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官网寄送的信用卡在寄出后可不可以和送货人员协商更改送货地址?

信用卡逾期问题(中信银行)事情经过:?14年10月8日信用卡催款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信用卡逾期了?让我还钱?我说能够问题?我说让管我这张卡的客户经理给我打电话?他协商好的我为您记录?之后就结束通话了就忍…--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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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问题(中信银行)事情经过:?14年10月8日信用卡催款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信用卡逾期了?让我还钱?我说能够问题?我说让管我这张卡的客户经理给我打电话?他协商好的我为您记录?之后就结束通话了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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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成都|解答问题:31173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您说的问题其实能够这样操作,就是去跟他们中信银行主管或者负责人谈,然后做好相应录音,将这个案件的原本以及目前给您带来的影响直接反映,要求另一方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以及目前增多的息金予以合法说法。如果另一方否认,能够调取当时的通话记录或者您相应的录音情况,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能够追问。我的增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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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因欠中信,招商等银行信用卡14万左右,差不多3.4个月没还了,电话催了好多次,我实在是还不上了,我现在去公安局自首可以减刑吗?还有说下月初就发法院传票来,可以不等传票直接去公安局自首吗?公安局会受理吗?
首先要看银行是否起诉你涉嫌信用卡诈骗,还是民事追偿。如果没有刑事案件,你自己去公安局,不大可能会被公安局受理。
担三倍罚金还说要在金融平台上红布我的信息,将在各个重要路段大屏幕滚动我的身份证号及照片他们真要这么做吗?钱我一定还只是我现在没法工作没钱还,我生完孩子就还,银行会抓我关起来吗?
透支本金超过一万的,经银行催缴两次后,三个月内仍然不还的,可以追究。你最好和银行协商,看银行是否同意你分期偿还。尽快还款吧,不然损失更大,还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可与协商解决。
我有张中信银行信用卡遇期87000元已经4个多月了,还有一张交通的54000也遇期3个多月了,因为目前暂时没能力还,但是隔些天多多少少会还进去一点,请问这样真的会被起诉吗?银行的通知说是已经把材料交到我当地的法院了,我该怎么做?
你好,建议想办法尽快还款,以免因涉嫌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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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7月上旬,在54路公交车上(科学院—挹翠路),遇到中信银行的办卡的工作人员,他向我推销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他说自己是中信银行信用卡广州营销中心的,我们一同在锦城花园站下车,并一起到复印社复印相关资料,填写了申请资料。申办一张中信信用卡双币卡,他承诺说7个工作日即可办理成功。我一直耐心等待了十多个工作日,中信银行的才打电话与我核查资料,当时,我就觉得有些受骗的感觉,将办卡工作人员的名片扔掉了。
但是,我一直关注信用卡一事,终于在2007年8月5日早上从我公司的信箱里拿到中信银行寄给我的信用卡,上面邮戳时间为7月28日,寄出地址为珠海。收到信用卡后,我按照中信信用卡开卡提示开卡,很快在公司的电脑上激活了此卡,我申办的是签名加密码才可使用的信用卡,因此要电话拨打中信银行免费电话申请交易密码,我连续好几天申请交易密码,都不行,于是我通过电话直接找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但是也未开通。我很纳闷啊,于是在8月12日(星期天)直接打车到广州天河北路的中信银行天河北路的营业厅要求开通交易密码,因为是星期天营业厅工作人员休息,所以没办成,就只好第二次再去中信银行天河北营业厅,但也未开通交易密码。在旁的一位男工作人员说,可能系统升级,有点难申请,但电脑提示音中并没有系统升级的提示,要么卡号不对,要么证件号码不对,要么其他资料不对,当时我很恼火,一个多星期了,就处理个交易密码也这么麻烦,这样的服务,叫人以后怎么办?我强烈要求注销该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直邮密码给我,由邮局EMS专递给我,邮资为20元,由我出,我当场拒绝。并且将电话挂断,这不是我的原因,凭什么由我付特快专递费。其它银行都是免费的,不久我收到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优惠消费信息以及交易密码寄出的短信息,星期天我去珠江新城中信银行营业部查询。当时银行发行中邮基金,和他们工作人员沟通了很久,有个办卡的工作人员又帮我申请了交易密码,我将所有证件交给他,结果还未申请成功,这十多天里,公司对我的意见很大,工作也耽误了,我自己的精神也受到了很大的困扰,日夜思索此事件!
&8月18日,我再次查询中信银行客服工号
1479号接听我的电话,查询结果还未取消,我于2007年8月17日11点27分23秒
接收到58发给我的短信息:“您信用卡(卡末号位7281)本期帐单已寄出,应还款为人民币20:00元,到期还款日为09月03日,(中信信用卡)。”消费密码都没有开通,密码也没有收到,竟然就要还钱了,这是什么道理?这20.00元的欠款从哪里产生的?我打电话到中信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其工作人员解释说8月15日已经寄密码到我公司地址了,15号从深圳寄出,18号还未收到,8月16日从上海通过EMS发出的快件我公司在18日都已经收到了,为什么中信银行从深圳发的EMS到18日还不到呢?我很纳闷,作为一个上市银行,这办事效率真是让人失望。
&8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我打电话到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密码函是谁自作主张寄给我的?到底什么时候寄出的?我的信用卡什么时候注销?其工号为C1533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三天后,要求我再查询结果,会尽快处理。
8月21日,,我在公司的邮箱里发现中信银行寄给我的密码函,上面邮戳为8月13日从深圳以平信寄出,邮资为1.2元人民币编号为粤BA606,8月19日广州邮戳。
我看到非常气愤,普通函为1.2元,银行要求我还专递费20.00元,还款期为50天。更恐怖的是该银行寄给我的对帐单(2007年8月20日)信息最后还款期为9月3日,从申请到这天都不到半个月,这不是银行欺负小民,愚弄人嘛,银行协议起到作用了吗?之后,有个客服人员打电话给我,要先申请消费密码,进行消费,免掉100元/年的年费,将20元专递费免了。我不明白银行这次给我电话的目的是什么?1.2元的平邮费,我为何要承担20元的专递费,竟然还要我用该行信用卡消费100元!这是什么道理?
8月24日14时45分,工号为1182的客服人员接到我的投诉,还是说尽快解决,并收到中信银行优惠短信,还是没有结果,当天下午15点左右,我打电话去中信银行广州营销中心,前台小姐接到我的投诉,盛气凌人的语气,我只好忍耐”想找你们经理解决点事。“&
前台小姐:“我们这里全部都是经理,你找哪个经理。”我说:“能完全负责的那位经理。”前台说:“我们这里每个人都能负责。”
好狂啊。一个银行的应小中心没有一个主要负责人,人人都是经理,个个都能负责,我不懂该行的管理方式,只好挂电话,欲哭无泪,投诉无门,问题解决不了。
8月28日,我收到中信银行的对账单,专递费:20元,交易日为2007年8月9日,最后还款期为2007年9月3日,信用卡领用合约4.2条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信用卡营销人员说信用卡最后还款期为50天。中信信用卡使用问题第二条最后还款日为对帐单日往后数第19天,不明白还款期到底是多少天?
&&我决定投诉中信银行,请消费者协会维权,通过协会解决我与中信银行之间的问题:
&问题一:中信银行广州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承诺7天可申请办到信用卡,为什么要那么长的时间?
&问题二:最后还款期到底是多少天,条例都不明确。
&问题三:为什么在我要求注销信用卡的时候还要强行给我寄出密码函,并让我承担邮资?
&问题四:密码函以平信寄出,邮资为1.2元,为什么欺骗我是EMS专递寄给我的?而且要我支付专递费20元人民币。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消费者,特别是我们这样弱势群体.我想请大家评理,中信该不该给我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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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
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IC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刷卡方式,具有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即电子现金),可实现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功能。
电子现金:是指为方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IC信用卡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或交易限额由甲方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按产品设定。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和挂失,不能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圈存: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圈提: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划回到其主账户中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业务。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含电子现金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会使用账户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专用于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第一条&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6.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主卡(中信银联品牌人民币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银联人民币信用卡(不包括公司卡、公务卡、店内卡、蓝卡及其他甲方不接受卡种类)账户下开通网付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主卡额度,网付卡服务仅支持银联卡组织的互联网无卡人民币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网付卡服务功能,包括新增网付卡号、交易限额及有效期修改、查询及注销。乙方在使用网付卡服务时应遵守《中信银行网付卡服务协议》(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网站)及与该服务相关的其他所有协议及约定。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使用
1.&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信用卡现金提取。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信用卡消费或现金提取款项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2.&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3.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另外,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7.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交易密码(如有),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
10.IC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挂失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11.IC信用卡在到期更换新卡时,需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2.IC信用卡在挂失更换新卡时,需待已挂失的IC信用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3.IC信用卡在销户及旧卡损坏更新时,如IC信用卡芯片可读,则在销户及换卡的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将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如IC信用卡芯片不可读,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交回甲方的情况下,则从交回日开始,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否则,需待旧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第三条&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核定或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小额的信用额度自动上浮服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乙方信用额度的10%。该额度仅供日常刷卡消费,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6.&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注: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如无特殊约定,则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或他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货币转换汇率按转出当天本行汇卖价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非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否则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和手续费。&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的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对每笔交易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利息等欠款。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用以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应还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IC信用卡销户后,如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未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即已销户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按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配合甲方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3)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
1.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同时,在取得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授权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信息材料。&&&&&
2.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保险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增值产品。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用于甲方审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用卡申请及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短信/彩信。
第八条&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关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其他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IC信用卡挂失仅对主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能挂失,即IC信用卡挂失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因此,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本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上述送达仍然有效。
6.&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7.&乙方同意当自己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第5款中约定的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乙方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8.&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9.&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10.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11.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bank.ecitic.com/】查询。&
第十条&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约的争议解决
1、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客户纸质签字的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的选择为准。
2、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者对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客户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客户选择以广州仲裁委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与客户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产品及服务&
人民币100元&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人民币50元&
双币卡:&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200元&
双币卡:&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100元&
主卡:&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1,000元
主卡:&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人民币240元
换卡工本费&
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按账户每月收取&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人民币20元&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每月每账户溢缴款领回不得超过5次,单笔领回限额(折合人民币)为人民币50万元。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注:“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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