列入工资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指对员工食堂的补贴,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等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饭餐补贴)纳税处理方法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最好的办法,由公司内部的单位按工作餐照餐补,然后走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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